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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集錦9篇)

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集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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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集錦9篇)

篇1: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為了強化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單位鄭重承諾:

一、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採購食品時查驗和索要供貨方的營業執照、許可證和食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證照複印件,並按進貨批次向供貨商索要食品進貨票據,如實記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兩年。

三、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四、配備專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按要求參加《食品安全法》的培訓教育活動,組織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五、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對嬰幼兒配方乳粉、臨期食品、保健食品、轉基因食品應設立專櫃(專區)銷售,並設置提示牌,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六、對於自檢或監管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告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情況並報告轄區食品監管部門。

七、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協助監管部門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賠償消費者損失。

八、保證食品流通經營場所的環境、設備、設施,符合與食品經營、貯存、流通相適應的要求。

九、保證不銷售假冒偽劣食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

十、保證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不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本單位將嚴格履行以上承諾,如有違反,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接受行政處罰。歡迎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承諾單位(蓋章):

承 諾 人(簽名):

日期:年月日

【關於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四篇】

篇2: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本經營者鄭重承諾:

一、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認真履行食品經營者必須承擔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

(三)經營場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的設備或者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及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設計合理;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質一起運輸;

(三)備有數量足夠、安全無害的工具、容器,標誌明顯,防止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四、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後方能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個人衞生,銷售食品時洗淨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五、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館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採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在條件成熟時儘量使用電子方式記錄台賬。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七、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紀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十、經營預包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説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十一、經營散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二)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十二、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三)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五)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三、經營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二)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和裝卸。

十四、經營食品批發業務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其中一聯用於建立銷售台賬;

(二)在條件允許情況下,設置食品檢測室、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有專職的檢測人員,每天開展食品檢測工作,並將檢測結果醒目位置公示。

十五、食品集中市場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二)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十六、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十七、自覺接受羣眾監督。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眼處。

十八、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願接受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處罰。

承諾單位(蓋章)

篇3: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食品流通行政許可事項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規依據與部門規章、行業規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五)《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六)《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實施細則(暫行)》

二、申請人應達到的條件、標準與要求

1 適用範圍

本條件適用於在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商場、超市、副食品店等。

2人員管理

2.1配備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與申請材料一致。

2.2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要求。

3場地要求

3.1經營場所周圍無有毒、有害場所、污染源,或與有毒、有害場所和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3.2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應當分開。

3.3 經營場所內部環境整潔。

4制度建立

已建立制度,並形成書面材料。規章制度應明示。

4.1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2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設施要求

5.1具有與食品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5.2設備空間佈局和操作工藝流程合理。

5.3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能夠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5.4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5.5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須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6食品准入

6.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採購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感官質量和標籤;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並通過多種方式,記載查驗情況。銷售進口食品的,還應當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6.2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參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經營者可以將供貨者提供的銷售票據或清單作為進貨查驗記錄,票據或清單應當裝訂或者粘貼成冊。

6.3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應當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統一配送之外自行採購的食品,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6.4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

6.5食品經營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食品經營者應當採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進銷貨記錄或者票據進行管理。

6.6以電視購物、郵購、電子商務、直銷等方式銷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查驗食品及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並保存相關交易憑證和交易記錄。

6.7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枱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對食品流通安全,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與入場食品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佈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加強市場衞生環境管理,保障場內衞生環境良好;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7食品銷售

7.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貯存、保管、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對貯存、保管、運輸條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並按照有關要求貯存、保管、運輸。

食品經營者委託他人提供食品貯存、保管、運輸等物流服務的,應當對被委託人是否具備相應的食品貯存、保管、運輸條件進行審查,確保食品貯存、保管、運輸的安全。

7.2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

7.3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食品經營者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銷售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

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7.4食品經營者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裝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四)未在顯著位置上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五)沒有中文標籤的進口食品;

(六)偽造或者變造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食品;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許可標誌、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食品。

7.5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或者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廣告製作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核查廣告主的經營資質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食品廣告,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佈。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及食品的標籤、包裝、説明等,不得宣稱或者標示食品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消費者組織推薦。

7.6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的食品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7.7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食品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8食品退市

8.1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8.2食品經營者應當協助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對召回的食品採取補救措施,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在履行查驗和記錄制度後,可以繼續銷售。

8.3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採取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衞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三、辦事程序

1、申請:申請人到市(縣、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或轄區工商所領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填寫申請表並提供申報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齊全的,當場出具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補正通知書,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方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

3、現場核查。轄區工商所指定2名以上執法人員對該企業(或個人)的人員管理、場地要求、制度建立、設施要求進行現場核查和指導,5日內進行反饋;需要整改的,經轄區工商所領導批准,現場核查可以展期5天。工商所對申請人進行現場核查時,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向業主告知經營該項目應當符合或達到的條件、標準、要求,發放《衢州市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告知書》

4、承諾:申請人認真領會告知承諾書內容,願意按照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由全體申請人或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在承諾書上簽字或蓋章後附相關材料一併提交工商所核查人員。

5、核准發證。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許可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准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提交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範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個體工商户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五、監督管理要求與法律責任

1、申請人獲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於許可證核發後二個月內依法進行執法檢查,如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告知和承諾的許可條件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至撤銷許可。一切法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閲、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其他

申請人對告知事項不明確的,應當及時與市行政服務中心食品流通許可窗口和轄區工商所聯繫。市行政服務中心地址:衢州市區荷花西路107號,聯繫電話:3890289,郵編:324002。

告知人(蓋章):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告知日期:x年x月x日

篇4: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諾如下:

一、保證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提供的材料真實可靠。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有效的相關法定證照。保持經營場所佈局合理、環境整潔、人員健康。

三、嚴格索證索票制度,檢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嚴格食品進貨檢查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保存二年。

五、絕不經銷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及超過保質期的腐敗變質食品。

六、嚴格執行食品召回制度,發現所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七、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如銷售出去的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我們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篇5: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維護食品流通安全,本經營者鄭重承諾:

一、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認真履行食品經營者必須承擔的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誠信經營,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地,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二)經營場所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

(三)經營場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

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的設備或者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備及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設計合理;

(二)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起運輸;

(三)備有數量足夠、安全無害的工具、容器,標誌明顯,防止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四、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個人衞生,銷售食品時洗淨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館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六、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採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在條件成熟時儘量使用電子方式記錄台賬。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七、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九、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十、經營預包裝食品的,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説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篇6: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確保廣大人民羣眾消費安全,避免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本人(單位)作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特此鄭重承諾如下:

一、保證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實有效,如有虛假,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保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社會和公眾負責,做到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規範經營,優質服務。

三、保證所經營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要求。

四、保證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才參加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保證進貨時認真查驗食品質量,食品包裝上的標識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食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有清晰地標明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四)有標明食品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名稱和含量的,應有中文相應予以標明;

(五)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要在外包裝上標明。

六、保證不經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得經營的食品。

七、保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做到記錄及時、全面、準確、規範。保證記錄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八、保證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在經營中發現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及時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報告,配合調查處理,並立即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

九、保證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高度重視消費者的意見,積極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和建議,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要求,樹立誠實信用的企業形象。

十、保證把本《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存檔或張貼在本經營場所。

十一、保證嚴格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義務。

我將信守以上承諾。本《食品流通安全責任承諾書》一式兩份,本人和所轄工商所各一份。

承諾人:

(簽章)

篇7: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為認真履行《食品安全法》賦予食品經營者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確實保證本店經營的食品安全,本店向社會和廣大消費者鄭重承諾:

一、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照,嚴格按照證照許可的經營範圍亮證、照經營。

二、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重點食品協議准入制度,做到經營的食品供貨方資質合法、食品質量許可、檢疫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齊全,並對乳製品做好重點查驗和管理;對批發銷售的食品有完整的台賬記錄,做到流向清楚、溯源可查。

三、做好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持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整潔衞生,經營食品按規定分類存放,配備合理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和防護設施,按照食品本身規定儲存條件陳列和貯存食品;積極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對食品質量的抽樣檢驗,適時向有檢測資質的部門送檢可能有問題的食品,檢測不合格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並按有關規定通知相關銷售單位和監管部門。

四、堅持依法、誠信經營。在經營的食品中,不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和其它非食品物質、回收食品、發黴變質的食品,不銷售過期、變質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對保質期處於臨界期的食品,按規定做明示,到保質期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處理;經營中發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下架退市,並主動向當地工商部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做出進一步處理。

五、主動為消費者開具信譽卡和購物憑證票據,按照國家規定或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在經營中做到經營食品明碼標價、價格合理、計量準確,出現下列情形,消費者可憑購物發票等憑證要求退換或賠償:

1、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

2、包裝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

3、經有關部門檢驗為不合格或確認為假冒偽劣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六、接到食品安全預警,對其迅速組織下架退市,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行動,按有關要求對預警的食品做出處理。

七、每年組織食品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常識培訓,強化守法誠信經營意識,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每年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持證上崗,不安排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人員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經營。

以上承諾,如有違反,願意接受處罰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廣大消費者予以監督。

篇8:食品流通安全的承諾書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承諾如下:

一、保證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提供的材料真實可靠。

二、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有效的相關法定證照。保持經營場所佈局合理、環境整潔、人員健康。

三、嚴格索證索票制度,檢驗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嚴格食品進貨檢查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保存二年。

五、絕不經銷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及超過保質期的腐敗變質食品。

六、嚴格執行食品召回制度,發現所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七、嚴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如銷售出去的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我們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__

時間:__年_月_日

篇9:食品流通安全的承諾書

一、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採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嚴格執行“一票通”台賬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於二年。

二、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四、對於自檢或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食品,立即採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並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五、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並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六、自覺接受羣眾監督。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七、以上承諾如有違反,自願接受工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的處罰。

承諾單位(蓋章):

承 諾 人(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此承諾書由工商所監督張貼在食品經營店醒目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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