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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書(精選多篇)

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書

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書(精選多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幫助高等學校中部分在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經雙方協商,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

一、甲方負責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轄內高等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

二、乙方負責協調地方財政部門、教育部門、銀行及學校之間的關係。

三、乙方負責接收、審核地方所屬高等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甲方。

四、乙方將地方所屬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於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存入在甲方開立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專户”,用於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

五、甲方須於每季度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地方所屬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分期限貸款餘額、利息金額、_________%利息貼息額。

六、乙方負責依據甲方實際發放的助學貸款額,經審核無誤後,於每季度_________日前向甲方劃轉貼息經費。

七、甲、乙雙方分別在本系統對當年安排的助學貸款實際發放額和户數進行統計,並由雙方共同核對確認。

八、甲、乙雙方應對國家助學貸款的計劃安排情況、發放和收回情況、貼息款的劃付情況、借款人的用款情況及畢業分配情況等進行及時溝通。

九、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的方式解決國家助學貸款運作中出現的問題。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項下全部助學貸款收回後終止。

十一、雙方訂立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十二、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為幫助高等學校部分在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國家助學貸款協議如下:

一、甲方遵守並履行以下約定:

(一)甲方將在商業原則基礎上,對乙方推薦的借款人進行審查,並最遲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給予能否貸款的答覆。

(二)甲方向乙方推薦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學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在讀期間所需學雜費和生活費用的總和,最高限額暫定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三)甲方向乙方推薦的借款人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人畢業後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五)甲方負責到乙方指導借款人填寫、簽署借款申請書、扣款授權書、借款憑證、及借款合同等資料。

(六)甲方經審批同意貸款後,按學年及時將學雜費貸款直接劃入乙方指定賬户,按學期將生活費用貸款直接劃入借款人的儲蓄或信用卡賬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償的貸款本息,可在新聞媒體上公佈違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及違約行為。

二、乙方遵守並履行以下約定:

(一)乙方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借款人的助學貸款申請,確認借款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並將有關資料及乙方的審核意見送至甲方。

(二)乙方負責為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落實介紹人和見證人,並督促介紹人、見證人履行其職責。

(三)乙方負責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間所需學雜費和生活費用的證明資料。

(四)見證人如調離學校,乙方需負責督促其繼續履行職責;見證人如出國、死亡、失蹤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見證人繼續履行見證人的職責。指定新的見證人時乙方須向甲方出具書面證明資料。

(五)乙方負責召集借款人統一辦理填寫、簽署借款申請書、扣款授權書、借款憑證、借款合同等手續。

(六)乙方須及時將借款人在校期間的違約行為或者發生轉學、休學、出國留學或移居、退學、開除、傷亡、失蹤等情況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採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七)乙方應在借款人畢業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有關借款人的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繫電話等變化情況,並協助甲方辦妥借款人還款確認手續。

(八)乙方協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償的貸款本息,並在借款人畢業時,將其未清償貸款本息的情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同時抄送甲方。

三、違約責任

(一)若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六條,應將貸款連同罰息一起付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二)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一)、(四)、(六)、(七)、(八)項,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因乙方違約造成甲方貸款本息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補充條款(包括增、減修整條款)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五、其他事宜

(一)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補充;本協議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項下全部借款人助學貸款本息清償後終止,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行長(簽字):_________ 校長(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

編號:

甲方:中國建設銀行____

負責人:

聯繫電話: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地址:

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速人才培養,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學生完成學業,促進全民素質的提高,雙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就國家助學貸款業務進行合作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雙方承諾堅持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合作原則,互不欺詐,互不侵犯對方權益。

第二條 甲乙雙方指定專人負責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工作。

甲方聯繫人、姓名、職務:_____聯繫電話:_____

乙方聯繫人、姓名、職務:_____聯繫電話:_____

雙方聯繫人如發生變動,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告知對方。

第三條 為確保與乙方合作的順利進行,甲方承諾如下:

(一)提供的助學貸款為國家助學貸款,在 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准的額度內為具備國家助學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貸款。

(二)向借款人發放的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利率執行,不上浮。

(三)向借款人提供的國家助學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學生在讀期間所需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之和,最低人民幣xx元,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具體金額由甲方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對乙方推薦符合條件的借款人,保證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資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同意發放貸款的決定,並告知乙方。

(五)負責指導借款人填寫、簽署借款所需各種資料,並根據實際情況到乙方所在地對借款人集中進行指導。

(六)保證及時向乙方提供個人助學貸款運轉情況。

(七)保證將借款人的學費貸款及時劃轉至乙方在貸款行開立的賬號。

第四條 為保障與甲方合作順利進行,乙方承諾如下:

(一)配合甲方做好助學貸款的宣傳工作。

(二)對貸款學生的情況進行認真審查,按照銀行管理要求進行彙總。同時,對借款人填寫的《中國建設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提出審核意見,並負責將借款人申請資料完整提交貸款行。

(三)向甲方提供教育部或地方教育部門核定的學校貼息貸款總額度,及時將貸款發放情況報送相關管理部門。

(四)在甲方開立資金專户,用以劃轉借款人的學費貸款。

(五)協助甲方進行個人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每學期向甲方提供借款人的學習、健康、品德等情況。

(六)貸款學生出現足以影響貸款回收的特殊情況(如退學、休學、被開除、生病住院、死亡等),及時主動將此情況通知甲方。

(七)借款人畢業前,負責通知借款人與甲方辦理國家助學貸款補充合同或借款變更合同。

(八)對違約借款人,配合甲方在學校內或由甲方在相關媒體上公佈其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第五條 對本協議任何內容的變更,或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承諾經友好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在有效期限內,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提前終止。確因客觀原因,一方需要終止協議時,應提前____天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協議終止後的雙方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協議的有效期為____年,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協議期滿後,雙方就是否延長合作期限可另行協商。

協議期滿後,甲方不再發放新的貸款,但協議有效期內發放的尚未收回的貸款,乙方應繼續履行協助甲方回收貸款及本協議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第八條 其他條款:

(一)

(二)

(三)

(四)

第九條 本協議經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有權簽字人:有權簽字人:

(簽字)(簽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四篇:個人助學貸款合作協議書

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銀行

聯繫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合作院校):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學生完成學歷,促進全民素質的提高,雙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則,根據《中國建設銀行個人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經友好協商,就個人助學貸款業務進行合作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雙方承諾堅持平等互助、誠實信用的合作原則,互不欺詐,互不侵犯對方權益。

第二條 甲乙雙方指定專人負責個人助學貸款業務,以便協調工作。

第三條 甲方為確保與乙方合作的順利進行,甲方承諾如下:

(一)對乙方推薦前往甲方申請個人助學借款並符合條件的借款人,保證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同意發放貸款的決定,並告知乙方。

(二)甲方保證及時向乙方提供個人助學貸款運轉情況和其他資金信息。

(三)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已貸款的學生名單和貸款的償還情況。

第四條 為保障與甲方合作的順利進行,乙方承諾如下:

(一)乙方應配合甲方做好個人助學貸款的宣傳營銷工作。

(二)乙方對貸款學生的情況應進行審查,向甲方開出《個人助學貸款推薦書》,對貸款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狀況、身體情況、家庭情況及還款來源寫出鑑定材料。

(三)乙方應協助甲方進行個人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定期向貸款行出具借款人的學習、健康、品德情況。

(四)貸款學生出現足以影響貸款回收的特殊情況(如退學、休學、被校開除、生病住院等),乙方應及時將此情況通知甲方。

(五)乙方應協助甲方回收個人助學貸款,對未還清貸款的畢業生應扣押《畢業證》和《派遣證》,並及時將其欠款情況通知借款人的用人單位,督促其償還貸款。

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終止

對本協議任何內容的變更,或未盡事宜,雙方承諾經友好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在合作期限內,雙方同意不得提前終止。確因客觀原因,一方需要終止協議時,應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協議終止後的雙方權利義務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雙方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設銀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本協議的合作期限為_________年,從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合作期滿後,雙方就是否延長合作期限可另行協商。

合同期滿後,甲方不再發放新的貸款,但合作期內發放的尚未收回的貸款,乙方應繼續履行協助甲方回收貸款的義務。

第八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蓋章生效。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五篇: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內蒙古自治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

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

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甲方 : 內蒙古自治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南街121號

郵編 :010010

電話 :0471-6201449

傳真 :0471-6201450

乙方 :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東街88號

郵編 :010010

電話 :0471-4690450

傳真 :0471-4690457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51號)及相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在《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框架合作協議》內,本着自願、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業務合作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方作為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助學貸款的專門管理機構,乙方作為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銀行,共同開展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

第二條甲方作為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自治區級管理平台,負責對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助學貸款業務的全面管理,協助組建各高校助學貸款專管機構(簡稱“學貸中心”)並對其進行監督指導和考核,加強乙方與各高校的信息溝通並協調解決貸款業務具體操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三條乙方作為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銀行,負責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承擔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全面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信貸管理工作並對甲方和高校進行相關業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為規範管理,雙方聯合制訂《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管理辦法》,並根據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協商

制訂相應管理制度。甲方應及時將本協議及相關管理制度下發給各高校,並要求各高校向甲、乙雙方出具遵守本協議條款的承諾書;盟市所屬高校納入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甲方應商請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辦學單位遵守本協議條款,並出具按時支付風險補償金及貼息資金的承諾書onmouseover="msocommentshow('_anchor_1','_com_1')" onmouseout="msocommenthide('_com_1')" href="http:///news/webeditor/_co(轉載請註明來源:)ntent&style=s_newssystem&savefilename=d_savefilename&savepathfilename=d_savepathfilename#_msocom_1" name=_msoanchor_1>[d1] 。

第五條各高校須按照國辦發[2014]51號文件要求,設立高校學貸專管機構,投入必要經費保證高校學貸專管機構的正常運轉。甲方及各高校應將獎學金、貸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及學費減免等多種措施與國家助學貸款統籌使用,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益,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實施。

第六條甲方在乙方開立貸款及存款賬户,用於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本息回收以及風險補償金的歸集。

第七條 為保障國家助學貸款服務質量,乙方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國家助學貸款的代理結算銀行(簡稱“代理行”),確定代理行時應徵求甲方意見。

第八條 甲方應積極建設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助學貸款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系統建設應考慮與政府部門、人民銀行、開發銀行等相關信息系統的對接並滿足現行管理要求。乙方同意對該系統建設提供必要的融資支持。

第九條 甲乙雙方同意繼續拓寬合作業務範圍,甲方將着手研究建立內蒙古自治區教育融資平台,向區屬各高校、區內各級各類中學提供建設融資服務。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為融資平台提供金融服務的優先權。

第二章借款對象

第十條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貸款資格按照國家及內蒙古自治區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章借款額度

第十一條 各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校當年在校學生總人數的20%、每生每學年不超過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具體借款額度由各高校根據本校貧困生實際情況通過甲方與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甲方根據各高校助學貸款機構設置、管理水平、借款學生還款違約等情況,將借款額度彙總後報送乙方,由乙方最終確定該校的借款額度並確定當年的借款總額。

第四章借款申請與發放

第十三條 各高校根據下達的借款額度對學生借款申請審查後彙總報送甲方,借款申請採取一年填報一次的方式;甲方審核並報乙方審批後通知高校與學生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採取一年簽訂一次的方式。借款合同簽訂後,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撥付甲方在乙方所開立帳户並轉撥高校,由高校根據乙方授權通過代理行向學生髮放貸款。

第五章貸後管理

第十四條乙方授權甲方對全自治區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貸後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組織、協調與監督,甲方同時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自治區國家助學貸款計算機管理系統進行建設與維護。

第十五條高校負責助學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學生貸款使用情況統計、計算機管理系統的信息維護、貸款資產質量認定、借款學生離校後聯繫、到期貸款本息催收等。

第十六條乙方負責指導甲方、高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貸後管理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關的培訓、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本息回收

第十七條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貸款資金劃入借款學生存款賬户之日。因甲方及高校原因造成貸款無法在約定時間內發放的,由甲方及高校共同承擔國家助學貸款利息損失。

第十八條借款學生在校期間享有貼息時,由代理行進行預結息;甲方辦理貼息相關手續,並在結息日(結息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前劃付貼息資金。

第十九條借款學生自付利息的起息日期(以下簡稱為自付利息起息日)做如下界定:如借款學生畢業時間為1日,則自付利息起息日為畢業當日;如借款學生畢業時間為其他日期,則自付利息起息日為畢業後第一個月1日; 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先還清在原經辦銀行的貸款本息,所在學校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借款學生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對其逾期貸款計收罰息。

第二十條 代理行負責計算還本付息額並通過借款學生的銀行卡(或折)代收代扣。高校學貸專管機構應對未按時還本付息的學生進行催收。

第二十一條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如遇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可以提前還款,提前還款的,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七章風險補償

第二十三條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按貸款發放額的15%計提,按學校隸屬關係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

第二十四條 甲方根據年度助學貸款計劃將本部門應負擔的風險補償金列入部門預算,並督促有關高校和單位將其承擔的風險補償金足額列入部門預算,協調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單位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上一學年(上年9月1日到當年8月31日)應承擔的風險補償金足額劃撥至乙方。

第二十五條乙方設立專用賬户,對收取的風險補償金進行專户管理,用於助學貸款違約貸款本息的補償。補償後的剩餘部分,經由自治區學貸中心返還各高校。當風險補償金不足以補償相應的違約貸款本息時,超過部分(超出15%、低於20%)由相關高校、甲方與乙方按50%、10%、40%的比例共同負擔;超出20%,超過部分則由高校承擔。

第二十六條 風險補償金專户管理、違約貸款本息補償和獎勵返還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助學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章考核與信息公佈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同意對各高校學貸專管機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建立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在自治區教育系統內公佈並報乙方備案,將考核結果與各高校助學貸款額度和風險補償金返還比例掛鈎,根據考核結果採取相應管理措施,具體辦法由甲方另行制訂。

第二十八條甲乙雙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違約借款學生建立信息通報制度。進入還款期後,對連續拖欠到期本息超過一年且不與高校學貸專管機構主動聯繫辦理有關手續的借款學生,將在公共媒體上予以通報。甲方和乙方有權按借款合同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佈其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工作單位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九條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甲、乙雙方不得將對方提供的有關合作協議或任何合作協議條文、計劃、相關數據和資料提供給與履行本合作協議無關的任何人。

第三十條任何對合作協議條款的補充、修改均須由甲、乙雙方簽訂書面協議,並作為本合作協議的組成部分,與合作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因雙方的機構合併、新建、撤銷等原因影響到協議執行的,要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協商解決本合作協議項下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如國家政策變化,致使合作協議不能繼續履行時,雙方應協商新的解決措施。

第三十三條合作協議實施或與合作協議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商友好解決,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都可向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合作協議自簽訂時生效,至合作協議生效期間乙方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全部合同執行結束時終止。

第三十五條本合作協議所包含的附件《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和《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在合作協議有效期內與合作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作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內蒙古自治區學生貸款國家開發銀行內蒙古

管理中心自治區分行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分行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簽約地點:內蒙古呼和浩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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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曹亮,你方還是我方制定承諾書的具體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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