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保證書 >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精選多篇)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精選多篇)

目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精選多篇)
第一篇: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第二篇: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第三篇:丈夫出軌後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第四篇: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第五篇:關於承諾函(保證書)的效力問題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14年5月登記結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14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後,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後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14年8月,李裘在酒後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並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餘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於,保證書是否屬於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鑑於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並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並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願意接受。

此外,本案並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於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並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並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於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並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

第二篇: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後,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於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於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係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在婚內保證書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規定了四種損害賠償情形,本文認為,對於夫妻雙方就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賭博、吸毒等),作出損害賠償約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系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銷情形,且不違法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才能生效。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來源 本站)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並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範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範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於這部分婚前財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於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三篇:丈夫出軌後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出軌後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説,常見的男方出軌後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後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於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第四篇:婚姻中保證書的效力

老公出軌被發現後所寫“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問題

【基本案情】

張某與林某結婚多年,家庭經濟條件優越。兩年前,林某發現丈夫張某經常夜不歸宿,經跟蹤調查發現丈夫張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尋機拍下丈夫幽會小三的照片,揚言要把這些照片貼到其公司去。丈夫張某於是百般道歉請求林某原諒,並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後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則就淨身出户,且女兒歸妻子林某撫養;張某每月繳納5000元保證金,如違反保證內容,保證金歸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無意看到丈夫手機中的曖昧短信,才發現丈夫在外包養小三,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證書告上法庭,要求丈夫淨身出户,並要爭奪女兒的撫養權。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的行為的違反了夫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但“保證書”是在林某威脅要將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張某才寫的,屬於受脅迫下作出的民事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故法院對“保證書”的法律效力不予認定。

但婚姻中一方自願寫的“保證書”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呢?

一般而言,“保證書”中關於解除婚姻關係和子女撫養的問題由法院根據法律認定,而雙方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原則上予以支持。

第五篇:關於承諾函(保證書)的效力問題

影響單方承諾保證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兩種:

第一, 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從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個合同的訂

立,都要由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儘管單方承諾保證函系一方當事人單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諾保證函中明確無誤地表達了類似“願意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當事人也表示了接受,那麼保證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已經具備。

第二, 第二,單方承諾保證函形式與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當事人在承諾書中所作出的承諾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認定擔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當事人承諾的是其“將在銀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為借款人提供保證責任,並簽訂保證合同”,因此,該承諾書儘管已具有明確的提供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但卻同時表明將另行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意味着該承諾書只是一份立約的要約,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證合同,據此法院認定該保證合同不成立。銀行在接受客户為落實保證責任而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證擔保合同的形式。根據《擔保法》第13條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保證合同的形式包括“保證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保證人在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等。第二,保證擔保合同的法定內容。根據《擔保法》第15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

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保證的方式;(四)保證擔保的範圍;(五)保證的期間;(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的規定,當事人單方出具的保證承諾函中除了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同時明確“本承諾函系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2條出具,具有擔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來商業銀行授信業務資料中包含的經常性法律文件之一,其是指發函人給債權人的一種書面陳述,表明發函人對債務人清償債務承擔道義上的義務,或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等。安慰函在國際經濟法中也稱“意願書”,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別為政府下屬機構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貸款方出具的表示願意幫助借款方還款的書面文件。有學者指出,意願書雖然在廣義上為國際融資信用擔保形式之一,但其最顯著的特徵是其條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只有道義上的約束力,即使明確規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於其條款彈性過大而不會產生實質性的權利義務。從我國法院判例實踐來説,大部分法院的意見是傾向於認定安慰函不能構成中國法律意義上的保證,不具有保證擔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銀行在審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時的傾向意見和觀點。

鑑於此,商業銀行在接受單方保證承諾函時,應注意該承諾函措辭不能含糊不清,而應明確表達擔保的意思,同時該承諾函應載明擔保合同所必須具備的內容要素。

案例啟示

日常信貸業務中,銀行常常會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內部制度或董事

長不在國內為由,拒絕按照銀行內部管理制度或流程辦理業務,如不願意和銀行簽訂保證合同而只願單方出具保證擔保函等等。對於這樣的情況,一方面我們應儘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銀行的常規做法操作。另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場思考問題,如確係客户合理要求,應在做到滿足客户需要的同時,避免風險。

推薦更多精彩內容:

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

房屋轉讓-法律效力

分居協議的法律效力

工程讓利的法律效力

辭職信的法律效力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baozhengshu/4q4gg.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