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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力發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風力發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 總則

風力發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條 為完善中節能風力發電(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公司)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以制度的形式明確規定所有組織和人員、所有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所有區域和設備設施的安全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及風電公司安全生產有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河南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並使安全生產責任制覆蓋本單位所有時間段內所有組織和人員、所有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所有區域和設備設施。

(二)一崗雙責原則。落實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各自承擔工作的安全管理責任負責,在計劃、佈置、檢查、考核和總結生產經營工作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生產工作。

(三)責權利統一原則。應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權力與責任對等,根據所承擔的責任大小授予相應權力,建立健全相應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

(四)能力到位原則。應將安全能力作為崗位能力要求的一部分,並以文件的形式予以確定。

(五)互助原則。各單位和員工有責任在發現其它單位、其他員工存在任何安全隱患時及時指出,並歡迎來自外部的安全乾預,形成“人人相互關注安全”的安全文化。

第三條 河南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包括主管責任和屬地責任兩部分內容。

(一)主管責任。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執行誰負責”和“管工作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河南公司各級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所有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各分管領導是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向正職負責。職能部門領導對負責領域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每名員工都要對所承擔工作(任務、活動)的安全生產負責。避免多頭管理和管理脱節,做到“事事”、“人人”安全責任到位。

(二)屬地責任。

按照“我的區域我負責”的原則,河南公司各級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所有空間區域進行屬地劃分,將所轄區域的管理落實到具體的責任人,做到所有區域(含綠地、閒置地)、設備設施、工具、屬地內人員(包括屬地員工、相關方員工和訪客等屬地內所有人員)和工作過程在所有時刻都有負責人管理,做到“處處”、“時時”安全責任到位。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河南公司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河南公司各部門、各基層生產建設單位(含風電場、項目公司、項目組等,以下簡稱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到位標準,對本單位各級主管責任和屬地責任予以明確,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相互協調。

河南公司各單位應將承包商(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工程建設、安裝、加工、檢修、檢驗、測試、運輸、保管、倉儲等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督促承包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第六條 涉及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的單位,應依據本制度書面明確所涉及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及到位標準。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制定和修訂的過程中應與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充分溝通,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合理。

(二)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或修訂後,應以正式文件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使其及時瞭解安全生產職責和到位標準。

第八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評審

(一)河南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定期評審,安全生產責任制所依據的內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即時予以更新。

(二)河南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年至少評審並更新一次。

第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

河南公司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安全責任制到位標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瞭解和掌握各層責任制落實與執行情況。河南公司各單位應進行安全生產總結和開展評比活動。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溝通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逐級溝通,確保各級、各崗位人員,特別是河南公司各單位第一經營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熟悉並充分理解自己的職責。

(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部門或下屬單位負責人新任職時或安全生產責任制變更時,需“一對一”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溝通與説明。

(二)部門負責人在本部門員工入職或安全生產責任制變更時,需“一對一”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溝通與説明。

(三)場(班組)長在本場(班組)員工入職或安全生產責任制變更時,需“一對一”進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溝通與説明。

(四)綜合管理部應協助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培訓,將安全生產責任制納入員工崗位培訓內容。

(五)各單位負責人、各類員工應熟悉、理解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到位評估

(一)每年年底前,各單位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安全生產責任到位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各單位各類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到位評估情況納入河南公司綜合管理部組織的績效管理。涉及承包商的單位對承包商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二)安全生產部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到位情況納入日常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在河南公司安全生產例會進行通報。

(三)每年12月底前,各單位組織對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及到位標準的全面性、合理性與可操作性進行分析,對發現的問題應納入糾正與預防系統。

(四)各單位將各自發現的問題彙總後上報河南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十二條 河南公司是全系統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側重於定目標、出思路、謀全局,抓重點、抓大事、抓典型,及時研究解決影響和制約安全生產全局的主要矛盾和重大問題,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按照“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管理、分類指導、全員參與”的原則,逐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河南公司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健全通遼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管理標準和規範,重點推進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 河南公司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安委會應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安委會主任。安委會是河南公司安全生產的領導和決策機構,職責如下

(一)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規定,安排部署、指導協調河南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制定河南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考核標準,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三)制定河南公司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研究決策年度安全目標、安全計劃等重大事項。

(四)督促、檢查河南公司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監督各單位重大隱患的整改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完善。

(五)對河南公司範圍內發生的各類事故及時組織搶險救災,並如實向上級報告,並對較大以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六)落實河南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確保機構設置合理,人員配備到位。

(七)對河南公司擬併購的企業,開展安全生產盡職調查。

(八)負責河南公司各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十四條 河南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是河南公司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河南公司安全生產部,其職責見第五章安全生產部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章 職責

第十五條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是河南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其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河南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落實河南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編制和實施中長期安全發展規劃,並將安全生產規劃納入公司總體戰略規劃中,編制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經河南公司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督促、檢查河南公司經營班子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落實河南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對河南公司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工作和業績組織考核監督。在選聘幹部時,把安全生產意識和管理水平作為重要條件之一。

(四)根據河南公司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範圍、管理跨度等,研究決定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配備。督促、檢查分管副職做好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建立健全和完善河南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獎懲辦法,帶頭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帶頭參加安全生產活動,帶頭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展現安全生產領導力。

(六)保證河南公司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七)組織制定、實施河南公司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並督促、檢查和指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的落實。

(八)主持河南公司安委會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九)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對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對公司較大以下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調查、分析和處理。

第十六條 董事長對河南公司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其職責為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

(二)參與研究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問題。

(三)掌握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思想動態,糾正影響安全生產的不良傾向。

(四)動員和組織黨員、團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活動,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五)領導河南公司黨支部、工會、團委開展各類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並檢查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情況。

(六)帶頭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帶頭參加安全生產活動,帶頭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展現安全生產領導力。

(七)指導制定河南公司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並督促執行。

第十七條 分管安全生產的河南公司領導負責協助總經理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其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程、標準和上級有關規定。

(二)組織制訂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工作重點,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充分發揮安全監督體系的作用,完善安全監督手段,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彙報,支持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職責和行使職權。

(五)組織召開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經驗、佈置安全生產工作。

(六)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公司有關單位參加的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佈置有關單位共同完成重點安全工作,檢查和部署公司系統安全生產重點工作。

(七)組織公司系統內安全大檢查,深入基層企業,瞭解安全生產和各項規程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或傾向性問題,並督促整改落實。

(八)按照有關事故調查的規定,參加或主持公司較大以下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性質嚴重或典型的事故,及時掌握事故情況,提出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九)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審批上報事故報告。

(十)組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

(十一)探索研究國內外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

(十二)帶頭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帶頭參加安全生產活動,帶頭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展現安全生產領導力。

第十八條 紀檢書記安全生產職責

(一)督查公司各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

(二)參與調查處理黨員幹部因工作失職造成的各類安全事故。

(三)發揮紀檢監察機構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監督作用,為安全生產服務。

(四)帶頭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帶頭參加安全生產活動,帶頭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展現安全生產領導力。

第十九條 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國家及上級工會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衞生的方針、政策,充分發揮羣眾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作用。

(二)組織開展羣眾性安全活動。

(三)參與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制定,並提出保護員工的建議和意見。

(四)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工傷鑑定。

(五)監督事故單位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六)關心員工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員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條分管其它工作的公司領導、總經理助理是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並帶頭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帶頭參加安全生產活動,帶頭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展現安全生產領導力。

第五章 河南公司各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 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職責通則

(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

(二)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管理責任,在職責範圍內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主管和屬地安全生產責任制,對本部門人員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承擔直接責任,並對本部門來訪人員的辦公室安全負責。

(四)由安全環保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各部門根據職能進行配合。

(五)定期向分管領導彙報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和工作建議。

第二十二條綜合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傳達國家和上級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指示和有關文件。

(二)負責組織公司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戰略,將安全生產納入公司發展規劃,參與制訂安全生產的方針、目標、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配合安全生產部修訂完善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彙總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和績效評估。

(四)協助安排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五)負責公司辦公區域內辦公室安全、交通安全、電氣安全及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相關工作。

(六)負責公司總應急管理和總應急值班,協助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參與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響應,參與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並依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按照相關程序落實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八)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新聞發佈制度和媒體應對工作機制,及時、主動、準確、客觀地向新聞媒體公佈事故有關情況,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對外宣傳工作。

(九)負責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和服務。

(十)掌握公司成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能力,並作為幹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條件。

(十一)配合安全生產部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十二)提供公司安全生產培訓實施和支持工作。

(十三)落實公司從業人員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合同條款簽訂工作。

(十四)負責本企業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及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財務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負責緊急情況下籌措應急救援所需要的專項資金,並對應急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

(二)根據綜合管理部統一口徑和安排,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做好對金融機構的説明工作。

(三)保證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保健津貼和防暑降温及其它安全費用及時到位,並監督有關費用支出的管理與控制。

(四)負責安全生產抵押金、安全生產內部罰款等的涉及安全生產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部是河南公司安全生產的綜合業務部門,負責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其安全生產職責為

(一)負責組織落實貫徹執行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要求,在安委會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公司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監管體系和制度建設。

(三)負責組織制定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組織編制設備檢修的安全措施,並組織檢查和實施。

(四)負責會同綜合管理部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五)負責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改進目標,計劃和預算,並提交公司安委會。

(六)負責對公司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評價,評估各單位的安全績效,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並跟蹤建議的執行情況。

(七)負責統計分析安全生產數據,根據需要向公司安委會提供建議和支持,並對公司內各單位提供專業的安全諮詢和技術支持。

(八)負責應急保障系統的建立和完善,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工作。負責牽頭公司的生產安全、自然災害和公共衞生等應急管理相關工作。統一協調應急保障、救援工作、信息傳遞、應急物資調配等工作。

(九)組織開展本公司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價工作,制定控制措施,並監督安全控制落實到位。

(十)檢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十一)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十二)負責牽頭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檢查事故處理結果的落實,統計分析公司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安全事故。

(十三)負責督促各單位落實承包商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完善河南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四)參與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及在運行的生產設施、裝置、裝備的安全評價;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有關安全的設計方案審查。

(十五)負責審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投產運行方案及生產準備組織中的安全措施。

(十六)負責生產運行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協調工作,及時傳遞重要安全生產信息。

(十七)負責組織防洪、防汛、防凍保温、抗震減災等生產安全工作。

(十八)負責組織編制設備大型維修、更新改造計劃、技術改造方案涉及的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五條 工程管理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負責監督國家、行業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工程項目的執行,嚴格落實基建項目安全監管主體責任,督促、協調解決基建項目工程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

(二)負責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在系統內執行。組織安全日常檢查及專項安全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及時瞭解掌握工程建設項目中的重大隱患,督促、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對工程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組織專業分析,督促施工企業制定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三同時”實施工作和防震減災工作。

(五)負責組織施工安全合同的簽訂及實施,督察施工作業單位落實安全費用投入工作。

(六)組織部門內建設項目安全工作會議。

(七)收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公司領導彙報,並及時派人到達現場。參加公司工程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分析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黨羣工作部門(工會、團委)安全生產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工會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維護員工在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方面的合法權益。

(二)掌握幹部員工安全生產思想動態,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維護公司和諧穩定。

(三)宣傳推廣安全生產先進典型。

(四)組織團員、青年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五)做好工傷、職業病和女工權益保障、監督工作。實施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關心員工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並就勞動場所和工作環境提出改善意見。

(六)按規定權限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事故善後相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項目開發部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

(二)負責收集地方政府所發佈的安全生產相關的法規、地方標準及政府文件,並做到信息共享。

(三)項目前期開發階段,負責從辦理項目各項支持性文件直至項目實現核准過程中的一切安全環保相關事宜。

(四)負責開展本部門工作區域的安全自檢自查及隱患整改工作。

(五)嚴格監督執行項目開發過程中已籤合同中的各項安全條款,發現問題隱患做到及時上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其他部門、單位安全生產職責

(一)認真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二)在各自分管的業務範圍內認真負責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章 基層生產建設經營單位職責

第二十九條 基層生產建設經營單位(各風電場)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直接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日常工作,直接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並承擔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要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強化現場管理,強化安全基礎,強化安全教育,強化執行落實,保證實現全員全過程安全生產。

第三十條 風電場安全生產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項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完善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保證制度的執行力度。

(三)根據公司年度安全目標,組織編制風場年度安全工作計劃,確定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制定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動態考核機制,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及技術能力。

(五)建立設備檢修、維護質量控制體系,做好設備維修、維護的質量控制,保證設備的健康運行。

(六)負責風電場所屬車輛及人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立管轄設備的設備台帳,建立完善的設備檔案。

(八)負責風電場內安全工器具和消防設施的定期檢測及校驗。

(九)嚴格執行調度命令,嚴守調度紀律,牢固樹立“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的思想意識,確保安全生產。

(十)認真開展事故預想和反事故演習,按照應急預案定期進行演練,並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立即組織救援、搶險和生產恢復工作。

(十一)積極採用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淘汰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和設備。

(十二)組織改善現場勞動環境和衞生條件,對影響職工健康的安全隱患,進行徹底整改。

(十三)組織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四)加強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駐場服務單位和外協第三方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風電場和外來工作人員共同管理工作現場安全工作的原則,保證外來工作人員具有相應的安全資質並履行合同所規定的安全職責,監督安全“三同時”的落實。

(十六)及時、如實向上一級單位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事故處理原則,做好事故防範工作,避免事故頻繁或重複發生。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各基層生產建設經營單位屬地管理安全責任落實的要求:

(一)建立職責分工表和屬地劃分圖。將屬地管理責任清晰地分配到班組或個人,明確每一個區域、每一個設備(設施)的責任人,並掛牌標識。

(二)將分配的屬地管理責任落實到崗位工作描述中。

(三)根據職責分工表和崗位工作描述建立崗位技能與培訓需求矩陣。

(四)根據崗位技能矩陣制定員工培訓計劃。

(五)制定可量化的考核指標。

(六)制定屬地內技術和人員變更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屬地責任人的安全責任

(一)清楚屬地以及屬地周邊環境情況。

(二)保持屬地區域整潔。

(三)掌握危害識別基本方法,對屬地進行危害識別,明確屬地內風險點源。

(四)清楚本崗位的操作規程。

(五)落實檢查制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直接主管或相關部門。

(六)對外來人員進行身份確認,負責屬地區域內人員(工作人員、承包商、來訪者)的安全。

(七)對工作人員、來訪者進入屬地進行安全告知,確保進入屬地人員瞭解屬地區域內的危害因素和安全規定。對進入屬地的施工作業,確認其作業人員是否具有準入許可、作業許可以及作業相應的資質,並對施工作業實施全過程進行監護,確保屬地內各種作業符合相應的安全管理要求。

(八)對屬地內的隱患、事故、事件及時上報並主動進行調查整改。

第三十三條 屬地管理權限

(一)屬地員工上級主管應對屬地內員工進行崗位技能培訓並對其進行業績考核。

(二)所有進入屬地的作業必須得到屬地主管的同意方可實施。

(三)有權糾正與制止進入屬地內任何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四)有權驅逐不執行屬地安全管理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屬地管理要求

(一)屬地員工應清楚各自的崗位職責以及崗位安全職責。

(二)屬地員工或主管私自允許非本區域員工或其他人員進入屬地且造成屬地設備、設施損壞或造成人身或財產的危害,屬地當班員工及主管負主要責任。

(三)屬地當班員工對允許進入屬地的人員沒有進行安全注意事項等告知和相關培訓,致使進入屬地的人員因非故意原因造成屬地設備、設施損壞或造成人身或財產的危害,屬地當班員工負主要責任。

(四)因屬地當班員工對進入區域內的人員監管不力,使得工作人員造成設備、設施損壞或人身、財產的危害,屬地當班員工負連帶責任。

(五)對於屬地內違反安全規定勸而不聽,阻而不止的人員,須立即向上一級直接主管反映,所造成的後果由違章者及其所在單位負責。

(六)由於屬地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屬地內建築、設備、設施損壞或人員受到傷害,屬地當班員工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置,儘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並要主動從內部查找和分析原因,為事故原因分析提供詳細的事實。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對應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 屬地責任交接

(一)當屬地主管外出時,其工作由屬地主管上級直接主管指派人員進行職務代理並履行屬地主管職責。

(二)輪班交接或崗位交接後,屬地職責同時移交。

第七章 基層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要求

第三十六條 班組長(值長)是本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對所管轄區域及設備的安全運行負責。

(二)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控制異常情況和未遂事件的安全目標,應用風險評估和預控等方法,及時發現問題和異常,採取合理安全措施。

(三)組織實行標準化作業,對生產現場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四)貫徹執行安全規程規定和標準要求,及時對現場規程提出修改建議,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組織學習事故通報,吸取教訓,採取措施,防止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五)主持召開好班前、班後會和每月不少於兩次的班組安全活動,督促做好安全活動記錄並部署後續工作。

(六)督促工作負責人做好每項工作任務(操作、檢修、施工、試驗等)事先的技術措施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並做好記錄。

(七)對本班組全體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協助做好崗位安全技術培訓,做好新入場員工、變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積極組織班組人員參加各類培訓,做到人人具備事故處置能力。

(八)組織開展和參加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月”和專項安全檢查活動,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措施和要求。

(九)定期組織本班組對工作場所的工作環境、安全設施、設備工器具的安全狀況,對發現的隱患做到及時登記、上報和處理。對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監督檢查。

(十)支持班組安全員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本班組發生的事故(含未遂事件)、異常情況、違章情況等,及時登記上報,並組織分析原因,總結教訓,落實改進措施。

第三十七條班組兼職安全員負責協助班組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其職責為

(一)監督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對從業人員所管轄區域及設備的安全運行進行評價。

(二)協助制定並組織實施控制異常情況和未遂事件的安全目標,應用風險評估和預控等方法,及時發現問題和異常,採取合理安全措施。

(三)監督從業人員實行標準化作業,保證生產現場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可靠性、完整性。

(四)貫徹執行安全規程規定和標準要求,及時對現場規程提出修改建議,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組織學習事故通報,吸取教訓,採取措施,防止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五)主持召開每月不少於兩次的班組安全活動,督促做好安全活動記錄並監督執行後續工作。

(六)做好每項工作任務(操作、檢修、施工、試驗等)事先的技術措施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工作,並做好記錄。

(七)協助班組長對本班組全體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做好崗位安全技術培訓,做好新入場員工、變換工種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積極組織班組人員參加各類培訓,做到人人具備事故處置能力。

(八)協助班組長組織開展和參加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月”和專項安全檢查活動,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措施和要求。

(九)定期對工作場所的工作環境、安全設施、設備工器具的安全狀況,對發現的隱患做到及時登記、上報和處理。對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監督檢查。

(十)對本班組發生的事故(含未遂事件)、異常情況、違章情況等,及時登記上報,並協助班組長分析原因,總結教訓,落實改進措施。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學習領會並嚴格遵守企業和行業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熟悉各類安全標識和危險點。

(二)接受各類安全技能培訓,熟悉本崗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現場緊急逃生和自救、互救常識。新進員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證明(書)。

(三)有權拒絕違章作業及強令冒險作業的指令,有權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採取必要應急措施和動作後緊急避險逃生,有責任對他人違章作業加以勸阻和制止。

(四)有責任立即報告所有潛在風險或緊急情況,並根據相關程序採取應急措施。發生事故,在及時處置的同時,應如實向上級報告,並保護現場,做好詳細記錄。

(五)保持作業環境整潔,會正確使用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確保各類安全設施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做好安全文明生產。

(六)有權越級舉報本單位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隱患。

(七)嚴格遵守《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禁令》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本單位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八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三十九條 河南公司應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列為對單位安全生產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一般按年度進行,按下列層次分級實施

(一)河南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由河南公司安全生產部會同綜合管理部等部門進行,並作為公司各部門和全員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主要負責人對同級副職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三)副職對各自分管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四)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各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六)河南公司對承包商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結果應與相關人員的收入、獎懲、評比、職務升降等掛鈎。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覆蓋不到位的,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相應安全生產主要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由於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責任不落實而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上限或提高一級追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應按照河南公司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覆蓋本單位所有員工和崗位、所有區域和設備、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細則,報河南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由河南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管理制度》中“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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