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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困難的原因

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困難的原因

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困難的原因

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困難的原因

(一)體制設置不合理

縣鄉財政體制方面,鄉鎮政府缺乏財權的原因在與鄉鎮政府的財權歸縣級政府管轄,而且鄉鎮政府的支出需要向縣級政府主管部門提交申請,闡明理由,但是所申請的額度相對鄉鎮工作來説較小,這是一個體制問題,自從我國鄉財縣管改革之後就存在的矛盾。縣級政府需要針對鄉鎮政府的財政支出進行限量,以防出現公共資源的浪費與貪污現象,但是嚴格而又繁瑣的審批程序,又難以保證鄉鎮政府的經費足以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務。而鄉鎮政府卻承擔着大量的上級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下移,本該縣級政府負擔的教育、醫療、衞生、就業培訓都通過行政任務轉移導鄉鎮政府手中,卻沒有將相對應的資金劃撥到位,導致鄉鎮政府的財政往往是拆東牆補西牆。

管理體制方面,我國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事權、財權、人權高度集中。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後,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命令、統一指揮、高度集權的管理模式仍然有很大的市場,政府和老百姓都對這種管理模式習以為常。鄉鎮政府對於村委會自治組織採用領導命令的方式安排工作,正是這種管理體制的體現。

(二)鄉鎮政權組織不夠完善,難以發揮一級政權組織的作用。

我國鄉鎮政府作為國家最基層的政權組織,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同時作為下級政府組織,接受上一級政府的領導,對上一級政府負責。目前我國的鄉鎮政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部門,鄉鎮黨委書記一般兼任鄉鎮人大主席團主席,鄉鎮黨委副書記兼任鄉鎮長。鄉鎮一級的重大問題,由鄉鎮黨委討論決定,需要經過人大的,按法定程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然後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但是在實際的運行過程中,鄉鎮的黨委和政府部門充分的發揮自身的職能,而人大主席團卻形同虛設。一方面由於鄉鎮人民代表文化程度有限,對於鄉鎮政府的決策參與度低,另一方面由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化程度較弱,沒有進行常規的、固定的組織活動,所以很難發揮權力機關的作用。鄉鎮的政權組織結構在人大這一環節,嚴重缺失。

鄉鎮政府機構設置不合理,鄉鎮一級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務所、司法所等均為縣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其人、財、物權均由縣政府職能部門掌握,鄉鎮政府沒有管轄權,難以統籌安排力量,有效管理本鄉鎮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社會公共事務。鄉鎮政府不是執法行為主體,需要進行整治行動或者做出行政處罰時,往往需要縣級派出機構的聯合行動,在執法行為上喪失主動性。

(三)法律規定不完善

縣鄉之間的權責法律體系不健全,政府職能的運行中,縣級事務的層層下移,鄉鎮成為了上級政府制定政策的實施者,法律體系中關於鄉鎮的權限範圍界定不清晰,法制觀念不強和法制不完善是縣鄉政府之間權責不對等的根本原因。

公務員法中關於鄉鎮政府公務員的晉升規定不全面,鄉鎮政府的公務員在編制有限的情況下,難以享受到職級年限福利。

(四)思想觀念未轉變

在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係認知上,鄉鎮政府還習慣於用傳統方式干預村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情,要求村委會完成鄉鎮政府佈置的各項工作;村委會還習慣於把自己當做“準行政”機構,繼續履行“準行政”的職能。鄉鎮政府未認識到自己需要轉向服務型政府的建設,以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為主,

在對人大地位作用的認識上,沒有充分認識到鄉鎮人大是鄉鎮權力機關,鄉鎮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定須經人大通過,而把鄉鎮人大看成是裝點門面的“花瓶”,因而出現行為上不尊重、經費上不保證等問題。

在關於鄉鎮政府職能行使方式的認知上,缺乏服務理念,在與羣眾的關係上,還是以前的觀念,是對羣眾的管理而不是服務,往往採用行政手段為主,採用強制性的方式進行管制。

標籤: 鄉鎮政府 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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