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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煤場管理辦法

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煤場管理辦法

國電宣威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煤場管理辦法

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煤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煤場管理,減少燃煤場損,降低成本,確保作業人員人身安全,保證煤場設備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滿足發電取煤和摻配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燃煤儲存管理、煤堆温度監控管理、廠內倒短等工作。

第二章   燃煤儲存管理

第三條 入廠煤儲存、堆放以保證發電取煤需要、滿足摻配煤需要和減少儲損為重點。按照“科學分堆、燒舊存新、合理摻配”的原則進行。燃料管理部負責入廠煤接卸、分堆工作,對入廠煤按煤種分區堆放,原則上按照優質煤、普煤、高硫煤、褐煤、泥煤等不同煤種分區域接卸、分堆,也可根據生產需要,對不同煤種進行現場摻配後堆放。

來煤分堆方式由部門主任或副主任通知煤場管理員,複驗班負責來煤接卸、分堆工作,平煤班負責對貨場進行平整壓實、對泥煤及水分高的煤進行翻曬、對現場摻配煤進行推趕拌勻,確保接卸儲存需要。

第四條 煤場接卸、儲存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燃煤接卸過程中必須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設施的安全。煤堆應經常整理,分層壓實,保持形狀規則,頂部平整,底角與設備設施保持安全距離,原則上煤堆底部離幹煤棚、鬥輪機軌道平台和圍牆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離,各煤堆內部通道要平整、通暢,確保行車安全。

第五條 儲存煤要減少存放期,降低場損和熱值損失。對儲存的褐煤每週要測定温度、密度,發現煤堆內部温度超過60℃時要立即採取降温措施,防止自燃。

第六條 加強煤場治理,改善煤場環境。對煤場各通道及時清掃;及時清除煤場內鐵塊、石塊、木塊和其他雜物;各煤堆及時壓實;各運煤通道及時灑水抑塵,避免環境污染,減少儲存損耗。

第七條 加強煤場安全管理,避免運煤車輛、推煤機等設備交叉作業發生碰撞事故,杜絕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第八條  做好煤場的安全保衞工作。

第三章  煤堆温度監控管理

第九條 為防止煤堆自燃, 必須定期對煤堆進行定期測温,測量工具使用紅外測温儀對煤堆進行測温。

第十條 測温工作由平煤班負責,當班平煤員每天對煤堆進行一次温度測量,每個煤堆測温不少於三個點。測量過程中不僅要測量表面温度,而且要測量用挖機挖開或推煤機推開的具有一定深度的煤層温度。

第十一條 當班平煤員必須將檢測温度記入“煤堆温度測量登記表”,對温度進行跟蹤觀察,掌握温度變化情況。温度超過50℃或日温升超過2℃處的煤加強監視並做好記錄;温度超過60℃時應迅速採取翻堆降温的臨時措施,並進行倒堆;温度超過80℃,應及時採取降温措施並開堆使用。

    第十二條 加強煤場巡查。每天巡查堆煤場所情況,發現有局部温度升高、冒熱氣、冒煙等現象時應及時彙報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煤堆自燃時處理措施:

(一)未見明火時處理方式:

      1.翻堆。煤堆自燃但未起明火時,及時用挖機在安全範圍內進行翻堆處理。用挖機提取着火處的燃煤,並一一散開,降低温度。

      2.分層壓實。翻堆降温後後再用推煤機進行碾壓最後把煤分層壓實,減少空氣與內部接觸。積煤上部自燃且推煤機不能壓實時應及時將自燃煤清除然後將底部存煤推到裏側壓實再繼續存煤。

     3.推煤機、挖機處理積煤自燃前,要進行細緻檢查,防止漏油,嚴禁機械進入煤堆自燃明火區域。在處理自燃時應防止煤堆塌方和推煤機、挖機滑坡。

(二)見明火時處理方式:

      煤堆自燃起明火大型機械無法進入該區域進行翻堆壓實時,立即通知消防班用水進行滅火處理。採用對明火點單獨澆水降温的方法,將自燃煤徹底澆透,讓明火區域完全沒入水中,達到熄滅目的。滅火後大型機械再進行翻堆處理,徹底消滅火種,並儘快入爐摻燒。

1.優先耗用。對自燃的煤堆滅火後優先混配入爐。褐煤的堆放時間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宜。

第四章  廠內燃煤倒短管理

第十三條  廠內燃煤倒短服從生產調度安排,必須確保倒運過程可控,不發生丟煤事件和安全事件。

(一)複驗人員必須一人在現場開單(見卸煤單),開單時必須寫上開單日期和姓名,且一車一單。一人在接卸現場接收簽章,禁止沒有看到卸煤情況就簽章或他人替代簽章。在接卸煤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保管好驗收章,不能隨意丟放。

 (二) 倒短車輛必須在複驗開單人員到場後,方可進入煤場進行裝煤。 倒短結束,複驗開單人員必須等到最後一車煤裝好運出現場,並清理所有車輛和人員全部離開煤場後,方可離開,離開時必須向保安值班人員交待,倒短工作已停止,嚴禁倒短車輛出入。原則上倒短車輛嚴禁出廠區進入社會道路(特殊情況除外)。原則上新煤場只倒運至汽車卸煤溝、#7煤場只倒運至甲鬥輪、乙北貨場只倒至乙鬥輪貨場。

第十四條  原則上倒短車輛必須車車過重衡,回空皮(乙北倒乙鬥輪未過重衡時必須由紀檢監察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參與監督)。計量人員過衡時,必須核實倒運所用時間,若發現時間較長可疑,必須向管理人員立即彙報,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倒短結束,倒短方管理人員必須把車全部集中在煤場汽車溝旁,通知管理員進行檢查核實,起鬥檢查車廂,車內無餘煤後,方可駛離煤場。

第十六條 倒短過程中,燃料管理部管理人員對倒短現場及運輸路線進行巡視,相關出入道口採用視頻監控,確保倒短過程處於安全、在控狀態。

第十七條 倒短過程中,車輛行駛速度必須嚴格按照公司廠區規定的限速要求行駛。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煤場管理員、燃料管理部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制度的部門和人員,按公司《績效管理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辦法由公司燃料管理部制訂、修改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審議通過,自**簽發之日起施行。原《燃煤儲存及倒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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