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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申請書(精選多篇)

抗訴申請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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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訴申請書(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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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更多精彩內容請訪問首頁):抗訴申請書

民事抗訴申請書(存摺調包詐騙)

申請人:

被申請人:xxx(基本情況)

法人代表:xxx

案由:侵權賠償糾紛

申請人xxx中級人民法院 年 月 日作出的(xxx)

x民三終字第xx號的民事判決不服,申請xxx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抗訴請求:

1、請求查明終審上訴人xxx郵政局的侵權事實。

2、請求終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2014)許民三終字第62號判決書。

3、訴訟費用應有xxx郵政局全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郟縣郵政局違規操作遭受侵權而索賠一案,經河南省xxx縣人民法院審理作出(2014)x民初字第450號民事判決,一審認定郟縣郵政局在為案外人及馬向陽辦理業務時存在過錯,侵權成立,判決xx郵政局賠償一身原告98000元。xx郵政局不服向xx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xx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於2014年xx月xx 日作出(2014)xx三終字第xx號判決,終審判決認定xx郵政局對xx不構成侵權,遂撤銷(2014)xx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審原告xx對原審被告xx郵政局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8700元,由xx負擔。

事實上,在此民事侵權案件中,案外人要取走申請人xx的14萬資金需要以下環節:1、案外人要用一張假的“xx”身份證在郵政局開辦一張存摺,申請一個“個人結算賬户”,辦一張與那張用假的“xx”身份證辦理的存摺折、卡分離的銀行卡”。2、找機會把自己那張假“”xx存摺與真“”xx存摺進行調包。3、用銀行卡取走真xx存入“假xx”存摺的錢。

以上環節缺一不可。可以上3個環節中,其中第一個前提環節就是由於二審上訴xx人郵政局的過錯行為才使案外人得逞的。基於以上事實,申請人認為,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由錯誤,理由如下:

一、二審判決認定,xx郵政局在為案外人辦理“折卡分離”賬户時不負有鑑別身份證真偽義務,對案外人能利用假身份證辦理“折卡分離”賬户無過錯。

二審這樣認定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復(1999)44號《關於儲蓄存單、存摺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以下簡稱《批覆》),儲蓄機構對儲户提供的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證明管理部門的規定。儲蓄機構不負有鑑別身份證明真偽的責任。

申請人認為,二審法院在認定該事實時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二審法院對該《批覆》適用時斷章取義。該《批覆》的原文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你分行?關於辦理儲蓄存款密碼修改手續等問題的緊急請示?(上海銀髮〔1999〕08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儲蓄機構為儲户更換儲蓄存單、存摺的密碼,應參照?儲蓄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有關儲蓄存單、存摺掛失的規定辦理。儲蓄機構應當要求儲户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身份證明。儲蓄機構對儲户提供的身份證明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證明管理部門的規定。儲蓄機構不負有鑑別身份證明真偽的責任。

由原文可知,中國人民銀行對該《批覆》的適用面已作了非常明確的限制,即,《批覆》只適用於儲蓄機構為儲户更換儲蓄存單、存摺的密碼和儲蓄存單、存摺的掛失。而本案涉及的是使用假身份證為儲户辦理“個人結算賬户”業務,因此不適用《批覆》。

其次,即使《批覆》的適用面涵蓋了辦理“個人結算賬户業務”,本案適用《批覆》也屬錯誤。第一、國務院2014年4月1日實施的《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證個人存款帳户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七條,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户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上的姓名和號碼。從上述規定可知,要實現個人

存款賬户的真實性,金融機構必須首先審查個人身份證件的真偽以及開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就不能實現《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的立法意圖。在此,需要説明一點的是《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第二、中國人民銀行2014年9月1日發佈實施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依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户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户。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户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户管理。二十八條,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户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

以上引述的兩個法律文件,分別頒佈實施於2014年、2014年,均晚於《批覆》的時間,其中《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為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與《批覆》一樣同為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規章。因此,無論是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來説,還是從後法優於前法來説,均優於《批覆》。

再者,從立法目的和信息技術發展來説,本案也不應適用《批覆》。誠如以上所述《個人存款賬户實名制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證個人存款帳户的真實性,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立法目的是加強銀行結算賬户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可以説,如果要實現以上兩項法律的立法目的,儲蓄機構在為存儲户開立個人結算賬户時對儲户提供的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真實性審查,不但與規定本身相違背,也根本就與立法目的相違背。從信息技術發展,特別是網絡信息技術發展來説,到2014年已非常的發達和成熟,金融機構同公安機關進行聯網、實行信息共享在技術上已沒有任何障礙,在政策上也沒有相反規定。在此種背景下,如果還以讓金融機構辨別證件的真偽不公平為理由,而免去其辨別身份證件真偽的法定義務那才是真正的不公平。至於説,由於其他客觀原因郵政局沒有與公安機關聯網,無法進行真實性審查,不能成為抗辯的理由。

二、一審認定xx郵政局造成侵權有四方面的原因,二審判決只否定了三方面,卻全部駁回了申請人的訴求。二審故意忽略了一些已經查明,並且對案件的判決有重大影響的事實,從而導致裁判不公。

一審已查明,xx郵政局為案外人開立個人結算賬户是在2014年7月20日,而填制申請書的日期為2014年7月21日。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敍述,“本院經審

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基本一致”。由這一已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xx縣郵政局在為案外開立個人結算賬户時並沒有要求對方填制申請書,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更無法按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存款人的開户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審核了。因此,如果郟縣郵政局沒有此違規行為,它只能為案外人開立一般儲蓄賬户,而不能給案外人開立個人結算賬户、辦理信用卡,案外人也就不可能詐騙成功。

鑑於以上事實理由,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錯誤,申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申請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以維護法律公正。

此呈

河南省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馬xx

20xx年xx月

xx日

第二篇:抗訴申請書

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職務: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不服,特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

請求事項:

一、二、事實與理由 :

此致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年月日

第三篇:抗訴申請書

抗訴申請書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經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或裁定,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使該案進入二審或審判監督程序,通過人民法院審理糾正該案錯誤的法律文書。

抗訴申請書範例

申請人:甲,男,

申請人:乙,女,

被申請人:丙,男

被申請人:丁,女,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相鄰權通行權糾紛經阜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並於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01號《民事判決書》,1.判令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宅基上有通行權;2、判令申請人十日內申請人清除上述範圍內的障礙物;3.並判令被申請人支付三萬元補償款給申請人。申請人不服此判決,依法向阜陽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阜陽中院審理後在2014年12月15作出(2014)阜民一終字第0128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第1項、第2項、第4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第3項。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辦案法官存在人情關係辦案,判決結果對申請人極為不公,故此依法申請貴院對本案提起抗訴。

申請抗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房屋東側宅基地為“公共通道”屬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對此不享有通行權。

1.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依據是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和關口鄉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而事實上,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意見書》是在沒有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意見書,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審法院採信該調解意見書的認定事項,並作為判決依據,顯然錯誤。至於小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爭議宅基地屬於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範圍,不是村民集體所有土地,村委會出具的該份證明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

2.上述關於“公共通道”的認定,與當庭被申請人承認的事實相矛盾。

在庭審中,被申請人丁承認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時東西長只有兩間房屋,其房屋東側為台坡,之後經過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請人家房屋東側同樣是台坡,經過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後因為鄰居王洪向申請人索要宅基,申請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轉讓費,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買賣協議。上述事實表明,本案當事人房屋東側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並非在分配宅基時預留的公共通道。對上述事實,本案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但原審法院卻未予採信,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客觀裁判原則。

3.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宅基地屬於南北分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房屋東側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權。

該處宅基系申請人建房時預留的廚房用地,並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請人在拆舊建新之前始終未在此處通行。被申請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側向西經過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現因西側鄰居建新房時做東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請人西側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側居民從建房到現在一直都是向西經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請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開門,然後向西經公共道路通行。

二.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辦案,明顯偏袒被申請人一方。

原審判決第4頁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證據”包括:1.申請人的户籍證明;2.關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意見書;3吳明才、郭國強的證言;4.現場勘驗筆錄及勘驗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上訴證據材料不屬於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證據範圍,原審法院違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規定,幫助被申請人蒐集證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導致判決明顯不公。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主審法官違法辦案,判決不公,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7條之規定,呈請貴院對本案依法抗訴。

此呈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甲 乙

申請日期:

第四篇:抗訴申請書範文

抗訴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男,漢族,51歲,1960年5月1日出生於陝西省***縣,國中文化,住***,系被害人呂某某之父

申請人:***,女,漢族,51歲,1960年7月30日出生陝西省***縣,國中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呂某某之母親

抗訴請求:

1、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阮振兵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對被告人阮振兵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申請人願意就附帶民事賠償放棄一切賠償

申請抗訴的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死刑,可不立即執行,緩期二年執行的理由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判決死刑立即的宗旨是: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我請求所有人包括一審法官以及高院法官看一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被告人所犯罪行以及其手段與情節,哪一點不符合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

第二,看其罪大惡極、手段殘忍,情節惡劣的具體情形:根據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可以概括如下幾個關鍵詞,因口角懷恨在心、報復、跟蹤、進屋、拳打受害者臉部、受害者掙扎、拿鉗子超受害者臉部、頭部砸之後受害者不怎麼動了、拿笤帚朝受害者下面(即陰道)捅了過去,捅了兩下、害怕不死又又蹲過去在地上雙手掐脖子,掐了一會確信其死亡,又接着銷燬罪證。 (範文網 ) 由此可見,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受害者不但是必須死,而且還要受害者在死亡的過程中遭受比死亡還痛苦的折磨,其主觀惡性何其狠毒和惡毒,這樣的犯罪分子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刑法不判處死刑的立法宗旨相符嗎???肯定是不相符!!!

第三,犯罪分子是在大量證據的情況下無法抵賴的情況下認罪的,這樣的認罪怎麼能作為從輕的情節呢?

第四,犯罪分子的家屬以主動賠償3萬元想換取從輕減輕的情節;可是受害人如此慘死,家人如此痛苦,這麼可能要犯罪分子的3萬元呢?申請人絕對不要,只求良心,親情,公正與正義的存在以安慰在天之靈,以安慰父母之心,基於此,我們放棄犯罪分子以及其家屬的任何賠償,不要其一分錢,必須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申請人:

2014年12月20日

第五篇:抗訴申請書

提請抗訴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提請抗訴請求:

請求依法提請抗訴,撤銷(2014)浙杭民終字第272號民事判決書,由人民法院再審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支持申請人原一審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系錯判,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依法提出抗訴。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三款

1.2014年5月10日上午,當事人在省公積金中心劉科長處查明:,第一次申請省公積金組合貸款失敗,已與2014年8月14日通過省建行西湖支行退回到中瑞中介公司。

2.2014年5月10日上午當事人在省建行西湖支行工作人員陳同志電腦上查證,與中瑞中介公司業務人員反映的情況一致,、2014年4月8號申請後,沒有及時遞交真實有效的材料,同時材料不全,反覆將材料拿回,是因為6月底房價下降的跡象明顯,仍在等待觀望有逾期不交材料的行為,待到7月份房價上升才遞交材料,根據銀行電腦記錄,、於7月27日才遞交材料。但是仍因為材料不真實或無效而在8月14日退回給到中瑞中介公司。從省公積金中心,省建行西湖支行,中瑞中介公司三個單位的檔案材料證明第一次申請貸款失敗。

3.2014年8月18日、第二次申請省公積金組合貸款,2014年8月18日重新由省建行西湖支行受理,20日送到浙江省省直單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且於21日批覆,24日送達省建行西湖支行,9.15日省建行西湖支行批覆組合貸款。 1

這個批覆是基於2014年8月18日無效合同所騙取的,根本不是2014年4月8日申請受理的省公積金組合貸款的批覆。

根據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規定,8月18日、申請貸款時,必須遞交原來4月8日過期合同(按照省房產局網上交易合同90天內必須辦理申請轉移手續)和一份重新簽訂的新合同(此合同必須在7月9日之後簽訂的)才能繼續進行交易,且省建行工作人員必須在房產局網上交易平台上看到重新簽訂的新合同。但是當事人除了簽過4月8日的合同,沒有簽過任何合同。

由此可見,、所遞交新合同和2014年8月18日在房產局網上交易平台上出現過的合同,是為了、第二次申請省建行組合貸款而偽造的,是為了通過省建行西湖支行的審查。這份違規合同矇蔽了省建行工作人員,受理成功。2014年8月18日的第二次貸款申請與8月18日房產局網上交易平的合同絕對不是巧合,是有目的的,是精心策劃的。請檢查機關在省公積金中心,省建行西湖支行,中瑞中介公司三個單位查證8月18日申請貸款的真實情況和證據。

綜上所述,、存在故意和嚴重過失行為造成4月8日組合貸款申請失敗,且2014年9月15日省建行西湖支行所批覆貸款不是涉案的貸款,更不是4月8日合同所申請的貸款,所以,二審法院不能認證這個證據。

二、二審法院的判決斷章取義,曲解合同,認定的事實嚴重違背當事人的自治,違反合同本意

依據房屋轉讓合同第三條約定“乙方剩餘款51萬元向銀行申請省公積金組合貸款,待乙方的三證辦理完畢,銀行放貸後三天內由銀行支付給甲方房款49萬元,交房無異議當天由銀行支付給甲方房款2萬元。” 第四條約定:“甲方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乙方交房。”按照這兩條約定,可以明確交房的最後期限是8月31日,而交房當天應支付最後一筆款項2萬元。也就是説付款的最後期限是8月31日。一審法院認定了這個事實,完全符合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房屋轉讓合同的本意。

二審法院斷章取義,曲解合同的內容,忽視了最後一筆房款2萬元在“交房無異議當天由銀行支付給甲方房款2萬元”的內容及合同第四條的規定,無視雙方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及整個合同的上下文關係,“三證辦理完畢,銀行放貸後三天內”是有前提的,不是無限期的,即必須在2014年8月31日這個時

間點前。按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沒有辦理好三證、申請到貸款,買受人就可以永遠不付錢了?反過來卻要求出賣人無條件的在8月31日前交房?要知道辦理三證、申請貸款是被申請人的義務,被申請人怠於履行自己的義務卻可以不付對方價款拿到房,這是在鼓勵公眾違約有理、違約有利嗎?

二審法院認為汪時貴、易可可“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逾期付款超過7天的行為”。汪時貴、易可可至今都未取得剩餘51萬元房款是、當庭自認的事實,而付款時間有沒有超出約定的時間,這是個公共常識,2014年8月31日超過7天就是2014年9月8日。這個7天時間的公共常識,二審法院竟認為還需要舉證,而且還認為應由未收到款項一方來舉證,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合同第五條約定“逾期付款超過7天??,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共計80000.00元,合同終止”,合同第八條約定“若該房銀行按揭審批通不過而導致交易不能進行的,則甲乙雙方相互協商,若協商不成,則合同自動解除”,因此在、在未按約支付51萬元房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汪時貴、易可可不管是基於合同第五條還是第八條,都有權終止或者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汪時貴、易可可於2014年9月9日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二審法院沒有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剝奪了汪時貴、易可可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二審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核心證據是一份無效證據

、二審提供的證據 “省公積金組合貸款借款合同”,該合同訂立的時間是2014年9月15日。這表明,、貸款通過審批是在房屋轉讓合同解除之後,既然買賣雙方的房屋轉讓合同都已經解除,汪時貴、易可可已不存在任何履行合同的義務。另一方面,貸款通過審批並不意味着2014年9月15日支付汪時貴、易可可房屋餘款51萬元,事實是、從未支付這筆款項。二審法院依據一份過期的無效證據來進行判決完全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基礎。

事實上,本案的核心問題在於、沒有在2014年8月31日付款的事實,而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只不過是一個付款的條件或方式而已,即使在2014年8月31日之前通過,只要在2014年8月31日最後截止日還未支付全部餘款51萬元,超過7天的,合同就已經終止,自合同終止之日起本房屋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即消滅。

、二審法院改判所依據的核心證據不是“新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審提供的證據 “省公積金組合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簽訂的時間是2014年9月15日。這表明這份證據的形成時間是在一審庭審結束之前,但在一審期間,、並沒有提供這份證據。其二,、也未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因而,這份證據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41條規定的“新的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3條的規定“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二審法院無視這一事實,將“省公積金組合貸款借款合同”作為新證據,並將其作為改判的基本依據,這一認定是完全錯誤的。、在一審期間就已知道該份證據的存在,既沒有向一審法院提供,也沒有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故意隱瞞證據的行為理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二審法院不能將這一過了舉證時限的證據作為新證據使用,二審法院認定為新證據是一種錯誤的認定,該過期的證據更不能作為改判的依據。

五、二審法院認定、沒有違約的法律依據完全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由於、已按約支付首期房款,並及時向銀行提出辦理省公積金組合貸款申請,未有證據表明省公積金組合貸款於2014年9月15日審批通過是由於、存在故意或過失行為,因此、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這個認定違反基本法律常識。合同的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而不是過錯責任,二審判決認為只有故意或過失行為,才應承擔違約責任,這完全違反了合同的基本原理。按照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也不需要汪時貴、易可可來證明。

、在合同訂立後長達4個多月的時間裏都沒有辦理好各項手續,而按省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規定,至多1個月即可辦理完畢,產權交易中心的登記過户手續只需幾個工作日,、在這麼長的時間裏沒有積極去辦手續,怠於履行自己的義務,導致未能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款項,當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第5條明確約

定,、逾期付款的應承擔8萬元的違約金。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證據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為錯誤的判決。特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抗訴,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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