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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精選多篇)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精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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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精選多篇)
第一篇:丈夫出軌後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第二篇:備忘錄有法律效力嗎第三篇: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第四篇: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第五篇:假離婚具有法律效力嗎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丈夫出軌後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丈夫出軌後寫的 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説,常見的男方出軌後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後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證書的內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也未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於該丈夫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生效。

第二篇:備忘錄有法律效力嗎

備忘錄有法律效力嗎

備忘錄國際貿易理論含義

備忘錄,也是書面合同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在買賣雙方磋商過程中,多某些事項達成一定程度的理解與諒解及一致意見,將這種理解、諒解、一致意見以備忘錄的形式記錄下來,作為今後進一步磋商,達成最終協議的參考,並作為今後雙方交易與合作的依據。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備忘錄的法律效力

我公司與一家國際大公司的中國公司簽定了採購合同,按合同規定我公司預付了30%貨款,70%款到發貨(口頭約定是對方貨物報關後通知我公司付款)對方公司交貨期拖延了8周,根據合同約定要麼對方同意支付罰款要麼我們這邊解除合同。現在對方發來了一份備忘錄,讓我們先付70%貨款他們發貨,然後在一週內將賠償金支付給我公司。我想問的是這種加蓋對方公司公章的備忘錄有沒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對方不按約定的條款執行的話我公司能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嗎?

你們對於備忘錄的內容不提出異議,按其執行既具有對雙方的法律約束力,對方不履行,你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否則,無法律效力。

會議備忘錄:minutes 收信人:北方分公司所有職員

寫信人:k.l.j.

日期:19--年12月5日

內容:個人電腦

董事會急需我們北方分公司使用pc機後人信息反饋。我的報告需要了解:

1. 你的pc機的個人用途及其理由。如果你現在所做的工作從前是由別的職員做,請説明這麼做的理由。

2. 你用的是什麼軟件,請出程序名。

3. 你每天實際使用pc機的時間是多少。

4. 你的pc機同你的期望有何不符。

5. 你是否發現你的pc機有意想不到的用途,可供別的職員分享。

請在12月7日星期三下午5點鐘將這一信息直接傳真給我。

如果你有什麼問題,請和我的助手簡·西蒙茲聯繫,她將在12月6日星期二前去拜訪你。謝謝你的幫助。

to: all members of staff, northern branch

from: k.l.j.

date: 5 december 19--

subject: personal computers

the board urgently requires feedback on our experience with pcs in northernbranch.

i need to know, for my report:

1. what you personally use your pc for and your reasons for doing you are doing work that was formerly done by other staff, please justifythis.

2. what software you use. please name the programs.

3. how many hours per day you spend actually using it.

4. how your pc has not come up to your expectations.

5. what unanticipated uses you have found for your pc, that others maywant to share.

please fax this information directly to me by 5p.m. on wednesday 7 december.

if you have any queries, please contact my assistant, jane simmonds,

who will be visiting you on tuesday, 6 december. thank you for your help

第三篇: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寫保證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黃琳(女)與李裘自2014年5月登記結婚後,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時有矛盾,李裘往往動不動便對黃琳施以拳腳。經親朋好友多次勸解,李裘雖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過即忘,黃琳漸漸對李裘失去了信心。

2014年7月,李裘再一次對黃琳進行打罵後,見黃琳提出離婚,為挽回婚姻,李裘向黃琳寫下了一份保證書:“我保證今後不打黃琳。否則,如導致離婚,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黃琳一人所有。”

2014年8月,李裘在酒後又將黃琳打得頭破血流,黃琳遂憤然向法院起訴離婚。事情至此,李裘對離婚並無異議,但認為保證書是為了挽救婚姻才寫的,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將20餘萬元的財產全部給黃琳顯失公平。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該保證書是李裘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約定,它的產生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支持了黃琳“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點評]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的關鍵也正在於,保證書是否屬於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

首先,黃琳與李裘符合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屬的實質要件。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實質要件包括:(1)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締約雙方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願;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

很明顯,黃琳與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初雙方均無異議,也不違法,即完全與之吻合。

其次,保證書應視為夫妻對財產約定的書面形式。鑑於針對書面形式問題,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或強調怎樣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書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雙方的共同簽約行為,也可以是單方作出意思表示,為對方所接受。

同時,黃琳並沒有對李裘實施欺詐或脅迫等非法行為,並因此導致李裘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對李裘的單方表示,黃琳願意接受。

此外,本案並不存在顯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於李裘不斷實施暴力,黃琳提出離婚,並非是一種優勢。從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時的情形並不是非得出具保證書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問題,更何況系李裘自己出於維持婚姻而寫保證書,但黃琳並沒有要求李裘必須這樣做。

第四篇: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婚內保證書法律效力的淺析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發生矛盾後,有過錯的夫妻一方,為了和好,自己主動或者應無過錯方及其近親屬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該保證書內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雙方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子女撫養權歸屬及撫養費多少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等問題。在雙方協議離婚未果,進行訴訟離婚時,無過錯方往往以此為據,要求法院按照保證書上的內容進行判決。因此,如何認定婚內保證書的法律效力,對於公正處理離婚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的保證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的自由,也包括離婚的自由。對於離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分別就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作了專門規定。其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除了有離婚的合意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離婚證,雙方的夫妻關係才能正式解除。因此,即使夫妻雙方中的過錯方違背了婚內保證書上的允諾,但之後雙方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登記離婚未果,而是進行訴訟離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查明案件事實,判斷雙方是否達到法定離婚條件,判決是否准許離婚。

(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

雖然民法堅持意思自治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也允許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問題,自行協議解決,但是此時的“協議”由於已經進入到了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雙方協議的結果進行審查。如果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協議的結果,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許。例如,1993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因此,夫妻雙方在訴訟前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保證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為人民法院在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的一個參考因素。

(三)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

在婚內保證書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本質上是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做的損害賠償保證,即夫妻一方若違反保證,則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只規定了四種損害賠償情形,本文認為,對於夫妻雙方就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賭博、吸毒等),作出損害賠償約定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系保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可撤銷情形,且不違法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了直接以損害賠償的形式所做的保證外,還存在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兩者的區別表現在:第一,生效的條件不同。以離婚為條

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後,才能生效。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並不涉及離婚,更不以離婚為條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財產標的不同。夫妻之間對雙方的財產約定範圍,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而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的財產範圍只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應排除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只能視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對於這部分婚前財產,應當做夫妻財產約定來處理。按照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綜上,婚內保證書中關於婚姻關係是否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在訴訟離婚中,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關於財產如何分割處理的保證的法律效力,則要就是否屬於損害賠償,夫妻財產約定或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五篇:假離婚具有法律效力嗎

假離婚具有法律效力嗎?“假離婚”具有法律效力嗎?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基於某種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當利益,借離婚為名,從表象上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而離婚的行為。“假離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雙方為了福利分房、買房、職位升遷等原因;(請您繼續關注本站:)

(2)一方通過假離婚的方式,哄騙對方達到真離婚的目的;

(3)雙方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債務;

(4)其他不正當的目的。

“假離婚”一般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當事人為了達到“逼真”的效果採取訴訟離婚的手段。

“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後,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係,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於自願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願,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但是,對於借離婚而達到的非法目的,屬於民法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於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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