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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法律修改意見

公司合同法律修改意見

貴司郵件送審的《協議書》後,立即進行了分析、研究,因不熟悉上述合同起草、簽訂的相關背景,現僅結合合同文本,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見,供參考:

公司合同法律修改意見

1、《合同》第三條,提請貴單位注意,貴單位與乙方約定支付價款只有理論結算數額,對於事後是否還需進行實際稱量,是否據實結算雙方並未約定。若貴單位與該公司約定以實際計算得出的數額為準,則需注意發票的實際金額以及開票時間(建議在實際數額確定後再開票)。

2、《合同》第三條,建議將“拆除後的產權歸乙方所有,自行處理後不得將廢舊鋼材再留滯在甲方園區內。收到款項後甲方向乙方開具相關增值税發票。”的表述調整為:“拆除後的產權歸乙方所有,其毀損滅失、致人損害等風險責任均由乙方承擔,自行拆除後    天必須將廢舊鋼材等廢棄材料運走,超過該時間的,甲方有權自行或聘請第三方將相應材料運出園區,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乙方承擔。若乙方廢舊鋼材在甲方園區滯留期間,給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乙方實際支付完畢所有款項後,甲方向乙方開具相關增值税發票。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及付款後,根據實際重量與理論重量之間差額,對合同款項多退少補。”

3、《合同》第六條,建議將“如違約。立即清場且押金不予退還”的表述中將句號修改為逗號。

4、《合同》第七條,建議將“如果因違反國家關於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及甲方的現場要求等,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的表述調整為“若乙方所僱傭工作人員在拆除、裝運等過程中”給甲方或者任意第三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賠償;其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自身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5、《合同》第十條,建議增加“若變更地址或者聯繫方式未通知對方的,通知送達至原地址即視為已接收。”

6、建議增加條款“若未按甲方書面通知的時間和範圍進行拆除,若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每天收取乙方      違約金,若超過    天,未進行拆除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若乙方超範圍拆除的,甲方有權選擇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而遭受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7、建議增加條款“甲方有權派相關工作人員對乙方的拆除、切割、裝車、運輸、卸貨的工作進行監督,並可對該過程中所產生的廢舊鋼材的數量以及過磅時的鋼材數量等進行記錄,必要時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對相關書面記錄簽字。乙方應當接受甲方的管理,服從園區的相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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