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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合同

法律顧問合同

第一篇:項目法律顧問合同

法律顧問合同

項目法律顧問合同

聘 請 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 址:

電話:

傳真:郵 編:

受 聘 方:(以下簡稱乙方)

主任:

電話:

傳真:郵編:

聘請方為實現依法經營、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項目法律顧問。各方本着真誠、友好、長期合作的意願,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項目法律顧問,具體負責甲方因該項目的法律顧問工作。甲方委派同志協助顧問律師開展法律顧問工作。

第二條顧問律師以維護甲方合法權益為宗旨,以勤勉盡責、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為己任。

(一)經甲方授權,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內容的法律服務:

1、為甲方就該項目的法律問題,提供口頭或書面的諮詢意見;

2、為該項目草擬、審查、修改有關合同、協議、企業債券募集説明書及有關法律文書;

3、參與該項目的談判,併為甲方提供有關洽商、談判中的法律服務;

4、為甲方提供該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信息,協助甲方對該項目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法制宣傳和法律知識的培訓。

(二)經甲方授權,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內容的法律服務:

為該項目出具有關法律意見書。

第三條聘請方的權利與義務:

1、享有受聘方按本合同提供有關法律服務的權利;

2、享有獲悉委託事務進展情況的權利;

3、享有建議受聘方調換顧問律師的權利;

4、承擔及時支付法律顧問費的義務;

5、提供顧問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的必要工作條件;

6、承擔向顧問律師提供與委託承辦業務有關的真實情況、資料的義務。

第四條受聘方的權利與義務:

1、享有獲得與受託辦理法律事務相關的真實情況、資料的權利;

2、享有獲得法律顧問費的權利;

3、顧問律師享有要求聘請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4、承擔依照法律和委託協議的規定,按時、盡責完成聘請方交辦的該項目法律事務的義務。

5、承擔保守聘請方業務祕密的義務。

第五條顧問律師可不定期(定期、不定期)到聘請方辦公地點辦理與該項目有關的法律事務;聘請方可就該項目的法律事務隨時與顧問律師取得聯繫,獲得法律幫助。

第六條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之日,約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人民幣萬元,於該協議簽訂後三日內支付萬元;於後十個工作日內支付剩餘法律顧問費。若該項目因故延期,延期期間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另行計費,並就延期期間工作另行簽訂協議。

第七條若雙方有特別約定事項應另行簽訂補充合同。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聘請方(甲方):(公章)

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受聘方(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

第二篇:法律顧問合同(修改)

法 律 顧 問 合 同

甲方:畢節市力帆駿馬振興車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偉亮,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小壩鎮中屯村

電話:0857-8018024傳真:0857-8018024。 乙方:貴州威迪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孟天明,職務主任。

住所地:貴州省畢節市百里杜鵑大道龍井苑13樓。 電話:0857-8228444傳真:0857-8238444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請乙方擔任法律顧問,雙方經協商一致,根據法律規定,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 、乙方接受委託後,指派孟天明、王建斌、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法律顧問期限:為一年,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4年6月17日。

三、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1、就甲方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問題及糾紛進行諮詢、解答、處理,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函;

2、幫助甲方草擬、修訂、審查合同(協議)、規範性文件、規章制度等有關法律事務文本、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

3、接受甲方委託,參與合同談判;

4、就甲方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或重大決策進行合法性論證和法律風險預測,出具法律意見書;

5、協助甲方從事企業管理活動,為甲方的企業管理工作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

6、協助甲方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知識培訓(每年一至二次,每次不少於三個小時,根據甲方安排具體確定時間);

7、接受甲方委託,擔任訴訟、仲裁及非訴訟事務的代理人;

8、依法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法律服務。

四、法律顧問的工作時間、地點、及方式

1、乙方必須於每週週一和週四全天安排律師到甲方單位值班處理法律事務;

2、一般日常法律諮詢和辦理,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處理;

3、重大法律事務須乙方負責人到場處理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後一個小時之內必須到場處理。

4、按照甲方安排,出差到外地辦理法律事務。

五、法律顧問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顧問費壹拾伍萬元整,( ¥:150000.00),於簽訂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甲方伍萬元,滿半年時支付伍萬元,合同到期後十五日內支付剩餘伍萬。

2、顧問期間內,若發生非訴訟事務(除企業改制、收購、重組、融資、公司上市、破產等重大非訴訟法律事務外)免收代理費;

3、顧問期內若發生企業改制、收購、重組、融資、公司上市、破產等重大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按照貴州省財政廳和物價局公佈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辦法百分之四十收取代理費,甲方在法律事務辦結後十日內支付代理費。

4、顧問期內若發生訴訟事務,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免收代理費;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的(不含10萬元),乙方按照貴州省財政廳和物價局公佈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辦法百分之四十收取。代理費一辦一結(注:案件代理費不得重複收取,如:案件一審、二審、再審只能收取一次代理費),支付方式為:

(1)、若甲方勝訴並且對方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代理費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按實際執行到位金額所佔應執行標的金額的比例結算支付);

(2)、若甲方勝訴但對方不具有金錢給付義務的,在案件執結時結算支付;

(3)、若甲方敗訴的,案件由雙方充分討論確定有無上訴、再審必要,若無上訴必要的,甲方在判決作出後十日內給算支付;若無再審必要的,在終審生效判決作出後十日內結算支付。

乙方需開具相應發票,甲方見票付款。

5、乙方因顧問工作需要出差到畢節市區範圍外的,差旅費按畢節市力帆駿馬振興車輛有限公司廠級領導(其他高層)出差標準進行報銷(必須提供相應發票)。

六、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與顧問業務有關的信息、資料及工作所需的必要條件。

七、乙方應當盡職盡責,依法為甲方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甲方妥善處理好法律事務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幫助。若因乙方未盡到職責導致甲方遭受損失的,由乙方據實賠償。

八、乙方應保守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及有關不宜對外公開的信息。

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負責人:

合同簽訂時間:二0一四年月日 聯繫人:聯繫人:電話:

第三篇:聘請法律顧問合同

聘請法律顧問合同書

聘請方:(甲方) 濱海縣氣象局 應聘方:(乙方) 濱海縣司法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更好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生產和經營,提高經濟效益和依法辦案,維護本單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甲方特聘請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乙方依法應聘,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決定指派律師餘紅斌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受聘律師因故不能履行職務,乙方應另派律師代行職務。

二、乙方法律顧問工作任務和工作範圍:

1、為甲方就業務和工作上的有關法律問題,適時提供法律上的意見。 2、草擬、審查、法律文書(如規範文件、合同、協議等)。

3、代理甲方參加民事、經濟、行政和其它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辦理甲方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5、配合甲方搞好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本單位幹部職工的法制觀念,促進他們自覺的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

三、乙方顧問律師在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負責,保證工作質量,講工作效率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四、甲方必須如實地向律師提供事實情節和有關證據、資料,以利律師工作。如隱瞞事實真象或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其責任應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應給顧問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條件,並選派同志協助顧問律師工作,律師工作時,甲方應儘量提供方便。

六、應聘律師每月至少3-4次到甲方辦公或甲方的要求聯繫商定,做到主動上門,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七、甲方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乙方顧問律師必須到甲方全程協助、指導辦好每例案件,依據事實維護氣象法律法規的尊嚴和權益。

八、乙方顧問律師必須結合氣象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每季度向甲方行政執法人員講授至少一次法律知識和案例分析課,以此不斷提高甲方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九、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聘金共計捌仟元整,於本合同終止前分兩次結清。即:2014年12月底前付2014元,2014年10月底前付6000元。律師外出辦案,甲方應按規定標準,負擔辦案期間的相關費用。

十、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半,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章後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電話:電話:

2014年 11月 1日

第四篇:法律顧問合同

專項法律顧問合同

甲方:

乙方:涿州市清華法律服務所

甲方由於工作需要,根據司法部《法律服務業務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聘請涿州市開發區清華法律服務所、為專項法律顧問,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雙方設立以下條款,共同遵守履行:

一、 受聘法律工作者在甲方與房屋買賣過程中積極發揮顧問作用,包括提供法律諮詢、參加審查、修改、起草房屋買賣法律文書,參與合同的談判和簽定活動。

二、 甲方聘請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應向乙方交付費用元(大寫:),於簽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清。甲方應為聘請的法律顧問提供乙方所需的與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事宜相關的情況、資料。 三、

四、 甲方委託乙方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應另訂委託協議,並另行收取代理受聘法律工作者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其進行的活動負責,對甲方不符合費用{按收費標準給予適當照顧 }。 國家政策法律要求的事項,有損於國家和集體利益的行為,有權建議糾正或拒絕辦理。

五、 工作方式:甲方與房屋買賣過程中因合同簽訂產生相關法律事宜及時通知乙方法律工作者;受聘法律工作者及時向甲方提供服務,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繫約定。

六、

七、

八、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生效,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至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年月日止。

九、 法律顧問聯繫電話:

十一、備註:

甲方:乙方:涿州市清華法律服務所

(公章)

電話:法定代表人:王雪松

地址:涿州市平安北街119號電話:0312~3857770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五篇: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法律顧問合同書

甲方:

地址:

聯繫人:崔,電話

乙方:******律師事務所

地址:

聯繫人:

甲方因業務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委託乙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乙方決定接受甲方的委託,運用其法律專業知識和執業經驗,為甲方提供優質高效率法律服務。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1、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

1.1乙方指派等律師 承擔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工作。

2、合同期限

2.1乙方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的期限為1年,時間從2014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2.2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終止。甲方需要繼續續聘,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前1個月通知乙方協商續約。

3、工作範圍和職責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處理如下事務:

a、接受甲方不定期的法律諮詢,解答法律問題,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b、起草、審查、修改國內合同;

c、應甲方要求,參與非訴訟的談判、協調、調解,代理甲方參與各類糾紛的調解、複議、仲裁、訴訟;

d、應甲方要求,在必要情況下參與甲方的商務、項目磋商、談判、簽約; e、出具律師函,見證各類合同書及協議書的簽訂;

f、應甲方要求,為甲方的管理層人員、員工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g、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日常法律服務;

h、代理甲方參與投資、融資、在建工程、股權變更等法律事務;

i、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服務。

4、乙方服務方式

乙方通過電話、傳真、信函、電子郵件、見面座談等口頭或書面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務(包括解答問題、提出建議、提供法律依據、提供信息資料、選擇擬訂方案形式)、接受特別委託授權進行代理以及其他甲方同意或接受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專業服務。

5、工作程序

5.1甲方需要乙方律師參與協商、談判的,須提前與乙方預約,並提供擬商談的內容和對方的相關資料。

5.2甲方向乙方律師諮詢問題的,不受時間限制,但應給與律師必要的研究問題的時間。

6、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6.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a、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的工作情況並提出意見;

b、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c、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d、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負擔乙方為其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所發生的全部代墊費用和異地差旅費用;

e、甲方可指定專人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與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律師;

f、甲方有責任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6.2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a、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3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b、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c、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d、乙方律師在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e、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

f、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g、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務應當妥當保管。

7、報酬和費用

7.1參照大連市律師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人民幣*******元。

7.2乙方代理甲方辦理訴訟和仲裁業務,按****市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法律服務收費標準的50% ,另行收取代理費。

7.3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公告費、鑑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專家論證費、跨境通訊費、異地(大連市外)的辦案差旅費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以下簡稱辦案費)由甲方承擔。

8、保密義務

8.1乙方應當對在服務過程中掌握的甲方的各類保密文件、人員資料、薪酬標準、財務數據、客户資料等工作或商業祕密予以絕對保密。

8.2甲方應對按乙方的提示使用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件,並對涉及乙方的商業祕密予以絕對保密。

9、違約責任

9.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9.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辦案費用,或者無故終止本合同,乙

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辦案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10、其他約定

10.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10.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2014年4月1日

標籤: 法律顧問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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