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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服務協議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服務協議

第一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服務協議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服務協議

(符合條件生育夫婦)

甲方:村(居)民委員會

乙方:男 歲 住址

女 歲 住址

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經甲、乙雙方協商簽定如下協議:

1、甲方向育齡羣眾提供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宣傳諮詢服務,甲方不及時向乙方進行宣傳,甲方向乙方付違約金 元。

2、甲方定期組織已婚育齡婦女進行孕情環情監測,甲方應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參加,未通知到(外出的除外),由甲方付給乙方違約金 元。

3、甲方每季度對本村的人口出生、再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情況進行張榜公佈,接受乙方監督。

4、乙方要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生育一孩主動領取《生育服務證》,生育二孩主動申辦《生育證》,不得違法生育。

5、乙方應按期參加孕情環情監測,不按時參加的,每延誤一天,乙方向甲方交違約金 元,至到參加為止。

6、乙方生育或補救後,必須在90天內自覺落實避孕措施,逾期未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由甲方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元。

7、乙方外出務工、經商,外出時要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外出後每半年寄回孕檢證明,逾期不寄回孕檢證明者向甲方交納 元違約金。

8、乙方為外來人員提供住房的應及時向甲方反饋辦證、懷孕、生育方面的信息。否則,乙方向甲方交納違約金 元。

9、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 (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 (蓋章)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第二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

xxxx鎮xxxx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

為切實搞好計劃生育村民自治,保障全體村民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權益,促進我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按照《xxxx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規定,簽訂以下協議。

甲方:xxxx村村民委員會

乙方:xxxx

育齡夫婦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依法管理本村計劃生育事務,規範育齡羣眾的生育行為。

(二)、負責宣傳黨和國家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地方出台的管理規定。

(三)、負責為育齡羣眾提供免費“三查”服務和生殖健康服務場所。

(四)、負責為育齡羣眾提供及時、快捷的辦理有關手續所需的資料和證明。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自覺實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二)、依法登記結婚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在村委會進行生育登記,並在鎮計生辦領取《生育登記村組

服務證》。同時在村委會交納500.00元的節育措施落實保證金和“三查”保證金,寫出書面保證。保證金在已婚育齡婦女退出育齡期後全部退回,(不包括“三查”罰金。)

(三)、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夫婦,由夫婦雙方申請,中心户長、村計生專幹、村委會主任簽註意見,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程序申領二孩生育證後方可懷孕生育,並向村委會交納2014.00元的節育措施落實保證金和“三查”保證金,同時寫出書面保證。保證金在落實絕育手術後全部退回。

(四)、外出務工的育齡婦女必須與村委會簽訂《流動人口管理合同》,到達穩定居住地後及時告知聯繫電話和詳細的通信地址。按期寄回“三查”證明。

(五)、凡年齡在三十九週歲以下上環、待孕、無措施的育齡婦女必須接受一年四次的“三查”,年齡在四十至四十九週歲以下的育齡婦女,一年“兩次”,每缺一次將按違約處理。

三、違約責任

(一)、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夫妻,除按法律、法規規定交納社會撫養費外,屬非婚生育一孩的村委會按照村民自治有關規定徵收1000.00元的資源佔用費。屬計劃外二孩的村委會徵收2014.00元的資源佔

用費。屬計劃外多胎的村委會徵收4000.00元的資源佔用費。

(二)、應落實上環或結紮的對象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拒不按時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雙方每月各承擔50元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教育費,直到節育措施落實為止。除此之外,不得享受各類扶貧、救災、救濟等優惠政策,不得審批各類屬於審批的指標,不得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等優惠政策。

(三)、按照規定“三查”次數不夠或拒不“三查”者,每缺一次處罰違約金50.00元。流動在外的“三查”對象按照屬地管理和常住地共同管理的原則,也要在外地主動接受“三查”,按期寄回“三查”證明,按期不寄者每缺1次處罰違約金50。

(四)、外出務工的育齡婦女除了在臨走前與村委會簽訂《流動人口户主承諾書》外,還必須在鎮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五)、凡是計劃外生育的夫妻除了按照本協議處罰外,不得享受各類扶貧、救災、救濟等優惠政策,10年內不得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各項審批指標。

(六)、“三查”對象拒不“三查”者除經濟制約外,二年內不得享受各類扶貧、救災、救濟等優惠政策,不得審批各類屬於審批的指標。

(七)、以上的違約金,用於村級計劃生育事業。

四、協議份數及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字:

期:年月

乙方代表籤協議簽訂日日

第三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合同書

甲方:村村民委員會

乙方:

為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推進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經甲乙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的管理服務職責

1、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2、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識宣傳服務。

3、負責本村獎勵優惠政策的落實、違法生育及處理、符合政策生育審批情況的全面公開。

4、指導乙方選擇落實有效的以長效為主的避孕節育措施,並提供相關的生殖保健服務以及隨訪服務。

5、督促年滿18——49週歲外出務工、經商的育齡婦女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6、對居住在本村範圍內的外來流動人口提供“同宣傳、同管理、同服務”的三同服務。

二、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1、依法實行計劃生育,遵守《村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

2、按照法律、法規規範生育行為,不得違法懷孕、生育。

3、自覺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在生育一孩三個月內主動、及時選擇適合本人有效的長效避孕措施。

4、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人口學校的學習和培訓,瞭解、掌握科學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識,曾強自我保護能力。

5、自覺接受婦科病普查、環孕情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

6、意外懷孕後應主動告知甲方,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7、乙方給年滿18——49週歲外出務工經商育齡婦女,免費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8、乙方應督促外來流動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併到村委會進行驗證。

三、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章程》、《協議》條款規定履行服務管理職責,乙方有權向甲方上一級主管部門反映,並要求解決。

2、乙方未按《章程》、《協議》條款規定履行義務,自願接受《村民自治章程》有關規定的處理,並且不能享受應有的獎勵。

四、附款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並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簽名為夫婦雙方或一方籤)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村村民委員會 (蓋章)

乙方:育齡夫婦簽名:

年月日

第四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協議

人口和計劃生育基層羣眾自治村協議

為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基層羣眾自治示範活動,健全計劃生育法制,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在實行優質服務,需求選擇、宣傳教育中,以實現育齡羣眾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為目的,與育齡婦女達成如下協議:

一、對育齡婦女進行宣傳教育,指導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提供避孕藥具、節育知識。

二、建立帳卡,納入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定期進行孕、環情檢測,婦女隊長按月訪視,落實節育措施。

三、育齡婦女辦理一孩光榮證的,享受義務工待遇。

四、育齡婦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允許辦理二胎指標,發放指標後方可懷孕。

五、為育齡婦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務,每年在參加孕情檢測的育齡婦女,享受“四術”報銷待遇。

六、育齡婦女積極參於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和政策法規學習、宣傳活動,使廣大育齡羣眾知法、懂法,嚴格按照“七個不準”的要求,規範執行行為,維護羣眾的合法權益。

七、育齡羣眾對流動人口有宣傳、服務和監督的義務,如發現計劃外現象,及時反饋給村計劃協會。

八、本協議書一式兩份,計生協會和育齡婦女各持一份。

九、本協議自簽字日期起生效。

村計生協會(蓋章):_________育齡婦女(簽字):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五篇: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誠信協議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誠信協議

甲方:村/居民委員會

乙方:、夫婦

為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進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和全面落實《計劃生育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推進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及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的進程,充分體現民主,提高村民的參與意識和自治能力,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協議。

一、甲方履行的義務和職責

(一)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二)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提供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的諮詢;

(三)介紹避孕節育方法,指導乙方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節育措施,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基本技術項目免費服務和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

(四)免費為外出務工、經商等人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五)定期組織開展生殖健康檢查與保健及隨訪服務;

(六)組織動員乙方參與人口與計劃生育及生殖保健服務,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履行的義務和享有的權利

(一)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政策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開展好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

(二)享有《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制定的權利和嚴格履行《計

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規定的義務;

(三)享有並按時參加甲方組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主動接

受宣傳,瞭解避孕節育方法和生殖保健知識,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四) 意外妊娠後主動告知甲方,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若違

反法律法規規定違法多生育子女,按《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的規定履行義務;

(五)在僱用外來人員或向外來人員出租房屋的,督促外來人員

到計生部門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辦理相關手續。

三、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協議規定履行職責,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

應責任;同時,乙方有權要求召開村民自治議事會和向相關部門

反映,對甲方的違約責任作出處理。

(二)乙方未按本協議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規定履

行義務,根據違約相應條款向甲方繳納相應費用和承擔相應責任,

具體如下: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或《雲南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違法多生育子女的夫婦必須按規定

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和夫婦其中一方採取輸(精)卵管結紮措施。

2、生育一孩後間隔時間不到生育二孩的夫婦按《雲南省人口

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夫婦雙方分別接受處500元至2014元罰款,

若間隔費未按規定數額全額繳納的,夫婦其中一方須採取輸(精)

卵管結紮措施;生育一孩後間隔時間已到生育二孩,但未辦理《生

育服務證》的,應在30日內補辦,逾期不辦理的,夫妻雙方分別

處200—1000元罰款,未按規定數額全額繳納的,夫婦其中一方須採取輸(精)卵管結紮措施。

3、有下列行為一次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計劃生育及相關法律、法規教育並收取教育費50元—100元。

⑴生育二孩後三個月內不落實安全可靠的以長效為主避孕節育措施的;

⑵不按要求參加生殖健康檢查或意外懷孕知情不報造成大月份引產的;

⑶外出務工人員生育二孩後不按時回寄《生殖健康檢查報告單》的;

4、已生育二孩的育齡夫婦須交押誠信履約金,若無力交押或拒絕交押的夫婦其中一方採取輸(精)卵管結紮措施。

四、附則

(一)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執行(乙方簽名為夫婦雙方或一方代表)。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簽名(蓋章)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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