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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區脱貧攻堅工作激勵和約談機制(試行)

xx區脱貧攻堅工作激勵和約談機制(試行)

xx區脱貧攻堅工作激勵和約談機制(試行)

xx區脱貧攻堅工作激勵和約談機制(試行)

為進一步督促各級各單位更好的履責,壓實脱貧攻堅責任,聚焦問題整改,推動脱貧攻堅“責任落實、政策落實、工作落實”,全面提升脱貧工作質量,確保我區在xx省扶貧成效考核獲得一等,確保如期實現脱貧攻堅目標,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八項激勵機制

1、鄉鎮在市以上(含市級)組織的年終扶貧成效考核中,其結果將作為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領導班子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在市組織的年終成效考核中獲得綜合評價好的,年度績效評定為一等,且在我區 鄉鎮中排名第一的,增加領導班子成員及幹部職工5%的評優比例,即25%;對連續三年獲得綜合評價好的單位,鄉鎮黨政正職和分管領導,表現特別優秀、實績特別突出的,可優先提拔重用;連續兩年獲得綜合評價好的單位,鄉鎮黨政正職和分管領導,表現突出的,可擇優予以重用。獲得綜合評價較好的,年終績效加10分。獲得綜合評價一般的,年終績效扣10分,鄉鎮黨政正職和分管領導當年度不得評為優秀,並在 鄉鎮中排名最後的,減少單位領導成員及幹部職工5%的評優比例,即15%。獲得綜合評價較差的,鄉鎮年度績效評定為三等,鄉鎮黨政正職和分管領導當年度不得評為優秀。連續兩年綜合評價一般和較差的單位,取消鄉鎮黨政正職和分管領導在區級機關的其它評先資格,並視情況對其領導班子進行適當調整。

2、區直單位在市組織脱貧攻堅年終綜合指標考核中名列1、2、3名的,該單位年終績效分別加3分、2分、1分,如在全市年終排名第一名的,年終績效評為一等;名列倒數1、2、3名的,年終績效分別扣3分、2分、1分,且年度績效不能評為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年度績效不得評為優秀;名列倒數第1名的,單位年度績效評定為三等。

3、代表我區通過國家、xx省、xx市年終考核驗收的,且沒有被上級反饋問題的,對抽檢的貧困户其幫扶幹部所在鄉鎮年終績效分別加4分、2分、1分(按户數累加),所在區直單位年終績效分別加2分、1分、0.5分(按户數累加,如同一户代表各級驗收只按最高標準獎勵一次);如發生嚴重影響我區考核評價問題的,對抽檢的貧困户其幫扶幹部所在鄉鎮年終績效分別扣6分、4分、2分(按户數累加),所在區直單位年終績效分別扣2分、1分、0.5分(按户數累加,如同一户代表各級驗收只按最高標準扣一次),個人當年度不得評為優秀,所在單位當年度不能評為一等。

4、脱貧攻堅工作得到國家、xx省、市、區( 家班子主要領導)明確批示表揚的(或通報表揚或《紅榜》表揚的),所在鄉鎮年終績效分別加20分、15分、10分、5分,所在區直單位年終績效分別加4分、3分、2分、1分。

5、被國家級、xx省級、市級和區委區政府點名通報批評或上《黑榜》,或發生影響我區年度考核評價問題的,情節嚴重的,其個人年度績效不得評定為優秀,所在鄉鎮年終績效每次分別扣20分、15分、10分、5分,所在區直單位年終績效每次分別扣4分、3分、2分、1分。 

6、脱貧攻堅工作成績突出,召開現場會或推進會的,鄉鎮年終績效分別加分:國家級20分、xx省級15分、市級10分,區級5分,區直單位年終績效分別加分:國家級4分、xx省級3分、市級2分,區級1分。

7、被中央、xx省、xx市主流新聞媒體(包括人民日報、廣西日報、中央電視台、廣西電視台、xx電視台等)宣傳典型經驗做法的,鄉鎮每次分別加分:中央15分、xx省級10分、市級5分,區直單位年終績效每次分別加分:中央3分、xx省級2分、市級1分。如被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其個人當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單位當年度考核不得評為一等。

8、被區督查工作專責小組檢查、督察、暗訪書面通報的,鄉鎮每次扣年終績效2分,區直單位每次扣年終績效0.5分。未認真落實指標任務(含市級每次組織的指標排名)、整改工作、督查督辦等各項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上報各類資料的和整理各類台台帳的;鄉鎮每次扣年終績效2分,區直單位每次扣年終績效0.5分。

二、八項約談機制

1、鄉鎮在區本級組織的指標排名或工作進展中,第一次排名倒數第一名的,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綜合協調小組常務副組長對所在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負責人進行電話提醒,並扣年終績效2分;連續兩次排倒數第一名的(年終績效扣4分)和在市年終扶貧成效考核中綜合評價一般的(年終績效扣10分),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組長對所在鄉鎮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區紀委和區委組織部一名分管負責人蔘加。

2、對上級脱貧攻堅檢查、暗訪、督查、考核、巡視反饋問題整改工作不積極、不主動、不紮實、不較真的;對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落實不力,脱貧攻堅工作作風不紮實的,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組長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區紀委和區委組織部一名分管負責人蔘加。同時,每次扣減年終績效分:鄉鎮扣4分,區直單位扣1分。

3、在市級組織的每月指標排名中後3名的(每次扣單位年終績效1分), 或被市級點名通報批評或上《黑榜》,或發生影響xx區考核評價問題的單位和個人(每次扣減績效分:所在鄉鎮扣10分,所在區直單位扣2分),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組長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區紀委和區委組織部一名分管負責人蔘加。

4、在xx省組織的每月指標排名中後11至20名的,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工作的副組長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區紀委和區委組織部一名分管負責人蔘加,並每次扣年終績效分1分。

5、在xx省組織的每月指標排名中後10名的,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長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和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區紀委書記、區委組織部部長參加,並每次扣年終績效分2分。

6、被xx省點名通報批評或上《黑榜》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長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區紀委書記、區委組織部部長參加。同時,每次扣減分:鄉鎮扣15分,區直單位扣3分。

7、鄉鎮在市年終扶貧成效考核中綜合評價較差的,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長對所在鄉鎮黨政正職和分管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區紀委書記、區委組織部部長參加。同時,鄉鎮年度績效評定為三等,鄉鎮黨政正職和分管領導當年度不得評為優秀。

8、因應付檢查、考核,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特別是數字脱貧、虛假脱貧等問題的,被點名、通報批評的,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問責。

三、組織實施

1、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各專責小組於每月5日前將上月鄉鎮和區直有關單位通報各項指標和工作進展排名表及該單位存在的具體問題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綜合協調小組郵箱。

2、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綜合協調小組及時彙總研判,擬製當月約談方案報組長審定。

3、被約談的單位應在被約談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整改落實情況,督查小組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

4、被約談的單位對相關責任人(當事人、鄉鎮聯繫村領導、第一書記、工作隊員、村支書主任等)的處理,參照區脱貧攻堅工作激勵和約談機制執行。

5、本制度由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xxxx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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