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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會議暨基層協商民主專題研討會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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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委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習會議暨基層協商民主專題研討會上的發言

同志們:

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按照協商於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羣眾中開展協商。近年來,各縣(市、區)紛紛進行基層民主協商議事的創新實踐,積極迴應基層治理難題,尋求基層治理共識和可行性解決方案,探索出“屋場懇談會”“小院議事廳”“板凳議事會”等多種多樣的基層民主協商議事機制,組織發動羣眾主動參與基層公共事務治理,通過民事民管、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激活了基層治理活力,大大提升了基層治理效能。

然而,基層民主協商議事機制建設過程中,還存在民主協商議事主體積極性不高、協商議事能力不夠,協商議事程序不夠規範、議事決議難落地、議事結果缺乏監督等方面的困境和難題。一是協商議事主體參與程度不高,基層協商議事面臨“議難成”困境。主要原因在於羣眾對村(社區)公共事務治理還不夠重視,存在羣眾“弱參與”和集體“搭便車”現象。二是協商共識形成機制不健全,基層協商議事面臨“議難決”困境。在涉及村(社區)集體利益和非普惠性公共治理問題時,存在協商組織者“效率秩序控制”難題,具體表現為協商議事決策程序缺失、協商議事共識難達成、集體利益聚合難等。三是協商議事結果執行不力,面臨“決難行”困境。在達成協商共識前提下,由於決議執行的資源缺乏、跟蹤落實不到位等原因,導致集體決策難以落地。四是協商決定執行監督不到位,面臨“行難管”困境。協商議事執行監督具有明顯的利益驅動特點,由於前期協商議事並未解決多元利益聚合的問題,執行監督過程也受個人利益偏好的嚴重影響,即監督人員根據具體事務與自身的利益關係來實施監督,可能會出現無序無效監督的問題。那麼,如何完善基層民主協商議事運行的體制機制,切實提升基層民主協商議事效能?可以從基層民主協商議事的主體、內容、程序、能力等方面發力。

堅持黨建引領基層有序協商,讓羣眾做自己的“主心骨”。基層是黨的執政之基、力量之源。基層協商應當堅持黨建引領的基本原則,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融入加強和創新基層治理的各領域和全過程,始終確保基層治理創新保持正確的方向。一方面,在基層協商中增強黨組織的思想引導和組織引領,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以服務羣眾為立足點,抓實用好民主協商,整合各種社會資源,推動社會有序參與。另一方面,羣眾廣泛參與是民主協商有序發展的重要前提。協商議事應注重引導羣眾理性表達訴求,把問題反映在基層、協商在基層、解決在基層,形成有序參與、平等議事、凝聚共識的良好局面。羣眾有地方議事理事,有地方解決問題,能有效提高各類基層社會矛盾調處解決效能,增強人民羣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搭建有地方特色的協商議事平台,夯實真情協商“主陣地”。有事好商量,商量成好事。基層治理應當通過搭建好協商議事平台,把羣眾議事習慣從“議論紛紛”轉變為“紛紛議事”。民主協商並沒有固定的實踐形式,要根據不同主題、不同主體、不同條件、不同環境創設不同的協商形式,所有的協商形式都要以問題的解決為中心。在此基礎上,在選擇協商形式時要充分考慮參與主體的規模、協商的實踐條件等問題,使各協商參與者能夠及時、方便地參與到協商過程中。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完善辦事公開制度,拓寬基層各類羣體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社區)可以依託新時代文明實踐站、黨羣服務中心、民情黨羣服務驛站等,進一步完善服務陣地、豐富服務功能,探索具有本地特色、彰顯本地文化的羣眾喜聞樂見的民主協商議事形式,開展支部説事、屋場共治、網格管事、“圓桌”調事、羣眾議事等各類基層民主協商議事活動,針對不同的基層協商議事主體、協商議事主題等探索不同的協商議事平台和載體。

基層民主協商議事規範化運行,暢通羣眾訴求“主渠道”。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全面發展協商民主,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在推進基層民主協商議事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運行中,首先,要拓寬協商議題創設渠道,形成自下而上的議題設置機制,強化基層治理公共性,把羣眾最關心的切身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其次,建議固定基層民主協商議事的場所、時間、人員等,讓羣眾自己的規則自己制定。例如,為確保村級協商議事實效,一些地方的“屋場會”按照“提出問題、討論問題、解決問題”的思路,逐步總結出了屋場會“五定”工作法,即定主事、定議題、定議程、定會紀、定結果,引導羣眾通過協商議事表達訴求、化解矛盾,真正實現羣眾自我管理、自我決策、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有的地方還探索形成了“六步協商工作法”(廣泛徵集知事、深入調查明事、多元參與議事、集體研究決事、分層分類辦事、公示辦理結果),社區協商議事越來越規範化、常態化,解決了以往社區協商臨時性、鬆散性等問題。

匯聚基層協商議事的社會資源,增加民主協商“新動能”。一方面,多渠道整合基層治理“碎片化”的各種社會資源。強化社會網絡節點間的利益聯結、結合傳統文化與資源優勢,着力培育社會資本,構建基層協商議事的社會情境。另一方面,建強村(社區)協商議事隊伍。圍繞“品德素質好、羣眾認可高、自願有激情、議事能力強”等要求,組建村級協商議事隊伍,構建協商民主專家人才庫,為基層協商議事、科學決策提供智力支持,破解基層社會治理人才短缺的瓶頸問題。

強化基層協商議事的民主監督,添置民主協商“打分器”。協商過程是否能經受住人民羣眾監督,不僅體現了協商效果,也關係到公眾參與協商的積極性。一方面,健全協商議事評估體系。評估的具體內容包括議題調研論證、組織開展協商會議、協商成果報送落實、協商工作探索創新等,可將其細化分解為若干個核心項目、多項具體細化指標。採取量化計分的方法,設定相應分值,重點環節重點賦分,並針對工作創新和成果轉化設置加分項,對得分、扣分、加分情形都有詳細條目備註,確保客觀公正。另一方面,及時查問題、補短板、強弱項。查找協商議事活動的共性問題及普遍存在的短板,深入分析導致問題的關鍵癥結並提出改進方向和建議,為協商議事工作總結經驗、規範提升提供方向和助力。

發言完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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