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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新版多篇)

合同到期不續簽(新版多篇)

合同到期不續簽(新版多篇)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 篇一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

法律問題:員工合同到期,員工不願續簽,但又不提出辭職,在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辭退員工違法嗎?需要賠償嗎?

孫律師:可以員工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為由辭退不違法,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於律師:如果不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第二次合同到期必須簽定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則可以在合同到期後即可以要求員工離開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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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知識——勞動合同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合同到期不續簽 篇二

一、合同到期如何續簽

1、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雙方可以另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署《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不能以單方面的通知函代替。

2、如果公司和勞動者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均未提出續簽,而員工個人仍在單位工作,則公司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還存在一年後與勞動者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日後辭退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合同期滿,通俗地説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時結束雙方的勞動關係是雙方意志的體現,是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當事人後來意思發生變化,反悔了,也不能改變當時的約定,這是合同存在的基礎。既然是雙方約定到期終止,雙方都依法履行了勞動合同的內容,所以遵循勞動合同的約定也是不設立經濟補償的最根本原因。此外,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説明雙方都知道什麼時候該合同會終止,所以這件事是可以預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根據該情況為勞動合同終止後的自己做好準備工作,所以也就談不上損失問題,即使有損失,也是損失方自己疏忽,沒有做好準備的關係,損失由自己承擔。

所以從法律上説,合同期滿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當然,為了雙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

三、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合同 篇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如下變更,並同意補充如下事項:

1、甲方的人力資源管理等規章制度(包括更新的人力資源等管理制度)和乙方與甲方簽署的保密制度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承諾:上述合同全部內容已經由甲方告知,本人已知悉並自願接受上述合同全部條款。

3、乙方應嚴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將甲方界定為商業祕密的客户資料、信息、擬投資項目等內容泄露給第三方。如乙方違反甲方有關商業祕密管理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乙方地址(含老家固定地址與居住地地址)發生變更的,需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甲方。因乙方未履行本反饋義務,而造成甲方無法正常郵寄乙方資料的,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原勞動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三、本續簽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甲方用工部門與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勞動合同續簽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到期不續簽 篇四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你要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你有加班的事實,且公司沒有支付或沒有完全支付,你就可以向公司主張加班費了。

公司加班應當經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不得強迫員工加班。

標準工作時是每週工作不超過5天,有可以採取6天工作制,但總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超過則是加班。

公司加班應當按照下面的法律規定及標準支付加班費,若沒有足額支付,則是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調休替代。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合同 篇五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簽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編號:__)。續簽合同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對原勞動合同內容作如下變更,並同意補充如下事項: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原勞動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本續簽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方用工部門與乙方各執一份,甲方人事處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勞動合同續簽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 篇六

劉XX於7月進入廣東東莞市X寶裝飾有限公司(下簡稱X寶公司)任職,雙方約定了工資、工作時間等待遇,並簽訂了將於7月15日期滿的勞動合同。在207月15日劉XX被X寶公司以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公司要求劉XX與公司做好工作交接,隨後在財務處結清劉XX的工資等事宜。

然而劉XX卻將公司告到勞動仲裁處,説公司解除合同並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劉XX本人,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而公司則認為解除合同是因為合同期滿,屬於自然到期而終止的,並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無須支付其代通知金。

問題:

1、劉XX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2、因合同期滿而終止,用人單位也是否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3、基於此案,用人單位如何做好合同期滿不再與員工續約?

專家點評:

先來看一下法院審判結果:

東莞市人民法院於年12月1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關於劉XX請求的經濟補償賠償僉、代通知金問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解除的原因是合同期滿終止,X寶公司解除與劉XX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且已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劉XX支付了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劉XX請求支付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 劉XX不服,提起上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1月5日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首先,本案雙方勞動關係因勞動合同到期而終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未提前1個月通知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故對於劉XX關於代通知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1、對於勞動合同期滿企業不續簽是否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的問題,許多人存有誤解,進而付了一些冤枉錢。

2、該觀點可能源於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06號)第五條“強化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

3、蔣律師認為,該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規範企業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其並不能作為需要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據。在《勞動合同法》中,對於需要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的情形僅限於第40條所規定的3種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對於勞動合同的終止並未給企業規定提前通知的義務。本案一審法院只是籠統的説“劉XX請求支付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而二審法院則進一步明確了“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未提前1個月通知的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4、再者,從另外的角度看,勞動者作為勞動合同的簽訂者,理應關注自己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當然也應該清楚自己勞動合同的期滿之日,如其有心,且有意續約,其完全可以在期滿之日向企業提出自己的要求,否則,如無特別約定,期滿即行終止。故本案中X寶公司在合同期滿之日通知劉XX不再與其續簽合同的行為並不違法,無需支付其1個月的代通知金。

在實際辦案中也碰到這樣的情況,即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或是提前1個月通知了員工不再續約,

結果卻被員工反告是解除而不是終止勞動合同,最後因企業拿不出充分的證據證明是期滿終止而非中途解除或通知之日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而敗訴。

所以,企業在具體操作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要選擇提前通知,如果非要提前通知,需準備好書面的通知書讓員工簽名,同時要作好員工不簽名的預案。或是讓第三方在場見證,或是作好錄音錄像;

2、通知之後,即時將員工應得的工資及補償金支付至員工的銀行帳號;

3、即時將《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交付或郵寄給員工。

合同到期不續簽 篇七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但是單位需要支付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為2008年1月1日前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此後終止勞動合同才需要,兩年時間給2個月有一種情況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那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因為勞動者不願續訂,所以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案中,是單位不願續訂,應當支付

也就是説,如果員工自己不願意續簽,就不用補償嘍!

要的,我們有一個也是12月到期準備不續簽的。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5項有具體規定。

應該是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合同法裏第46條第5款沒怎麼看懂我的`理解是除非他不願意續簽否則你就得付給他補償金但是這似乎很不合理啊唉

新勞動合同法,確實更多的維護員工的利益

現在不認定自動離職,對於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要先審核其是否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4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如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後,再提前30日發出終止或續訂通知書,對於企業依據職工是否有續訂意願來決定是否續訂的,屬於實際操作問題。如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情形,即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或者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致使合同終止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是的,要提前30天通知到本人,並留有本人簽收的依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通知書 篇八

【人名】同志:

你與公司_____年__月__日所籤的《勞動合同》,將於_____年__月__日到期,現公司決定不再與你續訂勞動合同。

請在接到本通知後,於_____年__月__日__時前完成相關工作交接,併到財務部門辦理相關財務結算手續。

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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