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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百貨超市處罰決定

食品百貨超市處罰決定

當事人**縣**食品百貨超市

食品百貨超市處罰決定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食品經營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2371726MA7FPH946K

住所(住址):山東省**市**縣**鎮菜市場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2023年10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委託新世紀檢測認證中心有限超市對你**縣**食品百貨超市經營的梨依法進行抽檢。我局執法人員於2023年11月29日向**縣**食品百貨超市送達了梨的《檢驗報告》№:NTC202301103677,2023年3月27日在該超市抽檢的梨經抽樣檢驗,檢測敵敵畏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申請複檢。2023年11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報請分管局長批准後進行立案調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未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經查,當事人於2023年10月29日從**縣軍晗水果批發門市部處購進的梨,共購進10kg,我超市員工自己食用了2.5kg,抽檢時剩餘7.5kg,購進價6元/kg,2023年10月30日抽檢了3.095kg,抽檢完後剩餘4.405kg,剩餘的未出售,已腐爛,按垃圾處理了。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該批次梨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銷貨清單、銀田農貿出具的檢測報告複印件各一份並且**縣**食品百貨超市有進貨台賬記錄和報損記錄。追根溯源,該供貨商案件線索信息已移交古泉市場監督管理所另案處理。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

1、案件來源登記表1份,證明該案的來源;

2、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合法。

3、**縣**食品百貨超市提供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4、2023年11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縣**食品百貨超市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店裏已沒有該批次梨的事實;

5、2023年1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6、新世紀檢測認證中心有限超市出具的《檢測報告》№:NTC202301103677《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該批次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事實;

7、《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抽樣單編號:(XBJ23371726433944056)一份,證明我局對該批次梨依法進行抽檢的事實;

8、我局執法人員對**縣**食品百貨超市送達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確認收到回執單各一份;證明我局已經將該批次梨的檢驗結果告知當事人的事實;

9、**縣**食品百貨超市提供的該批次梨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銷貨清單、銀田農貿出具的檢測報告複印件各一份及超市的進貨台賬記錄和報損單。證明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的事實;

以上證據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並分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符合法定形式,與違法事實相關,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我局予以採信。

案件性質: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已構成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認識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我局執法人員對**縣**食品百貨超市進行調查取證時,當事人提供了該批次梨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銷貨清單、銀田農貿出具的檢測報告複印件各一份及超市的進貨台賬記錄和報損單。其情形符合《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後果較小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五)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據資料,查處效果明顯的;”應當減輕對當事人的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84元,處以罰款19916元。

當事人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銀行**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並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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