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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協議書(精選多篇)

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協議

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夥人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等×人合夥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第四條 事務所經(批准機關和批准文件名稱)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夥事務所。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即是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年(注:不少於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未向審批機關申請終止經營視同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後,向政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的鑑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夥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範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諮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三)税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諮詢、工程預決算、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諮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非鑑證客户會計顧問;為非鑑證客户代理記帳;項目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評價;其他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帳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夥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夥人構成如下:(略)

第十三條 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元(大寫)。各合夥人認繳總額和所佔比例如下:(略)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由合夥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夥人大會批准(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後)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於法定限額)出資額。合夥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夥人不得私自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夥人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閲事務所財務帳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夥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夥協議;

(三)遵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夥人大會、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祕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合夥人會議報告;

(七)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夥人;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衝突的活動;非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合夥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夥人承擔,再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其他合夥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該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夥人必須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比例分配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併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夥人共有。

第五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一)達到事務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夥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夥的情形。退夥時財產按上年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所佔份額計算(當年紅利另計)。

第三十六條 退夥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並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夥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准事務所合夥人的加入、退夥、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夥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併;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夥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本條第(五)、(八)款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其他款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夥人會議合夥人到會人數達到合夥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夥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夥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可以提議召開合夥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時,合夥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夥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夥人內部組成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夥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併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的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是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範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夥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記帳採用借貸複式記帳法;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採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獎金分配製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帳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夥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夥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事務所的合夥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税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税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後尚結餘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併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税後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於30%)後,其剩餘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人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夥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夥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依法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二篇:山東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夥人、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夥人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夥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准機關和批准文件名稱)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夥事務所。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即是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於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後,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鑑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夥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範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諮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税務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諮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夥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夥人構成如下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各合夥人認繳總額和所佔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

佔合夥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夥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夥人大會批准(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後)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於法定限額)出資額。合夥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夥人不得私自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閲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夥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夥協議;

(三)遵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夥人大會、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祕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合夥人會議報告;

(七)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夥人;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衝突的活動;非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夥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夥人承擔,再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其他合夥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該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夥人必須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併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夥人共有。

第五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三)年齡在60週歲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含內退、病退、離崗退養);

(四)以往3週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五)在註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夥人會議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入夥必須簽訂書面入夥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事務所的賬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夥人入夥,原合夥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夥人入夥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於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夥,如因特殊情況退夥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夥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應當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夥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其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夥

(一)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夥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夥的情形。

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的每股淨資產計算。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範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採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後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合夥人被除名後,其合夥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六條 退夥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並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夥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准事務所合夥人的加入、退夥、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夥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併;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夥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第(五)項、第(八)項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夥人會議合夥人到會人數達到合夥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夥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夥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可以提議召開合夥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時,合夥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夥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夥人內部組織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夥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併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會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和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計師是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範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夥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採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記賬採用借貸複式記賬法;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採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資金分配製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賬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夥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夥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夥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税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税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後尚有結餘方可分配;

第三篇: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實質性評估辦法)

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實質性評估辦

法(試行)

發佈時間:2014-12-06瀏覽次數:515

第一條 為了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加強對會計服務市場的准入管理,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和內部治理水平,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部令第24號)、《財政部關於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的暫行規定》(財會〔2014〕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申請設立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實質性評估。

跨省遷移至我省行政區域內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會計師事務所變更新增合夥人(股東)的實質性評估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申請設立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應當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九條和《財政部關於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範發展的暫行規定》

第三條規定,並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實質性評估。

合夥人(股東)未通過實質性評估的,不得申請設立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或新增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

第四條 實質性評估由專家評估委員會具體實施。專家評估委員會成員由行政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負責人、業內資深註冊會計師、實務界專家、院校學者等人員組成。專家評估委員會通過書面審查、筆答評估、面談評估等環節,對合夥人進行實質性評估。

書面審查、筆答評估、面談評估滿分均為100分,在實質性審查中所佔的權重分別30%、30%、40%。實質性評估的最終得分以100分計,根據書面審查、筆答評估、面談評估等各環節所佔權重,綜合計算得出。實質性評估結果60分以上的合夥人(股東)通過實質性評估,不滿60分為未通過實質性評估。合夥人(股東)實質性評估未獲通過的,一年內不得再次提交實質性評估申請。

第五條 合夥人(股東)實質性評估每季度進行一次,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受理報名。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申請設立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本人攜帶相關資料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報名申請。

(二)書面審查。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核對有關複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資料不齊全的,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三)筆答評估。通過書面審查的合夥人,參加合夥人人筆答評估。筆答評估的主要內容為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

則、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以及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等,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履職應具備的基本知識。筆答評估時間150分鐘,採取開卷形式。

(四)面談評估。由專家評估委員會專家對申請人履職能力、專業素養、風險意識、邏輯思維、管理理念、設立真實性等方面抽題提問和隨機發問,專家評估委員會專家評價打分。

(五)告知考察結果。綜合計算得出申請人最終實質性評估結果,並於面談評估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實質性評估結果,一年內有效。

第六條 省財政廳提前一週通知申請人筆答評估及面談評估時間、地點,申請人蔘加筆答評估、面談評估應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

第七條 申請成為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報名參加實質性評估的,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書面資料:

(一)經省級財政監督檢查機構和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審查簽署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審計業務證明(附表1),並附最近連續五年審計報告證明材料複印件(每年度各一份);

(二)近5年主要工作業績(字數不少於3000字);

(三)申請人執業履歷中,2名以上共同簽署報告(提供報告)的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以下簡稱推薦人)的推薦信。推薦信應對申請人的專業素質、風險意識、職業道德、團隊協作能力等方面作出評價;

(四)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書面合夥協議;

(五)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審查自評表(附表2);

(六)註冊會計師證書(包括所有記錄頁)、身份證、學歷、學位、職稱、其他執業資格非執業會員等證書複印件。

上述資料一式三份,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並打印資料目錄。申請人提交資料時,除本辦法中註明是複印件的外,均應為原件。複印件均應提供原件核對。

擬新增擔任現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的申請人無須提供(四),但須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擬吸收申請人擔任合夥人(股東)的函。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推薦人對推薦信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實質性評估的,撤回實質性評估,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九條 專家評估委員會專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需要回避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人認為專家評估委員會專家與

其存在利害關係需迴避的,可以申請回避。除因利害關係需要回避的情形以外,申請人不得以其他理由要求專家評估委員會專家迴避。

第十條 專家評估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在實施實質性評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專家評估委員會專家應當獨立客觀公正,遵守實質性評估中相關紀律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8日。

第四篇: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資格評審辦法

附件:

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資格

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我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規範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勝任能力的評審工作,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和《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結合我省註冊會計師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屬於廣東省註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管理規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擬擔任新設事務所或變更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申請辦理從事審計業務證明事項時,進行的合夥人或者股東資格評審。

第三條 廣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設立註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資格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四條 委員會的評審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專業勝任能力、執業年限、執業質量、管理經驗、職業道德遵守情況、是否專職執業及履行會員義務等方面。

(一)職業道德:申請人在申請出具相關證明的前3年內,沒有因執業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在申請出具相關證明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事務所而被省注協作出不予出具相關證明的決定,或者被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事務所的決定。

(二)勝任能力:主要對申請人近五年直接參與、能夠證明自己專業勝任能力的業務報告及工作底稿等資料進行評審。

(三)管理經驗:申請人應具有一定的風險控制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經驗,能夠正確處理會計師事務所管理運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會員義務:申請人應參加每年的繼續教育,按時交納會費,自覺接受行業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五)專職執業:申請人提供與原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檔案存放證明或退休文件原件,近5年在原事務所繳納社會保險和領取工資等相關材料證明申請人近5年在事務所專職執業。

(六)執業年限:申請人年齡須在65週歲以內,在廣東省境內必須有1年以上的執業經歷。對年齡超過60週歲的申請人應嚴格評審。

小型事務所的發起合夥人(股東),自事務所批准設立

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新設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資格評審。

第五條申請人應向協會祕書處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擔任擬設立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擬設立事務所全體發起人簽字的要求評審和出具相關證明的申請書。申請擔任已批准設立的事務所新增合夥人或者股東的,事務所全體合夥人或股東同意變更股東或者合夥人的決議。

(二)申請人個人簡歷。

(三)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的工作總結,包括執業經歷、參與行業工作情況、職業道德狀況、對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及發展思路等。 (四)轉所情況證明表。

(五)事務所加蓋公章確認的申請人近五年出具的審計業務報告全部目錄;事務所加蓋公章確認的申請人直接參與、能夠證明本人專業勝任能力的業務報告及工作底稿,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為審計報告,且近2年的報告應是申請人擔任項目負責人簽字出具的。

(六)申請人原所在事務所出具的工作鑑定。包括在事務所的執業經歷和參與事務所管理的工作經歷。及近兩年任職項目負責人以上的履職經歷證明。

(七)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退休文件原件,與事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申請人在事務所近5年繳納社會保險和領取工資的相關證明材料。

(八)與原事務所解除合同和辦理完畢股權轉讓證明。

(九)事務所章程、合夥協議。 (十)註冊會計師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十一)身份證件原件(推薦訪問範文網)及複印件。

(十二)擬擔任户籍所在地以外地區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申請人,應提供事務所所在地廣東省流動人員暫住證。

(十三)事務所名稱工商預先核准通知書或合夥人(股東)變更登記申請書。

(十四)省注協要求報送的其它材料。

第六條省注協逢單月1-10日,集中受理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資格評審申請材料,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第七條 申請人提出評審申請,須由申請人憑本人身份證到省注協祕書處申請辦理。委託他人代辦的,省注協祕書處不予受理。

第八條 受理申請材料時,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省注協祕書處應當在提交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內容。

第九條 省注協祕書處將合規的申請材料,報委員會主

任(副主任)委員,在15個工作日內召開委員會會議。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2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條 委員會會議根據第四條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審,並採取申請人當面陳述並回答有關問題的方式進行。申請人應按時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評審詢問。

第十一條 委員會會議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決議,會議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含本數)委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事項應作書面記錄,經出席會議的全體委員簽名,由省注協祕書處存檔。

第十三條 通過資格評審的申請人,省注協將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註冊會計師證書號碼、註冊批准文號、註冊時間、最近五年執業簡歷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無舉報異議的,出具從事審計業務證明;未通過資格評審的申請人,省注協在5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告知申請人。未通過資格評審的申請人1年之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人對資格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通知書送達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省注協申訴委員會提出核查申請。省注協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對評審會議的評審程序進行核查。如果評審程序違反規定,省注協重新組織評審。若評審程序符合規定,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申請人和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有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行為的,一經查實將記入行業誠信檔案,並按照《廣東省註冊會計師行業懲戒辦法》予以行業懲戒,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關於為擬擔任會計師事務所股東或合夥人的註冊會計師辦理從事審計業務證明有關事項的通知 》同時廢止。

附:1. 擬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從事審計業務情況證明表;

2. 註冊會計師最近五年執業情況明細表;

3. 註冊會計師最近5年從事註冊會計師業務證明;

4. 會計師事務所擬新增合夥人或者股東從事審計業務情況證明表;

5. 個人簡歷表。

第五篇: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任職條件審查辦法

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任職條件審查辦法

(2014年4月6日經上海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四屆九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任職條件的審查工作,根據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令第24號)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規範為擬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出具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會協

[2014]122號)的規定,進一步優化事務所內部治理結構,提高事務所管理層整體專業技術水平,加強事務所的抗風險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海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根據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申請擔任事務所合夥人(股東)的註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業務經歷進行審查,對符合擔任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合夥人(股東)條件的註冊會計師出具資格證明。

第三條協會僅對申請辦理資格證明的註冊會計師(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本市最近五年執業期間的情況出具意見,申請人有跨省轉所經歷的,在外省市執業期間的情況,應當請相關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出具資格證明。

第四條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二)在事務所專職執業;

(三)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且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四)自最近一次註冊起,已連續在事務所執業5年以上,其中在境內事務所執業3年以上;

第五條申請人辦理資格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從業情況證明表》(附件1)或《會計師事務所增設合夥人(股東)從業情況證明表》(附件2)一式二份;

(二)申請人報送的本人出具的《申請人近五年業務報告清單》(附件5,須由事務所加蓋公章確認),以及申請人直接參與、能夠證明自己專業勝任能力的業務報告複印件及工作底稿原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為審計報告,報告複印件須由事務所加蓋公章確認),並且最近兩年的報告應當是申請人擔任項目負責人簽字出具的。如申請人由於級別原因沒有簽字權,由事務所出具其參與審計業務工作的證明,並附相應工作底稿原件;

(三)如果申請人是原事務所股東的,還應當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並提交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權交割憑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原事務所股權變更後的《檔案機讀材料》;

(四)《註冊會計師證書》原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註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附件3)一式三份(跨省轉所一式四份),並由轉出事務所簽字蓋章;

(七)退工單(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複印件及原事務所已終止用工的證明);

(八)有效的人事關係存檔憑證;

(九)在社保局打印並加蓋社保局專用章的近半年在原執業過的事務所購買社保的清單或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無需購買社保的有關證明,如:退休證件;

(十)申請人已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提交電子版本轉所申請,並經轉出事務所確認後的網頁顯示結果(截圖);

(十一)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事務所增設的合夥人(股東)為該所註冊會計師的,無需提供以上(五)至(十)項材料。 事務所增設新合夥人(股東)的,擬擔任新合夥人(股東)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先行辦理完成

轉入該所的手續,若為原事務所合夥人(股東),還應當辦理完成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為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應對本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證明人應對本人證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一經查實,按《上海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及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協會理事會下設註冊管理委員會,實施會員註冊管理等事宜。

註冊管理委員會的具體職責權利和議事規則詳見《上海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註冊管理委員會規則》。

第八條註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協會祕書處。

第九條協會收到申請材料後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予以受理,並且提交註冊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核。

(二)關於申請人業務檔案的審查程序

1.協會下設審核小組,負責對申請人在事務所執業期間的職業道德、勝任能力、專職執業、工作底稿等相關情況進行審查。審核小組由協會執業質量檢查人才庫人員組成。

2. 協會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近五年業務報告清單》,隨機抽取每年度審計業務、驗資業務報告各1份(若未出具驗資業務報告,則抽取其他審計業務報告),並通知申請人將報告複印件及工作底稿原件送達協會監管部,協會收到上述材料後,發出受理通知書。對申請人上報的業務報告及工作底稿存在疑問的,協會將到有關事務所進行實地審查。

3.審核小組依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對申請人提供的工作底稿進行審查評分,工作底稿評分設定分值為100分,60分(含本數)以上為合格,低於60分為不合格。申請人遞交審查的所有工作底稿中,如有1份工作底稿低於60分,認定為不合格,協會不予出具從事審計業務情況的證明;全部認定為合格的,協會向申請人出具從事審計業務情況的證明。

4.協會監管部對審核小組提交的審查評分表進行復核,發現申請人或所在事務所執業質量存在重大問題的,另行立案調查。

5.召開註冊管理委員會會議,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和審核小組審查情況進行再審核,評價申請人是否具備擔任事務所合夥人(股東)的職業道德和專業勝任能力,以及對申請人是否具備合夥人(股東)資格進行審議,並作出協會是否可予出具審計業務情況證明的決定。

6.協會將符合條件擬出具證明的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執業資格、執業經歷等基本情況在本協會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接受公眾監督。對被舉報者,協會將進一步調查核實。

7.本會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向申請人出具資格證明,同時自出具證明之日起30日內將證明文件報送市財政局以及中注協備案。

第十條新設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應當自事務所辦理完成工商登記之日起60日內辦理轉入該事務所的手續。註冊會計師在未辦理完轉入手續以前,不得在新設立的事務所執業。同時,新設立的事務所還應當向協會報送下列資料進行備案:

(一)《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基本情況表》(附件4);

(二)事務所(分所)《執業證書》複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五)《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六)事務所《合夥協議 (章程)》或《分所管理辦法》;

(七)本所註冊會計師名冊(含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註冊會計師證書編號、學歷、職稱、聯繫電話等內容)。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協會理事會批准,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原《關於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開具從事審計業務及轉所情況證明需提交材料的通知》(滬會協[2014]29號)、《關於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開具從事審計業務證明有關事項的通知》(滬會協

[2014]30號)、《關於啟用新的<新設會計師事務所股東或合夥人從業情況證明表>的通知》(滬會協[2014]8號)等三個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1:《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股東)從業情況證明表》

附件2: 《會計師事務所增設合夥人(股東)從業情況證明表》

附件3:《註冊會計師轉所申請表》

附件4:《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基本情況表》

附件5:《申請人近五年業務報告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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