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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證(精選多篇)

合同公證(精選多篇)

第一篇:合同公證

合同公證(精選多篇)

一、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證明下列內容:

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

單位、住址等;申請人為法人的,應證明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姓名,職務等;

②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請的時間及其它需要説明的問題。

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

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 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 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進行分類登記。

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別(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 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審批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 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 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二、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 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公證人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現場勘驗、進行鑑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 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鑑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 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

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並蓋章,有關單位 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翻譯。 鑑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鑑定人、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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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遺囑、聲明等。 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人員應當 指導當事人予以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在筆錄中註明。

5、特別程序

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應親臨現場,對其真實 性、合法性予以審查核實。 對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如發現當事人有能虛作假 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的,應當場責令當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 宣讀公證詞。

②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③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 標的物。債權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和有關債權的證明,並承擔因提存所 支出的費用。不易保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處可以拍賣,保存其價款。 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三、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 證書的活動。出證條件如下:

①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 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③文書上的簽名、印鑑公證,其簽名、印鑑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其 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④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 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3、公證書應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

①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②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③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屬或者多民族共同屬任的地區,除涉外公證 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④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⑥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4、公證書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處領取。

|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注 明收到的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編號。

四、期限、拒絕和複議

1、公證事項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 者需委託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 六個月。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3、公證處或它的同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內容不真實 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4、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 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複議申請人對 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篇:股權轉讓合同公證

股權轉讓合同公證

辦理股權轉讓合同應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出讓方應提交:

1. 主體資格證明:

(1) 國有股份,提交持有國有股的部門、機構出具的股權代表人資格證明。

(2) 法人股份,提文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 個人股份,提交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4) 外資股份,法人持有的提交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個人持有的,

提文護照或回鄉證。

2. 股權證明。

3. 允許股權轉讓者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4. 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受讓方應提交:

1. 主體資格證明:

(1) 法人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

(2) 公民提交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回鄉證及其複印件。

2. 資信證明。

3. 允許受讓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4. 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代理人代為辦理股權轉讓合同公證的,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其複印件。

(四)股權轉讓合同文本。

第三篇:借款、(抵押合同)公證

借款、(抵押)合同公證

1、 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經營金

融業務許可證:

2、 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的身份

證;

3、 借款方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及有關證明材料;

4、 抵押(質押)借款的,按合同要求提供抵押物清單或質

押物品;提交抵押物所有權證明;(包括抵押物有無重複抵押的證明);抵押物系共有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用做抵押的書面意見;共有人系夫妻的,應提交夫妻關係證明;

5、 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抵押(質押)須經有關主管部門

批准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6、 借款合同(抵押、質押)書文本;

7、 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篇:借款合同公證

借款合同

貸款人、抵押權人(甲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

借款人(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

抵押人(丙方):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

甲、乙、丙三方經過協商,在丙方提供房產抵押的條件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額:人民幣x萬元整(¥xxxx),具體以借據為準。

二、借款用途:用於資金週轉。

三、借款利率:月利率2%。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x個月,即從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具體以借據為準。

五、還款方式:按月結息,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

六、違約金:乙方如未能按時歸還利息或本金,即按應按借款本金數的3‰每日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擔保方式:丙方自願以坐座在[《廣東省房地產權證》編號:(粵地權證穗字第xxx號)]作為借款抵押物。借款期限屆滿,若乙方不能還清借款本息,逾期超過30日的,甲方有權依法處分上述抵押物。

八、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方執一份,抵押登記機關、公證機關各存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x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合同公證有哪些作用

合同公證有哪些作用

合同公證有哪些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公證機關的第一項業務就是證明合同,但是很多人還沒有認識到合同公證的重要意義,因為他們並不知道他們已經訂立的合同很可能是無效的或者是部分無效的,效力完整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主體合格。

現在經濟組織種類繁多,是否都可以簽定合同呢?如沒有獨立民事能力的分公司就不能簽定經濟合同,丈夫也不能代替妻子訂合同,等等。

2、內容合法。

如賭博輸錢就不能打欠條,勞動用工合同就不能規定扣留工人的身份證,計劃生育合同就不能規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內容,等等。

3、條款清楚明確。

合同當事人儘管都知道雙方的約定,但是他們寫出來卻不能表達這樣的意思。公證機關在辦結合同公證過程中,經常發現當事人訴説的內容與條文的意思不一致。有些條款意思含混不清。這樣的合同就不能正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為雙方“鑽空子”提供了條件,簽定這樣的合同,不僅不利於預防糾紛,很可能會使糾紛激化。合同辦理公證,公證員將為你把關,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條款公證人員也會一一指出。同時,合同辦理公證後,雙方當事人會更加重視履行合同,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會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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