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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聯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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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聯章程
第一篇:巴州工商聯金色時代廣場商會章程第二篇:南寧市工商聯(總商會)欽州商會章程(草案)1 (1)第三篇:叢台區工商聯光明農貿市場商會章程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巴州工商聯金色時代廣場商會章程

巴州工商聯金色時代廣場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巴州工商聯金色時代廣場商會是巴州工商聯的下屬的金色時代廣場商業會員組織。

第二條 本商會遵照《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和商業行業的有關法規開展活動,接受巴州工商聯的領導,履行自主決策、自理會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籌經費的職責。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團結巴州商業市場的同仁,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願望,推崇重信用、講規則、共發展的精神理念,為規範和發展金色時代廣場,振興巴州商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引導教育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做到愛國、敬業、守法、誠信,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二)、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團結全州商業行業同仁,謀求共同繁榮。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加強聯誼,廣交朋友,增進會員間的友誼與合作。

(五)、對商業行業現狀進行調研分析,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共謀商業發展大計。

(六)、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困難、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 1

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節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增進與區內外、海外同行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相互的經驗、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本會和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九)、承辦政府或巴州工商聯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由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一)、企業會員包括以商業經營為主的企業單位,本會企業會員應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商德商風好,誠信經商、講信譽、重信義的企業。

(二)、團體會員包括商業行業中的社會團體和研究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企業的經營者和投資者,具有代表性的個體工商户,行業專業人員以及與本會有聯繫的社會各界人士。

第六條 本會實行入會資格審查制度,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活動,自願交納會費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推薦,商會對申請者進行資質審查,符合條件並經會長會議審批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經常委會批准,可以聘請關心和支持商業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為本會會員或授予名譽職務。

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並同時允許會員參加其他行業組織。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商貿信息、簡報等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本會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並協助本會辦好本組織的商品交易、貿易洽談和其他本會委託的事項。

(三)、按時交納會費。

(四)、按時提供本會需要的各種資料。

第九條 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教育無效的或受到國家法律制裁的,經常委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或委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委員;

(二)、審議和批准執委會報告;

(三)、審議和批准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工作任務和重事項。

(六)、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和本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會的執行機構是執行委員會。執委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選舉和更換。執委每屆任期兩年,執行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五條 執行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並審查各項工作執行情況。

(四)、制定本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

(五)、其他需要執委決定的事項或本會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由執行委員會成員超過60%票數選舉產生、更換。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常務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人選必須報巴州工商聯批准,由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祕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通過後聘任,並報巴州工商聯備案。

第十八條 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祕書長在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經費的使用

(一)、為實現本會宗旨而召開的各種會議和舉辦的各項活動支出;

(二)、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召開的商貿洽談、信息交流及新聞發佈會等費用;

(三)、辦會及本會外事活動的費用;

(四)、其它正當支出。

第二十一條經費開支要建帳立冊和審批制度,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常務理事會的審查監督。經費收支情況每年須報巴州工商聯(商會)備案。

第五章 本會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二)、本會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撤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解散時,在解散前要依法成立清算組對本會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按合理比例清償債務或返還給各會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如與法律、法規有牴觸或按法律、法規要求未規定的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巴州工商聯(商會)批准後實施。

第二篇:南寧市工商聯(總商會)欽州商會章程(草案)1 (1)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各項議案。

3、選舉產生理事會,審議本會的經費收支情況。

4、選舉和罷免理事。

5、決定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請關注)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和領導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具體工作計劃安排。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5、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6、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依章程規定批准吸收、除名會員。

10、必要時根據需要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1、3、6、7、8、9、10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1、主要向會員大會負責。

2、對理事會確定的重大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

3、檢查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分類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的落實情況。

4、監督和檢查本會財務運行情況。

5、對本會的資產、社會捐贈、資助和會費收支等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組織協調能力。

3、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每屆為三年。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改選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副會長和各部門職責: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領導分管部門認真執行會長辦公會議精神,抓好日常各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名譽會長、顧問。名譽會長、顧問由會員大會決定產生,人數不限。

第三十二條名譽會長、顧問的職責是:協調關係、宏觀策劃和指導,為本會的壯大和可持續發展出謀劃策、運籌帷幄。

第三十三條未經本會批准或授權,本會成員外出的活動不代表本會,一律視為個人行為。

如對本會造成名譽損害,本會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章會費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收入。

2、有償服務收入。

3、捐贈收入。

4 、利息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會費的收取 ,為保證本會的生存和發展需要,本會需要收取一定會費。會費三年收取一次,會員900元,理事8000元,常務理事2萬元,副會長5萬元,常務副會長6萬元,會長10萬元。會員單位和會員自願超額交納會費或贊助的不設限,並張榜公佈。

第三十六條會費使用: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會費主要使用範圍:

1、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必要開支。

2、本會常設機構辦公場所的租金、水電費。

3、本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新酬。

4、本會常設機構辦公及相關費用。

5、編印信息資料所需要費用和訂購有關資料等開支。

6、本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差旅費。

7、本會常設機構的通訊費。

8、上繳上級主管單位的團體會費。

9、其它必要開支。

第三十七條 會費管理: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詳見《商會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1、本會銀行帳户設在南寧市工商聯(總商會),由工商聯(總商會)代管。

2、本會會費開支遵循由會長一支筆審批,日常開支由常設機構各部門列單報祕書長審核,會長審批。

3、本會設會計1名(由會長或副會長單位會計兼任),設出納1名,由常設機構工作人員兼任。會計和出納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4、本會會費收支必須確保公正、公開、公平,接受本會會員和理事會的監督。各項收

入和開支每季度由監事和副會長單位輪流派出的會計人員審計後以傳真的方式向會員公佈;每年由監事和副會長單位輪流派出的會計人員審計後以傳真的方式向會員公佈;每三年由監事和副會長單位輪流派出的會計人員審計後以書面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並審議。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叢台區工商聯光明農貿市場商會章程

叢台區工商聯光明農貿市場商會章程

發佈人:叢台區工商聯發佈時間:2014-5-28 9:42:0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市場行業行為,提高市場的知名度和競爭力,發揮農貿市場商會的作用,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經全體會員討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農貿市場商會是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農貿市場商會的自律性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提高市場自身的知名度和社會的認可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農貿市場商會接受叢台區工商聯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凡在光明農貿市場、等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的個體工商户,承認本會章程,經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享有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2、享有向商會提出維護合法權益的要求;

3、參加商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及研究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4、有權使用商會發行和發佈的市場信息和資料;

5、有權向商會法律顧問進行法律諮詢、要求出具法律意見及審查、修改合同和規章制度等;

6、對商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7、有退出商會的自由。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憲法和法律;

2、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3、遵守市場商會的規範和準則;

4、接受商會的指導、監督,完成商會委託的工作;

5、按商會規定向商會繳納會費;

6、履行商會規定的義務;

7、自覺維護商會職業榮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三章商會業務範圍

第八條:認真貫徹執行政府部門有關市場的規範和準則,幫助個體工商户拓寬經營範圍,轉變經營理念,走規模化發展道路,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九條:組織協調會員之間的合作關係,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制止市場內的不正當競爭,協調市場與政府管理部門的關係。

第十條:參加社會公益活動,興辦市場公益事業。

第十一條:組織會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會員市場競爭力。

第十二條:編輯發行會訊,傳達政策,介紹先進經驗,收集和發佈市場信息。

第四章商會職責

第十三條:商會履行下列職責

1、支持會員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2、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3、調解會員之間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4、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5、興辦市場福利事業;

6、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7、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市場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市場規範和準則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五章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商會半數以上會員提議可提前舉行;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修改商會章程,監督商會章程的實施;

2、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聽取和審議本會會長的工作報告;

4、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

5、審議通過商會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第六章執行機構

第十六條:商會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為祕書處,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組成,具體負責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商會的日常工作,祕書處為商會常設執行機構。

第十七條:商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商會設祕書長1名,由會長在副會長當中提名產生;商會外聘法律顧問1名,由會長提名產生。

第十八條:祕書處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會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祕書處會議;

2、負責檢查祕書處形成決議的實施情況;

3、聘任或解聘商會法律顧問,決定其報酬事項;

4、提名解聘祕書長職務。

第七章經費

第二十條:商會經費來源包括:

1、會費;

2、社會捐贈;

3、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會員必須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 第二十二條:會費應主要用於: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交流活動等;

2、商會法律顧問費;

3、商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4、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會員獎懲工作;

5、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6、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7、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八章終止程序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因故必須終止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1、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作出決議;

2、對本會現有財產、債權、債務依法進行清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本會終止決議,財務及債權債務清理等文件和資料,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送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商會。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商會執行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修改,必要時,由商會1/3以上會員提議,會員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二00四年九月日起實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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