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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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户貸款難、貸款貴的問題,有效推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工作,防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風險補償資金池主要是由市財政專項資金組成,用於支持金融機構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業務,對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農村產權抵押不良貸款形成的貸款本金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或當涉農貸款借款人到期還款有壓力時作為風險緩釋資金。
第三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使用範圍。
(一)風險補償資金。本市範圍內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形成不良後出現損失的,可申請使用風險補償資金。
(二)風險緩釋資金。用於本市範圍內的涉農貸款借款人還款有壓力時作為過橋資金。
第四條 風險資金池進行補償後,抵押資產處置通過xx交易平台公開交易。
第二章 資金池額度及來源
第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額度無上限。
第六條 資金來源。財政資金1000萬元,同時鼓勵銀行、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參與。以後年度視風險補償資金池運營情況,財政部門給予相應支持。
第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形成的損失,由市審計部門審計通過後予以核銷,實行一年一核銷制。
第八條 風險補償資金池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由財政部門委託給xx機構管理風險補償資金池。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設立專户,實行專户管理,專賬核算,封閉運行。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九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僅限用於本市範圍內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
風險緩釋資金用於本市範圍內的涉農貸款借款人還款有壓力時作為過橋資金。
第十條 充分發揮財政專項資金支農作用,提高資金利用率,委託管理期間,風險資金池支農貸款額度不低於財政專項資金的十倍。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資金損失承擔比例。風險補償資金池按照貸款本金損失額的50%給予補償。
第四章 管理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財政局負責研究解決風險補償資金池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對風險補償資金池委託管理機構進行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負責對風險補償資金池資金籌集與使用實施年度審計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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