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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新版多篇)

運輸合同(新版多篇)

運輸合同(新版多篇)

運輸合同 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貨物運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委託代理事項

1.1、甲方委託乙方託運品為:_______ ,運輸方式為以下第 項運輸服務業務;

a、航空貨物運輸業務(國內各航空公司);

b、省際汽運業務(含國內汽運門對門業務);

c、鐵路貨物運輸業務(含行包、行郵、專列、中鐵快運等);

1.2、甲方委託乙方託運貨物事宜時,應準確真實填寫發貨(提貨)清單並蓋章(簽名)確認或如實填寫[並簽名(蓋章)]乙方所提供的《貨物託運書》並由乙方簽收。

1.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取貨事宜時,應當明確告知乙方待取貨物的名稱、數量(件數),取貨地點,並提供取貨所需的單證。

1.4、甲方不得以隱瞞的形式委託乙方託運限運、禁運物品,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1.5、乙方指派______為辦理甲方貨運事宜的聯繫代表,代表乙方處理為甲方辦理貨物託運的相關事宜,該代表變更時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非乙方指定人員處理接貨、對帳、結算等事宜,甲方又不提出異議,而產生的甲方貨物被冒領、貨款被他人代領等不正常事件,其責任及損失應由甲方全部承擔。

2、保密條款

2.1、為完成本合同委託事項,甲乙雙方從對方獲取的資料和相關的商業祕密,雙方負有保密的義務,並且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資料免於被無關人員接觸。

2.2、雙方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並要求其參與本合同工作之僱員遵守本條款。

3、委託費用及結算方式

3.1、委託費用包括貨物從起運地運至目的地(國內各城市)的運輸費、送貨費,貨物的再包裝費用和提貨產生的費用由乙方向甲方居實收取。

3.2、委託費用的核算以雙方約定的《國內物流服務報價表》收費標準為依據,如甲方指定付款人拒絕支付費用時,甲方承擔甲方指定付款人應支付的相關費用。

3.3、乙方以書面的委託書確定的結算代理人,依照乙方開具的貨運單“客户結算聯”為結算依據。乙方出具的結算依據交甲方核對時甲方應給予簽名簽收確認,無我司指定結算代表和結算依據,甲方可拒付運費,否則乙方對甲方的貨運款隨意支付不予承認。

3.4、甲方按照以下 類方式與乙方結算委託費用:

3.4.1、週期結算(結算週期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

雙方約定以一月為結算週期,乙方在結算週期到期後5天內向甲方出具結算清單,甲方在收到結算清單後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提供審核無誤的結算金額向乙方索取運輸發票,乙方在2個工作日內提供結算髮票給甲方財務負責人;

3.4.2、付款日期:甲方財務結算部收到乙方提供當期結算髮票後3個工作日內付清上週期應付款項。

4、甲方權利義務

4.1、有權獲知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情況和預計到貨時間。

4.2、在貨物送達收貨人之前,有權隨時改變到貨地點及收貨人,但應當支付因此所增加的運輸費用及其它費用。

4.3、甲方有權對乙方及乙方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意見、要求改進。

4.4、及時通知乙方裝貨,告知乙方貨物名稱和數量(件數)、裝貨時間、地點。

4.5、準確真實填寫《貨物託運書》並應按貨物實際價值足額保險。

4.6、委託乙方代理取貨事宜,提供代取貨物所必需的相關文件或憑據。

4.7、甲方保證交接前貨物內外包裝完好,有條件可加封標誌清晰之封條。

4.8、按照約定支付費用。

5、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5.1、乙方負責從甲方指定地點提貨並以甲方名義辦理相關委託事宜。

5.2、乙方應在甲方通知提貨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提貨並辦理託運。

5.3、乙方不得擅自改動甲方的包裝標準,對於零散貨物,乙方應負責協助甲方進行發貨前的打包、裝箱等必要工作,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相應的材料費、人工費等。

5.4、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指定的運輸方式託運,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運輸方式。

5.5、對於國內餘數貨物,如無交通意外事故或是甲方收貨人的原因,乙方保證自甲方交付貨物後按協議時間到達甲方指定目的地。

5.6、若因為天氣或是交通意外及收貨人的原因導致快件貨物無法按約定時間到達時,乙方應於獲知確切信息的1小時內通知甲方並積極處理。

5.7、貨物到達指定目的地後,乙方應當及時派送至收貨人處。

5.8、收貨人驗貨前,乙方保證甲方貨物外包裝完好,則視該票貨物安全抵達。

5.9、乙方有責任要求收貨人以書面形式簽收貨物。

6、違約責任和賠償

6.1、甲方無理由不按照約定期限結算委託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應付款額的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6.2、屬乙方過錯將貨物運錯目的地

或收貨人,乙方無償運至合同規定地點或收貨人,並給以延期交付貨物處罰(見上條款)。

6.3、運輸過程中,發生貨物丟失、破損,依《保險法》或是國家相關運輸條例按下列條款賠償。

6.3.1、甲方委託乙方辦理貨物運輸保險,甲方必須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投保,乙方按照 ‰的保險費率向甲方收取保險費;甲方委託乙方承運貨物未足額投保,貨物出險後由乙方負責向保險公司索賠,但賠償金額依照保險公司的賠償原則進行核定。

6.3.2.、甲方未將交乙方承運之貨物辦理保險,貨物出險後,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向責任方追償,乙方視己方應承擔的責任而作相關的賠償,一般以應收運費的3倍予以賠償,但每票貨物最高賠償金額為人民幣800元。

6.3.3、乙方不承運光碟、管制槍械、刀具及走是、限運物品,甲方因虛報品名偷運國家禁運、限運物品所產生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且乙方保留追訴的權力。

6.4、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4.1、屬於政府徵用或罰沒的

6.4.2、不可抗力;

6.4.3、貨物本身的性質所引起的變質、減量、破壞或毀滅;

6.4.4、包裝方式或容器不良,但從外部無法發現;

6.4.5、包裝完整、標誌無異狀,而內件短少;

6.4.6、貨物的合理損耗。

6.4.7、託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

6.5、合同一方由於自然災害、戰爭和其它由雙方事後認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到本合同履行時,應採取電話、電報或傳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當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後,雙方應立即恢復合同正常履行。

7、合同的解除

7.1、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_____日通知對方。

7.2、當協議要求解除時如尚有待結算費用,乙方須在____日內向甲方發出《結算通知書》並附有效單證,甲方須按照本協議有關結算約定核對付款。

8、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任何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9、本協議自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10、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協議有附件《國內物流服務報價表》一份。

12、其它補充內容:

如在此協議商定到期之日甲方仍有餘款未結清 ,此協議依然生效至所有款項結清時起正式解除。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_____ 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___ _____________

甲方開户行:______ ___________ 乙方開户行: ____ 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帳號: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貨物運輸合同 篇二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長期委託乙方派船裝運煤炭,經雙方協商,根據《合同法》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要求,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年煤炭裝載數量約_______萬噸。

二、甲方每次煤炭運輸前,提前五天通知乙方派船準備。乙方船舶抵達指定港口裝貨,如因甲方資源不足,造成船舶虧噸,虧噸的差額運費應由甲方承擔,如發生資源落空或空返,甲方應支付計劃全程運價款的30%作為賠償金。

三、船舶每次留港時間,起運港及到達港的貨物裝卸均為甲方負責向港口申請安排,並由甲方保證兩港的安全泊位。裝貨港為24小時,卸貨港為24小時,兩港合為48小時。留港時間指船舶抵港報時起算(包括錨地)至裝、卸完畢為止。如超過上述期限,甲方應支付給乙方滯港費,不足12小時按半天計費,超過12小時按一天計費。

四、運價:每次船舶運費按登記載貨噸及實際航線計算,每噸按市價計算,每航次另外確認一份運價通知單。

五、運費結算方式:每次運輸任務完成後,乙方按實裝量在七個工作日之內與甲方結算運輸款。

六、甲方應向乙方安排的運輸船舶提供符合安全、適裝、適卸條件的碼頭進行作業,以及相關資料。乙方保證安排的運輸船舶具備從事貨物運輸應當具備的各種證書,具保證證書真實、有效、齊全。

七、費用負擔:乙方負責支付船舶港務費、引航費、移泊費、停泊費、系解纜費、開、關艙費,船用水電費。甲方負責支付兩港的貨物港務費、交通建設費、理貨費、海事監費、裝卸費等其讓費用。

八、貨物保險由甲方負責,並承擔一切保險責任,與乙方無關。

九、煤炭運輸合同甲乙方暫定二年,自簽訂合同日起計。

十、以上合同條款,一方更改後,須經另一方重新蓋章後有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並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或經電報、電傳、傳真確認)。如發生爭議,仲裁和判決機構為甲方所轄地海事法庭。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日期:20___年___月____日

運輸的合同 篇三

一、運輸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國法律中還沒有包含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運輸合同概述。單行法中是根據不同方式的運輸確定運輸合同定義的。民法理論中一般將運輸合同稱為運送合同,是指“由承運人將承運的貨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或旅客向承運人交付運費的協議”。這一定義強調的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強調了傳統民法理論中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與我國《民法通則》的合同定義是相吻合的。這一定義體現了從一般法上的定義演繹出特定法上的定義這一傳統邏輯方法。依此邏輯方法,還可演繹出許多專門運輸合同的定義。

民法理論上關於運輸合同的定義,來源於《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合同定義,“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根據這一定義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話,“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之一”:“在法律事實中合同屬於人的行為”:“在人的行為中,合同屬於合法行為”:“在合法行為中,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屬於雙方的行為”:“合同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合意”。

以運輸合同為基點,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運輸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合乎邏輯的解釋。但是,由此向更具體的法律規範方向探索,傳統理論很難作出科學的解釋。第一,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承運人和託運人及旅客之間存在嚴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第二,當事人的“合意”,即傳統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在各種單行運輸法中受到嚴格的限制,合同“協議説”在運輸領域中的個別情況下才得到證實。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及其劃分意義

社會分工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促使運輸業不斷革新,法學論文《運輸合同概述》。隨着運輸需求的持繼增強,運輸業中不斷更新運輸技術,採用新型新輸工具,擴大運輸設施。最終產生了方式更多、運距更遠、速度更快、更為安全的社會效果。運輸過程變得極其錯綜複雜。多樣化的運輸及其所產生的多樣化的運輸社會效果,產生了多樣化的運輸合同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運輸合同作出不同的分類。同一種類的運輸合同又可以依據其他分類標準進行二次分類或三次分類。因此,運輸合同呈現出多層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狀態,各種運輸合同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合同體系。這一體系中各個層次、各個分支的運輸合同不僅具有共同的特徵、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條件,而且又有明顯的區別。

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意義,首先是研究各種運輸合同的共同特徵、從整體上把握其性質的需求;其次,是科學區分各種不同的運輸合同、正確認識不同經濟關係對合同法的不同要求,進而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

劃分合同種類的標準是多種多樣的,歸納起來有二大類。第一是理論標準,為了滿足理論研究的需要,法學理論上根據不同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一般分類後再對各種合同進行二次歸類。根據法學理論,運輸合同屬於有名、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並具有計劃性和經濟性,又歸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第二是生產方式標準,立法和實踐中為了準確區分不同的運輸合同,根據各種具體運輸方式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兩種不同的分類各有其不同的意義,但又有相輔相成的關係,前者對後者有指導作用,後者對前者有論據作用。

從整體上研究運輸合同,需要對各種具體的運輸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因此,應該在法學一般原理指導下,根據各種運輸生產關係的特點,對運輸合同進行分類。當然,這種分類的依據和標準也不可能是單一的。

1、根據運輸對象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是藉助運輸工具進行空間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對運輸條件要求不同,因而也會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劃分的意義在於二種合同的法律適用不同。

2、根據運輸是否跨越國界劃分的運輸合同

運輸對象的起運點、所經線路和終點均在一國境內的,為國內運輸合同。運輸對象跨越一國或者多國邊界的,為國際運輸合同或稱涉外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前者適用國內法,後者則需適用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3、根據運輸方式劃分的運輸合同

當代運輸方式主要是公路運輸、鐵路運輸、內河運輸、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與此相應,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海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每種方式的運輸合同都有相應的專門運輸法 予以調整。不同的運輸合同的相互區別,在各專門運輸法中得到具體的表現。

4、劃分結果和意義

在立法和實踐中,上述三種分類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綜合交叉、同時發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以運輸對象標準為主,以國界標準和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然後依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將旅客運輸合同再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作三次劃分,分別將國內、國際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以運輸方式作更具體的劃分。最後的劃分結果是:

(1)國內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內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內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2)國際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河流旅客運輸合同、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3)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水上貨物運輸合同、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4)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河流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在作第二次劃分時,既可以把國界標準優先,也可以運輸方式優先,但劃分的最後結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國界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生產方式標準為輔。首先將運輸合同劃分為國內運輸合同和國際(涉外)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生產方式標準)進行二次劃分,即劃分為:國內旅客運輸合同和國內貨物運輸合同,國際旅客運輸合同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最後做第三次劃分,即以生產方式標準(或對象標準)所作的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以對象標準和國界標準為輔。首先把運輸合同劃分為:公路運輸合同、鐵路運輸合同、內河運輸合同、航空運輸合同和海上運輸合同。然後,根據對象標準(或國界標準)進行二次劃分,最後以國界標準(或對象標準)進行第三次劃分。這種劃分方式的最後結果與第一、第二種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從形式上看,三種劃分運輸合同種類的方式最終出現的劃分結果完全相同,似乎這種方法上的區分沒有什麼意義。但是,從形式所表現的全部內容上分析,不同的劃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側重點和合同範圍,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以對象標準為主劃分不同的運輸合同,其重要性在於將客運和貨運相區別,同時結合國界標準或運輸方式標準,使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各自成立為整體運輸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統,可以滿足理論研究、立法和實踐的不同需要。

以國界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其重要性在於將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相區別,同時結合對象標準和運輸方式標準,有利研究解決運輸合同的國內、國際統一和法律適用問題。以運輸方式標準為主的劃分方式,則體現了各國運輸立法的普遍性。現代各國大多是以運輸方式為依據進行運輸立法的,例如,我國已經制定的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運輸方式命名。專門運輸法中一般劃分了客運和貨運,繼而又對客運和貨運劃分為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

運輸關係中,旅客和貨物從出發地至目的地應當是不間斷的。經濟關係的這種特性,要求運輸起點和終點發生有機聯繫。在兩點之間存在不同的區段或者不同方式的運輸。這種狀況導致了兩種特殊的運輸合同關係。第一是同一運輸方式中,由不同的承運人各承擔部分區段的相繼運輸。第二是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運輸方式組合成的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合同主體、合同條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適用問題尤為複雜。

三、運輸合同的產生和歷史發展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所形成的運輸勞動專業化出現以前,合同法所規定和調整的商品經濟範圍十分廣泛、籠統,運輸合同在合同法中僅佔極小的位置。運輸合同法有一個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古代沒有運輸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換不是普遍現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運送距離一般都很短,較大規模和長距離的運送其本上屬國家職能活動並多用於軍事目的。這種運輸不能產生運輸合同關係。商人活動中所需要的運送,一方面由於物品數量較小、距離不長,另一方面由於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運送行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當運送物數量較大、運距較長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運送活動時,便僱傭他人、租賃他人所有的車船騾馬等工具來進行。

這種情況下,所形成的僱傭和租賃關係,大多都有相應的法律規定。雖然,“無論‘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證據,都沒有告訴我們有一種毫無‘契約’概念的社會”,但是這種“契約”的粗糙和簡陋,遠遠不能形成“運輸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對運輸事務的調整主要是圍繞所有權進行的,即對運輸中的物品以及運輸工具所有權的保護。如約公元前二十世紀的《蘇美爾法典》第3條規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駛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資。”

同時代的《埃什嫩那國王俾拉拉馬的法典》規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車或船,在支付規定租費後,可以使用終日;如船伕不慎而致船沉沒的,則應照價賠償。”相同性質的更為詳細的規定則見於公元前18世紀《漢穆拉比法典》。在這一法典中,全部282條條文中,專門規定運輸事務的條文多達15條,還首次出現了“託運”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條規定:“倘自由民於旅途中將銀、金、寶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動)產交付另一自由民。

託其運送,而此自由民不將受託之物交至所託之地,而佔有之,則託物之主應檢舉其不交所託之物之罪,此自由民應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為償。”其他條文則對運輸工具租賃、勞力傭、對運送物的責任、造船、航行、事故責任以及運價等做了詳細規定。從這些內容看,當時的商品交關係已經相當複雜,運輸合同的概念雖未形成,但已經包含在財產租賃、保管和人身僱傭契約之中。

2、運輸合同的產生和發展

最古老也是歷史上最發達的運輸是海上運輸,海上運輸與海上貿易至今還是同義語。包含海上運輸合同關係的海商法萌芽於公元前9世紀,是被稱之為“羅地海法”的航海貿易習慣法,其後又經中世紀私人對海事慣例編纂時期,形成了“奧列隆慣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維斯比海法”,這些不成文法雖然只適用於當時歐洲某一地區的城市,還沒有形成一國統一的海商法,但確可以此看出當時海上運輸的發展程度,由此可推斷出運輸合同關係是當時海事法的主要調整內容之一。

18世紀60年代自英國開始的工業革命,迅速帶來了社會關係的深刻變化。1807年,美國人富爾頓發明汽船;1814年,英國人史蒂芬遜發明蒸汽機車,實現了用蒸汽作動力的鐵路運輸,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達林頓、曼徹斯特至利物浦間的鐵路分別通車。工業革命導致交通運輸的巨大發展,運輸勞動專門化,運輸產業已經形成規模。

與交通運輸業的形成和發展同步,各國法律對運輸活動形成的許多社會關係、主要是運輸合同關係作了相應規定。最早制定鐵路運輸法規的國家是比利時,1834年比利時開始修建鐵路時,就以立法形式規定全部鐵路由國家經營;19世紀30年代,英美鐵路企業就開始實行較完整的客貨運輸法規,其中明確規定了鐵路公司與利用者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海上運輸方面,早在蒸汽機船廣泛採用、海上貿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運發達國家就陸續制定了大批海上運輸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國《航海條例》;1681年法國《海事條例》;1807年《法國商法典》中的海商編,1894年英國《商船法》;1893年美國《哈特法》,等等。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運輸合同的規定。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這一時期各國由於不同運輸方式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主要是由於海上運輸和鐵路運輸以及其他陸上運輸之間的差異和不平衡發展,對運輸合同的規定十分不同。

3、運輸合同在各國合同法中的地位

無論是大陸法國家還是普通法國家,都沒有一部完整、獨立、自成體系的合同法,更沒有這樣的一部“運輸合同法”。運輸合同法規範分散見於民法典、商法典和有關專門運輸法規中。

在大陸法各國,運輸合同與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問題,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時效等,都由民法典統一規定;運輸合同的特殊問題如承運人資格、託運人和旅客權利義務等則分散於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國家立法順序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後。法、意、德、日等國的運輸合同法具有三大特點。第一,民法典中沒有運輸合同的專門規定。在《法國民法典》中,旅客和貨物運輸關係歸類於租賃契約類中的“勞動力及技藝的僱傭”,而水陸運輸者對受託運送的貨物所負的義務,被視為旅店主人所負的義務。以此判斷,運輸合同淵源於寄託法自無疑義。

第二,獨立的運輸合同出現於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運輸合同作為獨立的合同種類作了較民法典更為詳細的規定,如《法國商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為《運送合同》,《德國商法典》規定了“運送營業”,《日本商法典》的商行為編中規定了“運送”。第三,“運輸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現就把一般運送合同與海上運送合同相區別,海上運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編》專門規定,與船舶買賣、租船、海上保險等合同規定在一起而單獨構成專門合同法體系。箇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如瑞士、舊中國,在民法中規定運送是獨立合同關係之一,同時在單行法中規定運輸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運輸合同法的產生及內容難以總結,但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有關運送方面的成文法卻有據可查,如1830年英國《運送人法》,1892年美國《統一買賣法》等。

4、現代運輸合同法

技術革命導致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交通運輸業發生了巨大變革。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的規模空前巨大。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汽車、飛機相繼問世。1885年德國人本茨製成以內燃機作動力的汽車,汽車很快便成為最主要的陸上運輸工具,各國根據汽車運輸的需要,開始持續不斷地、大規模地修築主要或是專用於汽車運輸的公路。兩次世界大戰之間,各國普遍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公路運輸網絡。

1903年美國人萊特兄弟成功製作了以內燃機為動力的雙翼飛機並試飛成功,各國紛紛進行飛機試驗和製造,並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用於作戰和軍事運輸。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飛機在軍事運輸中發揮了巨大作用,戰後則成為主要運輸方式之一。戰後,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標誌的新技術革命,導致交通運輸業的全面發展,各種方式的運輸運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運輸業的巨大變化,使運輸生產關係日趨複雜多樣,社會生活中人們經常要以運輸合同形式進行生產、交換和消費活動。運輸在全部社會生產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所產生的特殊的社會關係等等,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社會上層建築主要是法律領域內的重大變化。

第一,運輸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運輸生產的壟斷性加強,運輸利用者與運輸經營者訂立運輸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後者的極大的限制。

第二,運輸業普遍具有國家壟斷的性質。由於運輸業成為國民經濟的“命脈”之一,運輸業固有的軍事意義等等,國家普遍對運輸業實行國有化或者對私營運輸實行嚴格的控制,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同時受國家意志的限制,國家為了緩和矛盾,開始側重保護運輸利用人。

第三,運輸方式多樣化導致運輸合同的多樣化,在傳統的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之外,出現了以運輸方式、運送物種類等多種標準劃分的運輸合同。第四,運輸業發展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國經濟與他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聯繫在一起,一國的運輸往往直接或間接地關係到他國運輸,產生了統一國際運輸法(包括統一國際運輸合同法)的客觀需要。

與此同時,一國之內各種運輸方式發展不平衡的趨勢帶來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於聯合運輸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激烈競爭,迫使國家採取各種手段進行調控,甚至直接進行行政命令和國家經營。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現為大量專門運輸法規的產生,如鐵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專門運輸法中都對運輸合同有着專門、詳細的規定。在各專門運輸法中,民事法律規範與行政法律規範並存,但基本內容卻是運輸合同法規範。體現在專門運輸法規中的合同法及其各專門運輸法規本身,已經大大超出傳統民法、商法的範圍,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已經不能完全解釋這些現象,而應成為新的部門法,“經濟法”的範圍,成為經濟法學的研究範疇。

現代運輸合同法與早期運輸合同法相比較,特點是相當鮮明的。第一,運輸合同法對運輸壟斷者,即合同中承運人一方進行全面的限制,如資格限制、運價限制、運輸線路和時間的限制等。第二,運輸合同自由原則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原則。當事人只有在運輸法規沒有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許可的條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運人一方往往沒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託運人一方只有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種運輸合同責任形成,從傳統的不負過失責任制演變為嚴格責任、不負過失責任和過失責任多種責任制並存。

四、運輸合同的法律性質和地位

運輸合同在本質上仍然是商品交換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換是運輸合同這一形式的內容。但運輸合同所體現的商品交換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對於承運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勞動(勞動力)即法律上所謂的勞務,以及物化勞動即運輸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運價為形式的等量貨幣;旅客和託運人支付運價,而換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間位移這種“有益效果”的發生。

運輸合同產生和發展與合同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歷史長達數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經濟發展為普遍的生產形式,由於商品流通的需要,才產生了運輸業,運輸合同才作為運輸生產的基本聯繫方式。

1、運輸合同法定原則

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共同決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但傳統的合同自由原則,在運輸合同領域中從來就沒有普遍實行過,尤其是鐵路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達以後,在相關運輸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的論斷,“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在運輸合同發展過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現,倒可以認為是一個從契約到身份的運動。之所以如此武斷地作出結論,看看現當代各國法律對承運人資格的嚴格規定就可以理解。

運輸合同領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則,而是合同法定原則,或者説是法定合同原則。合同自由只是在個別的、具體的運輸合同中得以體現。

法定合同原則主要來自於國家對整個交通運輸的嚴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國家允許的私營運輸部分,由於其仍然處於壟斷地位,普遍實行的仍然是標準格式合同。結果是,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剝奪。在運輸活動中表現為:旅客和託運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運人一方所限制或剝奪,其只有簽訂或不簽訂合同的自由,而喪失了選擇承運人、協商合同內容、擇選合同形式的自由;承運人一方的自由則被國家限制或剝奪,其要麼就是具有國家身份的主體,要麼是國家的代理,或受國家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

法定運輸合同主要表現在:第一,國家強制訂立某些運輸合同,限制或剝奪合同一方或雙方的合同自由。這一表現,在戰時的軍事運輸中特別突出。第二,法律規定強制性合同條款,當事人不得排除其適用。第三,法律對承運人資格和運輸營業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設立專門機構對運輸業務和運輸合同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和控制。

2、運輸合同法的地位

運輸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內的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説運輸合同法歸類問題,也可以説是運輸合同法與其他法的關係問題。

在公法和私法日趨混同的法制變化條件下,研究運輸合同法究竟是屬於公法還是屬於私法,並無特別重要的意義。但是,近代法律的發展總趨勢是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和公共事務職能擴大,表現為公法的擴張,傳統私法的公法化。就運輸合同領域來看,國家管理職能涉及到合同的各個方面,運輸合同決不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歷史悠久,各自成體系並有較完整的理論體系。經濟法則是隨着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領域。經濟法不可能脱離整個社會的法的現象,而憑空產生,它必然同傳統的民法、行政法發生複雜的聯繫。運輸合同,作為合同種類之一,其必然與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機聯繫;作為國家對運輸經濟管理和控制的對象之一,又必然屬於行政法規定的範圍。“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而運輸經濟關係歷來是國家管理、干預的重點對象之一,因此,運輸經濟關係的基本法律表現形式――運輸合同,自應是經濟法的具體調整對象之一。

3、運輸合同專門化和國際、國內統一問題

(1)運輸合同專門化

運輸合同專門化是與各種運輸方式自成體系的生產方式特徵直接相關的。與此相適應,國家對運輸的管理也是專門化的,例如美國以三個聯邦委員會分別專門管理陸上、海洋和航空運輸,我國則以交通部、鐵道部和民航總局分別管理公路和水路、鐵路、航空運輸。所不同的是,美國有統一的運輸部對各運輸方式進行宏觀管理,我國則缺少相應的統一機構。

更為重要的是,包括運輸合同在內的運輸立法,是以完全依據各運輸方式經濟關係的特點和直接需要分別進行的,西方各國和原蘇聯的運輸立法不僅脱離了民法,甚至也拋開了商法典。我國運輸立法的現狀和取向亦與外國相同,目前已制定頒佈了《鐵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專門運輸法規和運輸規則,公路法和公路運輸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狀況構成這樣一種態勢,即運輸合同法成為獨立的法律類型,運輸合同應視為不同於一般民事、商事或經濟的合同的獨立合同。運輸合成成為專門化的合同。

然而,無論何種運輸方式的合同,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總是相同的;同時由於運輸方式的不同,又決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內容。其異同主要表現為:第一,運輸法關於責任問題的強制性規範不受合同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影響。第二,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説受法律的保護)。第三,陸上運輸責任普遍小於海上運輸和航空運輸。

(2)國際統一

各國關於運輸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給國際運輸帶來了嚴重的障礙。在海上運輸中,研究解決國際統一問題早在1873年就成為國際法學會組建成立的基本任務,其後於1897年海事、海商分離,又成立了國際海事委員會;1948年,成立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這些活動陸續產生了多種國際公約。國際統一的部分實現,最早發生在歐洲鐵路運輸領域,1892年歐洲各國制定了貨物運輸伯爾尼公約,公約的條款可以全部排除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或者取爾代之。這一公約的效力及影響不限於歐洲,幾乎遍及全球。在航空運輸和公路運輸方面,也同樣經歷了這樣一種運動。

所有國際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都具有一個相同的特點,即並不以直接實現簽約各國法律的統一為目的,而是為國際運輸提供了在公約範圍內管理運輸合同的實體規則。當某一國際運輸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必須適用公約的規定而不是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這一特殊原則,使各國要麼將國際公約轉化為國內法,要麼規定國際條約優先,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在我國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體現。

(3)國內統一

在國內運輸領域內,所面臨的基本問題不是運輸合同的國際衝突,而是各種不同的運輸方式如何協調發展、公平合理競爭問題。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一國的國內運輸完全是一國的內政,他國無權干涉。但是,由於一國的經濟、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各種運輸方式的發展很難平衡,經濟關係方面的矛盾和衝突無法避免。從法律制度上看,一國的法制從整體上是統一的,但各具體法、部門法之間的不協調、甚至矛盾和衝突幾乎也是常見現象。運輸合同法中這種矛盾和衝突也再所難免。因此,國內運輸合同的統一問題,雖然至今仍為世人所忽視,但其畢竟是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

五、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運輸合同是十分複雜的合同現象,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對其法律特徵作出不同的概括。

傳統民法依據當事人地位、合同行為、合意的目的和結果等,認為合同的法律特徵,一是當事人之間自願協商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是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確立的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從國內經濟合同法的角度,認為經濟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外,經濟合同還有與其他類型合同相區別的自已的特徵:

第一,經濟合同對當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經濟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協議;

第三,經濟合同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家計劃的指導或制約;

第四,經濟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經濟法學》(新編本)根據我國經濟合同制度規定,強調社會組織作為經濟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格,並指出,“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所確認的是不同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有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前一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產(包括生產性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雙方當事人生產經營或工作任務的需要,其直接後果則是生產了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後一種商品交換關係發生在生活消費領域,這種商品交換關係是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其直接後果是生產了勞動力。這兩個層次的商品交換關係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前者是為後者準備條件和服務的。體現在合同關係上,前者由經濟合同確認,後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確認。”這一精闢論述將經濟合同與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學界定。

但是,“運輸合同”這一概念的產生,既不是根據現有民商法的規定,也不是根據前述商品交換的種類或層次,而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直接決定的。在運輸業生產中,運輸方式多樣化,運輸對象既有貨物又有人身,交換內容是貨幣與貨物和人身的位移。這一活動中所發生的合同關係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門調整,但各現行運輸法中規定的“運輸合同”,完全是以各種運輸生產方式的技術特性和國家的嚴格管理及其管理特點作為劃分依據的。我國現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鐵路法》以及其它運輸法規當中,基本上是把客運合同與貨運合同相區別。客運合同可屬於一般民事合同,但貨運合同卻不能一概歸入經濟合同,除了涉外貨運合同屬國際運輸以外,還有託運人是公民的貨運合同,其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

我國民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上,運輸合同屬於提供勞務的合同,合同標的是運送行為本身,而不是被運送的貨物或人身;其次,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多數是諾成、標準合同,運輸合同整體上具有計劃性。這些特徵的表述,一方面,是由於我國沒有民法典、商法典情況下,從傳統民法理論出發,結合我國《民法通則》進行研究的結果。

另一方面,又是結合了我國《經濟合同法》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的結論。這個結論表明,運輸合同的特徵既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於其它種類的經濟合同。研究方法上,明顯表現出民法原理加現行法律規定的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對認識運輸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現象具有指導意義,但由於我國交通運輸立法視野特別廣大,且現行運輸法中運輸合同的內容十分複雜。

而且在事實上,現行運輸合同法規範受運輸方式、運輸活動特點直接決定的特性相當明顯。因此,傳統民法理論在解釋運輸合同特徵時,顯得蒼白無力;而經濟法理論根據現行經濟合同法規定分析運輸合同時,又顯得範圍過於狹小。

“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經濟合同更為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運輸活動中發生的運輸合同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這二個基本出發點研究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以此出發,筆者認為運輸合同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質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現在訂立合同、選擇對方當事人、決定合同內容、選擇合同方式和協議變更合同等多個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為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法規,繼而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於運輸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質仍然是自由,假如剝奪當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關係就不復存在,經濟關係就成為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模式,如戰時軍事運輸,所以,法律仍舊保留當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則取決於立法者對運輸合同關係(經濟關係)的認識和運輸關係對法的要求。這種要求表現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況下,實行自由竟爭利大於弊的領域,當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則小。運輸業各種生產方式中,普遍不應實行自由競爭,因此,運輸合同自由度相當小。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

在這裏,原本屬當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公民和其它社會活動主體的自由度應該越來越高,而不應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具體合同當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個別表現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現形式。後者的內容是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豐富的自由。現代社會中,每一具體運輸合同當事人行使其全部個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會利益,二者在本質上並無矛盾之處。

2、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交通運輸業的國家中央集權,在運輸業歷史上是各國通例。中央集權主要表現在設立完備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組織、對交通從業人員以全面管理、對運輸生產組織經營權實行特許制,對運輸業務進行嚴格監督,等等。運輸合同當事人,一方為旅客和託運人,另一方為承運人。旅客和託運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承運人必須是具有特定資格的、擁有運輸能力的企業或經濟組織。運輸合同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於運輸組織的壟斷性和對全社會的影響巨大,事實上雙方不可能平等。同時由於運輸組織的社會意義,一方面,國家需要保護或扶持運輸企業,或者由國家直接經營運輸業務,避免運輸企業經營失敗給全社會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國家要保護運輸業利用者即社會公眾的利益,需對承運人給以種種限制、賦予種種義務。當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這裏主要是對承運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資格,承運人必須具有特定的身份。

運輸業的公用性和獨佔性決定或國家經營,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許方式允許私營,或兼而有之。西方發達國家運輸業歷經從私營到國家經營,又從國營到私營的運動。但這個運動過程不是同圓上向原出發點的迴歸,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國家本世紀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運輸業重返私營化和放鬆管理運動,僅僅是國家把經營權部分轉交給私人組織,從對運輸業的嚴格管理變為放鬆管理。國家從直接經營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預變為以法律進行更全面、更高級的間接管理。

從我國目前運輸立法狀況看,鐵路、民航、遠洋運輸也在經歷與西方發達國家類似的管理制度變革 。但這種變革決不是放棄對運輸業的管理和中央集權,實行私有化,而是變國家經營為企業經營,變行政干預為法律調整,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即使如此,絕大部分運輸企業如鐵路、航空、遠洋運輸企業仍然由國家所有或控股,這些企業的改革與一般國有企業的改革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户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3、運輸職能社會化

承運人所從事的運輸活動,面向的是社會公眾;承運人的活動不是孤立的、單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會意義,即具有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運輸職能社會化決定國家必須扮演投資者、建設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運人之所以能夠成為承運人,承運人的運輸活動範圍,以及對運輸活動結果所負有的責任,國家均以法律作出相應的詳細規定。

4、合同內容確定化

運輸合同法定原則,決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不是由具體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而是由相應的專門法予以詳細規定,只有法律未做規定、沒有不同規定或允許當事人協商的,當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運輸合同自由讓位於運輸合同法定,並非剝奪或限制了當事人的自由,而是將這種自由上升到統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現形式。

運輸合同內容的確定化,在我國鐵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體現,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內容規定的詳細和完備,是我國前所未有的。在具體的運輸合同關係中當事人無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強制性的權利義務規定進行磋商,法律已經充分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並且有效、平等地保護承運人和旅客及託運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運輸合同格式化原本產生於運輸企業的壟斷和獨佔性質,以及頻繁發生的運輸事務,決定具體合同雙方協商在事實上的不可能。由承運方制定格式合同,是運輸經濟關係產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規範的情況下,格式合同會產生雙方的嚴重不平等;在國家直接經營的條件下,格式合同實質上成了法的表現形式,取代了法律,這種狀況不僅不能消滅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國家或國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為嚴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競爭, 窒息了運輸經濟發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體規定產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規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並保護和促進運輸經濟的發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運輸經濟關係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應當調整的對象。

運輸合同格式化,要求運輸單票證應根據有關運輸法的規定製定,格式化合同應表明法律規定的合同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重要的合同格式應當經國家運輸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運輸合同書 篇四

甲方(委託方):

乙方(承運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着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互惠互利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承運液化天然氣的相關事宜,達成共識。為了明確甲、乙雙方在天然氣運輸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一、運輸物質種類、質量及運輸方式

1.運輸的物質為液化天然氣,簡稱為LNG;

2.運輸方式為公路運輸;

3.天然氣的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二、合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運費

1.運費價格。運費的具體價格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暫定為 元。

2.里程。運輸過程中的具體路線及具體公里數由雙方核實確認,並以附件的形式附於本合同之後。

3.結算。甲乙雙方在每月 日進行結算數據核對,

乙方根據雙方確認的LNG用量和價格進行結算和開票。

四、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按月足額向乙方支付運費;

2.甲方有義務監督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的履約狀況,並有權制止乙方未經許可變更供氣地點或運輸路線的行為;

3.甲方協助乙方,每月為乙方至少聯繫 次出車業務;

4.甲方應保證乙方在開具發票後3個工作日內結清當月運費。

五、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為甲方提供LNG運輸服務的過程中,應聽從甲方的安排。乙方應往返於甲方指定的地點為甲方提供LNG運輸服務,無故為前往甲方指定地點的,屬違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其行為所導致的甲方的直接及間接損失;

2.乙方應保證車輛到達LNG加氣站的時間比計劃時間不遲於24小時;

3.乙方負責承運貨物的安全,承運方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或貨物損失等情形時,由乙方自行負責和賠償;

4.裝車重量以甲方指定裝車地點的出廠磅單為憑,實際結算以實際卸車磅單為準。卸車總重與裝車總重的計量差在允許正常範圍(±200公斤/車),超出部分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爭議解決

雙方在協議履行的過程中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中其中一方無故不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的,屬違約。守約方有權向違約方索取違約金,並保有法律訴訟的權利。違約金包括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導致的守約方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違約金的具體金額由雙方的財務人員共同核算。

九、免責條款

因乙方的行為導致當月的運輸次數少於 次時,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如國家法律法規的改變、自然災害等因素所引起的阻礙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簽訂本合同的甲、乙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另行協商解決。解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形成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若協商無果則由仲裁機關仲裁。

十一、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但須雙方在補充協議上簽字蓋章方能生效。補充協議具有同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二、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簽字:

(公章)

年 月年 月 日 日

道路運輸合同 篇五

託運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

收貨人: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數量:,重公斤,價值:人民幣元。

第二條貨物起運地點:__市街號

貨物到達地點:市街號

第三條貨物承運日期:__年月日,貨物運到期限:__年6月日前。

第四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承運人必須保證貨物無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

第五條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貨物起運及到達後的裝卸均由承運人負責,承運人應在託運人指定的地點完成貨物裝卸。

第六條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貨物運達後承運人應立即通知收貨人,由收貨人指定卸貨地點,在卸貨地當場進行驗收,並對貨物是否完好等情況開具驗收單(一式兩份,一份交承運人,一份交託運人存底)。

第七條運輸費用、結算方式:本次運輸運費元,本合同簽訂後託運人預付定金元,貨物到達卸貨並由收貨人確認貨物完好無損後7日內支付剩餘的費用。

第八條貨物託運後,託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人,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承運人應在貨物到達以後,收貨人未驗收前妥善保管貨物。

第九條違約責任

1、託運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的貨物,託運人應按其價值的5%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並且不能超過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貨物運到期限。如造成貨物逾期到達的,承運人應償付託運人違約金元。

3、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任何情況,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人,並向託運人支付違約金元。

第十條本合同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交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託運人:(蓋章)承運人:(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本合同簽訂時間:__年月日。

本合同簽訂地點:__市區路(街)號。

道路運輸合同 篇六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甲方)_______________

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

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道路旅遊運輸的有規定,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誠實守信、公平的原則,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是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取得相應旅遊運輸資格的企業法人。

2、甲方應按具體趟次合同的要求提供車輛,所提供的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交通部規定的一級車況等級要求,並具備完備的營運手續。

3、甲方所派駕駛員應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旅遊客運駕駛員條件,駕駛員應嚴格按照乙方旅遊團隊運行計劃提供服務,服從乙方委派的導遊按照團隊運行計劃作出的安排。未經乙方同意,駕駛員不得搭乘他人。

4、甲方保持車內設施(如電視、空調、音響、座椅、窗簾等)的完好並正常使用,提供優質服務。

5、車輛在運行途中發生故障_______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的,甲方應就近安排相同或相近類別車輛接駁。

6、乙方旅遊團隊人數超過車輛核定的載客人數或乙方委派的導遊私自增加遊客人數以及乙方團隊運行計劃違反了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的,甲方及其委派的駕駛員有權拒絕承運。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7、乙方應是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備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

8、乙方在簽訂趟次合同時應同時向甲方提供旅遊團隊名稱、人數、國籍、所需車輛類型及等級、旅遊線路、用車時間安排及接送地點等用車情況。

乙方的團隊運行計劃表應在旅遊團隊出發前一天交給甲方。乙方提供的團隊運行計劃應符合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9、乙方委派的導遊應負責安排好駕駛員的住宿,保證並督促駕駛員充分休息,確保旅遊團隊的運輸安全。

10、趟次合同簽訂的當日,乙方應按趟次合同約定運輸費用的10%向甲方交納訂金,合同履行完畢合同_____天內向甲方付清合同約定運輸費用,乙方不再承擔甲方運輸過程中的其他費用。

11、車輛運行途中發生故障_____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甲方又無法安排接駁車輛時,乙方可自行組織車輛,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不得超過約定運輸費用的_____%。

12、乙方安排的團隊運行計劃應符合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乙方組織的旅遊團隊人數不得超過客車核定的載客人數。

三、甲方的違約責任

13、甲方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退還降低服務標準多收的費用,並向乙方支付合同約定運輸費用_____%的違約金;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加收費用。

14、由於甲方或駕駛員的原因產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1)延誤接團時間造成旅遊團隊滯留而延誤行程計劃的;

2)車輛在運行途中發生故障,造成旅遊團隊滯留而延誤行程計劃的;

3)因駕駛員違章駕駛或客車技術狀況、裝備的問題,造成團隊人員人身傷害及行包毀損、滅失的;

4)甲方所派駕駛員不按照乙方旅遊團隊運行計劃提供服務的;

5)甲方所提供服務不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或合同約定標準,損害旅客合法權益的。

四、乙方的違約責任

15、由於旅遊團隊原因延誤行程計劃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6、乙方及其委派導遊改變運行計劃應徵得甲方同意,並承擔增加運輸里程或時間所產生的費用。擅自改變運行計劃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17、旅遊團隊人員造成車輛設備、設施損壞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五、其他約定

18、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徵得對方同意。

19、車輛運行途中發生不可抗力(如暴雨、地震、山體滑坡、塌方等級)造成道路中斷而需臨時改道行駛增加里程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按_____元/公里支付;行程被迫中止的,乙方按實際用車情況支付費用。

20、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甲、乙雙方應共同配合,做好有關善後工作。

21、賠償金或違約金應明確責任之日起10日內償付,逾期償付的每延遲一日加付5%的滯納金。

22、甲乙雙方簽訂的旅遊運輸趟次合同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24、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合同爭議時,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或提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可選擇以下_____ 的方式解決:

A、向______申請仲裁;

B、向人民法院起訴。

25、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運輸合同 篇七

託運方:

承運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機械設備運輸事項達成合同條款如下:責任和義務:

託運方負責裝卸,承運方予以協助。貨物上車就位後,承運方負責核實貨物數量及重量。承運方按時安全將貨物送至託運方指定地點。運送時間由託運方提前一天通知承運方到現場裝貨,當天裝貨須當天發車直接開往目的地。承運方必須出示身份證原件、行車執照原件,由託運方確認後,複印存檔。違約責任:

承運方應在託運方約定的時間20__年月日至20__年月日時內將上述貨物安全無誤地運至目的地,如未按時將貨物送到目的地,每延期一天,乙方賠償甲方元。運輸途中如有損壞或丟失貨物,由承運方負責全額賠償。在運輸中出現的一切問題由承運方負責。

運輸地點和價格:

付款方式:

等全部貨物運抵目的地後,由收貨人按發貨清單驗收合格(數量及質量)後付款。法律責任:

承運方必須遵照國家有關法律執行本合同,如運輸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一切責任由承運方負責。

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哈爾濱市法院管轄。

本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複印件有效。

甲方聯繫人:

聯繫電話:

乙方聯繫人:

聯繫電話:

駕駛證號:

車牌號:

甲方:

乙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八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户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户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貨物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 承運人:

託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關:

運輸合同 篇九

甲方: 聯繫方式:

乙方: 聯繫方式:

雙方本着平等、公平、自願的原則,共同協商煤炭短途運輸中有關事項達成如下條款:

一·工程地點:山西省交口縣温泉鎮,工程期限為一年。

二·運輸距離2.5公里,每立方運價4元(以車廂容積計算)當天拉運當天結算(定在第二天12點以前結賬);

三·甲方提供給乙方車輛燃油,乙方以每升6.5元自付油款。(在當天結算時扣除)

四·甲方協助乙方解決住房問題,按每間(住6人)每月300元收取乙方住宿費用;

五·車輛進場後進入正常作業,乙方車輛不得隨意撤出,有特殊情況,需提前一星期告知甲方,商定後方可撤出。

六·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十分注意安全,因乙方不慎或其他意外災害造成乙方人身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均由乙方自己負責承擔。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共同遵守執行,不得違約。合同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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