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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筆錄

刑事案件開庭筆錄

刑事案件庭審筆錄

刑事案件開庭筆錄

時間∶年月日時分至時分

地點∶崑山市人民法院審判庭第法庭

是否公開審理∶公開/不公開

辯護律師∶貴州麒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記錄∶

書記員∶宣讀法庭規則(略),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全體起立,請審判員、陪審員入庭。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審,有關訴訟參與人已在庭外候傳,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示開庭。

一、宣佈開庭

1.核對基本信息;

審∶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庭現在開庭。提被告人 到庭。

審∶(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住址)

被∶

審∶被告人何時因何事受過何種法律處分?

被∶

審∶這次被告人何時因何事被羈押、拘留、逮捕?

被∶於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 日被逮捕。

審∶被告人收到 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沒有?何時收到?

被∶收到,於 年 月 日收到。

2.宣佈開庭,告知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審∶今天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之規定,在人民法院第 審判庭依法(公開/不公開)開庭審理由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涉嫌一案。

審∶審理本案合議庭由 人民法院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和審判員/陪審員 組成。本院書記員 擔任本案庭審記錄。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

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被告人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嗎?

被∶

審∶被告人享有辯護的權利,除了所委託的辯護人有權為被告辯護外,被告人也有權自行辯護;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提出新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後,對案件有什麼意見和要求,有作最後陳述的權利。對上述權利,被告人聽清了嗎?

被∶聽清了。

二、法庭調查

1.宣讀起訴書;

審∶現在進行法庭調查。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宣讀起訴書。詳見起訴書(略)

審∶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們聽清楚了嗎?與你收到的起訴書是否一致?你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什麼意見嗎?

被∶

審∶被告人,你是否要將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經過向法庭做簡要的陳述。是否認罪?(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官要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被∶

2.發問階段;

審∶公訴人是否對被告人發問?

公:

被∶

審∶辯護人是否對被告人發問?

辯∶

被∶

(審判員認為必要時可發問)

被∶

3.舉證質證。

審∶請公訴人舉證。

公∶1.(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檢查筆錄、鑑定結論

審∶被告人對上述證據有何意見?

被∶

辯∶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審∶被告人對上述證據有何意見?

被∶

辯∶

審∶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需要證人出庭作證。(有/無)

審∶傳證人到庭。核實證人的身份,告知應當如實作證和做偽證的法律責任,指令在保證書上簽字。

公∶

審∶被告人對證人有要發問的嗎?

被∶

辯∶

證:

審∶被告人有證據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嗎?

被∶有/無。

(辯護人舉證/不舉證∶ )

審∶被告人、辯護人是否要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檢查的?

被∶

辯∶

三、法庭辯論

審∶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審∶由被告人作自行辯護。

被∶

審∶現在由被告人委託的律師發表辯護意見。

辯∶

審∶控、辯雙方是否有新的辯論發言?

公∶

被∶

辯∶

四、最後陳述

審∶法庭辯論結束,由被告人作最後陳述。

被∶

審∶休庭,延期宣判/當庭宣判。

五、宣判

審∶詳見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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