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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暑假實習“勞動就業合同”

大學生暑假實習“勞動就業合同”

第一篇:大學生暑假實習“勞動就業合同”

大學生暑假實習“勞動就業合同”

大學生暑假上海實習“勞動就業合同”

甲方(公司) :

甲方聘用乙方為勞動合同制員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本着合法公平、自願平等、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 固定期限 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為期 個月。

第二條 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無勞動關係,並保證與前用人單位無競業限制約定、沒有任何勞動爭議或任何經濟糾紛。對因此而發生的糾紛及賠償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無需承擔責任。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尾頁上所填寫的個人信息及乙方在其向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中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應當真實、完整,若信息發生變動,應於變動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書面提供變更後的信息。否則,以原信息為準。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一條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甲方根據經營需要,安排乙方到 部,從事 崗位工作。

2、乙方工作地點為上海,如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同意後,可調整工作地點。

3、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4、甲方因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a、甲方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的;

b、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甲方要求,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條 雙方確認:基於在本合同期內可能會發生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任務等或乙方的技能或表現發生變化,為此,雙方約定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

一、甲方因業務範圍縮小等情況發生變化,導致乙方降低或喪失工作任務的;

二、甲方因組織結構發生變化,導致乙方喪失工作崗位的或乙方所在崗位被撤銷的;

三、乙方因未達到所在崗位考核標準的。

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應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在接到甲方正常的崗位調整書面通知後,應當按通知書所規定的日期到新的崗位工作,如不去新崗位工作,則視為曠工。調整工作崗位後,乙方的薪金按新的崗位標準確定,本合同所約定的工作崗位隨之變更。

第五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並確保和其他部門及時溝通。乙方的崗位責任及考核標準由甲方制定,經向乙方公示並告知後作為衡量乙方是否如約履行勞動義務的標準。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一條 工作時間與休假

1、不定時工時

乙方應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工作日程。甲方若因生產需要調整工作日程時,乙方應配合遵守。甲方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確實因生產經營需要或不可抗因素需延長工作時間或調整休息休假時間的,乙方須配合加班或調休事宜。

2、休息休假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確保乙方休息權。

第二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規定和標準,對乙方進行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乙方應按甲方要求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一條 勞動報酬

1、本合同採用計時形式計發工資,乙方月基本工資為: 元。

2、甲方每月20日以銀行轉帳或現金等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並提供相應的薪資明細單。

3、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第二條 社會保險

甲方根據乙方符合之條件,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轉移社會保險,乙方應於社會保險辦理、轉移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影響社會保險的辦理和轉移,甲方不承擔責任。如保險繳納中有乙方個人承擔部分,其執行標準參照國家和本市相應規定執行。

第五章 勞動紀律

第一條 乙方應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政策性規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保守企業祕密,維護企業利益。

第二條 乙方應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積極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 乙方違反甲方以及外派員工所在公司的勞動紀律、獎懲管理制度及其它相關規章制度,甲方可按企業獎懲規定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4.1甲方應當按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並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4.2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並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4.3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同意甲方在薪資中代扣或代繳以下相關費用:

涉及如個人所得税、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部分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需由乙方個人負擔部分的費用;

4.4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5.1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5.3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5.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因下列行為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①違反本合同及相關約定的保密規定的;

②違反國家和上海市法令規定的;

③從事與甲方利益衝突的活動、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或者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

④隱瞞事實,偽造身份證、學歷經歷或提供虛假、不實的個人資料、學歷經歷、健康報告、體檢證明等或用其它不正當手法受僱的,致命本合同無效的;

⑤其他依照甲方規章制度明定的嚴重違規行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前述5.5款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7本合同解除後,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相應的離職交接工作,甲方在乙方按照規定完畢交接工作後,為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完成退工登記工作。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2本合同期滿,有第5.6款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5.6款第(2)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後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6.3合同續簽

如乙方就甲方維持或提高本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不同意續簽的,視為本合同期滿。甲方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七條 福利待遇

7.1除基本工資以外,甲方為鼓勵乙方努力工作,視乙方的崗位不同與工作績效成果和對生產經營做出的貢獻,設立相應的獎金形式,比如:績效獎金、崗位津貼等。

7.2獎勵

(1)甲方對乙方的出色工作、有益的行動和建議,給予表揚和嘉獎或給予甲方認為合適的獎勵。

(2)甲方可因以下理由給予獎勵:

①對改進甲方經營管理或工作環境作出貢獻;

②提出有用的建議,並因此防止意外事故發生和/或防止甲方遭受損失;

③其它按照甲方規定應予獎勵的模範行為。

7.3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內部需要和外部環境等變化,變更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等分配製度。甲方保證乙方工資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乙方基本工資將隨甲方工資調整機制而調整,如發生重大調整,甲方將通過書面或口頭等方式告知乙方本人。

7.4甲方根據經營狀況等因素可實施相應的福利制度,具體參照甲方適時公示之內容,所適用之對象均平等享受。

第八 條 違反勞動合同責任

8.1甲乙雙方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根據相關法令規定、甲方之內部規章制度、甲乙雙方所簽訂的其他相關協議予以賠償。

第九條 知識產權、服務期、保密義務、競業限制

乙方於本合同有效期間及本合同終止後一年內所創作的職務作品,知識產權和相關權利均歸屬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權。

乙方因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已經知悉甲方具有經濟效益之商業祕密,且該商業祕密具有競爭優勢,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

甲方之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各類相關信息,乙方應承擔嚴格的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且該保密義務的承擔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乙方知悉,甲方之商業祕密對甲方的生產經營具有重大作用,如違反該保密義務,將給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第六章 其 它

第一條 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甲方制訂並隨時頒佈的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和各類通知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時已閲知甲方現已實行的各項規章制度和通知。

第二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上海市現行有規定辦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部分條款與國家和上海市新出台的勞動管理規定有牴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蓋章) 乙 方(員工)

名稱:上海祥艦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 姓名:(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慄海生 身份證號碼:

法定地址:浦東新區福山路450號11d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2x15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021-5x6897 58x830 聯繫地址:

代表人(簽字): 日 期:

乙方收到本勞動合同壹份特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第二篇:大學生實習勞動合同

大學生實習勞動合同

甲方(實習單位)名稱:

乙方(實習生)姓名:年齡:

性別:民族:

身份證號碼:

户籍所在地:

現住址:

學生所在學校:

所學專業:

為保證就業實習工作的順利進行,用人單位及學生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合作的原則,經慎重協商,甲乙雙承認《甘肅工業高等專科學院大學大學生就業實習管理規定》對雙方均有的約束力,並達成如下就業實習協議:

一、甲方要為乙方提供就業實習工作,其中

1.工作內容:辦公室文祕

2.工作時間: 8:30—12:00下午2:30—6:00

3.就業實習報酬和福利待遇:800元/月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

四十小時的工作時間。

(二)甲方保證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

息、休假。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在實習期間甲方應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為乙方

提供勞動安全衞生的實習條件,為乙方配備必須的勞動防護

用品。

(二)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實習

學生不得從事特種作業。(本文來源本站)

(三)甲方不得安排18週歲以下的學生從事礦山井下、

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

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實習生在經期從事高温、低温、冷

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五)乙方在實習工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規

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

視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檢舉或控告。

四、勞動紀律

(一)甲方有權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

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

(二) 甲方在乙方實習期間,不得無故剋扣乙方的勞動報

酬。無論甲方辭退或乙方辭職,甲方均需付足學生自勞動開

始之日至離開之日的全部報酬。甲方有權根據其用工需要而

終止與乙方實習用工關係,甲方終止用工關係需提前10天

通知乙方。

五、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甲

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學校保存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__日

第三篇:大學生實習勞動合同

銅仁學院學生實習勞動合同

甲方:貴州南長城房屋經濟有限公司

乙方: 銅仁學院物理與應用工程系

實習班級:2014級

實習專業:應用物理學

為保證就業實習工作的順利進行,用人單位及學生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合作的原則,經慎重協商,甲乙雙方承認《銅仁學院校外實踐教學安全管理辦法》對雙方均有的約束力,並達成如下就業實習協議: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就業實習崗位,

1.工作內容:專業實習

2.工作時間:每週工作 5天,每天 8小時;

3.實習時間: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 30日;

4.實習報酬和福利待遇:底薪元/月+獎金。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休假

(一)甲方實行每日工作小時,天工作制;

(二)甲方保證乙方實習員工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三)乙方每月安排1天進行實習總結工作,不計入實習員工休假;

(四)經乙方簽字認可後,乙方實習員工可請事假,工資報酬

按企業事假規定處理。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在實習期間甲方應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為乙方實習員工提供勞動安全衞生的實習條件,為乙方實習員工配備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甲方應對乙方實習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實習學生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三)甲方不得安排18週歲以下的學生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

(四)甲方不得安排女實習生在經期從事高温、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

(五)乙方學員在實習工作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檢舉或控告。

四、勞動紀律及安全保障

(一)甲方有權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

對乙方實習學員實行管理;

(二)甲方在乙方學員實習期間,不得無故剋扣乙方實習員工

的勞動報酬;

(三)甲方有權根據其用工需要而終止或調整與乙方實習學員

的實習用工關係,甲方終止用工關係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

(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銅仁學院校外實踐教學安全管理辦

法》,約定乙方學員在甲方管轄範圍外(企業圍牆外)的安全事故責任由乙方學員自己負責;甲方管轄範圍內(企業圍牆內),在服從管理,不違犯法律規定及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前提下,乙方學員的安全責任由甲方負責;

五、其他

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甲方所在地法

院管轄。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乙方實習學員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學生(簽字):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年___月__ __日

第四篇:關於大學生兼職和實習的勞動合同

在勞動法上,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主要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年齡,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年齡做了規定,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條“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二是健康,要求勞動者必須具備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所必需的健康條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應的技術水平;四是行為自由,只有具備支配自己勞動能力所必要的行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為去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

(一)勤工助學

《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勤工助學狀態下的大學生不能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在上面四起勞動糾紛案件中,用人單位全都一致地列舉了這一條規定,把用工事件中的大學生等同於勤工助學的大學生,於是“順理成章”地認為與其未建立勞動關係,因而大學生不受勞動法保護。筆者認為,這是對這一法條的誤讀,並不是所有的大學生打工都是勤工助學。《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了勤工助學的內涵,“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而且第六條也指出“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由此可見,勤工助學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由學校組織,二是以改善學習生活條件為目的。故上面的四起案件大學生的勞動行為都不屬於勤工助學,不適用《意見》的第十二條。

(二)實習 “實習”有兩種情況:一是學校組織,二是大學生主動尋找。在辭海中,實習被定義為把學到的東西或知識拿到實際工作中去應用,以提高工作能力。因此可以説,實習是大學專業學習的一種延續,是為了學以致用,而不是以經濟報酬為目的。實習中的大學生其身份仍以學生為主,而不是就業者。因此,筆者認為實習狀態下的大學生不能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案件一中廖尚軍的勞動性質就屬於在學校安排下的實習。他所出現的“工傷”糾紛不受勞動法保護,僅能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

(三)兼職 和勤工助學、實習相比,兼職是一個更為寬泛的概念。它區別於全職,是指職工在本職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職務,兼職也不僅限於大學生。由於本文的研究對象是在校大學生,因此,本文僅着眼於大學生的兼職。筆者認為,對於大學生來説,兼職、勤工助學、實習三者間的關係可以用下圖來描述,兼職包括勤工助學和實習。除了勤工助學和實習之外,兼職還包括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非學校組織的工作行為,我們姑且這部分稱之為狹義的兼職。在案件四中,麥當勞、肯德基僱傭的在校大學生就屬於這種狹義的兼職。那麼這些處於狹義的兼職狀態下的在校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嗎?目前國家法律對大學生兼職沒有明確界定,社會上對此的看法也沒有統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樑文永認為,判斷麥當勞、肯德基與員工是屬於何種法律關係,不能以其制定的格式合同的規定説法為依據,而必須考察其具體的、真實的法律關係的內容。麥當勞、肯德基與在校大學生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動法律關係,就應無條件遵守《勞動法》,也不能迴避政府制定的相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上海勞動部門就此問題表示,在讀學生兼職的就業形式,不在《勞動法》調解保護範圍內,因此只能以餐廳和學生的相互約定為準。對此問題,筆者更傾向於前一種説法。筆者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工形式分為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兩種,按照這種劃分,在麥當勞、肯德基工作的在校大學生就應該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據此應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標準

支付兼職大學生薪酬。

(四)準大學畢業生就業 在大學生中有一類特殊的羣體,他們臨近畢業,被冠以準大學畢業生的稱謂。準畢業生是指基本完成學校或訓練班的學習任務,並已經達到規定要求,但還未獲得學校或者訓練班關於許可結束學業證明的學生。案件二中的小麗和案件三中的小劉就屬於準大學畢業生。他們在畢業前就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對於這一羣體,他們已基本完成大學的學習任務,他們的工作行為是真正意義上的面向社會的求職和就業。如案件二中小麗取得的“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推薦表”就可以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建立關係是以就業為目的的。因此,準畢業生就業狀態下的大學生能夠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受勞動法保護。

1、主體上的不同:勞動關係適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勞務關係適用於公民法人個人之間。2、適用法律的不同:勞動關係由勞動法及相關解釋意見調整,勞務關係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調整。3、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僅是平等的勞動關係還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約束與被約束的關係,勞務關係中主體間完全是平等的關係。 4、勞動關係中的保護是有傾向性的,由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係地位的不平衡,勞動法等在勞動者的勞動保護上有所傾斜,勞務關係中的保護則是平等保護雙方權益。 5、爭議的解決規則不同:勞動爭議中勞動仲裁是必經程序,而勞務爭議只需依照民訴法起訴就可。

勞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五篇:大學生就業協議不等於勞動合同

大學生就業協議不等於勞動合同

早在2014年9月,肖某與一家大學和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約定肖某大學畢業後,在公司就業。如果一方違約,必須支付10000元違約金。而今,肖某已大學畢業,可公司一直沒有安排肖某就業。在肖某的一再堅持下,公司終於亮出了底線:只願意支付違約金,不可能安排肖某就業。肖某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補償,也遭到斷然拒絕。肖某遂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

法院近日審理認為,肖某不能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因為大學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也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此類就業協議書一般由教育部門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其依據是**年原教育部頒佈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國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它是明確大學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擇業過程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其作用在於:就業協議是教育部門制定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派遣、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尤其是在就業協議中就服務期、違約金等涉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權利義務內容的約定,應在日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中予以認可。如畢業生屆時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未根據預約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則應視為對預約的違反,必須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就業協議的效力僅限於對學生就業過程的約定,一旦報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關鍵在於,畢業生必須憑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另行簽訂勞動合同。

而肖某的情形,僅僅限於就業協議書,而並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自然不為《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保護,不能獲取經濟補償。

本案告誡學子,為避免學校、用人單位“反悔”而造成的損害,可事先約定高額違約金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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