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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多篇)

行政處罰決定書(多篇)

行政處罰決定書(多篇)

行政處罰決定書模板3 篇一

_________罰[ ] 號

當事人: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性別:______ 年齡: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____一案,經本單位依法調查,現查明:

(違法事實與證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單位認為:當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行為已違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規定,本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___________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________或 ____________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模板3 篇二

****公司:

被處罰人:****公司

地 址:

你公司在亞行貸款西安三環路第二批設備採購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機國際招標項目(招標編號:0703-0820CIC5Y022/01)中關於投標型號設備業績的投標響應與實際情況不一致,在質疑發生後提供篡改過的銷售合同複印件作為證據。你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投標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規定。

上述事實有你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銷售業績清單、相應的銷售合同複印件,其他投標人的質疑函及證明材料,評標委員會關於質疑問題的答覆等為證。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20xx年第13號)第五十九條“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投標無效,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四)投標文件及澄清資料與事實不符,虛假投標的;(五)在質疑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的有關規定,你公司在本項目中的中標無效,並給予你公司警告處罰。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公司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的規定,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商務部提起行政複議;也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商務部

20xx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篇三

〔20xx〕73號

當事人:xx,女,1963年1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區閣林網苑,時任深圳市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股份)資產經營管理部員工以及下屬物流中心負責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依法對xx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xx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xx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披露過程

2011年9月26日,xx股份討論公司發展戰略與規劃,初步擬定了2個整體上市方案,第一個是深圳市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集團)全部資產整體上市,第二個是xx集團港口類資產整體上市,其他資產剝離。參會人員包括xx。

2011年11月17日,xx集團製作了向深圳市政府的彙報材料,總的思路是xx集團將非港口類資產劃撥至深圳市特區建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區建發),然後將剩下所持有的鹽田國際三期和鹽田拖輪股權與xx股份進行整合。

2011年11月19日,xx股份召開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會,此次會上討論的發展戰略與規劃(第三稿)與2011年9月26日討論的相比,資產整合方案由原來的兩個選擇方案明確為港口類資產整合方案,指出xx集團優質港口類資產的整合是實現戰略的前提。資產整合模式是將xx集團優質港口類資產注入上市公司,其它資產予以剝離。首先是xx集團進行資產剝離,將房地產資產、物流資產等剝離給特區建發;然後由xx股份換股吸收合併xx集團,實現xx集團港口類資產的上市,注入xx股份的資產為鹽田國際三期碼頭和三期擴建碼頭股權、鹽田拖輪40%股權、部分xx西港區土地資產,以及東港區碼頭公司股權和大鏟灣。參加這次會議的有xx股份高管人員和部門負責人、控參股企業及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外派管理人員,參會人員包括xx。

2011年12月6日,xx股份召開辦公會議,本次辦公會議討論的發展戰略與規劃第四稿與第三稿基本相同,仍然是將注入xx集團港口資產作為資產整合方案。

2012年1月4日,xx股份停牌,發佈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告。xx股份向深交所提交《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申請表》,稱“xx擬通過現金及定向增發股份的方式,購買控股股東深圳市xx集團有限公司所擁有的鹽田三期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35%的股權、深圳鹽田拖輪有限公司40%的股權、xx國際資訊有限公司50%的股權以及深圳大鏟灣現代港口發展有限公司35%的股權等優質資產”。

2012年4月20日,xx股份發佈復牌公告,稱由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相關各方和公司未能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框架協議達成一致,公司決定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承諾:自公司股票復牌之日起至少三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xx股份復牌當天漲停,漲幅達9.94%,當日收盤價5.53元,當天交通運輸板塊(中信證券分類)的漲幅為1.35%,xx漲幅與所屬板塊相比偏離8.59%。

xx股份擬通過現金及定向增發股份的方式購買其控股股東xx集團的港口類資產的整合方案,是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購置財產的決定,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在投資者尚未得知時為內幕信息。2011年11月19日,xx股份召開公司經營管理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了xx集團注入xx股份的資產為鹽田國際三期碼頭和三期擴建碼頭股權、鹽田拖輪40%股權、部分xx西港區土地資產,以及東港區碼頭公司股權和大鏟灣的資產,至此,內幕信息形成。xx參加了2011年9月26日和2011年11月19日的xx股份會議,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二、涉案賬户買賣xx股票的情況

“李某某”賬户託管於國泰君安證券深圳筍崗路營業部,2011年4月開户,該賬户由李某某的妹妹xx實際控制和使用。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間該賬户買入“xx”200,080股,買入金額996,790.60元;截至2012年10月30日已賣出,實際盈利為90,116.80元。經調查,“李某某”賬户開户後主要由xx操作,交易“xx”是由xx決策和下單,交易資金主要來源於xx夫妻,下單電腦為xx的家庭電腦,下單手機號碼為xx的手機號碼。

以上事實,有交易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電腦IP、MAC取證信息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xx利用內幕信息買賣“xx”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六條關於“證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因此對其違法行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xx違法所得90,116.80元,並處以90,116.8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xx年8月12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模板3 篇四

被處罰人:施某

身份證編號:----------

性別:男,民族:漢,年齡:67歲,電話:-----

家庭住址:-----

20xx年1月4日,我局衞生行政執法人員對某市某鎮某村4組施某家中檢查發現:1、施某未能出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客廳的西側1名患者正在接受輸液;3、客廳的西側廂椅上發現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4、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本局執法人員當天現場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對彭某的詢問筆錄、衞生監督意見書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各一份。本局於20xx年1月4日受理、1月5日立案之後,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施某的進行詢問和調取了其他相關資料,並於20xx年1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現已查明以下違法事實:

20xx年1月4日,當事人施某在家給患者彭某掛水,並且現場發現客廳的西側廂椅上有1瓶用完的注射用頭孢曲松鈉,客廳西側廂椅上發現病人收費本1本。現場並未發現處方和發票。經過進一步調查,當事人施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家中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在調查過程中,因當事人拒不提供賬冊、票據等經營收支憑證,且本局無法繼續調查當事人的經營收支狀況,故無法確定其違法所得,視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20xx年1月4日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及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

2、20xx年1月4日製作的衞生監督意見書1份;

3、20xx年1月4日製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

4、20xx年1月4日對患者彭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5、20xx年1月5日調取的施某的身份證複印件1份;

6、20xx年1月5日對施某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

7、20xx年1月5日製作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1份;

8、20xx年1月5日調取的病人收費本複印件3份。

證據材料説明如下:

以上證據材料1、2、3、4,反映了20xx年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在施某家中進行檢查發現施某給患者彭小桃掛水,同時現場調取“病人收費本一份”,並要求當事人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

以上證據材料5,説明了當事人施某的基本身份資料;

以上證據材料6,説明了當事人施某對20xx年1月4日現場檢查的情況予以認可以及當事人自述無法提供診療活動的全部經營收支狀況,並自認本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家給人看病;

以上證據材料7、8,説明我局執法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收費本予以解封,並製作並確認了複印件3份,説明當事人無法提供全部經營收支賬冊。

20xx年1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施光榮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作出罰款人民幣8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20xx年1月23日,施某來本局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提出如下理由:1、本人行醫40餘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今年身體不好,一年只看了6個病人,與不符合資格的遊醫要區別對待;2、從今以後堅決不看病,在家安度晚年,請寬大處理。20xx年1月26日,本局對施某提出的陳述和申辯進行了複核,施某已立即停止開展非法診療活動。

本局認為,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而施某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家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應予處罰。案件發生後,施某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並積極整改,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從輕處罰情形,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而施某提出的第1條申辯理由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本局不予採納。

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施某停止一切非法執業活動,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農業銀行某市支行各營業網點繳納罰款。執法單位代碼:------。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某市衞生局或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3個月內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xx

年月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篇五

〔20xx〕76號

當事人:xxxx機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集團),住所:湖北省xx市鐵山區武黃路5號,法人代表楊百昌。

楊百昌:男,1955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港區勝陽港永安裏,時任xx集團、xxxx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股份)董事長。

朱金明:男,1963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xx港區勝陽港勞動路,時任xx集團董事、副總裁、總裁,xx股份董事。

廖漢鋼:男,1963年出生,住址:湖北省xx市下陸區竹林苑,時任xx集團、xx股份董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xx集團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交陳述申辯材料,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xx集團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xx股份未及時披露或未如實披露與xx艾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

xx艾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博科技)實際為xx集團職工持股公司。2006年底,經xx集團(含下屬各子公司)全體職工代表討論同意,決定由xx集團全體員工投資入股,以信託方式組建艾博科技。xx集團管理層負責艾博科技的治理。艾博科技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2006年至調查日,艾博科技的執行董事為吳某某。吳某某2007年至調查日任xx集團監事。目前,艾博科技三家子公司的管理層均為xx集團管理層成員。

艾博科技的主要業務與xx股份密切關聯。xx股份的財務資料顯示,2006年至2011年期間,xx股份與艾博科技發生的購銷業務如下:2006年至2011年,xx股份向艾博科技銷售商品的金額分別為1260.49萬元、2978.13萬元、1700.52萬元、647.82萬元、2361.61萬元、2312.09萬元,2006年至2011年,艾博科技向xx股份銷售商品的金額分別為458.53萬元、2.54億元、2.30億元、2.92億元、4.44億元、4.38億元;佔艾博科技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2008年至2011年)分別為97%、96%、84%、83%。交易金額均達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披露標準,xx股份未及時披露與艾博科技的關聯交易,未在2006年、2007年年報中披露與艾博科技的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2008年至2010年年報雖然有所披露,但不充分。

二、xx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實披露與蕪湖法瑞西投資有限公司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

蕪湖法瑞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瑞西)成立於2009年12月,股東為37名自然人,均為xx集團及各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包括外部董事高管和獨立董事)。法瑞西公司設立的主要目的是用來接受蕪湖經濟開發區給xx集團高管層37人的'股權獎勵。該股權即蕪湖經濟開發區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持有的蕪湖歐寶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蕪湖歐寶)35%股權。

蕪湖歐寶是xx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成立於2006年4月。2010年1月,法瑞西受讓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總公司持有的蕪湖歐寶35%的股權。因此,蕪湖歐寶的股權結構變更為xx股份持股40%,法瑞西持股35%,昌鑫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5%,控股股東為xx股份。xx股份2009年至2010年年報,2009年至2011年臨時報告,未披露法瑞西的股權結構或實際控制人的信息,也未披露法瑞西對蕪湖歐寶的持股信息。2010年2月28日,法瑞西以977.36萬元的價格受讓xx股份持有的xx晨信光電有限公司90%的股權,交易金額達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披露標準,xx股份對該交易事項未及時披露,僅在2010年年報中將該交易事項作為重大資產出售予以披露,未將其作為關聯交易披露。

xx股份未披露或未如實披露與艾博科技、法瑞西兩家公司關聯關係以及關聯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控股股東xx集團沒有如實將上述信息向上市公司報告,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行為。時任xx集團董事長楊百昌,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xx集團董事、副總裁、總裁朱金明,時任xx集團董祕廖漢鋼,時任xx集團董事方澤雲,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協議、章程、相關人員談話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我會決定:

一、責令xx集團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楊百昌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三、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朱金明、廖漢鋼、方澤雲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3.80% 資金 研報]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xx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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