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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安全事故責任保證書(精選多篇)

煤礦企業安全事故責任保證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煤礦企業安全事故責任保證書

煤礦企業安全事故責任保證書(精選多篇)

對煤礦企業來説,安全是其經營管理環節中的重要一環,任何的生產活動都要在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近期發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我們:煤礦安全一刻都不能放鬆!

人類社會的一切經營活動都是以人為基礎進行的,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能夠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基於此,我保證:

在以後的工作中,以安全為第一前提,保證不“三違”,凡是按《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法》等一系列安全制度操作,從大處着眼,小處着手,防微杜漸。在材料管理崗位上,堅決保證杜絕未達到安全標準的材料下井,保證安全生產材料供給。

在工作期間,不私自脱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時,時刻緊繃安全弦,防患於未然,保證自己及身邊無事故發生。

為了我們的生命安全和家庭的幸福,為了xx煤礦的明天更加美好,讓我們攜手共築安全、共築未來、共築希望,相信在全體大劉人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的大壩會永遠矗立在大劉煤礦和我們心中。

第二篇:煤礦工人安全責任保證書

尊敬的各位領導:

本人xxx,在採一工區從事採煤工作,為響應我礦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本人現做出書面保證書,望領導予以監督

1、不違章作業;違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違章的結果。嫌麻煩,圖省心,省力氣,搶速度,終將釀大禍。養成遵章守紀的良好習慣。

2、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意識的提高就是安全事故的降低,加強安全意識、明確不安全隱患、熟知並落實安全操作規程是消除安全事故根本。

3、履行安全操作規程;堅決履行安全操作規程,絕不玩忽懈怠、絕不麻痺大意、堅決正確使用勞保用品與安全防護用品。

4、真正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不傷害自己。這"三不傷害"始終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基本內涵。

本人保證在井下作業過程中,服從領導安排,嚴格遵循煤礦《三大安全規程》,按照措施施工,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在工作期間按章作業,杜絕三違,時刻銘記“三不傷害”,確保個人與工友之間的人身安全。

保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煤礦企業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企業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現場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總經理(礦長)具體負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以下事故隱患承擔責任:

(一)安全生產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種人員不全。

(三)噸煤不低於10元安全資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設施中。

(四)違反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命令,強行組織生產。

(五)因故停電、停風,不撤離井下人員。

(六)超層越界開採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審核瓦斯報表或瓦斯超限時強行組織生產。

第三條生產副經理(礦長)對以下行為承擔責任:

(一)不按審批的採掘計劃作業,計劃外組織生產。

(二)施工或作業無質量標準或不進行質量考核。

(三)不經常研究和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

(四)當安全和生產發生矛盾時,沒有生產服從安全。

第四條安全副經理(副礦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一)工人未進行培訓上崗作業;特工種無證上崗作業。

(二)對安全措施、安全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和實施監督檢查不力。

(三)組織現場安全檢查不到位,監督事故隱患排查沒落實,對不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的作業場所沒有提出整改或停產整頓命令。

(四)對事故隱患的責任者不能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條機電副經理(副礦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一)沒有組織編制技術操作,安全用電等制度。

(二)設備選型、產品質量不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三)井下管線混亂、電氣設備失爆嚴重。

(四)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

第六條礦總工程師(技術礦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一)採掘工程圖失真,採掘不規範,作業規程雷同。

(二)礦井風量不足,通風設施不全,通風系統不合理,配風不合理,防塵、防火措施不到位。

(三)“一通三防”的重大問題不向礦長報告處理。

(四)不審核瓦斯報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產處理。

第七條生產技術科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一)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編制不切合實際。

(二)不能及時填繪採掘工程平面圖。

(三)對作業或施工質量考核檢查不嚴。

第八條通風科長(隊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一)通風設施質量差、跑漏風嚴重。

(二)局扇時開時停,局部通風管理差。

(三)不能掌握井下各區域風量、瓦斯量情況。

(四)“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實。

第九條機電隊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一)不瞭解井下各種機電設備運轉情況。

(二)不能及時組織處理井下防爆設備的失爆情況。

(三)掘進工作面兩個閉鎖失去作用。

(四)井下供電線路有“雞爪子”“羊尾巴”等情況。

第十條採掘隊長對下列行為承擔責任:

(一)不召開班前會就下井作業。

(二)不深入採掘面掌握安全動態。

(三)不落實作業規程、操作規程,超能力多頭組織生產。

(四)發現異常,不能撤離人員,擅自組織生產。

第十一條瓦斯員對下列行為負責:

(一)不有按照瓦斯檢查循環圖表檢查各地點的瓦斯,並填寫圖表和牌板。

(二)瓦斯檢查儀失真。

(三)有害氣體超限時,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領導彙報。

第十二條放炮員對下列行為負責:

(一)不能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二)不認真執行作業規程中有關放炮的要求。

(三)不認真執行火工品的領退制度。

第十三條檢身員對下列行為負責:

(一)井下有人員沒戴安全帽、沒攜帶礦燈、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喝酒後下井。

第十四條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一)各煤礦企業都要制定事故排查制度,各法人代表、總經理(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全面負責。

(二)由於技術管理、裝備設施可能導致的事故隱患,較易解決的由科室和隊組解決;有一定難度由礦解決;難度較大的由礦報縣局組織解決。難度大的組織專家解決。解決不了的,關閉礦井。

(三)礦上事故隱患排查情況每月向縣局彙報一次。

第十五條各縣(區、市)局要對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對第二條至第十三條人為的事故隱患給予嚴肅處理。

(一)法人代表總經理(礦長):對企業罰款 20萬元,取消企業礦長資格證。

(二)副礦長:勒令企業撤銷副礦長職務,罰款1-2萬元,不得任用。

(三)科、隊長:勒令企業免去職務,罰款0.5-1萬元,不得任用。

(四)特工種人員:勒令企業開除工作。

第四篇:煤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七台河寶泰隆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確保公司安全目標的順利實現,特制定《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望各單位嚴格遵守。

一、事故發生後,現場有關人員必須立即按程序通知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

二、接到事故報告後由公司領導、安檢科和業務科室組成,一人輕傷事故由吳忠德帶隊調查,重傷或多人輕傷事故由李巖帶隊調查,機電、運輸事故由李志剛帶隊調查處理。

三、接到事故彙報後,公司領導、安檢科和業務部門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對事故現場人員及事故當事人進行問詢,並做好調查筆錄,被問詢人簽字畫押。

四、事故報告必須遵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清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和防範措施。

第五篇:煤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為依據。

1、公司各級領導、各部門及各崗位操作人員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難給予100—500元罰款,必要時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別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

2、各種項目工程,採、掘、開工作面,開工前必須編制詳細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隊組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

2·1無規程作業,給予施工隊組5000—10000元罰款,給予相關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有規程不向員工貫徹學習,給予隊組責任人100—300元罰款。

2·2在生產過程中,有章不循,違章指揮,給予施工隊組10000—20140元罰款,給予相關責任人1000—5000元罰款。

2·3在生產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原作業規程難以實施,施工隊組應結合實際,及時制定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否則,給予相關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造成

事故追究有關隊組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2·4各種項目工程,採、掘、開工作面和安全設施,在移交生產前必須由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安排生產,不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強令組織(轉載請註明來源:)生產,給予生產指揮部門負責人1000—2014元罰款,給予生產隊組負責人500—1000元罰款。

3、為加大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力度,根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對不按時組織檢查的部門給予500—1000元罰款;對部門負責人給予100—500元罰款;對不按時參加安全檢查的人員給予100—200元罰款。

4、跟班領導要與員工同進同出,深入工作現場,及時瞭解安全生產現狀、加強現場管理,對遲進早出,無故脱崗的跟班領導根據《安全管理制度》(領導幹部下井跟班)給予責任者100—300元罰款。

5、井下臨時密閉起起封必須根據《井下臨時密閉起封管理制度》操作,否則給予責任隊組5000—10000元罰款,給予主要責任人500—1000元罰款,造成事故追究有關隊組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6、違反《電、氧焊進坑管理制度》,給予責任隊組1000—5000元罰款,給予違章操作人員及責任者500—1000元罰款。

7、原煤生產單位因管理不善,有章不循,違章指揮、

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處罰:

7·1發生死亡一人次或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者,處罰事故部門30—50萬元,事故隊組1—5萬元,取消事故隊組當月安全績效獎。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和連帶責任者按照《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處罰外,分別給予500—2014元罰款。

7·2發生重傷一人次或經濟損失3萬元以上者,處罰事故部門5—10萬元,事故隊組1—2萬元,取消事故隊組當月安全績效獎50%。以直接責任者和連帶責任者,按照《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處罰外,分別給予500—1000元罰款。

7·3發生輕傷一人次或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處罰事故隊組2014—5000元。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和連帶責任者,分別給予100—500元罰款。

7·4發生設備事故,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處罰事故隊組5000—10000元。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和連帶責任者,分別給予500—1000元罰款。

7·5發生事故後,嚴格按照《事故報告、搶救、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制度》執行,對因搶救不及時,方法不當,使事故擴大,工傷人員傷情加重、惡化等,造成醫療事故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必要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500—2014元罰款。

7·6在調查、處理事故過程中,對事故姑息包庇、隱瞞直相、弄虛作假、嫁禍與人,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人員,或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的責任人,給予相關人必要的行政處分,同時給予1000—2014元罰款。

7·7發生事故後,不按照事故報告程序及時上報、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破壞現場,給予相關責任人必要的行政處分,並處以1000—2014元罰款。

7·8生產單位員工必須訂立互保合同,互保員工若一方因“三違”造成事故,另一方負連帶責任,給予100—300元罰款。

7·9對3·10條有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開除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處分,開除留用一般為3—12個月。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嚴重“三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對責任隊組給予1000—5000元罰款,對責任者給予200—2014元的罰款。性質嚴重者,形成重大隱患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1在井下吸煙或者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者。 8·2因不按規程規定作業,造成冒頂等生產技術事故,影響生產,但未造成人身事故的。

8·3由於工作者責任性不強,將火工品帶出井轉借轉讓或造成火工品丟失。

8·4損壞安全、通風、通訊設施的。

8·5安檢員、瓦斯員空班漏檢,遲進早出、弄虛作假,造成後果的。

8·6兩次以上“三違”的人員,屢教不改和安全檢查提出來的隱患,在安全複查中仍未整改的。

8·7妨礙、阻撓、刁難安檢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行使職權或有報復安栓人員行為的。

8·8不接受檢身員檢身,對檢身員進行刁難或事後報復情節嚴重的。

8·9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行兇鬧事,影響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後果的。

8·10在採購各種礦用設備、材料和檢修設備中把關不嚴,嚴重失職,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材料投入生產,造成事故或重大損失的。

8·11檢身人員不認真負責,造成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火工品外流和喝酒工入井的。

8·12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崗位、要害場所人員,值班人員,不嚴格執行交接班、檢查制度,空班漏檢或安檢人員不負責任,檢查不認真,使事故隱患得不到處理的。

8·13擅自闖入掛着“禁止通行”、“禁止入內”或有警示牌地方的。

8·14在無風、微風的井巷中亂跑、睡覺的,或在井下

作業期間睡覺的。

8·15各工種崗位、各作業人員上班時間睡覺、脱崗,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的。

8·16各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或有證不佩帶的。 8·17各機房、硐室、裝載點、巷道、工作面、要害場所按有關規定、規程要求設置、配備各種制度、圖紙、警示標誌、記錄、台帳等,而種類不全,內容不符、損壞的。

8·18井下機電硐室使用可燃性材料支護的。

8·19酒後或精神疲勞進行上崗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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