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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電子合同(集錦7篇)

旅遊電子合同(集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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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電子合同(集錦7篇)

篇1:旅遊電子合同

為了明確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旅遊者參加國內旅遊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遊者參加旅遊應選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營業執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明碼標價的旅行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上的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遊者參加旅遊前應與旅行社訂立書面旅遊合同,在交納費用後應要求旅行社開具由上海市税務局印製的發票。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可採用由上海市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上海市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三、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並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遊者參加旅遊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有義務在簽訂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旅行社。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並及時通知旅行社。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

四、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旅遊行程;旅遊者應尊重目的地的各種法規、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六、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三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七、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合同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旅遊者在出遊前,旅行社應當推薦旅遊者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九、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未徵得本人同意,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嚮導遊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十、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遊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頒發的《導遊證》;有權要求導遊人員按旅遊者和旅行社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旅行社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事先説明或者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遊客認為旅行社未按旅遊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遊有關的服務,對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組團旅行社先行賠償。

十一、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或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旅遊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十二、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對協議條款予以説明。

旅遊諮詢與投訴機構:

上海市區縣旅遊部門通訊地址:郵編:

上海市區縣旅遊部門旅遊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以上空缺由旅行社填寫)

上海市旅遊事業管理委員會通訊地址:郵編:

上海市旅遊質量監督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遊局通訊地址:郵編:

篇2:旅遊電子合同

--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旅遊專項規劃)項目合同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按照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信守。

1. 項目名稱 ----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旅遊專項規劃)。

2. 工作範圍總用地面積約為----.00平方公里(或公頃)。

3. 工作內容

3.1.第一階段:現場踏勘及項目討論階段[5個工作日]主要針對項目背景和項目特色,尤其是甲方對項目的具體要求和目的進行認真、深入、細緻的討論,在各方面取得共識。

3.2.第二階段:旅遊資源及市場調研基礎資料彙編、分析評估階段[20個工作日]乙方向甲方提交旅遊資源及市場調研基礎資料彙編、分析評估成果,供甲方討論確定,甲方及時向乙方提供書面確定意見。提交成果如下:3.2.1. 文字部分 1) 基礎現狀分析 2) 背景條件分析 3) 資源特點分析 4) 客源市場

評估分析 5) 主題形象和發展戰略 6) 發展目標及定位 7) 總體佈局 8) 功能分區規劃 9) 市場營銷策略 10) 形象產品規劃 3.2.2.圖紙部分1) 總體規劃區位圖 2) 現狀分析圖 3) 客源市場分析圖 4) 旅遊資源分佈圖 5) 旅遊功能分佈圖 6) 綠化系統規劃圖 7) 道路系統規劃圖以上成果提供文本(簡本)6套,款項結清後提供電子光盤1張。

3.3. 第三階段:成果階段[甲方提供“第二階段”修改意見書後20個工作日]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書面確定意見,在旅遊資源及市場調研基礎資料彙編、分析評估成果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及深化,提交規劃成果作為項目彙報、規劃審批的依據。提供成果如下: 3.3.1. 文字部分1) 基礎現狀分析 2) 背景條件分析 3) 資源特點分析 4) 客源市場評估分析 5) 主題形象和發展戰略 6)發展目標及定位 7) 總體佈局 8) 功能分區規劃 9) 市場營銷策略 10) 形象產品規劃 11) 基礎設施規劃 12) 環境保護規劃 13)近中期開發規劃14) 保障支持規劃 3.3.2. 圖紙部分1) 總體規劃區位圖 2) 現狀分析圖3) 客源市場分析圖 4) 旅遊資源分佈圖 5) 旅遊功能分佈圖 6)主要景點規劃圖 7) 公共設施規劃圖 8) 綠化系統規劃圖 9) 道路系統規劃圖 10) 分期開發圖

以上成果提供文本6套,款項結清後提供電子光盤1張

4.費用與支付方式

4.1. 費用:本項目的總費用為人民幣-----萬元整(¥---,---.00)。 所有費用以人民幣形式轉帳(電匯)至: 銀行户名: 開户銀行: 賬號:甲方承擔電匯所需的費用。 4.2. 支付方式: 4.2.1. 合同簽署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定金:總設計費的--%,人民幣------元整(¥---,---.00);4.2.2.控制性詳細規劃初步成果遞交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支付設計費:總設計費的--%,人民幣------元整(¥---,---.00);4.2.3.控制性詳細規劃最終成果遞交之日三個工作日內支付設計費:總設計費的--%,人民幣------元整(¥---,---.00)。

5.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5.1. 乙方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出具設計成果。5.2.本項目設計成果(包括所有圖紙、模型、電子文本和文字資料等)的著作權歸屬乙方所有,設計成果的所有使用權歸屬甲方所有,乙方可以經甲方同意後將設計成果用於其他用途。

6. 權利和義務

6.1.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6.1.1. 甲方應該在項目正式開始前向乙方提供乙方為完成本協議項下項目設計工作所必須的資料和信息,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測繪或基礎資料的不準確而造成的損失和相應責任,由甲方負責。6.1.2.甲方有責任按照協議規定的進度支付乙方相應的費用。甲方如未及時付款, 乙方有權利相應延遲提交成果的時間,由此而造成的後果由甲方承擔。6.1.3.甲方應該在乙方每次提供方案後及時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由於甲方 的原因,沒有向乙方提供確定方案的書面意見,而導致成果提交的延誤由甲方負責。6.1.4.甲方變更設計諮詢項目的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工作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甲方應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返工費用。6.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工作成果時,應徵得乙方同意。如果 乙方同意提前交付工作成果,甲方應根據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趕工費。

6.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6.2.1. 每一次付款乙方都將提供發票。6.2.2. 乙方原則上在收到每個階段的款項後開始下階段的工作,如果超過規定的付款期限十個工作日內沒有收到相應的款項,乙方有權全面停止設計諮詢工作。6.2.3.乙方因外界不可抗因素需延長設計時間的,須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是累計延期時間不得超過90天,如果超過90天每延誤一天(從延期之日起算),減收相應階段設計諮詢費用的千分之二。6.2.4. 乙方每階段提交的設計成果應當經甲方書面確認或授權後,方能進行下階段 的設計工作,否則由此引起的乙方返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7. 違約責任

7.1.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均須承擔違約責任,守約方有權根據合同法有關委 託合同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

7.2. 因甲方原因導致不能如期向乙方付款,每延誤一日,乙方有權收取甲方本次付款金額千分之二的違約金,經乙方書面催告後,甲方十日內仍未支付,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7.3. 因乙方原因不能如期向甲方交付設計成果的,每延誤一日,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本設計階段應付款金額千分之二的違約金,經甲方書面催告後,乙方十日內仍未交付,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7.4. 合同生效後,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或解除的,乙方不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的項目定金和設計諮詢費。如因乙方的原因終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應退還已經收取的但未完成的相應階段的項目設計諮詢費,但已完成設計諮詢工作所對應的項目設計諮詢費不予退還。

8.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除本合同規定之外的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10. 糾紛的解決

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請合同締結地人民法院裁決。

11. 其他

11.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11.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經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簽字蓋章頁: 甲 方: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真:

簽署日期:20--年- 月-日

乙 方: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地 址:郵 編: 電 話: 傳 真:簽署日期:20--〇年-月-日

篇3:旅遊電子合同

合同編號:

專 用 條 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旅遊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遊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遊者情況

旅遊者人數為 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旅遊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遊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遊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並履行義務。

第二條 旅遊手續

由旅遊者自行辦理的旅遊手續:□護照、□簽證、□出境航空客票

第三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 人。

(二)成行團號:(或在行前説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 天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地及時間: 。

(五)返回地及時間: 。

(六)途經地及旅遊線路:(主要景點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

(七)成人旅遊費用為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週歲)旅遊費用為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元(人民幣),小寫: 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

(九)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

(十)旅遊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一)交通標準:

(十二)住宿標準:

(十三)餐飲標準: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 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

(十五)自費項目和價格: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 (上述橫線內空間不夠,可以在《出境旅遊行程表》中詳細註明。)

第四條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應當採用 □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電話、□口頭 方式。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於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遊者,雙方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遊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遊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遊者補足。

2.解除合同,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

3.經旅遊者同意,組團社將旅遊者轉團;旅遊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並由受讓旅行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遊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遊者同意,組團社將旅遊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出境旅遊行

程表》、《行程須知》等關於旅遊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遊者簽收確認,並仍由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所轉的旅遊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

旅遊者或其代表(簽章): 組團旅行社(蓋章):

住所: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電話:住所:

證照號碼: 經辦人及電話:

郵件地址: 客服聯繫人:

傳真:聯繫電話:

傳真: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篇4:出境旅遊電子合同

甲方:_________(旅遊者或團體)

聯繫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聯繫電話:_________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出境旅遊服務,為保障雙方權利和履行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促銷與諮詢

(一)乙方保證其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遊組團資格。

(二)乙方廣告及其他宣傳製品內容屬實。

(三)甲方為我國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允許出境遊的大陸公民。

(四)甲方應就出境的旅遊服務情況作詳盡的瞭解。

第二條 銷售與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遊需要、購買意向。

(二)乙方對旅遊行程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遊者須知如實介紹、報價。

(三)對旅遊服務費用所含項目,雙方達成共識。

(四)甲方確定所購買的旅遊服務並交齊所需費用。

(五)乙方出具發票、旅遊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須召開行前説明會,要向甲方交待並提供書面形式的出境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並推薦旅遊者購買旅遊個人保險。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紹領隊,並建立領隊與甲方的聯繫。

(八)雙方約定由於甲言成乙方責任旅行的處理方式。

(九)“告別告知”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閲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三條 旅遊行程

(一)內容

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人數_________

團號_________或在説明會告知

行程共計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飛機、車、船在途時間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內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之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_________

目的地國家(地區)及主要旅遊點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標準_________

住宿次數/標準_________

餐飲標準_________

購物次數_________

團組總計_________

註明:不包含的費用_________

以上事項經簽字或蓋章確認後,甲乙雙方應格守約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遊服務迴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旅遊服務提供應綜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乙方廣告、宣傳製品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乙方具約束力。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達到合同規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損失;

2.乙方旅遊服務的提供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手續時,遺失或損毀甲言證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況下責任自負或承擔賠償責任;

1.甲方違約,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甲方違反我國或前往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所產生的後果由甲方自負;

3.由於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聯繫渠道有誤,導致乙方有關旅遊信息未及時傳達到甲方的;

(三)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雙方不能履約,已成行的,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成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2.本合同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費處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出現前後已採取下列措施的,可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1.對發生的違約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2.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3.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如賠償請求。

(二)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對,依法向西寧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_________。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篇5:出境旅遊電子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第一部分 特別告知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簽訂合同前雙方當事人應當仔細閲讀。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旅遊者的權利

(一)旅遊者享有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的權利。我國出境旅遊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出示出境旅遊經營許可證明,並與旅遊經營者協商簽訂旅遊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旅遊者享有知悉旅遊經營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遊經營者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遊服務標準和境外接待旅行團的旅遊經營者名稱等有關情況。

(三)旅遊者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要求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辦理符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

(四)旅遊者享有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遊覽;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遊經營者安排境外旅遊活動,協調處理旅遊事宜。

(五)旅遊者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願,購物務必謹慎。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帶團到旅遊目的地國家或地區旅遊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合同約定的購物行程安排;有權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迫購物要求。

(六)旅遊者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願,旅遊者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導遊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

(七)旅遊者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出境旅遊活動過程中,旅遊者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當受到不法侵害時,旅遊者有權要求賠償。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因旅遊經營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違約的:

(1)旅遊經營者在出團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遊者可獲得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遊經營者在7天之內通知的,旅遊者可獲得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經營者安排合同約定以外需要收費的旅遊項目,應徵得旅遊者的同意。旅遊經營者擅自增加或減少旅遊項目,給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行政管理等部門投訴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依法獲得賠償。

旅遊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徵得旅遊者(甲方)同意後,可以委託其他旅遊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並向旅遊者(甲方)提供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出境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遊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託旅遊經營者出境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遊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八)旅遊者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遊者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整個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受到損害;在出境旅遊活動中,旅遊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出面交涉,並保證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九)旅遊者享有對旅遊經營者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遊者有權抵制旅遊經營者侵害旅遊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遊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旅遊者有權將組團旅遊經營者發給旅遊者的徵求意見表寄給組團旅遊經營者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

二、旅遊者的義務

(一)旅遊者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遊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旅遊者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旅遊者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三)旅遊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旅遊申辦和實施過程中,必須提供真實情況,如實填寫有關申請資料,履行合法手續。否則,將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要保守國家祕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尊重領隊人格和服務,服從旅遊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擅自滯留不歸。如在境外發生非法滯留,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四)旅遊者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遊經營者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遊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旅遊者的原因不能出行造成違約的,旅遊者應當提前7天(含7天)通知對方,但旅遊者和組團旅遊經營者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1、旅遊者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2、旅遊者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旅遊經營者已辦理的護照手續費用、出境審核證成本費、實際簽證費、國際國內交通票損失費按實計算。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係的行為。

(六)旅遊者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七)旅遊者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遊者必須參加旅遊經營者組織的行前説明會。

(八)旅遊者要保存好旅遊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九)旅遊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外幣不得超過--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幣,人民幣不得超過6000元。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遊諮詢與投訴

第二部分 協議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旅遊者或團體)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組團旅遊經營者)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

篇6:正規旅遊電子合同

合同編號:

專 用 條 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旅行社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旅遊者和組團社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出境組團旅遊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遊者情況

旅遊者人數為 人,具體情況為:(表格不夠可以另附,但需雙方簽字確認。)

旅遊者代表應當保證其在合同中的簽章能夠代表表格中列明的所有旅遊者對合同約定的認可。表格中列明的任一位旅遊者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維護權益並履行義務。

第二條 旅遊手續

由旅遊者自行辦理的旅遊手續:□護照、□簽證、□出境航空客票

第三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成團人數為 人。

(二)成行團號:(或在行前説明會告知)。

(三)行程時間共計 天夜(含在途時間)。

(四)出發地及時間: 。

(五)返回地及時間: 。

(六)途經地及旅遊線路:(主要景點應當註明保證旅遊者實際遊覽的最少時間)

(七)成人旅遊費用為元(人民幣)/人,兒童(不滿12週歲)旅遊費用為元(人民幣)/人,總計:大寫元(人民幣),小寫: 元(人民幣)。

(八)遇單人房間時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

(九)關於旅遊費用的特別約定:

(十)旅遊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

(十一)交通標準:

(十二)住宿標準:

(十三)餐飲標準:

(十四)購物安排:累計不超過 次,購物場所名稱、主要經營品種和停留時間:

(十五)自費項目和價格:

(十六)自由活動次數和時間:

(十六)接待社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 (上述橫線內空間不夠,可以在《出境旅遊行程表》中詳細註明。)

第四條 通知方式:本合同中的通知、同意應當採用 □書式、□電子郵件、□傳真、□短信、□電話、□口頭 方式。

第五條 不成團安排

(一)實際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於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組團社不承擔責任。但組團社應當提前7日(不含本日)將不成團情況通知旅遊者,雙方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組團社為旅遊者辦理延期出團或更改旅遊線路,費用如有增減,由組團社退還或由旅遊者補足。

2.解除合同,組團社一次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

3.經旅遊者同意,組團社將旅遊者轉團;旅遊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重新簽訂合同,並由受讓旅行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所轉的出境旅遊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4.經旅遊者同意,組團社將旅遊者轉團,提供受讓旅行社蓋章的《出境旅遊行

程表》、《行程須知》等關於旅遊內容和安排的資料以及受讓旅行社的名稱、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由旅遊者簽收確認,並仍由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所轉的旅遊團隊的,按照第2種方式解決。

(二)組團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遊者的,應當按照《通用條款》“第六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七條 其他約定

旅遊者或其代表(簽章): 組團旅行社(蓋章):

住所: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電話:住所:

證照號碼: 經辦人及電話:

郵件地址: 客服聯繫人:

傳真:聯繫電話:

傳真: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篇7:正規旅遊電子合同

甲 方:

身份證號:

電話:

乙 方:

辦公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就甲方組織的赴英國團,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 組織內容

線路為:英國 17.5 日

出發時間為:20-- 年 7 月 20 日

結束時間為:20-- 年 8 月 06 日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服務質量由甲乙雙方約定

2.1 交通:乙方為甲方全程提供 7 月 20 號-8 月 06 號 5-9 座車;

2.2 導服:乙方為甲方提供優秀中文導遊

2.3 小費:乙方已收取全程小費

2.4 餐補: 乙方已收取全程司機餐補及倫敦外住宿

第三條 費用

本團接待費用總計:人民幣為 63000 人民幣

第四條 委託收款人:

賬户名:

第五條 人數約定

本次赴英國人數為 3 人

第六條 更改

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法約定,或者提供與 合同內容和承諾的服務質量不符時,乙方需補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費用並承擔由此增加 的接待費用,同時支付合同約定總費用的 5%作為違約金。

第七條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 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退還甲方已繳納的費用,並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自然災害 和不可抗拒因素髮生活動不能進行,乙方免除責任。

第八條 甲方取消

經甲方確認的項目在乙方落實後因甲方變更或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因甲方原因造成酒店費用的增加和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應將有關損失和費用及時通知 甲方。

第九條 乙方義務

非人力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經濟責任,但有義務權利協助甲方工作。乙方 應盡最大努力,將甲方損失降到最低,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共同商討,並對後續 問題做出妥善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友好原則,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協議效力

本協議與本協議的附件(行程),均為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20-- 年 7 月 13 日

20-- 年 0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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