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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論文(新版多篇)

環保論文(新版多篇)

環保論文(新版多篇)

環境保護問題論文 篇一

關鍵詞:資源與環境保護;研討式教學;探索;實踐

中圖分類號:G642.4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19-0196-02

近十年來,我國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取得了飛快的發展和驚人的進步,在轉變經濟增長模式,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目標,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和政策,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也不能否認,目前我國存在的環境問題還相當嚴重,水資源的短缺和水環境的污染,大氣質量的低下和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生態的破壞和生物多樣性的減少,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和全球氣候變化的影響日益明顯[1]。隨着當前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在人口與資源和環境矛盾日趨激化的今天,如何改變傳統教學的侷限性,激發學生學習環境保護相關知識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研究生在人與環境的關係上樹立正確觀點和態度,為將來從事科研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工作奠定基礎,是農業資源與環境領域研究生的主要培養目標。因此,面向土壤學專業的研究生開設《資源與環境保護專題》課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需求。但同時,不少同學在本科生階段已有資源與環境保護的相關課程基礎,如何與已有的課程知識恰當銜接但不重複,又能保證課程的教學效果和質量,都是需要值得深思和改進的地方。有基於此,我們在近幾年的教學實踐中,對這門課程進行了一系列的探索、改革和實踐。

一、優選教學內容

目前的本科生教材中主要以資源合理配置與有效利用、環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減少資源損失與浪費、保證農業發展的可持續為主線,將資源科學與環境科學的各個方面聯繫在一起,介紹我國自然資源的現狀和特徵,分析人類與環境的關係,強調指出由於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帶來的環境問題及其對策[2]。因此,也基本上涵蓋了資源與環境領域的主要科學問題,但作為研究生階段的課程學習,需要為後續完成研究生學位論文打下理論框架和知識基礎,需要課程必須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拓展深度,這就要求我們對課程內容進行精選和優化。基於此,我們在課程教學內容上進行了一些調整和改進:(1)首選講述生態學基礎,強調生態系統的基礎地位和生態平衡在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中的作用;(2)其次在自然資源部分,以資源承載力為出發點,講述各種主要資源(土地、水、森林等)的利用和保護;(3)新增能源與環境這一具有戰略性意義的新主題,從目前能源的生產消費情況和麪臨的新形勢來拓展知識面;(4)把土壤、水體和空氣的污染與防治作為單列的章節,作為研究性內容進行呈現和探討;(5)把生態城市建設的內涵、特徵與建設的理念、原則,作為適應我國城鎮化新形勢下的收尾章節。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既有生態學基礎和資源承載力這樣的基礎性學術內涵,也有土、水、氣污染修復這樣的研究與應用性質的環節,同時也在本科生相關統編教材的基礎上新增了能源與環境及生態城市建設等內容,既注重基礎也新增具有時代特徵的新主題,把構建知識框架和研討學術前沿有機結合。從知識面和學術內涵為出發點,強調與以往的知識基礎銜接,更重要的是進行相關專業知識理論的提升和拓展。

二、注重教學相長

經過大學四年的本科通識教育,農業資源與環境專業的本科生在諸如農業資源的特性及其變化規律,農業資源的利用、改良、開發與保護,以及提高農業資源利用效率,防治和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退化等方面[3],具備了較為深厚的知識積累與儲備。研究生階段時已經具備本學科領域的基礎理論和知識框架,因此沿用本科生階段以老師講授為主的教學方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新的形勢,且也無法有效調動研究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所以,我們在開設這門課程伊始,就考慮到在這門課涉及的內容寬泛,但教學時數又比較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將其建設成為一個開放、研討式的課程體系。根據研究生的學習能力層次和特點,將重點和關鍵瞄準如何把教與學有機結合起來,並且互為補充和提高,往“教學相長”的方向努力。因此,我們在第一堂課上,就把課程範疇和章節內容告知學生,圍繞章節提綱讓學生根據自己的知識基礎、興趣和論文方向,自由選擇和協商相應的章節主題,在課後蒐集文獻資料和實際案列準備簡明扼要的PPT。每個章節和主題都對應於2~3名研究生,配合課程內容講述的進度,每次上課用1/3多的時間,用於研究生PPT演講和相關討論。一方面在PPT製作過程中,學生通過查閲資料找到問題,鍛鍊了思考問題和邏輯思維的能力,另一方面,在演講和提問研討的過程中,也提升了問題凝練和口頭表達能力,為日後的中期考核、論文答辯及工作能力需要,奠定了堅實基礎。經過兩年多的探索和實踐,這種以人人蔘與為理念的課程建設和授課方式,已得到學生的普遍認可和喜愛。同時,由於學緣結構差異,來源於不同本科畢業學校和不同專業的同學,圍繞課程主題進行坦誠而深入的交流與溝通,對激發學術思維和深化、拓展課程內容,不斷為課程體系增添新案列和新觀點,起到非常積極而正面的作用。

三、改進考核方式

因為教學互動的增加,學生需要在平時課程進行的過程中查閲資料製作PPT進行演講,同時需要圍繞演講同學的主題,展開質疑和討論,需要花費相對多的精力和注意力在這門課程上。且基於研究生對科學論文寫作素養的要求,因此在期末考試的過程中,對相關知識點減輕了考核的比重,用綜述性論文取而代之。例如,期末課程論文規定參照《生態學報》的格式,圍繞本課程主題,查閲文獻資料撰寫一篇綜述性質的論文。因為既有諸如中英文摘要等格式要求,也有與自身論文方向密切相關的學術內容,因此對研究生在查閲文獻資料、總結學術觀點、文字凝練表述等方面,都有很好的提升作用,改變了過去一貫的一張試卷來交差的傳統做法,有助於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養和提高。期末考試成績以平常的課堂演講佔4成,期末論文佔5成,課程出勤佔1成來計算,既調動了研究生學習的積極性,也符合其自身特點,並通過課程學習使其綜合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在近幾年的資源與環境保護專題課程教學過程中,我們通過不斷總結與改進教學方式方法,結合高等農林院校特色並借鑑綜合性大學資源與環境保護類課程的優點,對該課程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方式進行了有益探索,初步構建形成以“教學相長”為核心的開放式課程體系,使學生在拓展理論知識的同時,培養思辨和溝通、表達能力,提高其在日後科學研究中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培養創新思維,課程教學獲得了良好的效果。高等教育教學改革是一項需要長期進行的探索性工作,而且研究生具有與本科生不同的特質,就要求我們必須在長期的教學中不斷探索和實踐,逐步形成科學的理論體系,改變傳統教學方式和增加前沿科學知識,並引導學生參與相關的學術報告,以培養學生的研究性學習興趣和提升科研能力為主,為社會輸送更多的高素質人才

參考文獻:

[1]錢易,唐孝炎。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王敬國,張玉龍。資源與環境概論[M].北京:中國農業大學出版社,2011.

環境保護問題論文 篇二

【關鍵詞】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分析探討

中圖分類號:P624.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我國在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四個原則”之一就是,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原則。它體現了積極主動的保護思想.就是力求以最低的代價.達到最佳的保護效果,避免走先破壞、後治理的老路 。“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絕非聽任生態環境保持原始的自然狀態,而是要求我們必須自始自終要盡力把握好生態環境保護與開發的度與量,必須逐步樹立牢固的生態環保的觀念.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氛圍,因地制宜地採取保護措施,對已經遭到一定程度破壞的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採取搶救性保護措施,對受到威脅的重點資源開發區予以強制性保護.對生態良好地區實行積極性保護。

二、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現狀和問題

1.現狀分析

近幾年.我國極少數地區在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出現了怪現象,一方面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退耕還林還草、退田還湖,或籌建自然保護區、申報自然遺產;另一方面,毀林毀草、開荒佔地,或圍墾濕地.進行無序的旅遊開發等違規、違法行徑屢禁不止。如此種種看似自相矛盾的做法,頗令人費解。其實不然!問題的癥結在於,一些農民罔顧國家法令和有關規定,只求謀取眼前利益,而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以致造成少數殺雞取卵者迅速致富卻不要負相應責任。

值得警惕的一種壞傾向.就是為了眼前利益而不顧其他利益。如,一些地方政府或少量無良商人,為了政績或“短平快”致富,不惜大肆破壞生物多樣性.千方百計營造萬頃茶園、十萬頃桉樹林,等等。這樣做,表面上似乎是造福一方之舉,實質上是以更陰險的手段破壞生物的多樣性乃至不同地域的生態環境。殊不知,生物多樣性對於人類乃至整個地球都有着至關重要的意義,生物多樣性的意義主要體現在生物多樣性的價值。對於人類來説,生物多樣性具有直接使用價值、間接使用價值和潛在使用價值。

2.其中存在的問題探討

(一)生產方式不合理造成了農村環境污染嚴重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大量無機物質投入耕地造成了土地污染。據統計我國每年使用的化肥大約有4000萬 t,甚至有些地方化肥的使用量超過400 kg/hm2,大量的農藥殘留於農田環境中,對農作物、土壤、水資源和空氣造成了污染。在農業生產中大量塑料薄膜的使用但是沒有有效回收,造成了大量的“白色污染”。農業生產中大量農藥、化肥的使用造成了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污染嚴重,水體污染嚴重。

(二)城市工業和鄉鎮企業加劇了農村生態環境惡化

近些年來我國鄉鎮企業發展十分迅速,推動了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目前我國鄉鎮企業的現狀是數量眾多、佈局分散、技術落後、設備簡陋、能源消耗高且大部分的鄉鎮企業都沒有廢棄物處理設污染防治設施,嚴重危害了農村地區的生態環境。城市對一些重污染企業採取了限制措施,雖然當前重化企業要求入園進區,但是還是有一些重污染企業向農村地區轉移,導致農村生態破壞嚴重。

(三)居民的生態意識淡薄

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受粗放型生產經營方式的影響加上農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比較低,使得農民的生態環境意識比較淡薄。濫砍亂伐、過渡開採等現象嚴重,破壞了生態平衡,並且農業生產受到現代工業發展的影響,農藥、化肥、地膜等在農業生產中廣泛的應用,造成了土地污染、水污染等。農民由於生態意識的淡薄,對保護生態環境漠不關心,生活垃圾亂堆亂放,秸稈焚燒等現象屢禁不止,造成了污染程度進一步加劇。而新農村建設中的生態環境保護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工程,如果沒有廣大農民的積極參與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這就需要提高農民的生態意識。

三、關於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探討

1.處理好羣眾利益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

只有在尊重羣眾物質利益的前提下,有關教育才能起作用,有關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才能真正履行以引導羣眾理性對待“四類利益”,確保堅持生態保護與生態建設並舉的原則順利得到貫徹。很多情況表明.生態村的建設是我國保護生態環境的切實可行的途徑之一..研究者認為,“環境優美、文明富裕的生態村建設,是實現鄉村可持續發展的具體行動。生態村建設就是以生態學原理為指導,以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為主要對象,從而有效改善區域內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 。只有通過物質利益制約,配合法律手段和思想教育,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才有可能真正實施。否則.鉅額的利益誘惑將法律的尊嚴和思想教育的説辭化為烏有。

2.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使用誰付費,誰受益誰補償,這是我國在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的原則之一 。可惜,新中國建立以來那種“資源低價,環境無價”的錯誤觀念長期作怪,很多不同級別的決策者無視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對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宏觀政策和經濟計劃的潛在的巨大影響,採取急功近利、渴澤而漁的行為,不惜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去謀求一時一地經濟的飛速發展。事實上,只有黨和政府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將對環境的保護、可持續利用和公平分享成果統一起來,生態環境才能長期得到應有的保護而造福於我們。因此,黨和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引導不同區域的生態環境相關利益者明確生態保護的責、權、利,綜合採取各種措施,既有→←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措施,也有技術的措施,從而利用利益槓槓誘導人們盡心盡力地去保護生態環境。

3.要保護生態環境,必須注意兼顧“四類利益”,否則,事倍功半。例如,沼氣池的推廣在生態環境比較差的農村具有必要條件.如農民需求、原料等。沼氣池建造得再好,不投料運行也白搭。沼氣池的推廣存在哪些問題:首先,中國多數農民只顧眼前利益,不算經濟帳。户用沼氣池建造技術已經很完善,沼氣池維護、維修農民不願付錢,寧願荒廢也不願付出一定維修費用,從來不算長遠的經濟賬—— 究竟是誰獲利更多。依賴政府。等靠要思想嚴重。大型沼氣池,技術不成問題。更需要資金維護。誰願意出錢維護?政府能天天出錢嗎?追問並不是所有農民都是這種思想,政府可以重點解決,可以先推廣一個村一個鎮.可以先讓有意願的農户建設這樣帶動。讓農民感受到實實在在的經濟效益,才能逐步推廣。否則,欲速而不達。實際上,大型沼氣池可以採用商用模式,如,以承包給個人等具體形式出租使用權;這樣做,可以大大減少甚至不需要政府因派人維護等具體工作所造成的各種費用。

4. 目前人類對生物多樣性的潛在使用價值瞭解得很少,尤其是對大量野生生物的潛在使用價值還不清楚。但是可以肯定,許多野生生物具有巨大的尚未不可預見的潛在使用價值。可見,人們只有理性對待從生態環境中可能得到的各類利益尤其是明顯的物質利益.才能獲得綿長的福澤。因此,要達到保護鄉村生態環境的目的,必須做到注重物質利益,並通過立法等手段引導各級幹部、農民羣眾兼顧“四類利益”。

四、結束語

時至今日,無論是正面的經驗還是反面的教訓都昭示我們:對於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我們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就是既要尊重經濟規律又要尊重自然規律。只有如此,才是真正踐行科學發展觀,在利用生態環境的過程中逐步脱貧致富。只有在兼顧“四類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從而去創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和更加幸福的未來。

參考文獻:

[1]-達瓦次仁,次仁 昌都地區生態建設與可持續發展探討[期刊論文] 《中國藏學》 PKU CSSCI -2011年4期

[2]安和平,陳愛平貴州省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科技發展戰略研究[會議論文] 2007 - 2007中國可持續發展論壇

[3]劉建軍,閆曉宇,強化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會議論文] 2007 - 2007年中國林業論壇

[4]褚遵強,加強環境保護打造生態礦山[會議論文] 2010 - 山東煤炭學會2010年工作會議暨學術年會

環保保護論文 篇三

1.1臨牀資料:

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選擇行人工膝關節置換術患者80例,隨機分為觀察組和對照組各40例。觀察組:男22例,女18例,年齡56-70歲,平均(65.09±5.13)歲;體重指數19.70-30.11kg/m2,平均(24.46±2.58)kg/m2;手術時間2-6h,平均(3.96±0.34)h;術中出血量200-400mL,平均(236.33±20.81)mL。對照組:男23例,女17例,年齡57-70歲,平均(65.93±5.00)歲;體重指數19.75-30.24kg/m2,平均(24.40±2.51)kg/m2;手術時間2-6h,平均(3.90±0.33)h;術中出血量200-400mL,平均(230.14±20.34)mL。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體重指數、手術時間和術中出血量等方面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保温護理措施:

對照組採用常規保温措施,即層流手術間温度在患者進入手術室前1h預先調至22℃-25℃,濕度40%-60%,讓患者吸入加温加濕的氧氣。觀察組患者在對照組的基礎上,採用保温護理措施,具體如下:①預計手術前1h,應用亞低温治療儀對手術枱加温,保持穩定37.5℃左右。②液體加熱。採用電子加温儀對輸入的液體及血液進行加熱。③減少裸露面積。手術過程中加強術區以外的部位保暖,如冬季可身蓋“T”形棉被等。④氣管導管上接濕熱交換器,可保持呼吸道內恆定温、濕度。

1.3觀察指標:

①低體温發生率:應用多功能監護儀連續監測手術過程中患者機體的核心温度,只要監測到1次體温低於36℃,即可定為出現低體温。②液體輸入量及手術時間。③術中應激:患者術前及手術結束時分別抽取靜脈血,測定腎上腺素(AD)、去甲腎上腺素(NE)和C反應蛋白(CRP),AD和NE檢測採用放射免疫法,CRP檢測採用免疫透射散射濁度法,操作步驟嚴格按照説明書進行。④凝血功能:患者術前及手術結束時分別抽取靜脈血,檢測凝血酶原時間(PT)、凝血酶時間(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和纖維蛋白原(FIB),採用日本東亞CA50型自動血凝儀檢測。

1.4統計學處理:

採用SPSS13.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分析,計量資料比較採用t檢驗,計數資料比較採用X2檢驗,P<0.05為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兩組患者術中低體温發生率比較:

手術過程中,觀察組2例患者體温低於36℃,低體温發生率5.00%;對照組8例患者體温低於36℃,低體温發生率20.00%;觀察組患者低體温發生率明顯低於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2.2兩組患者液體輸入量及手術時間比較:

觀察組患者手術過程中,液體輸入量(2516.32±137.09)mL,手術時間(3.90±0.43)h;對照組患者液體輸入量(2553.75±142.58)mL,手術時間(3.85±0.45)h;兩組患者液體輸入量及手術時間相似,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2.3兩組患者術中應激指標變化情況比較:

兩組患者進入手術室時,血中AD、NE及CRP水平相似,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手術結束時,二者AD、NE及CRP水平較進入手術室時均升高,但是觀察組升高幅度較對照組小,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2.4兩組患者手術前後凝血功能比較:

兩組患者手術前PT、TT、APTT和FIB水平相似,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手術結束時,觀察組患者PT、TT、APTT和FIB水平與術前比較變化不大,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但是對照組患者手術結束時PT、TT、APTT和FIB水平與術前比較顯著變化,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環境保護問題論文 篇四

摘 要:政府環境責任的不明晰是造成一次又一次污染事件的根源所在,所以在環境法律中應當明確政府的環境責任,本文就從環境責任的概念、政府環境責任強化的動因等方面分析我國目前在環境法律中政府責任的現狀,為政府責任的完善提供思考的基礎。

關鍵詞:環境;環境責任;政府環境責任

一、政府環境責任概述

關於政府環境責任的概念從目前的觀點來看主要有兩種:一種認為是,政府環境責任與環境行政責任相同,是環境資源行政主體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所應當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另一種認為政府環境責任不僅是一種政治責任、行政責任,還是一種道德責任、法律責任。①從法學的角度看,“責任“有三層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這種責任也可以被看做一種角色上的義務;二是某人對某事的發生、發展、變化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結果所負的責任;三是因為沒有做好應該做好的事或沒有履行一定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②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責任主要有兩方面的含義:第一、一個主體由於其承擔的社會角色而應該履行的義務;第二,一個主體因違反第一性義務而應該承擔的責任。因此對“環境責任”的定義應當是社會主體在一定範圍內對環境保護應當履行的責任。因此,政府環境責任,是指在環境保護領域,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執行公務的人員,根據法律規範的需要和政府的職能定位所確定的自己分內應做的事,以及沒有做或者沒有做好自己應做的事時所要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包括積極後果和消極後果兩個層面。③

二、強化政府環境責任的動因

政府作為對環境管理的主體,有義務為公眾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並引導企業和個人履行環保義務,依法懲治破壞環境的行為,我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環境責任意識是在近些年來不斷髮生重大環境事故中逐漸意識到的,因此政府環境責任強化的動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近年來環境問題日益突出。近三十多年來,我國在經濟方面取得的成就舉世矚目,經濟總量已躍居全球第二,但是經濟快速增長的代價是我國環境的嚴重破壞,土地沙漠化,大氣污染,水污染,這些無不時刻影響着我們的健康。大家耳熟能詳的其它污染事件有: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沱江水污染事件、紫金礦業重大污染事件和哈藥總廠污染事件等,近年來之所以不斷髮生環境事件是因為政府及其環保職能部門忽視環境保護而引發的一系列環境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也是政府逐步開始反思我國環境領域存在的問題。

第二、社會大眾要求政府對環境治理的要求越來越高。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大一部分人對精神的追求大於對物質的追求,同時人類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類的生存狀態與環境有密切的聯繫,環境的好壞直接由人類感知和體會,當環境影響到人類生存狀態時,其必然要求環境的改善,然而在當代社會,環境的管理是政府的職責之一,這裏的“職責”就是指政府的“環境責任”。在環境日益受到嚴重破壞和公共環境利益不斷受到非法侵害的現實狀態下,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需要付出切實的行動來維護適合人類生活的環境。

第三、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要求強化政府責任

。我國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不斷頒佈實施了新的環境保護類的法律法規,但是在現有環保法體系中對政府部門在環境保護行為方面規制的法律法規相當有限,要從根本上結合政府在環境包括領域內不作為、亂作為、遲作為的現象,必須加大在法律法規中對政府這些行為的規制,加大政府的環境責任。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應強化政府在環境保護和治理中的責任,把政府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中法律所調整的主體,最大限度地吸納和借鑑現有立法成果,並創建和強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④

三、政府環境責任問題所在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資源的大量開發,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國現有的環境責任履行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公眾對環境保護強烈呼聲的要求,經分析,我國目前政府的環境責任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環境責任法律法規的缺失。《環境保護法》的第一章第7條第1-2款明確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這一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國務院以及各級政府在決策權力和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職權做了規定,但是對於各級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沒有履行環境管理職責後所承擔的責任在規定中有漏洞,因此,加強政府的環境責任則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政府及主要官員扭曲的一味追求經濟增長的思維。

第二、環境法律缺乏有效性。目前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已經形成了環境法體系,但現實是我國的環境質量並沒有因為環境法律數量的增長而在環境質量方面有相應的改善,恰巧是越治越污。這就是“環境法律的失靈”,環境法律失靈的表現是“法律對政府、企事業組織和公民進行規範以及調整的制度、方法和責任等方面的失靈”。⑤環境法制的建設一直在進行,但環境法律的執行效果卻不盡人意,並且一些地方的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法律所要求的目的根本沒有達到。從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來看,法律很明確規定了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義務,把一切重點放在對企業的環境管理上,對政府行政職能的履行和行政責任方面則沒有過多的規定,法律沒有對政府由於決策失當而引起的環境危害沒有足夠的注意,⑥這是環境立法不足的表現。

第三、政府在環境法律的執行中缺乏執行力。政府環境執行力,往往被稱為政府環境第二性義務,是指政府由於違反第一性環境義務而招致的法律責任,即不履行或怠於履行環境職責、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而應承擔的不力法律後果。⑦政府在環境法律的執行過程中執行力不強或不執行的原因有很多方面:第一,環境法律規定的違法成本低於守法成本。這是由於環境法律懲罰性責任小而導致的;第二,經濟增長指標導致政府環境保護消極作為。地方領導政績的體現方式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經濟的增長,在這一執政理念的指導下,必定會以犧牲地方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的高速增長。

四、小結

對環境的保護不僅是政府的職責,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正所謂“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在政府切實履行職權,承擔環境責任的前提下,並正確引導公民和企事業單位共同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科學發展觀而努力。

(作者單位:蘭州大學)

參考文獻:

[1] 張建偉。《政府環境責任論》[M].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8.

[2] 蔡守秋。《論政府環境責任的缺陷與健全》[J].河北法學,2008.

[3] 張雷。《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M].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

[4] 李雯。《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5] 徐祥民。《政府環境責任簡論》[J].學習論壇,2007.

[6] 高原。《政府環境責任問題若干認識》[J].河南科技學院學報,2009(6).

[7] 張志偉。《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學位論文,2010.

註解

① 張雷著:《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頁。

② 張雷著:《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頁。

③ 李雯:《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④ 張志偉:《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學位論文,2010年。

⑤ 蔡守秋:《論政府環境責任的缺陷與健全》,《河北法學》2008年第3期。

⑥ 張雷:《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頁。

關於環境保護的論文 篇五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論研究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國民族文化的精華,是歷史留給我們的豐富資源。我國各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進程中創造了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近年來,由於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城市化的加速,人們的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環境不同程度地遭到影響。很多傳統習俗發生變化,許多藏在人們心中的文化記憶漸趨淡化,一些藝術門類在人們的視野中面臨消亡的危險,一些掌握絕技的老藝人年齡越來越大,一些依靠口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着各種環境的考驗。

早在上世紀初人們就意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開始呼籲民眾加以保護與利用,並且出台了一系列的保護措施,但是由於連年戰亂和革命運動使人們無暇顧及這一領域。隨着社會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民眾對自己生命本真的的探尋更加迫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環境保護,既不能像自然環境保護那樣劃出一個空地,只要對之不進行人為的干擾就可以;也不能像人造景觀那樣,可以按照主觀設計來進行構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退回來魚牧、農耕的經濟形態,也不是回到四代同堂的社會結構,也不是要完全改變人們現在的生存價值理念。文化遺產的環境保護,更確切的説,只能是調節、變化、處理好文化遺產與文化環境、地域環境、社會環境的關係,讓文化遺產有一個適應其生存、保護的生態位置。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依賴於良好的文化環境

從文化的視角來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人類文化自身的存在和生存同樣具有重要的意義,它在很大程度上將有利於我們樹立全新的文化生態觀,有利於保護文化多樣性和保護文化傳統,有利於文化的創新與繁榮。文化是歷史的發展中人類所創造的,而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是人,基礎也是人,文化遺產的傳承所依賴的也是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質不僅在於其是文物與各種絕技資料,更及於創造文化遺產、展演絕藝的“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方法與途徑,即將它與人的生活方式再度的結合,讓其作為人的生活方式而存活着。

人類所有的文明是由各種不同文化所組成的。全世界有數量不同的各種文化,不同文化有着自己獨特的價值與領域,但文化的存在價值和利益之間的關係是不均勻的。文化環境包括區域地理環境:一個民族由以生存、活動的區域場所和自然資源,在區域地理環境中產生的物質生產方式:形成該文化的經濟基礎,構建在前述兩個層次上的社會組織形式:形成該文化的一套社會政治制度。各民族所賴以生存、活動的特殊文化土壤,決定不同的民族文化形態及其獨具個性的文化特徵。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比較弱小的文化。作為弱小文化形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遍面臨着文化空間被佔擠的威脅。因此國際社會在上世紀世紀以來大力提倡保護文化遺產和保護文化多樣性的思路,是對文化霸權主義的一種批判,也在很大範圍和程度上保護了不同文化之間應有的合法權益。非物質文化不僅是一個國家和民族文化成就的標誌,也是許多民族、羣體的基本識別標誌與形象。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注重結合地域環境

地域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先覺條件之一,同時也決定了我國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迥然不同的形式和特色。由於我國擁有遼闊的土地和由此而形成的南北迥異的地域性文化,才會產生如此豐富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不同地區的文化風格各異,五色繽紛,需要因地制宜。

保護好文化遺產各種形態在我國當前文化遺產保護實踐中具有重要現實價值。國內一些地方為了眼前的小利益,在建設中無視文化遺產和文化空間的存在與保護,強行拆遷與破壞,對文化遺產和文化空間加以人為破壞或改造,使得許多有價值的文化遺產或文化形態毀在機器下,令人惋惜。一些地域性很強、很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遭到破壞,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因為過度發展旅遊經濟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空間和藝術表達方式失去原有特色和完整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不但沒有獲得很好的保護與利用,反而受到了不可逆轉的破壞。這兩種情況在當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中普遍存在。文化遺產和文化空間被破壞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與各方的各種文化權益受到破壞。這些情形與我們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可持續發展、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時代使命相悖離。因此,努力提高全社會尤其是政府部門的文化保護意識,重視在實踐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參與各方所具有的文化權益,實現不同地域文化對非物質文化形態的利用價值,對實現人民文化的豐富生活,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和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注重順應社會環境的發展

在我國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政治環境往往起到重要得作用。很長的一段時期,政府將一些民間信仰、民俗活動視為封建社會迷信活動的範疇並限制,特別是期間,有很多國寶毀於一旦,很多文化遭到洗劫。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傳統的文化形態的認識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人們逐漸認識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文化生態保護被提上日程。眾所周知,經濟與文化的辯證關係:經濟是基礎,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現,文化是經濟、政治的反映。一定的經濟政治決定一定的文化發展,一定的文化又反作用於一定的政治與經濟,並給與重大影響。因此,文化生態的保護離不開社會經濟環境的依託,經濟環境在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中起着支撐作用。只有經濟環境的發展與變化,才能給予文化遺產項目提供良好的社會存在空間,更好地推進傳承與保護的進行。

就我國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應採用層層遞進的傳播方式。一方面要培養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業人才;另一方面,要在人民羣眾層面大力宣傳和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只有提高了具有一定文化知識的人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進而從整體上提高全民的保護素質。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要想完整地保存和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態生存環境是不可能的任務,政府應拿出專項資金,設立非物質文化博物館來保護。

四、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最重要的是有個良好的人文環境。社會需要營造良好的人文氛圍。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着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和凝聚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標識和民族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是民族精神和人民智慧的生動體現。先民們創造了豐富燦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要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和利用,並在傳承、發揚光大優秀傳統文化的基礎上,努力適應時代要求和廣大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創造出更多新的優秀文化成果,不斷增強中華文化的魅力和生命力,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譜寫更加燦爛輝煌的新篇章。

參考文獻:

[1]蘇衞軍,邱麗娟,王仁衞。 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

關於環境保護的論文 篇六

關鍵詞:公民環境權利;環境保護;法律確認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於:  (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説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並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於技術考慮,並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並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後,存在着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着這樣的問題。

環境保護問題論文 篇七

談及中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之建立,上可溯至春秋時代,早在《逸周書·大聚篇》中就已有了關於禁伐山林等環保措施的規定,可見在這一點上我們國人並沒有落後於西方。然而中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即使早已有之,而其積極的環境保護立法也並不落後於人,究竟為什麼還是會遭到種種自然災患的遺害,環境破壞問題接連不斷甚至有所加重呢?探其原因,關鍵一點在於大量的環境立法並沒有得到有力地實施,中國的環境法律尚待通過更有效的機制使之真正發揮預期的作用,而將環境法律的經濟機制引進環境保護的立法中就顯得尤為關鍵和必要。

一、在環境保護立法中建立環境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的必要性

立法的目的,在於通過國家強制力的形式,將對統治階級有利的事實和行為確定為合法,以最大限度的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過程之中,目的的設定是第一重要的,它體現着立法的價值觀,這種目的理念支撐着立法的指導思想以及法律原則和制度的建立。環境法的目的無疑就是立法者通過制定法律,對一定社會關係進行調整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裏體現了我國環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維護人類本身的健康,又不放棄對未來環境的保護和為後代人的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契機,把當代人的發展建立在不危及後代人的需求之上。這一理念也是一項貫穿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始終的基本原則。這種價值觀最早產生於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上,它一改了人類長期堅持的“人類利益中心主義”,而轉向了“在不排除保護人類自身權利與利益的前提下,確立‘蘅平世代間利益,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保護人類的環境權與生態世界的自然權利’這兩大目標”的“生態利益中心主義”。①然而,目前的環境現狀,正亦步亦趨地與我們的環境立法目的走向反面。而綜觀我國的環境立法,通過大量的行政性質的硬性手段治理環境,既沒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類的健康與安全,亦沒能充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因此從環境立法根本目的的角度出發,引入環境法律的經濟機制已是環境立法的一種內在要求。

從另一個角度來説,由於環境資源這一特殊的社會財富並不具有“外部經濟性”,從而使得環境的利用主體在不同層次的生產、投資、消費等活動中,很少考慮到由此產生的對財產、人身、生產活動、環境的舒適性以及環境美學價值的損害,並將其折算到有關的產品成本或收益當中,而往往只考慮到自身的成本和收益。這種視環境價值為零的思想一直左右着人們的經營理念,並因此也給人類帶來了犧牲環境以獲得經濟效益的慘痛代價,造成了環境的深度污染和破壞。針對諸此情形,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理念應運而生。環境成本內部化,就是指根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將環境與資源費用計算到產品成本中去,從而根本上反映產品的真正價值,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②環境成本內部化理念淵源於20世紀中期產生的環境經濟學。它的施行並不能完全依賴於原有的環境行政管理手段,而是需要進一步地確立環境法律的經濟手段,來確保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實施。從而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結構,增加技術投入,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合理有效利用社會資源,達到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實現可持續的發展戰略。

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會關係……歸根結底是一種經濟關係”,環境資源雖然一直被認為是一種大自然無償賦予給人們的財富,但當人們開始向它索取各種利益之時,它亦給人們帶來了生態環境的災難性破壞,這着實讓人類承受了致命一擊,使之將其從自然環境中索取的利益又以另一種方式(環境資源的保護和改善費用)還歸回去。這也就印證了一點,即使環境資源不屬於任何個人,但當它一旦與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發生了一定的關係,那麼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價值,從而有必要也必須引入經濟的法律手段對於一切與環境資源發生社會關係的行為加以約束和調整。

二、環境經濟法律機制的含義及在我國環境保護立法中的體現

環境保護的經濟法律體制是在現實社會“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③兩種現象同時出現的情況下產生的。這也就是説它並非是一種簡單的經濟性的手段。《21世紀議程》中指出:“在過去的幾年中,許多政府,主要是工業國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歐、東歐和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愈來愈多的採用面向市場的經濟法律手段……。”因此,我們提出的環境經濟法律體制是指以“生態人”理念為出發點,以兼顧環境道德、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環境價值、社會效益為標準,以含有生態效益的經濟槓桿為主要調節方式的經濟法律規制手段。④環境經濟法律機制的關鍵性優勢在於,其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針對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環境保護措施,具有更大的優勢,主要體現在:

㈠環境資源的市場化,使環境資源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得到更為合理的有效利用,使污染者的經濟成本隨着污染物的多少而變化,從而激發生產者擴大技術投資,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有利於環境管理成本的降低。

㈡引進了市場競爭機制的環境經濟保護措施,更體現了在污染分擔上的公平原則,一改往日“公共綠地的悲劇”,而是採取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明確了環境成本的分擔,而不是由全社會來承擔環境污損的成本。

㈢刺激市場主體的環保積極性。一方面,污染者儘量選擇經濟上最有效的解決方式,或受行政管制,或利用市場手段發展無外部成本的生產方式,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進行環境的污染防治;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可以更積極地選用綠色健康的產品,因為環境成本的內部化使污染環境產品的成本價值要高於無污染、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這樣形成的價格差異自然引導人們樂於“綠色消費”,從而有利環境污染的進一步治理。

環境經濟法律機制在立法中的體現:

引入一系列的經濟理念進行環境治理,並不是所有的經濟學領域的手段都能適用,而只是適用其中有利於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一部分經濟手段。目前在環境保護立法中採用的較為普遍的是環境保護費的徵收、排污許可證及排污權的交易制度,而在OECD國家廣泛採用的税收和抵押金制度,雖在我國環境法的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隨着環保立法的不斷完善其最終亦將被納入到體系中來。

首先,收費制度在我國體現為環境保護費的徵收,⑤它包括:⑴排污費的徵收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徵收一定數額的費用。我國排污費的徵收體現為強制性的特點,主要擬訂“三廢”排放標準,超過一定標準排污則收取一定費用。對於向大氣、海洋、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實行排污即收費,進一步嚴格收費的標準。徵收的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的專向基金,納入國家的財政預算,按區域實行分級管理。⑵徵收環境生態補償費,是指為了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根據“利用者補償、開發者養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向從事對生態環境產生或者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定數額費用。其主要適用於排污收費沒有覆蓋到的影響生態環境的各種行為,主要包括礦產資源、能源的開採、森林採伐、草原的過度使用、地下水資源的過度開採、地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開發區的建設等。

其次,排污許可證制度及排污權交易。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來對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約束,之所以在此提及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因為它是進行排污權交易的基礎。排污權交易是指排污單位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標為標的進行的交易。通過政府事先設定某一區域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區或空間內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後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以此通過運用市場刺激機制,鼓勵企業採用低費用、少污染的措施,將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企業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業,最終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

再次,税收制度。税收是指政府徵收一定的環境税,主要包括產品税和排污税兩種。產品税主要針對那些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產品,如石油、煤、天然氣、塑料製品等;而排污税,主要是針對污染企業,進行從源頭控制到生產行為控制的全程控制,納税主體主要是從事造紙、化工、冶煉等“夕陽產業”的生產企業。

最後,環境抵押金制度,是指通過強制性的措施,使消費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裝物)上或支付押金,以促使消費者退回或者循環使用這些容器或包裝物。消費者在購買飲料等商品時,為包裝或裝有這些飲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裝物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待消費者使用完畢,若消費者按消費的數量退回包裝物或容器,則銷售者根據這些數量退還給消費者預期支付的相應數目的押金;否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意願返回這些包裝物或容器,則相應地不能取回預先支付的押金。其實,這種環境保護措施在我國早已有之,例如早期牛奶瓶的處理就是這樣。只是隨着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方便成為了消費的主導理念,以致於讓人們遺忘了更重要的環境保護。所以,為了進一步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我們有必要放棄一點方便,而採取環境保護的押金制度。

除了以上這些環境經濟法律手段的適用,還有環境發展基金、環境損害保險金等經濟手續,在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環保立法中也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們共同作用於環境經濟法律的調整機制,最大限度地內部化環境成本,使環境資源達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從根本上改善着人類的生存環境三、環境經濟法律體制在立法中的尚待完善

雖然環境經濟法律體制已在環境法規中初步建立,各項經濟手段的運用也得到了立法的肯認,但在經濟手段的具體實施環節上還存在着亟待改善的地方:

㈠在徵收環境税方面,吸取西方的經驗教訓,完善環境税收的計税依據是關鍵。首先,我認為徵收排污費的標準應該採用雙重指標,即以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和總量來計徵税費,單一的計徵標準往往造成顯失公正,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現象。《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境保護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實後,作為徵收排污費的事實依據。”有經驗證明,根據單一的排放濃度標準來徵税,致使許多排放濃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嚴重的企業逃避了繳納排污費,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不利於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率和社會公平性。

其次,排污費的收費税率根據污染物對環境危害程度大小不同實行多標準徵收。按照《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附表的規定,個別工業密集、污染嚴重的大、中城市,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徵税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理想的税率計算方法是通過國家各級環保部門拍賣含不同污染元素(如含硫、氯等)的商品的生產權,同時與同類綠色產品的價格成本進行比較,綜合平衡來確定相關税種的税率。

再次,注重間接課税手段的利用。例如,對於由於消費者的使用而造成污染的產品(例如,煙花爆竹),宜根據污染程度採取改變生產和需求結構的徵管方式;對於其他產品則應當根據生產過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對其所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税率。這樣的產品如非綠色冰箱的生產。

最後,關於税費的管理和使用。環境污染税和產品税費的計徵,應當納入預算,作為環境保護的補助資金,按專向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之所以對税費進行嚴格的專款專用,就是為了制止和糾正環境税金被擠佔、被挪用的的違法行為,以保證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在控制污染和促進環境管理中的作用。

㈡在徵收排污費方面,關鍵是要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改革。

首先要加大排污費的收費力度。以往的收費標準定位較低,這導致大多數企業寧願繳納排污費也不願治理污染,因為相比較下來似乎交授排污費更合算一些,結果造成環境污染不但難以改觀,甚至更為嚴重,徵費的初衷也就根本無法實現。

其次,推廣將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完全內化的雙收費制度。

再次,實行按污染物的濃度、種類、數量等多維度的量值進行計徵的標準,同時對於多個因素造成的污染現象,即多因一果,實行全部徵收排污費。

最後,同環境污染税金一樣,通過獨立核算,納入專項帳户,保證資金的合理用途。

㈢建立並扶植環境經濟法律體制下的新型活動主體。

首先,應該大力扶植專業的環境污染治理企業,實行環境污染的集中治理,一改“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為“誰付費誰治理”,以降低治理費用,發揮投資效益和規模效益。

其次,鑑於環境資源的社會公益性,為保障污染的及時整治,應建立類似“環境權益公司”的非營利組織以提高環境權益的保護效率。

再次,應當建立類似於“控污銀行”的中介組織以期代替政府在環境資源交易市場的既擔當組織者又充當中介機構的尷尬地位。

㈣針對我國現實的具體國情,在環境經濟法律體制中適時引進市場競爭機制,以取得環境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首要之條,引進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這一制度要求從事需要許可證和需要審批的活動的人都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繳納一定的保險金額。它一方面可以轉移投保者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用來消除未來不可預見的環境風險,同時使受害者得到及時的資金補償。

其次要求企業將資源利用率和生態效益及環境代價列入成本核算,進行生態環境經濟效益的分析,從而有效引導企業走環保之路。

四、小結

通過以上的分析,讓我們對於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環境經濟法律體制有了一定的理性認識。環境資源同樣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是整篇文章的精髓所在。這篇論文的寫作正是要喚起人們對於生態資源的保護意識,並將之進一步制度化為一系列的經濟法律制度,通過建立綠色税收、科學收費、排污權交易以及綠色會計制度等系列措施,形成一道綠色保護屏障,讓當代人乃至子孫後代永遠生活在一個安靜、平和、美麗的地球上!

參考書目:

①《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北京大學法律文叢),汪勁2000年1月1日。

②《論環境立法的趨勢-市場機制的運用》,蔣豔,華東政法學院。

③《當代環境經濟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與制度創新》,唐磊珉,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④《論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張旭科、郭吉軍、龍奎、中國礦業大學文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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