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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合同

進出口合同

第一篇:進出口合同

進出口合同

出口合同

賣方:____

合同號碼:____

買方: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

(1)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2)數量│(3)單價│(4)總值

───────────────┼────────┼─────┴─────

包裝: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賣方有權在3%以內│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

捆500~1000千克│多裝或少裝│金 %按fob值計算

───────────────┴────────┴───────────

(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的人,不可撤銷的、可轉讓

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十五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

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

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附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

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

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

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

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

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備註:

賣方:____(蓋章)

代表人:____(簽字)

買方:____(蓋章)

代表人:____(簽字)

__年__月__日訂立

進口合同

合同號碼:____

日期:____

地點:____

買方:____

賣方:____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1)貨物名稱、規格、生 產國別、製造工廠、包裝│

(2)數

(3)單價

(4)總

(5)裝運期限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塗 每月交貨數量料標明爐號每項允許溢短裝必須一次交清、編號、尺碼、目的口岸,不得分批裝,並標明下列嘜頭運contractnumberportofdestination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20天通過北京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第

(9)條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9)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審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始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註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註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合同號及嘜頭,並逐件列明毛重、淨重和爐號。

d.製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爐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性能及其它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爐號列明重量。

────────┬───┬──┬──┬──┬──┬──┬──┬──┬──份單證│││││││││寄數│ a│b│c│d│e│f│││送│││││││││────────┼───┼──┼──┼──┼──┼──┼──┼──┼──送交議付銀行 │ 3│ 4 │ 3 │ 3 │ 1 │ 1 │││(正本)│││││││││────────┼───┼──┼──┼──┼──┼──┼──┼──┼──送交議付銀行 │ 1││││││││(副本)│││││││││────────┼───┼──┼──┼──┼──┼──┼──┼──┼──空郵目的口岸 │││││││││外運公司│ 2│ 2 │ 2 │ 2 │││││(副本)│││││││││────────┴───┴──┴──┴──┴──┴──┴──┴──┴──

e.按本合同第(11)條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條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

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10)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本合同貨物的船隻,由買方或買方運輸代理人中國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溝。電報掛號zhong zu peking)租訂艙位。賣方負責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物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並同時通知買方在裝港的船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並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隻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繫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更改船期時,

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隻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後,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隻不能於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隻到達裝運口岸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並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本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達班輪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隻裝運。載貨船隻在駛抵本合同第(7)條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灣及/或台灣附近地區。

(11)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後,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淨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第(11)條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13)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後90天內,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如重量短缺,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14)不可抗力: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並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貨及罰款:除本合同第(14)條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

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本文權屬文祕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查看)額的5%。

(16)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17)附加條款:以上任何條款如與以下附加條款相牴觸時,以以下附加條款為準。

買方:__(蓋章)代表人:__(簽字)

賣方:__(蓋章)代表人:__(簽字)

__年__月__日訂立

第二篇:委託進出口合同

深圳市翔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委託進口代理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深圳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雙方願意共同遵守:

第一條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及雙

方同意簽訂本合同。

1.2 甲乙雙方就執行本進口代理合同下述第二條規定的進口項目建立代理關係,乙

方根據甲方的委託實施進口代理行為。

1.3 乙方根據甲方的委託代為辦理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甲方應協助乙方提供

有關資料,出具相關證明。

1.4 乙方不承擔為甲方委託進口產品非乙方不當裝運的質量風險和市場價格風險。

若由於甲方未履約或未完全履約,而造成乙方未履約或未完全履約之責任由甲方承擔。

1.5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首先根據上述法律及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達成的基本原

則協商解決。

第二條進口項目

2.1標的:乙方代理甲方從芬蘭進口

2.2甲方編制《委託進口確認單》,列明每批進口貨物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

第 1 頁(共5頁)

進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要求的交貨期等內容。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3.1甲方負責將每批貨物的具體清單、價格和數量等資料在賣方發貨期前3個工作

日將訂貨通知單交乙方,以便乙方辦理貨物進口的審批手續和做進口報關的準

備工作。

3.2甲方應及時滿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

3.3落實支付進口合同價款和有關費用,具體方式見本進口代理合同第五條的規定。

3.4甲方應保證報關貨物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進口單價、產地、裝箱情況

等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否則,所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4.1辦理貨物進口的審批手續和進口報關的有關手續,擬定外貿進口合同的商

務條款,以乙方的名義代甲方簽訂外貿合同。在執行進口合同過程中,隨時向

甲方通報有關情況並會同甲方及時採取對策;

4.2 負責將貨物從深圳鹽田港提出後運抵乙方深圳倉庫,並及時通知甲方,以便甲

方及時安排接貨,貨物在送交甲方簽收前發生的由於不當裝運所造成的丟失、

損壞由乙方負責。

4.3 海關核准並通知可付匯(取得可付匯海關單)後,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

幣3個工作日內辦理對外支付的有關手續。

第五條進口合同價款、費用及其支付和結算

5.1 進口合同價款及具體進口貨物清單、數量和價格見本進口代理合同的2.2條款。

5.2 至乙方深圳倉庫的進口環節中所發生的進口報關費、打單費、海關正常查車費;

但不包括境內中轉費、裝卸貨費、汽運費、保險費、商檢費等雜費;

5.3 進口合同簽訂後,甲方應按具體合同執行進度將所需費用和貨款資金支付給乙

方,以便乙方及時辦理貨物的進口報關和辦理對外付匯手續:

5.4乙方應在貨物到達甲方指定的國內目的地後及時提供海關進口關税專用繳款書、

海關代徵增值税專用繳款書原件和報關單的複印件,由甲方自行抵扣,乙方不再開具增值税發票給甲方;

5.5如果甲方在執行進口合同中增加訂貨,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相應的海關綜合税款

及進口綜合費。如因海關對甲方進口商品歸類和貨價進行重新核定,而導致增加的進口環節關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擔(包括海關已出税單,過後補徵税額)。

第六條 貨物交付及驗收

6、1甲方或甲方指定外商向乙方交貨時,若貨物外包裝為原廠包裝,乙方按包裝箱

標示及裝箱清單驗收:若原廠外包裝破損或有其他異樣,乙方按裝箱單開箱照實驗收並加封乙方封箱條;

6、2乙方交貨時,貨物原廠外包裝完好的,乙方按原廠外包裝標示及原廠裝箱清單

交貨:若原廠外包裝破損或有其他異樣的,甲方可開箱清點,照實驗收;

6、3乙方在境外收貨時,原廠外包裝完好,乙方可視其內在貨物完好:乙方憑原廠

外包裝完好交貨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異議;在原廠外包裝完好的情況下,甲方收貨驗收時發現異常的,甲方應找境外供應商交涉,在此情況下,乙方可提供協助;

6、4貨物風險在簽收時轉移,事後雙方均不得提出異議。

第七條不可抗力

由於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進口代理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通知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任何損失由受損失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8.1本進口代理合同規定的代理手續費不包括辦理採購合同項下仲裁、訴訟及外商

破產事宜所需的費用;

8.2甲乙雙方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認真履行本進口代理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及

時通報有關情況和磋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出現損失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如

屬雙方過錯,則應根據各自的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8.3甲乙雙方同意,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亦可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屆時其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除仲裁庭另有規定外由敗訴方負擔。

第九條甲乙雙方應各自承擔在執行本進口代理合同中各自所發生的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期一年。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經營管理費用。 對於本進口代理合同項下重要事項的聯絡,甲乙雙方應以書面形式進行。緊急事項可用電話聯繫,但事後須採用書面方式確認。 本協議有效期自2014年 1月 8日至2014年12月31日,為如果甲乙任一方為臨時性機構,在其撤銷或解散時,其在本進口代理合同項下的義務由其主管部門承擔。 本進口代理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和加蓋雙方公章後生效。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稱、地址、開户銀行、銀行帳

號時均應及時通知對方。否則,責任方須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經

濟損失。甲乙雙方的通信地址、聯繫人和開户情況如下:

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聯 系 人: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聯 系 人:

甲方:

授權代表:

(加蓋公章)

簽字日期:

乙方:

授權代表:

(加蓋公章)

簽字日期:

第三篇:10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單項選擇題

1、所謂單證“相符”的原則,是指受益人必須做到()。

a、單據與合同相符b、單據和信用證相符

c、信用證和合同相符d、修改後信用證與合同相符

2、國外來證規定:"針織布1000克,每克2美元;總金額為about 2014美元,禁止分批裝運。"則賣方向銀行支取金額最多應為()美元。

a、2014b、2200c、2100d、2150

3、託運人是憑()向船公司換取正式提單。

a、託運單b、裝貨單c、收貨單d、大副收據

4、海關發票及領事發票()。

a、都是由買方國家有關部門提供的

b、都是由賣方國家有關部門提供的

c、前者由買方國家提供,後者由賣方國家提供

d、前者由賣方國家提供,後者由買方國家提供

5、若l/c中只規定了議付有效期,而未規定裝運期,則根據《ucp500》規定,()

a、裝運的最後期限與l/c的到期日相同b、該證無效

c、該證必須經修改才能使用d、裝運期可視為與有效期相差一個月

6、一份cif合同下,合同及信用證均沒有規定投保何種險別,交單時保險單上

反映出投保了平安險,該出口商品為易碎品,因此()。

a、銀行將拒收單據b、買方將拒收單據

c、應投保平安險加破碎險d、銀行應接受單據

7、l/c修改書的內容在兩項以上者,受益人()。

a、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b、可選擇接受

c、必須全部接受d、只能部分接受

8、商業發票的抬頭人一般是()。

a、受益人b、開證申請人c、開證銀行d、賣方

9、海運提單中對貨物的描述()。

a、必須與l/c完全相同

b、必須使用貨物的全稱

c、只要與l/c對貨物的描述不相牴觸,可以用貨物的統稱

d、必須與商業發票的填寫完全一致

二、多項選擇題

1、對於下列單據,()是銀行有權拒收的。

a、遲於信用證規定的到期日提交的單據

b、遲於裝運日期後15天,但在21天之前提交的單據

c、內容與信用證內容不相符的單據

d、單據之間內容有差異的單據

2、制單結匯工作中必須做到的一致包括()。

a、單單一致b、單證一致c、單貨一致d、單合(同)一致

3、已裝船提單的簽發期為7月15日,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為8月15日,交單期限為裝運日後的15天,如果信用證要求賣方提交保險單,則保險單的出單日期可以為 ()。

a、7月30日b、7月15日c、7月25日d、7月10日

4.貨到目的港後,買方發現貨物短失,它可以向()索賠。

a、賣方b、承運人c、保險公司d、目的港政府管理部門

5、因租船訂艙和裝運而產生的單據包括()。

a、託運單b、裝貨單c、收貨單d、提單

6、我國出口結匯的方法有 ()

a、不定期結匯b、押匯c、定期結匯d、收妥結匯

7、審核l/c金額和貨幣時,需要審核的內容包括()

a、l/c總金額的大小寫必須一致

b、來證採用的貨幣與合同規定的貨幣必須一致

c、發票和/或匯票的金額不能超過l/c總金額

d、若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l/c金額應有相關的規定

8、審核信用證和審核單據的依據分別是()和()。

a、開證申請書b、合同c、整套單據d、信用證

9、若信用證上的出票條款上規定“draw on us”,則匯票上的付款人不應該填

()。

a、開證申請人b、開證銀行c、受益人d、通知行

三、判斷題

1、信用證修改申請只能由受益人本人提出。()

2、匯票的抬頭人通常是付款人,發票的抬頭人是收貨人,保險單的抬頭是被保

險人。 ()

3、不符點的出現只要徵得議付行的同意並議付完畢,受益人即可不受追索地取

得貨款。()

4、《ucp500》規定商業發票無須簽字。()

5、凡遲於信用證有效期提交的單據,銀行有權拒付。()

6、不清潔提單上的批註是從大副收據上轉來的。()

7、《ucp500》規定正本單據必須注有“original”字樣。 ()

8、海運提單要求空白抬頭和空白背書,就是指不填寫收貨人和不要背書。()

9、修改信用證時,可不必經開證行而直接由申請人修改後交給受益人。()

10、信用證修改通知書有多項內容時,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不能只接受其

中的一部分,而拒絕另一部分。()

11、海關發票是出口國海關為了統計出口數量和金額要求出口人填寫的一種專門

格式的發票。()

12、l/c支付方式下,開具匯票的依據是l/c,而託收和匯付方式下,開具匯票

的依據是買賣合同。()

13、由出口地銀行審單認可購進出口商的匯票和所附的貨運單據,扣除利息後將

票款墊付給出口商的過程稱為議付。()

14、在買方已經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即使買方享有複驗權,也無權向賣方提出索

賠。()

四、名詞解釋

1、出口押匯2、商業發票3、“四排、三平衡”4、裝貨單5、大副收據

五、簡述題

1、簡述履行進出口合同需要做哪些工作?

2、修改信用證應注意哪些問題?

3、裝貨單主要有什麼作用?

4、比較商業發票和海關發票有哪些區別?

5、製作並審核單據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六、案例分析

1、中方某公司與意大利商人在2014年10月份按cif條件簽訂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意大利商人於5月通過銀行開來信用證,經審核與合同相符,其中保險金額為發票金額的110%。我方正在備貨期間,意大利商人通過銀行傳遞給我方一份信用證修改書,內容為將保險金額改為發票金額的120%。我方沒有理睬,按原證規定投保、發貨,並於貨物裝運後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議付貨款。議付行議付貨款後將全套單據寄開證行,開證行以保險單與信用證修改書不符為由拒付。問:開證行拒付是否有道理?為什麼?

2、我某公司與國外某客商訂立一份農產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為付款方式。買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信用證開抵通知銀行,並經通知銀行轉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審核後發現,信用證上有關裝運期的規定與雙方協商的不一致,為爭取時間,儘快將信用證修改完畢,以便辦理貨物的裝運,我方立即電告開證銀行修改信用證,並要求開證銀行修改完信用證後,直接將信用證修改通知書寄交我方。問:(1)我方的做法可能會產生什麼後果?(2)正確的信用證修改渠道是怎樣的?

3、我某公司憑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出口馬達一批,合同規定裝運期為2014年8月份。簽約後,對方及時開來信用證,我方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及時將貨物裝運出口。但在製作單據時,制單員將商業發票上的商品名稱以信用證的規定繕製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運提單上僅填寫了該商品的統稱:“motors”。

問:付款行可否以此為由拒付貨款?為什麼?

4、我國a公司向印度b公司以cif條件出口貨物一批,國外來證中單據條款規定:商業發票一式兩份;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註明“運費預付”;保險單一

式兩份。a公司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並於到期日前向議付行交單議付,議付行隨即向開證行寄單索償。開證行收到單據後來電錶示拒絕付款,理由是單證有下列不符:(1)商業發票沒有受益人的簽字;(2)正本提單是一份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3)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與發票金額相等,所以投保金額不足。試分析開證行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5、我某公司向國外出口某商品,l/c中規定的裝運期為5月份,交單期為6月10日前,l/c的有效期為6月25日。該公司收到l/c後,及時準備貨物,但因產品製作時間較長,貨物於5月27日才全部趕製出來,裝運後取得5月29日簽發的提單。我方製作好單據於6月8日交單時,恰逢6月8日和9日是銀行非營業日。

問:我方最終能否從銀行取得貨款?為什麼?

答案:

單選

1-5bcdaa6-9dabc

多選

1acd2ab3bd4abc5abd6bcd7abcd8bd9acd 判斷

1-5ffftt6-10ttfft11-14fttf

第四篇:17、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章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一.簡答題

1.什麼是收妥結匯?

答:受託結匯又稱受託付款,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查無誤,將單據寄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接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賬户的貸記通知書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

2.什麼是押匯?

答: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摺合成人民幣撥給外貿公司。

3.什麼是定期結匯?

答:定期結匯是議付行根據國外付款行索賠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到期後主動將票款金額摺合成人民幣撥交外貿公司。

4.什麼是備貨?在備貨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備貨是進口公司根據合同和信用證的規定,向生產加工及倉儲部門下達聯繫單,要求有關部門按聯繫單的要求對應交的貨物進行清點、加工整理、刷制運輸標誌以及辦理申報檢驗和領證等工作。

在備貨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是:貨物的品質、規格應保證與合同規定一致,貨物的數量應滿足信用證的要求並適當留餘地。貨物的包裝、運輸標誌應保護商品和適應運輸的要求。另外備貨時間也應合理安排以利於船貨銜接。 5,在fob合同下,買方履行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

答:在fob合同下,買方履行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接運貨物、辦理貨運保險、審單付款、報關提貨、驗收與撥交貨物、辦理索賠等。

6.在cif合同下,賣方履行合同的一般環節包括哪些?

答:在cif合同下,賣方履行合同的一般環節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驗、報關、裝船和制單結匯等。

二.論述題

1.在履行出口合同時若買房提出索賠,賣方在處理索賠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在賣方處理索賠時應該注意下列各點:

(1)要認真細緻地審核國外買方提出的單證和出證機構的合法性。對其檢驗的標準和方法也都應一一核對,以防買方串通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或國外檢驗機構有誤;

(2)要認真作好調查研究,弄清事實,分清責任。這必須會同生產部門和運輸部門對與商品有關的各方面進行周密調查,然後把單證材料和實際情況結合起來進行分析研究,查清貨物發生損失的環節、原因,並確定責任屬於何方;

(3)要合理確定損失程度、金額和賠付辦法。

2.試述對信用證的審核內容是什麼?

答:在實際業務中,通常是由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審核的重點是:

(1) 從政策上審核。來證各項內容應符合我國的政治與經濟方針政策,不得

有歧視性內容;

(2) 開證行資信的審核。為保證收匯,對開證行所在國的政治、經濟情況、

開證行的資信情況以及經營作風等必須進行審查;

(3) 對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付款責任的審核。來證不應標明“可撤銷”的

字樣,同時在證內載有開證行保證付款的文句。進出口公司審核的重點是:①對信用證本身説明的審核,這其中包括信用證金額應與合同金額一致;②對信用證有關貨物記載的審核。證中有關商品的各項內容必須和合同規定相符,特別是要注意有無另外的特殊條件。另外還應注意裝運期、裝卸港口、運輸方式、可否分批運、轉船等內容的審查;③對單據要求的審核;④對信用證有關時間説明的審核。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的一致。

第五篇:10 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c10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s1出口合同的履行

我國出口貿易中常用的交易條件是∶海洋運輸、即期信用證支付方式、cif、cfr、cip及cpt貿易術語。在這類交易條件下,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可歸納為貨(備貨、報驗)、證(催證、審證、改證)、運(託運、報關、裝船、保險等)、款(制單、結匯)四個主要環節。

一、(證)催證、審證和改證

(一)催證。

(二)審證。

出口企業(受益人)應根據買賣合同並參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即“uc600”的規定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

對信用證的審核包括通知行審核和出口商審核兩個方面。

(三)改證

對於信用證中某些與合同規定不符的內容,只要其不違反我國的政策和原則,並能保證我方安全迅速收匯,我方也可不要求對方改證。

改證時應注意∶不能直接向開證行提出改證要求,而應通過申請人進行;對於一張信用證中的問題,應儘可能一次提出修改;應堅持在收到對方銀行的修改信用證通知書後才對外發貨。

二、(貨)備貨、報檢

三、(運)出口裝運:

(一)託運訂艙。

由託運人shipper (出口企業)向貨運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cosco或其代理(外運公司sino-trans)提出託運單(booking note),洽訂艙位。船公司或其代理接受訂艙後,簽發裝貨單(shipping order s/o)和收貨單(mate’s receipt),此時,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成立。

(二)出口保險

(三)出口報關

1、核銷單備案

出口商在報關前,必須先到外匯管理局進行核銷單使用的報關前備案。一張核銷單隻能對應用於一張出口報關單。未進行報關前備案的核銷單不能用於出口報關。

2、貨物集中港區,辦理出口報關手續

託運後,外運公司根據船期代各出口企業往倉庫提取貨物運進碼頭。同時,出口企業或代理報關企業辦理貨物出口報關手續。

(1)出口申報

a. 申報資格

自理報關企業和代理報關企業的報關員。

b. 申報時間

裝貨的24小時以前。

c. 申報單證

報關時,必須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提供商業發票、裝箱單、裝貨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特殊管制的證件:配額證明、出口許可證、商品檢驗證等。

(2)審核單證

(3)查驗貨物

(4)辦理徵税

(5)清關放行

經核對查驗無誤後,海關在裝貨單上蓋章放行(裝貨單因之又稱關單)。

報關完成,海關退回報關單(出口退税聯)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這兩張單據將在收匯、核銷、退税時使用。

(四)裝船出運

託運人將裝貨單和收貨單交給船方,船方憑以將貨物裝船。裝貨單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通知船長裝貨的通知。貨物裝完後,由理貨員會同船方大副在收貨單上簽字(收貨單因之又稱大副收據),將收貨單交還託運人。

(五)取得提單、通知收貨人

託運人憑收貨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納運費後換取已裝船提單,並向收貨人發出裝船通知。

四、(款)制單、議付

(一)制單

單據的種類依信用證的規定而定,常用的有匯票、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檢驗證書、產地證書等。有時信用證還要求提交廠商發票、領事發票、普惠制產地證書、重量單、裝箱單等。

(二)交單、議付

議付行審單合格後,一般按下述三種方法辦理出口結匯。

1.收妥結匯

也稱收妥付款或“先收後結”,即議付行將匯票即其它單據寄交國外開證行或付款行索匯,待開證行或付款行通知已將票款劃入議付行的帳户,議付行才按當日人民幣對外匯的匯價將貨款折成人民幣付給出

口企業。

2.出口押匯

又稱押匯,買單結匯,即議付行應出口企業的請求,買入出口企業的匯票和全套單據,扣除從議付日到預計收到貨款日的利息和手續費後,將貨款按議付日的匯價折成人民幣墊付給出口企業。在開證行拒付時,議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回議付款項。這種作法相當於議付加貨幣兑換。

3.定期結匯

即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的時間,預先確定一固定的結匯期限,到期不管是否收妥貨款,都主動將貨款折成人民幣撥交給出口企業。

如單證不符,可表提、電提、跟證託收。

五、出口收匯核銷

六、出口退税

s2進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國貨物進口業務中,大多數交易採用海洋運輸、即期信用證支付、fob交易條件。

一、申請開立信用證

二、辦理運輸

三、辦理保險

在fob、fca、cfr、cpt的條件下,由進口企業負責辦理保險。

同保險公司簽訂有“海運進口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合同”的進口企業和外貿運輸企業。

沒有與保險公司簽訂預約保險合同的企業。

四、審單付款

銀行審單後,一般將單據交進口企業複核。如單、

證一致,則銀行須對外付款。如單、證不一致,銀行可以拒收單據,並向國外受益人提出異議,但須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對於不符點,如進口企業同意接受,可指示開證行對外付款,也可與國外受益人協商處理不符點的辦法。銀行對外付款後,進口企業應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用人民幣按人民幣市場匯價向銀行購匯,付款贖單。

五、報關、檢驗、提貨及/或撥交

報關時注意幾點:增值税;保税貨物。

六、進口收匯核銷

七、進口索賠

標籤: 進出口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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