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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開庭筆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開庭筆錄

庭審筆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開庭筆錄

時間: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7日上午8點30分至17點50分

地點: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六樓(公開審理大法庭)

案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公訴人: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徐麗莉、楊勝蘭檢察官及助理等6人

被告人:王平等30人(楊偉剛為第23號被告人)。 辯護人:舒丹律師等50多人。

審判員:吳珊榕(女 審判長)年凱、吳豐敏

書記員:羅靜(女)等4人

審:事先已經召開二次庭前會議,有關核實身份、申請回避等程序性問題沒有提出異議,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吳珊榕(女)年凱、吳豐敏,出庭人員名單,本庭直接進入調查階階段。現在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分別宣讀起訴書、追加起訴決定書、變更起訴決定書。

審:請公訴人明確犯罪總金額?

公:犯罪總金額4,664,760,030,01元;歸還客户本金為2604,113,530.00元酒託女的犯罪金額為218233.95元;為歸還客户本金為2,060,646,500.01元

審:庭前會議已經明確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對罪名有異議的提出來,有沒有?

下面一片沉默,無人應答。

審:我現在逐一詢問,叫到誰,誰舉手答應。

按照事前的規定,以起訴書排列的被告人的次序編號,辯護人與之相對應。被告人的前、後均粘貼醒目的號碼。座位也是編號的,按號入座。

審判長從第1號一一點名詢問到最後30號,第23號被告人及辯護人無異議,大多數回答是無異議,有少數回答有異議,審判長下令全部被告人退庭,進行個別詢問。

第一個個別詢問的是1號被告人王平。

審:你有什麼異議,請提出來。

王:我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是在國家准許的範圍類從事金融經營,只是由於公司資金鍊發生問題無法正常經營。

辨:我只問一個問題,公司的相關的具體經營行為你是否都知道?

吳:不知道,都是下面的人各自做自己的業務。

公:公司的負責人是誰?

王:是我。

公:公司的經營方針是你決定的嗎?

王:有的是,有的不是,有些是公示董事會決定。

第二個個別詢問的是3號被告人徐波。

審:你有什麼異議,請提出來。

徐:沉默不語。

審:請書記員記錄下來,沉默。

審:你有沒有固定工資,底薪?

徐:有底薪。

審:公司老闆是誰?

徐:王平。

審:你認不認識他們?

蔣:認識,1號就王平。

第三個個別詢問的是7號被告人黃偉。

第四個個別詢問的是9號被告人肖凱。

第五個個別詢問的是11號被告人樣瑞鬧。

第六個個別詢問的是13號被告人孫俊。

個別詢問完畢,全部被告人又全部回到法庭。

進入舉證質證階段。

審:舉證、質證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展開,無爭議的,可以不説,有爭議的要舉證。

公訴人按照起訴書被告人的順序,依次是王平、王鬆、徐波、李麗等30人、“逐次宣讀證據目錄,1,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2,受害人的陳述;3,證人證言;4,銀行轉賬帳單、5,現場勘查筆錄;6,司法鑑定意見書;7,抓獲經過;8,投資合同和報案材料。

每宣讀一組證據,審判長就逐一詢問被告人、辯護人的質證意見。

公訴人舉證質證完畢後,審判長就要求被告人舉證

審:有沒有舉證的?

無人應答。

審:辯護人有無舉證的?

第3號辯護人要求舉證,出示了3份證據、調查筆錄,犯罪金額彙總表,公司會議記錄。證明目的是徐波沒有發展客户,應當認定為自首。

審:需要説明的是,犯罪金額彙總表不是法院提供的證據,是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提交給法院的。

公:調查筆錄、證人證言、醫院的診斷證明存在諸多疑點,不能證實其證明目的。

第7號辯護人出示了3份證據。

第一份證據是報案記錄,是黃偉讓其哥哥打電話報案並主動到江岸區分局經偵大隊投案。第二份證據是公司投資決議證明黃偉沒有參公示投資決策。第三份證據,是退賠清單證明黃偉退賠891000元。

公:對第一、三份證據予以認可;第二份證據形式上有疑點,不具有證據效力。

審:第23號被告人,你的意見?

第23號被告人迴應説,以律師向法庭提交的證據為準。

再無其他辯護人舉證。

審:請書記員出示名被告人家屬退賠的法院收據。

公訴人無異議。

審:法庭調查結束,進入辯論階段。歸納辯論觀點為:1,關於犯罪金額;2,關於被告人在其中的身份、地位、作用;3,關於個別事實;4,關於量刑。

審:請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

公訴人宣讀事先擬好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認定王平為犯罪集團的首要份子,各組的負責人為主犯,其他2人為從犯;吳太慶要對犯罪總金額承擔責任。(第23號被告人楊偉剛為團隊經理)

審:請被告人發表辯論意見。

全部30名被告人都發表了辯論意見。個別被告人對法律意見書有異議外,其他的都無異議。

審:請辯護人發表辯論意見,但只談觀點,不要展開。

70多名辯護人都宣讀了事先準備的辯護詞,絕大多數按照要求,只讀了標題,沒有展開。聽得出來,辯護人事先都作了準備,宣讀辯護詞時語氣平和、吐詞清晰,用詞謹慎,條理清楚。第23號被告楊偉剛的辯護人對罪名不表示異議,要求法庭依法認定被告人楊偉剛是從犯,沒有犯罪前科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23號辯護人:依法提取辯護意見請求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依法減輕或從輕判罰第23號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審:現在是最後陳述。

30名被告人全部發發表了最後陳述。絕大多數是請求法庭從輕、從寬處罰。1號被告人王平也表示,願意退賠出自己的工資。換取法庭對自己的從輕處罰。有一個女被告人哭訴自己與丈夫都關進來了,家裏有一個剛上國小的孩子,還有一個一歲多一點的幼兒,已經關了一年多了,希望法庭從輕處罰,早點回去照料自己的二個孩子。第23號被告人願意認罪伏法,希望法庭能夠對其減輕處罰。

審:現在宣佈休庭。

湖北廣眾舒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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