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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股東流程具體有什麼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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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變更的手續介紹 篇一

企業名稱的變更登記

企業名稱的變更登記是企業變更登記的一種。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向其登記主管機關提出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填寫《企業申請變更登記註冊書》,並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報告(應説明企業申請使用變更名稱的理由);

(二)企業營業執照的複印件(應加蓋發照機關的鑑證章);

(三)企業的章程;

(四)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申請變更名稱應當報經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批准文件,並且企業的名稱變更申請應當在主管機關或審批機關批准後的30日內提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的,應提交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或按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變更名稱程序辦理,並提交相應的文件。

企業變更名稱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如名稱中使用“集團”、“股份”、“進出口”字詞的,應分別提交有關部門同意成立集團、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准文件。

辦理企業集團名稱登記或申請核心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詞時,除提交上述企業名稱變更材料外,還應提交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企業集團的批准文件、組建企業集團的申請報告、企業集團的章程及集團成員單位的名單。

企業申請變更的名稱,如超出了其登記主管機關的名稱登記管理權限,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按企業名稱核准權限劃分,報該變更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方可辦理名稱的變更登記註冊。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企業,其申請變更名稱屬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登記主管機關應在受理企業變更登記申請後,對企業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真實有效進行審查,同意企業變更名稱的,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時,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的材料後,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決定,並核發《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登記主管機關依據《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辦理該企業的名稱變更登記,同時填寫《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回執》,將回執和該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一併寄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如不寄回回執,該《企業名稱核准通知函》上的企業名稱將不予保護。

外商投資企業成為外商投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後,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加“集團”字詞的,應當被授權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稱的地方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的,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仍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權限範圍的,應由其登記機關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如其申請的變更名稱已不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權限範圍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變更,並將變更情況及結果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下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時,應自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註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其分支機構名稱的變更登記。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實踐中,由於企業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一部分,企業在遵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名稱的規範要求的前提下,有權選擇自己的名稱,人為地限制企業在一定的時間內不得更名,在某種意義上影響或限制了企業權利的行使,也沒有實際意見。鑑於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取消了此項規定。

企業名稱權的終結

企業名稱權是企業法人人身權的一種,它始於企業法人的成立,終於企業法人的消滅。因此,企業名稱沒有獨立的註銷登記程序,隨着企業註銷登記申請的核準和被吊銷決定的宣佈,企業的名稱權即隨着企業的終止而消滅。

對於一個具體的企業名稱來説,企業自獲准登記註冊之日起,即取得了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權。企業申請企業名稱變更即是放棄了對原企業名稱的使用權,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獲得核准後,企業即取得了新變更企業名稱的使用權,直至企業終止。

一個企業名稱的滅失,一般有如下兩種情況:一是企業由於各種原因,按企業章的規定終止企業的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二是由於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被其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吊銷營業執照。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稱並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如經核准註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應由其登記主管機關將該企業名稱和核準註銷日期或吊銷營業執照日期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繳税嗎 篇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淨資產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時,個人股東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取得的股本數額,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而公司持股無需繳納。

(1)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就股份制企業除註冊資本外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中個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應甄別繳納個人所得税。

1、以税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和法定公益金轉增股本即以盈餘公積轉增股本;

2、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

3、以股票溢價或自然人股東原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實際上是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個人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

雖然國家税務總局也明確税後利潤不分配、不投資且掛賬達1年的,從第2年起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税,但根據該等內容無法推導得出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就不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税的結論,進一步,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立法層面,均未出台任何關於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規。

實踐中,從證監會最近審核通過的上市公司反饋情況來看,證監會發審委對該問題關注頗多,絕大部分上市公司依法繳納或者接到反饋意見後再行補繳。

(2)雖然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未明確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就淨資產折股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税繳納問題,但由於:

1、折股的淨資產實質由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四部分組成的;

2、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公司股本總額增加,從實質上看仍存在向個人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個人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税內容。

實踐中,從證監會最近審核通過的上市公司反饋情況來看,絕大部分上市公司都依法扣繳了整體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階段所發生的個人所得税,小部分未繳、免徵或緩繳的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均向證監會出具了納税承諾函或事後補繳。

有限公司股東變更流程 篇三

公司股東變更流程: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2、工商局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工商管理局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髮《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股東變更的申請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資料和完成公司股東變更所需要的程序,我們的公司股東資格就發了變化。新的股東將取代原來的股東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公司股東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

企業提交名稱《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複印件;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准予變更的證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

6、新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企業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事業法人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社團法人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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