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史志年鑑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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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網湖南省電力有限公司史志年鑑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公司史志年鑑工作,全面、客觀、系統地編纂年鑑,展示公司各部門、各單位年度工作業績與企業風采,為公司黨政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為社會各界人士瞭解湖南電力提供翔實資料,為湖南省電力行業發展起到借鑑和推動作用。依據國家電網公司編纂出版發行年鑑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系統內年鑑的資料徵集、組織編纂、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年鑑,是指系統記述反映公司在改革發展、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和隊伍建設等方面情況的年度資料性文獻。
第四條承擔年鑑編撰任務的單位和部門應明確分管領導、明確工作人員,保障工作條件,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完成企業年鑑初稿編纂或資料報送任務,並對初稿質量及報送資料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承擔年鑑編撰任務的單位和部門負責主管本區域、本專業的年鑑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司史志年鑑工作規定;
(二)組織、督導編撰史志年鑑工作;
(三)審查、驗收、報送史志年鑑稿件;
(四)完成公司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 編撰年鑑應充分體現史實性、權威性、全面性、實用性。文稿內容應做到尊重歷史,觀點正確,突出時期特徵和企業特點,站在公司層面和高度,真實、系統等記載公司各方面工作進程,客觀記述公司發展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年鑑編寫人員應熟悉本單位或本行業事業的情況,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有責任心和存史意識,並參加年鑑業務培訓,掌握年鑑業務知識。年鑑編寫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若有變動,應及時將人員名單抄送本級人民政府地方誌工作機構。
第八條編撰史志年鑑應遵循以下質量標準:
(一)充分體現史實性、權威性、全面性、實用性。文稿內容應做到尊重歷史,觀點正確,突出時期特徵和企業特點,站在公司層面和高度,真實、系統等記載公司各方面工作進程,客觀記述公司發展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二)史料翔實,準確清晰。要發揮“鑑”的功能,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全面反映公司工作。做到“齊、清、定”,“齊”指文稿正文及必要的附件、圖標、圖片等齊全無缺;“清”指文稿清楚明瞭,準確無誤;“定”指文稿為組稿單位審定稿,沒有存疑或未定內容。
(三)文稿簡練,層次分明。力求突出重點,寫出特點,注重實用。要開門見山,不穿靴戴帽。要用説明或記述文體, 不用議論或抒情文體,也不使用總結報告、新聞報道等寫法。力求文字簡練,層次分明,用詞準確,使用規範現代漢語,不用自造的簡略語,用直接陳述的書面語言將信息傳遞讀者,避免議論、空話和套話。
第九條 史志年鑑編纂出版應加強質量管理,實行分級審查制度。供稿單位、部門負責初審,通過初審的年鑑稿經供稿單位負責人審定簽字後,報送公司企協;由企協組織專家複審,編纂委員會負責終審。
第十條 文稿保密審查實行分級負責制,各單位、部門組稿時一定要注意保密問題,不應公開的數據、沒有形成定論的觀點、涉及公司利潤數據和績效考核結果等企業祕密的內容,都不應寫入年鑑。
第十一條未按程序報審的年鑑不得公開出版或以內部資料名義印刷。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企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無故拖延、拒絕提供年鑑資料或拒不承擔編寫任務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編纂出版以縣級以上供電企業冠名的志書、年鑑及相關地情文獻的;
(三)年鑑資料所有人或持有人故意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將年鑑編纂過程中搜集的資料和形成的稿件據為己有或作為個人著作擅自發表的;
(五)擅自出讓、出租、轉借年鑑資料,造成損毀或遺失,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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