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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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間借貸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
貸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需合法用途)
第二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多少元整)
第三條
借款利息:(最高為銀行同期利息的四倍)
第四條
借款期限:年月日 還款期限:年月日
第五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汽車(牌號:,發動機號:,大架號:)做質押(需要交付質押物啊!!);同時,乙方應提供汽車相關文件:行駛證正副本原件,身份證複印件,汽車鑰匙1把。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質押品物。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質押物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和利息,貸款方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
2、經雙方協商一致,違約金為借款標的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由某某某法院管轄。(選擇一個對你有利的基層法院,最好在裏面認識人)
第八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貸款方、借款方各執一份。 貸款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簽字) 身份證號碼:地址:
電話號碼:合同簽訂地:簽訂時間:年月日(管轄的基層法院所管轄的轄區)
第二篇:民間借貸合同的注意問題
民間借貸合同的注意問題
推薦合同法律師: 根據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將借款合同分為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點:(1)民間借貸合同多屬於實踐合同,只有在貸款方將款項
根據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將借款合同分為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民間借貸與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點:(1)民間借貸合同多屬於實踐合同,只有在貸款方將款項實際交付給借款方,合同才生效。《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2)民間借貸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而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均為有償合同。
延伸閲讀:合同法全文
關於民間借貸合同,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自然人與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
對於自然人與企業之間借款合同的效力以及利率應否予以保護問題,歷來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這種合同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為無效,對雙方約定的利率不予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約定的合理利率應予保護。對此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3日作出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3號)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非法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審判實踐中對於民間借款合同的處理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根據《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第二,根據《合同法》第211條第2款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一予保護。”第三,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5條的規定:“公民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第四,根據《民法通則若十問題的意見》第123條的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准許。”
第五,對於民間借貸,有利息約定的,根據《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該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第七,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2條的規定:“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着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第八,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4條的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另外還應當注意:(1)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2)自然人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判決債務人支付同等數量的外幣,但在執行中可以參照執行當時的外匯牌價進行折算。(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貸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並可以對雙方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
第三篇:民間借貸合同範本
甲方(借款人):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甲乙雙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則》及其它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於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元整(大寫為)已於年 月 日全部還清,互不拖欠。雙方於年 月 日所立《借款協議》(no:)作廢。
二、甲方因事由再次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元整(大寫為)。鑑於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額借給甲方。每日利息為本金的 %。上述欠款及利息雙方約定甲方必須於年 月 日付清給乙方。
三、甲方應按約定及時還清欠款。逾期未還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額的 %計算罰息;逾期每超一個月,在上一個月罰息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直至還清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之同時,已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
五、根據本協議的需要及雙方發出的通知、往來聯繫的便利,雙方在本協議確定的聯絡方式為雙方有效的聯繫方式。一方變更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六、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七、因解決本協議糾紛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借款日期:年 月 日
附:甲乙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注:1、説明:本協議內容經甲乙雙方達成合意後打印成文,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即行生效。
2、上述協議雙方已各執一份。 簽收人:簽收日期:年 月 日
第四篇:民間借貸合同範本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
款期內,年利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
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
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
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乙方還款保證人____________,為確保本契約的履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
的責任。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區人民法院(選擇性條款不得違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可選擇原告、被告、標的物、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第五篇:民間借貸合同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
第二條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
第四條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為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
2、還款方式: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簽字)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簽字)
地址:
電話號碼:
保證方:(簽字)
地址:
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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