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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專業畢業生求職信(精選多篇)

司法鑑定專業畢業生求職信(精選多篇)

目錄

司法鑑定專業畢業生求職信(精選多篇)
第一篇:司法鑑定專業畢業生的自薦信第二篇:司法助理專業畢業生求職信模板第三篇:司法鑑定技術專業2014屆畢業生畢業論文第四篇:司法鑑定第五篇:司法鑑定時間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司法鑑定專業畢業生的自薦信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的名字叫haoword,我是xx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司法鑑定專業的畢業生,對未來充滿了憧憬。我鄭重叩響貴單位唯賢是舉之門,向您們毛遂自薦,申請貴單位招聘的職位,並誠摯期望能加盟於您們的行列,以自己的學識和能力為貴單位的事業騰達盡一份微薄之力。

三年的警校生活,軍事化管理,讓我有堅強的意志、寬容的品格、勤奮拼搏、虛心務實、誠實守信、熱忱待人、勇於挑戰自我,並養成了良好的生活習性等。

在專業知識學習上,經過三年的勤奮刻苦,我掌握了較強的刑偵、法醫鑑定、會計鑑定、散打和射擊等方面的專業技能,並打下了紮實的法律知識,且成績優異,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在課餘時間,積極參與學院舉行的各項活動和基層單位實踐,進一步提高了自身的組織和管理能力。有較強大社會適應能力。

我是大千世界中平凡的一員,但我絕不甘平庸,我將會滿懷激情地去迎接在未來路上的一切挑戰。“天生我才必有用”我相信我(內容來源好 範文網:)會將所學的理論知識轉化為實踐業績。

我謹在此冒味自薦,期望能成為貴單位的一員,充分發揮自己大聰明才智。

如果能夠得到歸單位的青睞,我一定會以不斷學習,積極進的精神竭力為單位服務,與單位共同發展,共創美好未來。

此致

敬禮!

自薦人:haoword

第二篇:司法助理專業畢業生求職信模板

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是xx政法職業學院的一名好範文,司法助理專業。藉此擇業之際,現懷着對助理事業的執着追求向您毛遂自薦。誠摯希望能加入貴單位,為貴院的明天添磚加瓦,更願為貴院貢獻自己的青春和智慧。

敬業是我的態度,誠信是我的人格基點,真誠是我的做人原則,愛心是我擁有的最大財富,嚴謹求實是我的性格。父母的期望、社會的競爭是我學習的動力。我十分珍惜大學的學習,在校的二年裏,我覺得自己並沒有虛度。我不但學到了專業知識,提高了綜合素質,更重要的是教會了我怎麼做人,培養了我嚴謹務實、求索創新的個人素養。

實習期間,我理論聯繫實踐,實踐鞏固理論,使自己在司法助理方面有了豐碩的收穫,使自己變得更加成熟穩健,專業功底更加紮實。學習中,始終以“愛心、細心、耐心”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腳勤、嘴勤、腦勤”,想當事人之所想,急當事人之所急,能正確回答帶教老師的提問,規範熟練的進行各項基礎司法操作及專科助理操作理論知識和技能。

在生活中,我把自己鍛鍊成為一名吃苦耐勞的人,工作熱心主動,腳踏實地,勤奮誠實,能獨立工作是我對工作的本分。 獨立思維、身體健康、精力充沛是我能充分發揮潛能的跳台。過去並不代表未來,勤奮才是真實的內涵。在這裏,讓我收穫頗多,讓我從生命裏愛上“律師”神聖的使命!我很喜歡法律,看着當事人在我們的精心呵護下,心裏莫名的開心!他們充滿欣慰而温暖的笑容是我最大的幸福。

對於實際工作,我相信我能夠很快適應工作環境,並且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學習,不斷完善自己。鋭意進取、永不自滿是我的座右銘。總之,充實的頭腦,健康的體魄和充沛的精力是我永遠的財富;殷切的期望在您的領導下為這一光榮的事業奉獻我的一片真情,並在實踐中不斷學習進步。

如果把您的信任和希望給我,讓我能施展潛能,我一定會盡心盡責,盡我所能,讓貴單位滿足。我熱愛我所學的專業,懷着自信的心上台,如果能與你攜手同行,我將深感榮幸,縱使無緣合作,也請您讓我認識到自己的不足,我不甚感激,定會再接再厲!

此致

敬禮!

求職者:haoword

第三篇:司法鑑定技術專業2014屆畢業生畢業論文

司法鑑定技術專業2014屆畢業生畢業論文(設計)選題範圍。

(一)理論

1、論痕跡形成後的變化機理。

2、談司法鑑定制度的立法建設。

3、淺談物證鑑定的標準化。

4、淺談痕跡檢驗的理論基礎。

5、淺談刑事案件物證管理。

(二)手印檢驗

1、滲透性客體上手印顯現綜述。

2、非滲透性客體上手印顯現綜述。

3、關於手印顯現技術發展前景的看法。

4、淺談難疑手印的顯現。

5、指紋鑑定現狀分析。

(三)足跡檢驗

1、關於對足跡檢驗技術發展趨勢的探討。

2、淺談利用足跡串併案件。

3、現場殘缺足跡的利用。

4、淺談足跡檢驗鑑定技術在搜查中的應用。

5、淺談現場足跡的發現和提取。

(四)工具痕跡檢驗

1、對工具痕跡檢驗技術工作的一些思考。

2、淺析鋼絲鉗、剪刀對保險絲破壞痕跡的異同。

3、工具痕跡利用率低的原因及對策。

4、淺談工具痕跡的提取方法探究。

5、淺談工具痕跡在偵查破案中的作用。

(五)文件檢驗

1、淺談污損文件檢驗的方法。

2、淺談偽裝筆跡的識別方法。

3、淺談摹仿筆跡的鑑定方法。

4、淺談印章印文的鑑定。

5、淺談書寫時間鑑定的理論依據及實踐可行性論證。

(六)其他痕跡

1、淺談犯罪現場勘查的要求及其重要性。

2、論現場勘查中物證的發現與提取。

3、淺談現場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

4、淺析現場勘驗不利因素及對策。

5、淺談現場概貌照相空間感的表現方法。

(七)其他與本專業相關的論題。

九、實習報告中(論文)的寫作及成績登錄

(一)實習報告(論文)的寫作程序

1、學生擬定寫作提綱,收集基本素材;

2、與指導老師討論確定寫作提綱;

3、學生按寫作提綱撰寫實習報告或畢業論文;

4、實習報告(論文)交指導老師修改;

5、學生按指導老師要求進行修改、定稿;

6、指導老師批閲評定成績。

(二)實習報告(論文)的成績登錄工作

1、指導老師批閲完實習報告(論文)和評定完實習成績後,按學生成績登分冊的要求進行登記(分開登記),並於2014年6月20日前交教務處;

2學生實習報告(論文)一式二份,一份由教研室留存,一份送系學生科裝入學生檔案;實習鑑定表交學生科裝入學生檔案。

第四篇: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來源於百度百科,司法鑑定。以下是關於司法鑑定的詞條內容: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

司法鑑定許可證【注音】sīfǎjiàndìng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2014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一)法醫類鑑定;

(二)物證類鑑定;

(三)聲像資料鑑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鑑定通常包括:法醫鑑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髮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司法精神病鑑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鑑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會計鑑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鑑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司法鑑定中,人身傷害情況鑑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鑑定是常見的兩種鑑定。

2業務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3發展狀況

日前,我國司法部有關人士認為,制定司法鑑定法,進一步完善司法鑑定啟動、質證、採信制度,是我國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據《2014-2014年中國司法鑑定行業深度調研與投資策略分析報告》數據顯示,2014-2014年,我國司法鑑定機構年均增長6.94%,司法鑑定從業人員年均增長5.69%,檢案數量年均增長39.38%。

截至2014年底,我國共計司法鑑定機構4955家,司法鑑定從業人員53835人,當年檢案數量達到117萬件,行業發展初具規模。

雖然我國司法鑑定行業發展迅速,但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多頭鑑定、重複鑑定、屢鑑不定等問題,嚴重影響了行業的發展。

在2014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朱勇、傅延華等62名代表提出2件議案,建議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議案提出,隨着我國訴訟制度和審判方式的不斷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滯後於實踐需要,而我國對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分散於三大訴訟法中,且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同時,對三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修改,切實解決多頭鑑定、重複鑑定、屢鑑不定的問題。

雖然司法檢測暫時未能單獨立法,但司法鑑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各項管理機制正在不斷調整優化當中,司法鑑定行業的管理體制有望理順,行業市場空間拓展潛力大。

由於司法鑑定的公正性質,目前市場上的司法鑑定權威機構大多為公檢法部門設立,部分為面向社會的服務機構。隨着社會進步,居民的維權意識逐步提高,將進一步推動司法鑑定的社會需求的增長。

司法鑑定廣泛應用於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親子鑑定、書畫鑑定等領域,我們預計,隨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及成功,司法鑑定行業社會需求這一領域存在巨大的拓展空間。

4申辦流程

申辦材料:1、申請表;2、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行業執業資格、學歷、符合特殊行業要求的相關資格、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專業技術水平評價及業務成果等證明材料;3、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由擬執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個人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提供所在單位同意其兼職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書面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准予執業的決定,頒發《司法鑑定人執業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鑑定機構並説明理由。

辦理時限:法定時限

5鑑定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6相關制度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司法鑑定活動,保障司法鑑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本通則適用於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鑑定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第四條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

第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鑑定事項有關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迴避。

第七條

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第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於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有違反司法鑑定行業規範行為的,由司法鑑定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第十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鑑定人有違反本通則或者所屬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規定行為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章 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

第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

第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本通則所指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第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一)委託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

(二)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鑑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鑑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鑑定技術規範的;

(五)鑑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理由,退還其提供的鑑定材料。

第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三)委託鑑定的要求;

(四)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因鑑定需要耗盡或者可能損壞檢材的,或者在鑑定完成後無法完整退還檢材的,應當事先向委託人講明,徵得其同意或者認可,並在協議書中載明。

在進行司法鑑定過程中需要變更協議書內容的,應當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章 司法鑑定的實施

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託人、委託的鑑定事項或者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應當向該鑑定人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是否實行迴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鑑定委託。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鑑定材料,嚴格監控鑑定材料的接收、傳遞、檢驗、保存和處置,建立科學、嚴密的管理制度。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一)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司法鑑定主管部門、司法鑑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可以採用所屬司法鑑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鑑定人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鑑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鑑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在鑑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

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鑑定人提取,並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二)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四)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五)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七)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八)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九)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説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二)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三)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第三十條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進行重新鑑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

(一)有本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二)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的;

(三)在同一鑑定事項的初次鑑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

委託的鑑定事項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專人對該項鑑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採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違反本通則規定情形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託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鑑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鑑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司法鑑定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

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統一規定的司法鑑定文書格式。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司法鑑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文書。

第三十七條

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過程或者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説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文書以及在鑑定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通則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和採用的一般程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的鑑定事項對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通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14年8月31日發佈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司發通

第五篇:司法鑑定時間

司法鑑定時間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送一種活動,司法鑑定時間。

司法鑑定通常包括:法醫鑑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髮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司法精神病鑑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並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鑑定,即對指紋、腳英筆跡、彈痕等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會計鑑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鑑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鑑別和判斷的活動等。在司法鑑定中,人身傷害情況鑑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鑑定是常見的兩種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08號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已經2014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吳愛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司法鑑定活動,保障司法鑑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

本通則適用於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鑑定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司法鑑定《司法鑑定時間》。

第四條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

第五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組織提供與鑑定事項有關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迴避。

第七條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第八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鑑定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對於有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有違反司法鑑定行業規範行為的,由司法鑑定行業組織給予相應的行業處分。

第十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加強對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鑑定人有違反本通則或者所屬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規定行為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章司法鑑定的委託與受理

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

第十二條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委託,應當要求委託人出具鑑定委託書,提供委託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

本通則所指鑑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鑑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鑑定資料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記錄。

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委託鑑定的事項、鑑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鑑定要求等內容。

委託鑑定事項屬於重新鑑定的,應當在委託書中註明。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第十四條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應當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對屬於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鑑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委託,應當予以受理。

對提供的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要求委託人補充;委託人補充齊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條司法鑑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鑑定委託,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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