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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醫院消防設計説明書文本

口腔醫院消防設計説明書文本

一、工程設計依據:

口腔醫院消防設計説明書文本

(一).相關專業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

(二).各市政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的審批意見;

(三).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任務書及設計要求;

(四).省市有關消防技術規定

1.《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8

2.《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2018年版)

3、《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

4、《供配電設計規範》(GB50052-2009)

5、《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

6、《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

7、《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程》GB50974-2014

8、《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 50084-2017

9、《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40-2005

10、《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2003(2009年版)

1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2013

12、《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

13、《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

14、《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 50222-2017

15、《建築抗震支吊架通用技術條件》GB/T37267-2018

16、《建築防火封堵應用技術標準》GB/T 51410-2020

17、其它有關國家及地方的現行規程、規範及標準。

二、建設規模和設計範圍

本工程為****口腔醫院。本公司承擔該工程的消防建築、給排水、電氣、暖通圖紙設計。

三、改建或裝修設計的面積等指標

改建及裝修設計面積:1418.11平方米,

建築層數:位於建築一層

建築類別:多層公共建築

建築耐火等級: 二級

抗震設防烈度: 八度

結構形式:框架結構

設計使用年限:50年。

四、工程原已設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設備、消防產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等。

1、本工程位於建築一層。建築耐火等級為一級,建築結構形式為框架結構,建築結構的類別為一類。本工程總建築面積1418.11m2,本次設計範圍為一個防火分區。疏散距離及寬度經計算均符合防火規範的要求。

2、耐火構造:500x500鋼筋混凝土柱的耐火極限均達3.0小時以上,不燃燒體;鋼筋混凝土的板的耐火極限均達1.5小時以上,不燃燒體;其它各部分構件亦均能滿足我國要求。室內主要裝修材料按《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2017的要求選用,均選用A級B1級材料。

3、本工程設置兩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本工程設室內外消火栓,其中室外消火栓用水量40L/S,室內消火栓用水量25L/S。本工程消防水源為屋頂水箱和消防水池聯合供水。

5、建築兩個長邊設消防車道。

五、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和新結構的情況

六、 具有特殊火災危險性的消防設計和需要設計審批時解決或確定的問題

七、裝修專業。包括原工程用途、分類和耐火等級等概況以及本工程概況;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藝要求、功能分區、平面佈局以及對原工程改建情況;裝修各部位採用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除用文字説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達

本工程為多層公共建築,耐火等級一級。

本工程每層為一個防火單元,設置有兩個直通室外安全出口。

消防給水系統

1)、消防水源:室外市政給水管網保證:1市政給水廠應至少有兩條輸水乾管向市政給水管網輸水;2市政給水管應為環狀管道;3應至少有兩條不同的市政給水乾管上不少於兩條引入管向消防給水系統供水;進水保證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室內消火栓由屋頂消防水箱和區域內消防水池聯合供水。(消防水箱18m3放置於最高樓屋頂、消防水池詳見總平面圖)

2)、室外消火栓系統:室外消火栓設置於生活給水管道上,採用地上式消火栓,間距不大於120m,見管網設計。室外消火栓用水量40L/s,滿足火災延續時間2h。

3)、室內消火栓系統:室內消火栓用水量為30L/S,火災延續時間為2小時。水槍充實水柱採用10米,火災時保證建築內任何一點有兩股水柱同時到達。栓口布置距離樓板面為1.1米。

4)、固定滅火裝置

屬於A類火災,滅火器按嚴重級危險配置,每個滅火器的保護最大距離為15m,每個配點設2具磷酸銨鹽手提式滅火器,型號:MF/ABC5。配電室、電梯機房屬E類火災,滅火器按嚴重級危險配置MF/ABC5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鈎、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50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噴頭:按有吊頂設計,噴頭採用68攝氏度玻璃球噴頭下噴。

(2)按中危險級Ⅱ級設計,噴水強度8L/min·m2,作用面積160m2,滅火用水量26L/S。工作壓力0.60Mpa.濕式系統,濕式報警閥組設於車庫。

(3)噴頭安裝位置據實際裝修情況調整,但需經設計人員同意。

(4)每層水平幹管始端設水流指示器及信號閥,末端設試水閥,在最不利點設試驗裝置。

(5)火災時水流指示器向消防中心顯示着火區域位置,同時濕式報警閥處的壓力開關動作打開,自動啟動噴水系統。

電氣系統

本工程設置疏散指示照明,沿疏散走道設置,並在安全出口上方設置指示燈具,可持續供電時間大於30分鐘。系統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裝置和A型消防應急燈具等組成。系統符合GB17945-2010國標和GB51309國標, 並具備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出具3C強制性認證證書及檢驗報告。

本工程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控制室設置在本建築外部,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在各防火分區設區域火災顯示器,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與火災顯示器間採用總線制通訊,報警迴路採用總線制,可接受煙温感探測器、消火栓開關、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報警按鈕等的報警。

防排煙系統:

1、防煙系統

本工程不涉及樓梯間、前室等處正壓送風系統的裝修改造,採用原設計。

2、機械排煙/補風系統

1)本工程位於原建築物第3層局部;本工程共分為5個防煙分區,防煙分區1~4設置機械排煙,自然補風系統;防煙分區5利用外窗自然排煙。

本工程新增設、移動的排煙口接入原建築排煙系統;補風由商場設置的可開啟外窗,自然補入,自然補風量不小於排煙量的50%;本工程新增設、移動的排煙口接入原建築排煙系統;補風由商場設置的可開啟外窗,自然補入,自然補風量不小於排煙量的50%;

2)排煙口為板式百葉排煙口,排煙口自帶280°c防火閥及常閉電動排煙閥(電動/手動開啟),火災時由消控中心遠程啟動或現場手動開啟排煙閥。

3)排煙閥手動開啟裝置安裝高度:H+1.3m,具體位置結合裝修確定。

4)消防排煙風機設置於最高處,風機型號為:HTF-I-10,風量:40000m^3/h,全壓:690Pa,轉速:1450rpm,功率:11kw。排煙風機設置在排煙系統的最高處,並高於加壓送風機和補風機的進風口;排煙口與補風口之間垂直或水平距離滿足要求。

5)排煙風機設置在專用機房內,且風機兩側留有600mm以上的空間。

6)排煙管道下列部位應設置280°C排煙防火閥:

a)垂直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c)排煙風機入口處;

b)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d)穿越防火分區處;

7)機械排煙系統應採用管道排煙,且不應採用土建風道。排煙管道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且內壁應光滑。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於20m/s;當排煙管道內壁為非金屬時,管道設計風速不應大於15m/s;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8)排煙管道的設置和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a)排煙管道及其連接部件應能在280°C時連續30min保證其結構完整性;

b)豎向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獨立的管道井內,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h;

c)水平設置的排煙管道應設置在吊頂內,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h,,設置在室內時,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0;

d)設置在走道部位吊頂內的排煙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區的排煙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小於1.0h,但設備用房和汽車庫的排煙管道耐火極限可不低於0.50h。

9)排煙口的設置距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排煙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大於30m,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a)排煙口宜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

b)排煙口應設在儲煙倉內,但走道、室內空間淨高不大於3m的區域,其排煙口可設置在其淨空高度的1/2以上;當設置在側牆時,吊頂與其最近邊緣的距離不應大於0.5m;

c)對於需要設置機械排煙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小於50m^2,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設置在疏散走道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

d)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的排煙閥或排煙口,應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

e)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排煙口與附件安全出口的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1.5m;

f)排煙口的風速不大於10m/s;

g)排煙支管上應設有當煙氣温度超過280°C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10)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防火閥宜靠近防火分隔處設置;

b)防火閥安裝時,應在安裝位置設置方便維護的檢修口;

c)在防火閥兩側各2.0m範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採用不燃材料;

d)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的規定。

3、自然排煙系統

1)本工程防煙分區5利用可開啟外窗,自然通風排煙;

自然排煙窗宜採用開窗角度大於或等於70°的平開窗,且自然通風口淨面積符合下列規定:

本工程為建築室內淨高度不大於12m的場所,需要排煙的房間可開啟外窗面積不小於該房間面積的2%;本工程具有良好的自然對流條件,且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超過30m。

2)自然排煙口的設置符合下列要求:應設置在排煙區域的屋頂上或外牆上方;當設置在外牆上時,排煙口底部標高不低於室內淨高的1/2,並應方便開啟的裝置。

3)自然排煙開口有效面積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a)當採用開窗角度大於或等於70°的平開窗或旋開窗時,其有效面積可按其可開啟窗淨面積計算;

b)當採用開窗角度小於70°的平開窗時,其有效面積按其豎向投影面積計算;

c)當採用開窗角度小於70°的旋開窗時,其有效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d)當採用平推窗設置在頂部時,其有效面積按窗的1/2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大於窗淨面積;

e)當採用平推窗設置在側牆時,其有效面積按窗的1/4周長與平推距離乘積計算,且不大於窗淨面積;

f)當採用側拉窗時,其有效面積按開啟的最大窗口淨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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