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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下的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範

疫情影響下的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範

疫情影響下的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範

疫情影響下的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範

一、疫情影響下的合同風險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相應的防控措施(以下簡稱“疫情”)給企業帶來了合同風險、勞動用工風險、信息保護風險、訴訟風險等一些列風險。以合同風險為例,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各類採購合同、服務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可能無法正常履行。如何準確理解和適用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法律概念和規則,及時採取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理因疫情造成的合同履約問題,是很多企業面臨的難題。

(一)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均將不可抗力定義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2月10日召開的會議上表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説,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否能基於“不可抗力”免責?

疫情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屬於不可抗力,但個案中當事人能否基於不可抗力主張減免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還需結合合同對不可抗力和履行時間節點的約定、當事人的預期、疫情影響程度、疫情與合同履行是否有因果關係等進行綜合考量。

在遇到因疫情可能影響合同履約時,建議不要貿然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應當根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決定如何減少損失,同時需要保留因疫情導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對履行合同造成實質影響的證據,儘量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

(三)“不可抗力”排除適用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能排除不可抗力的適用,或無法免除責任:

(1)不能履行合同並非由疫情原因導致,二者缺乏因果關係。

(2)在疫情發生之前合同已進入遲延履行等違約狀態等(例如第一部分提到的案例)。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疫情不構成不可抗力作出了明確約定,原則上按約定處理。

(4)當事人因疫情影響不能履行合同時,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或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四)“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區別

如果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會造成明顯不公平,則可援用情勢變更、公平原則對合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情勢變更)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最大的區別在於:主張“不可抗力”免責,要求發生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客觀情況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而主張“情勢變更”則要求發生了不可預見的客觀情況變化,導致合同繼續履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簡單而言:受疫情影響,合同能繼續履行考慮主張按情勢變更調整,不能繼續履行則主張按不可抗力減免責任。

二、企業應對合同風險的幾點建議

(一)對履行中的合同進行系統梳理

企業應及時對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全面、系統的梳理,分析、評估疫情是否已經或可能影響合同的履行。梳理時的主要關注點包括:合同是否可以正常履行、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否因疫情原因、合同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排除條款(排除適用瘟疫、疾病或其他同類的事件)、合同簽訂時對疫情是否可預見、合同繼續履行是否顯示公平等。

1. 如疫情影響本方履約,應積極採取措施減少影響,已導致或可能導致本方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積極與其他合同方友好協商,並注意收集留存證據遵守法律和具體合同關於通知和證明義務的約定,避免或者降低被認定違約的風險。

2.如疫情可能影響合同相對方履約,企業應積極敦促其克服困難依約履行。合同相對方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為由主張免責時,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妥善甄別及處理,並重點關注對方是否按合同約定履行通知、證明、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防止對方濫用不可抗力條款。

(二)對擬新籤的合同審慎對待

對於疫情爆發後擬新籤的合同,應結合合同具體情況,充分評估疫情可能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並事先在合同中針對疫情的影響可做相應明確約定。必要時也可以考慮調整簽約時間。

(三)完善合同管理系統

企業通過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統,實現合同的簽訂、執行、開票、回款/付款、歸檔進行全生命週期過程可視化管理,可跟蹤、監管合同執行、回款/付款全過程,建立合同電子存檔等。通過合同管理系統可以及時查看合同進展,掌握合同動態,有助於協助各相關人員規劃、密切跟蹤和並確保合同正常履行,有利於及時正確地做出預判,提示違約風險,並且在發生糾紛時能及時地提供有力的證據。

(四)強化合同風險管理意識

加強合同風險方面的宣傳和培訓,除了重視簽約環節的風險防範,履約環節也要嚴控風險。合同經辦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及時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同時全面及時地跟蹤瞭解合同相對方的履約情況,並督促合同相對方嚴格履行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部門發現自身或合同相對方未嚴格履行合同、出現或可能出現違約時,應及時調查瞭解出現上述情形的原因及有關情況,與內部風控人員溝通,並積極採取緩釋措施或應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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