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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審判“四老”問題調研報告

知識產權審判“四老”問題調研報告

【概述】

知識產權審判“四老”問題調研報告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本站的會員“風舞”為你整理了這篇知識產權審判“四老”問題調研報告範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鑑作用。

【正文】

隨着科技的發展,只有給“天才之火澆灌利益之油”,才能激勵智力成果的誕生,才能推動技術創新,才能提高國際競爭力。加強對智力成果的產權保護,能夠促進我國經濟科技文化不斷髮展,踐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和世界科技強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離不了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通過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更新老觀念、解決老問題、保護老字號、完善老機制不斷推動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進入新階段,為市場經濟發展創造開放和諧公平的競爭環境。

為妥善解決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中的“四老”問題,提高知識產權審判質量和效率,現對當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調研如下:

一、認清現狀: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中的“四老”現象

(一)老觀念

知識產權審判過程中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保護主義觀念盛行。相同的仿冒行為,也許在他省可能被認定為侵權,但是在本省卻不認定為侵權。這種地方保護導致同案不同判的不良現象存在,反而不利於樹立我國知識產權審判的公信力。在實務中,造成當事人競相提出管轄異議,均要求在本省進行審判。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檢索時間範圍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有關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件有51081件,其中涉及管轄權異議的有1273件,佔比約2.5%。

(二)老問題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時候會存在一些主體查明不清和證據審查不嚴的情況。例如在侵權案件中,原告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並不享有相應的權利或者被告已經被註銷,沒有承擔侵權後果的主體,法官在審理結果中卻判決不存在的主體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形成“啼笑皆非”的後果。

同時證據問題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訴訟活動均是圍繞證據的收集、提供、質證、認證進行的。證據對認定案件事實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任何未經法庭公開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在實務過程中,由於知識產權類案件較為複雜,不少法官存在超負荷工作的情況,難免存在對證據審查不嚴、認識不夠的問題。

老字號

2017年2月,商務部等聯合多部門頒發《關於促進老字號改革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江蘇省商務廳通過認定首批江蘇老字號來提高企業的品牌意識,鼓勵企業尊重並重視知識產權。

2016年5月江蘇省老字號企業協會成立,並於2017年12月舉辦中國(江蘇)老字號博覽會暨老字號創新發展高峯論壇。2017年泰州市委五屆三中全會“堅持創新驅動,助力‘四個關鍵突破’”的要求,提出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要求。同期,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展開“泰州老字號”調研活動,尋求更好地途徑保護泰州老字號。

在調研中可見,部分泰州老字號遭遇過被侵權的情況。而且大部分企業還是存在知識產權保護薄弱的情況,很多企業在假設遭遇知識產權侵權後,僅選擇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這一單一方式來處理糾紛,而缺少多元解決糾紛的意識和能力。

(四)老機制

上海浦東法院自1996年起開始試點實行“三審合一”機制。實踐證明,“三審合一”有利於司法標準的統一,審判質效的提升,能夠全方位實現知識產權的救濟。我國雖然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庭多年,但“三審合一”仍未由一個設想變成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還未被立法所承認。同時這種“三審合一”更多是形式上三大訴訟歸屬審理上組織、人員、機構的“合”,在實質上的審判指導思想、理念、規則等實質內容的整合還不完善。

二、釐清緣由:審判中存在“四老”問題的原因

(一)老觀念

1.思想狹隘

法官擁有獨立的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在司法改革進行不久的現在,司法綜合配套措施還沒有完全到位,法院人財物的管理更多依靠地方政府,在此種情況下,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會不自覺考慮到地方政府,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去審理案件。

另外部分法官就是單純狹隘的地方保護思想。在審理中片面維護地方利益,對本地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置之不理。

2.執行不力

根據本庭發放的《“泰州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現狀調查問卷》顯示,江蘇美味鮮食品有限公司、泰興市人民飯店等老字號企業均反映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過程中,企業遇到的最大困難就是執行。本地企業如此,外來企業更加執行難。部分法官依舊抱有老觀念,對外地來辦案的公安人員、法官不僅不配合,甚至故意設置障礙。表面看起來是維護地方經濟和名譽,殊不知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

(二)老問題

目前“案多人少”已經是各個法院共同面對的問題。隨着知識經濟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智力成果的重要性並學會通過訴訟的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智力成果。我庭近三年知識產權類收結案數量一直居高不下,數據如下:

年份

收案數

結案數

審判法官數

人均結案數

2015

127

108

2

54

2016

130

139

2

68.5

2017

114

126

2

63

而我庭員額法官只有兩名,法官處於高負荷工作狀態。自司法改革以來,推行“一名員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書記員”的人員配置模式,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隨着知識產權案件的日益複雜化、新型化,法律主體和法律關係較之前更為複雜,需要法官為之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導致法官單個案件審理環節工作量大幅上升。

(三)老字號

1.老字號權屬爭議較多

老字號品牌在歷史長河中經歷了公私合營、改革開放等特殊時期,導致其產權發生多次變更,許多老字號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其產權歸屬長期處於模糊狀態,導致部分老字號被搶注,真正的傳人無法再使用老字號。再加上不少老字號經營狀況堪憂,無法得到老字號應有的保護和傳承。

2. 保護意識薄弱

隨着現代社會的發展,老字號在很多方面跟不上時代發展,經營困境頻現,很多老字號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精力用於生產經營,而忽略對老字號的保護。而一旦發生知識產權糾紛,不僅會降低自身品牌的信譽,還會消耗大量的時間用於訴訟,不利於企業成長和發展。

(四)老機制

1.改革模式缺乏統一性

自從上海浦東法院探索知識產權審判“三審合一”的保護模式後,全國有不少法院分佈進行試點實踐,但由於最高院沒有對“三審合一”制度進行具體標準化規定,導致各地在具體做法上存差異,以至於出現“浦東模式”“西安模式”等,不同模式之間主要是審判組織的確定和民刑行案件管轄的確定等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會給“三審合一”審判模式的改革帶來阻礙。

2.審判模式侷限於普通法院內部

“三審合一”審判模式目前主要在各級法院內部進行,其審判成員主要是知識產權審判庭全體人員和刑庭、行政庭的部分人員。因此,“三審合一”審判模式中審判人員的獨立性是相對的,並不像海事法院或者鐵路法院這類專門法院的審判組織和人員一樣直接區別於各級普通法院的審判組織和人員。這就導致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人員發生變動的可能性較大。在“三審合一”的一些模式中,刑庭和行政庭的審判人員的加入本身存在臨時性的特點,就更加難以保證執行“三審合一”審判任務的審判組織和人員的相對固定和穩定。

三、規範路徑:解決知識產權審判“四老”問題的對策

(一)老觀念更新

1.跨地域管轄

從美國曆史來看,由於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很少審理專利案件,尚未在全國範圍內形成統一認識。各個巡迴法院對專利侵權案件的判決經常存在不一致,導致“挑選法院”現象的出現。為有效破除知識產權審判中的老觀念——地方保護主義,我國成立跨地域管轄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目前已經設立的三家知識產權法院在其設立的三年內,可以在所在省(直轄市)實行跨區域管轄,這顯然是一種有益嘗試,既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又推動知識產權案件裁判的統一性,因此在全國範圍內的知識產權案件跨區域管轄值得期待。

2、發佈指導性案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案件相當重視,現在已經通過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發佈指導性案例等方法減少了判決不一致的問題。雖然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但是可以通過典型案例彙編、發佈指導性案例等方式進行指導,避免在全國範圍內形成“同案不同判”的嚴重後果,損害司法權威。

3、加大執行力度

從上文可知,我國知識產權案件中所謂的“地方保護主義”實際上更多地指向執行問題。判決結果是夠能夠獲得較好的執行往往成為當事人挑選法院的主要考量因素。馮象曾有這樣的論斷:“侵權氾濫和隨之而來的執法不力,乃是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西方式法律,作為可持續消費的文化偶像和意識形態,在中國被崇拜模訪的當然結果”。由此可見,破除地方保護主義,不僅僅需要在觀念上進行更新,統一裁判標準,更需要在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之外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老問題解決

“案多人少”雖然目前困擾大部分法院的一大難題,但是在現階段不可能大批量增加人手,此時如何化壓力為動力,值得研究。

1.優化審判資源配置

審判資源適當向審判業務部門傾斜,尤其是向“案多人少”狀態比較突出的業務部門傾斜。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力資本屬於稀缺性資源,應該嚴格遵守“院庭長辦案制度”,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員都應該安排到審判業務部門從事辦案工作,只不過具有領導職務的審判人員的審判數量可以適當少於一般審判人員。對於業務較少的綜合部門的具有審判資格的人員可以作為機動人員參與案件審理。

2.深化審判輔助人員改革

法官職業化是法院改革的必然方向,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是這一進程不可缺少的步驟。

一是明確法官助理的職責,區分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工作範圍。大量的程序性工作如送達、證據交換,甚至是庭前調解工作等事務性工作和庭前準備工作都可以交給法官助理處理,儘可能消化單個案件法官的工作量。完善審前準備程序,充分發揮審前準備程序的作用。同時,給予法官助理足夠的發展空間,提高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待遇以防止人才流失。二是與高校合作建立實習基地。法院缺乏人才資源,而不少高校法學院的學生缺少實習機會,法院可以通過與高校合作,提供實習機會,既給予了法學院學生更多的實習機會,又可以較好地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實現雙贏。

3.規範司法績效考核

及時組織案件評查工作,依據實體法和訴訟法的要求嚴格建立評查標準,通過個人自查、交叉互查和專家評查三者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查,在評查中注意要保持專業和公正,以確保評查結果的權威和可行。當然,除了評查個案卷宗質量外,還要綜合考慮個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以實現三者有機統一。將所有的考核數據應及時內網公告,增強績效考核工作的透明性和有效性。對於存在問題的予以通報糾正,以儆效尤;對於辦案質量優秀的,也有及時給予鼓勵,提高法官辦案的積極性。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績效考核不應僅僅侷限於承辦法官個人,應該將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的責任也應在績效考核中予以明確。

(三)老字號保護

1.提升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當今時代是知識經濟的時代,老字號企業應當提高自身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及時有效進行商標註冊申請以及專利保護申請,並且老字號企業可以通過設立專門部門來對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管理,也可以利用“互聯網+”思維,整合老字號知識產權信息,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檔案,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獲得支持。一旦遭遇知識產權侵權,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法院不僅僅需要在審理過程中進行普法教育,還應當在企業還沒有遭遇侵權問題之間及時提供司法服務,對老字號企業進行宣講、典型案例彙編的發放,多手段提高老字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2.理清權屬,建立共享機制

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老字號權屬爭議,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當秉持着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的態度,給予弱勢方一定的保護和發展空間,切實有效地理清老字號的權屬。同時可以在調解程序中發揮司法能動性,推動雙方建立品牌共建、利益共享機制,形成老字號品牌之間相互扶持,共贏的競爭局面,共同推動老字號的傳承。

(四)老機制完善

1.培養複合型法官

知識產權法不僅僅需要法官具有深刻的法學功底,還要法官多多少少了解理工科知識。例如在專利審判中有“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法官如果需要判定侵權產品是否屬於現有技術,就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知識,瞭解相關技術要點。因此對知識產權審判庭的法官培訓不僅要側重法學理論審判實務,更要加強其理工科知識的學期,至少具備某一領域的技術背景。同時這種培訓還必須常態化,才能更是科技進步的步伐。

2.引入技術陪審員制度

當然法官也不是萬能的,要求法學背景出生的法官精通理工科知識也不太現實。為彌補這一缺陷,我們可以向德國、日本進行學習,借鑑其做法,對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改造,尤其是將專利案件中的陪審員侷限為技術專家,以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處理技術糾紛。在一些疑難複雜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由技術陪審員通過翻閲卷宗或參加庭審的方式幫助合議庭解讀專利權利要求、結合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技術比對,提供技術意見,對技術事實問題作出判斷。通過這種方式,不僅幫助合議庭成員儘快達成共識,還提高了審判質效。為了妥善引入技術陪審員制度,分門別類地將各領域的技術專家錄入數據庫,以便後期能結合案件類型引入最適合的技術陪審員。當然也必須在補貼福利等上面予以支持,以便切實保障技術陪審員的權利。

(作者單位: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沙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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