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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會工作制度

黨委會工作制度

黨委會工作制度

黨委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黨委政治核心作用,強化台黨委對各項工的集中統一領導,根據上級黨組織有關指示、條例和規定精神,結合我台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職責劃分

第二條本制度涉及黨委成員及黨委組織有關人員。

第三章黨委的主要職責

第三條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本台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參與全台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台主要領導依法行使職權。

第五條抓好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專業人才的培養、教育、考察和監督。

第六條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嚴格執行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政策。

第七條領導全台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建設廣電媒體文化,培養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羣眾,凝聚全台力量推進各項工作開展。

第九條 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羣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條 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全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實現全台資產保值增值。

第四章 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問題

第十一條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指示的主要措施。

第十二條黨委的工作計劃、總結、重要請示、報告、批覆,黨員大會的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重大問題。

第十四條重要目標調整和黨組織保證重大決策實施的重要措施。

第十五條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培養、教育、考核、監督的規劃、計劃和重要措施,黨委權限內的幹部任免、調動、獎懲。

第十六條黨的自身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第十七條統戰、綜合治理、老幹部中的重要問題。

第十八條涉及職工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條黨羣機構設置及定員定崗。

第二十一條 其他應由黨委討論決定的問題。

第五章 會議制度

第二十二條黨委會議制度

黨委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亦可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會議議題和召開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討論重大問題的方案一般應提前發給委員。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幹部任免(聘任或解) 獎懲事項等,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參加。

黨委會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黨建工作上,抓大事、議大事,圍繞改革、節目生產和經營工作,確定工作重點,切實提高黨委會工作質量和議事水平,黨委會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專項工作制度:

1、每年初,研究確定黨建責任制和政治工作目標、任務及總體工作部署;年末對黨建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和綜合評審。

2、每季度對黨組織、黨員發揮作用情況和職工思想動態,進行一次專題分析。

3、 對領導幹部日常考核、幹部隊伍建設進行綜合分析。

黨委會對重大問題決策實行個人簽名制度。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要逐項表決。會議做出的決議、決定,按分工負責的原則,由黨委委員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黨委會議紀律要求

(一)黨委成員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做到實事求是,科學決策。要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參加台黨委會議。

(二)黨委成員要有保密意識,增強保密觀念,嚴格執行保密紀律,對會議的內容,涉及黨和國家祕密,按規定不能記錄和錄音的,嚴禁記錄和錄音,嚴禁以任何方式向會議以外的人員泄露,堅決杜絕失密泄密現象的發生。

(三)黨委成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不準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六章 學習制度

第二十四條要堅持黨委中心組學習制度。中心組學習每月保證8至10小時,集中學習每月2次,每次半天。個人自學要達到8小時以上。要始終把加強學習放在首位,作為提高素質、做好工作的“第一需要”,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身體力行,按照《黨章》、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系列講話精神的要求,做到政治堅定,提高政治察別力和政治敏鋭性,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和看齊意識,嚴格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羣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把上級的決策與全台事業、產業發展的決策相結合,創造性的開展工作,自覺服從服務於改革發展的大局,黨委成員要結合全台各項工作的實際,選準課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撰寫具有指導價值的調研文章。要針對一定時期和階段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項調研,為領導班子正確決策提供依據、做好服務。

第七章 組織生活和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第二十五條 黨委成員要以普通黨員身份,按時參加所在黨支部和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有事不能參加時,必請假或補課。

第二十六條黨委成員每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會前廣泛徵求意見,開展談心活動,進行自我剖析,形成書面材料,會上開展積極的批評與自我批評,對民主生活會中提出的間題,要認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抓好落實。

第二十七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成員要從要求自已,解決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領導查處重大違紀案件和糾正嚴重不正之風的工作,對黨委班子成員,台屬各部門(公司)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情況實時監督負責,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正和處理。

第八章黨委會工作質量責任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 明確黨委成員的責任

黨委書記是全台各項工作的主要領導者和第一責任者,對黨委會工作質量負第一位責任;黨委副書記負重要責任;黨委成員負具體責任。黨委成員根據主管的工作,負責黨委會議案的調研和準備,對形成的決議予以組織落實。

第二十九條 嚴格責任追究

加強對黨委成員黨要管黨能力和水平的考核,對黨委會交給的任務沒有完成的、決策失誤、用人失察和擅自違反黨委會決議的,要視情節追究紀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台黨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標籤: 黨委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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