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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崗位責任制

特種設備崗位責任制

本項目在項目經理的領導下設置設備部及安全部負責本項目的特種設備管理工作,項目部及工區兩級對特種設備交叉管理,工區設專職安全員進行直接管理;項目部及工區兩級分別設置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對特種設備實施管理。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類人員的特種設備崗位責任制如下:

特種設備崗位責任制

(1)經理崗位職責

項目經理為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設立本項目特種設備安全的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資金的投入,籤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各項制度,並監督各級管理人員責任落實

(2)項目部安全總監(或安全部長)崗位職責

在項目經理領導下執行國家和屬地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範及有關標準,並按要求進行檢查。

定期組織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和應急演練

負責本項目事故、突發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報告。

(3)項目部設備部長崗位職責

掌握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知識,指導分部相關管理人員工作。

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並檢查執行情況。

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準;

定期、不定期檢查特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具體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上報等工作。

明確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使用、維保、檢驗等)的各個環節及責任人員,考核及管理。

具體負責應急預案的演練;具體負責突發事件或事故的響應、處理、調查和報告等。

(4)工區設備負責人崗位職責

落實上級及本分部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具體組織制定、修改、落實本部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

傳達、貫徹上級及安全管理部門的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規、標準;

負責本工區特種設備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明確本工區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維保、檢驗的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員,並協助安全部門做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及管理。

做好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以及安全附件、儀器儀表的檢測、校驗工作;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並配合檢驗機構做好檢驗工作。檢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具體檢查設備保養情況,制定保養計劃,督促維修等。

嚴格執行項目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本項目使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齊全完好。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註冊登記證、安拆方案、年度檢驗報告、日常運行記錄、故障排除及維修保養記錄等。

(5)工區安全員職責

工區安全員負責本保包安全責任區的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工作。

檢查設備管理人員留下的檢查記錄,檢查設備安全狀況。

糾正設備工作過程的違章,對設備工作區周邊防護。

組織操作手學習安全知識。

(6)工區現場副工區長職責

負責本保包安全責任區的特種設備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工作。對現場正在施工的項目組織安全檢查工作,督促現場安全員進行安全防護,對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落實整改。

參與組織應急預案實施,控制安全風險擴大。

(7)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崗位職責

嚴格執行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持證上崗,嚴格按照特種設備操作規程操作有關設備,不違章作業,做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按時巡迴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特種設備的運行中的異常情況,出現緊急異常情況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應急預案,報告領導。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技術培訓,提高水平,確保特種設備安全。

按照單位安排,認真參加應急演練,做好應急反應等工作。

    二、操作人員守則                   

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該工程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才能上崗。

新機使用前必須詳細閲讀該機的出廠説明書,熟悉其構造及工作原理,操作時應嚴格按説明書規定。

新機或大修機應執行走合期規定。

作業前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檢查,嚴禁機械帶病工作。

作業時精神集中,嚴格遵守安全規程。

作業後應做好清潔及保養工作,發現故障應及時報修。

作業人員應堅持原則,任何人不得強迫作業人員違章操作。

作業人員應負責填寫好機械台班記錄及機械事故報告。

作業人員應負責保管好所有與本機有關的技術資料。

作業人員上班時,應遵守紀律,在職在崗,不能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做到盡職盡責。

三、安全操作規程

本項目使用特種設備主要為塔吊、龍門吊、吊車。主要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如下:

1、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1)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築邊坡和排水設施,並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重型塔為12-16 t/㎡。

(3)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4)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繫好安全帶,離熟悉並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迴轉臂杆和其他作業。

(6)塔吊安裝後,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關於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並應設立避雷裝置。

(8)每道附着裝置的撐杆佈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牆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制撐杆應有設計計算書。

(9)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於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築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佈等情況進行全面瞭解。

(12)在進行塔吊迴轉、變幅、行走和吊鈎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範圍不行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於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採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繫辦法進行指揮。

(15)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鈎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制的10%。

(18)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採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並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並採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築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鬆動後方可起吊。

(20)起吊重物時應綁紮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紮牢固後,方可起吊。標有綁紮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紮。綁紮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於300°。

(21)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後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

(22)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紮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起吊。對於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迴轉動作要平穩,當迴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塔吊吊鈎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後,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並鬆開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臂應置於非工作狀態,吊鈎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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