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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務犯罪案件有關情況分析

關於職務犯罪案件有關情況分析

關於職務犯罪案件有關情況分析

關於職務犯罪案件有關情況分析

 

現對我院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情況進行梳理,情況如下: 

一、職務犯罪案件特點概析

1、從案件數量來看,總體數量少。這與近兩年來的司法體制改革有關。

2、從涉案罪名來看,所涉犯罪性質相對集中。貪污罪占主導地位。2018年受理的3件職務犯罪案件中,貪污罪案件3件,佔100%;相比2017年貪污罪所佔比重57%,發案性質相對集中。

3、從涉案領域來看,發案領域和發案部門相對集中。3起貪污罪案件中2人為村幹部。

4、從犯罪主體來看,以男性為主,文化程度呈兩極態勢。3名被告人,其中男性被告3人,貪污罪案件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人為大專學歷,2人為高中學歷。

5、重點環節集中,發案具有一定的規律性。犯罪主體處於重要工作崗位,手中握有一定權力。土地徵用、佔用及補償費用的管理等環節是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的高發部位,隨着經濟的發展,農村的土地被大量徵用、佔用,在土地轉讓、轉包、買賣過程中,土地補償費用的撥付和管理,大多由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負責,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一些幹部利用手中的權力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的機會也不斷增多。

6、犯罪週期長、次數多。從犯罪事實來看,多數犯罪自發生到被發現立案,週期均在5年以上,最長的達7年。在如此長的時間內,部分犯罪主體仍處在重要崗位。多數被告人作案次數也是多次。

7、被告人法律意識均比較淡薄。從多數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可以看出,他們多數法律意識淡薄,對自身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沒有清醒的認識,都認為自己的行為僅觸犯了黨紀,當被查處時才追悔莫及。

三、職務犯罪多發原因分析

職務犯罪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和複雜的,既有主觀原因,也有社會因素,兩者相互滲透促使犯罪事實的發生。

(一)主觀原因

一是貪財圖利。利益的驅動性是職務犯罪的重要誘因,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部分人的價值觀念也發生了重大變化,金錢萬能、拜金主義成為其理所當然的價值觀,有的國家公職人員受這種價值觀影響,在貪慾的驅使下,經不起誘惑、拉攏、腐蝕,為謀取私利而採取違法手段濫用手中權力。

二是追求享受。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掌握一定實權的幹部常常處於金錢、人情、關係包圍中,有的領導幹部在追求享樂的心理支配下,從接受請吃請喝,到接受財物、濫用職權,腐敗墮落而不能自拔。

三是攀比心理。改革開放以來,有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了,不可避免的出現了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現象,國家公職人員收入不高,與周圍富起來的人相比,在收入、生活、享受等方面都相差一大截,反差心理越來越嚴重,在金錢的誘惑下,一些國家公職人員開始利用手中的各種權力尋求補償。

四是僥倖心理。明知貪污受賄行為是犯罪,卻鋌而走險,僥倖心理佔據很大因素。一些人在實施貪污受賄等犯罪行為時也曾有過激烈的思想鬥爭,最終僥倖心理戰勝理智,有的犯罪人是在實施幾次違法犯罪後沒有被查處,滋長了僥倖心理。

五是法律意識淡薄。隨着社會的發展,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律意識逐步覺醒,但對於某些刑事法律仍知之甚少,對自己的行為觸犯法律也不自知,例如對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犯罪行為缺乏法律認知,只有當案發接受法律懲罰時才追悔莫及。這一方面説明,他們法律知識的學習不夠,另一方面也説明,當前的法制社會宣傳尤其是對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律教育沒有到位。

六是放鬆學習改造。多數被告人在懺悔時都提到自己的蜕變除了社會環境的影響外,都是由於自己放鬆黨性要求、放鬆學習、放鬆世界觀改造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客觀原因

一是權力過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由於我國現有體制對權力的制約存在種種弊端和漏洞,一些國家公職人員權力極度膨脹,搞“家長制"、“一言堂”,工作透明度差,民主制度形同虛設,組織監督出現真空和盲區,黨內監督流於形式,法律監督、專門監督缺乏實效,社會監督鞭長莫及,監督者受監督的機制不健全,權力無法從根本上得到制約,其結果是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

二是財務管理混亂,規章適度形同虛設。縱觀發案單位,均存在制度上的漏洞,特別是在基層鄉鎮農村,財務管理混亂現象尤為突出,財務收支情況長年不公開,村幹部變動頻繁,賬目交接不清,財務管理缺乏分工,形成村幹部人人管錢管物的局面,白條入賬嚴重,收入不記賬、少記賬或者虛報冒領。

四、預防、遏制職務犯罪的對策和建議

職務犯罪的產生有着複雜的原因,要減少和控制職務犯罪的發生,必須從行為者自身、執法者、法律制度及社會環境等各方面進行綜合的治理。

(一)樹立預防為主,打擊為輔的意識,將廉政教育作為反腐倡廉和預防職務犯罪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必須從思想上強化預防職務犯罪的建設,在廣大黨員和領導幹部思想上築起遠離職務犯罪的堅固堤壩。創建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法制廉政宣傳教育進鄉鎮進社區,組織幹部旁聽職務犯罪案件審理、參觀監獄聽取職務犯罪服刑人員現身説法,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把紀委、組織部門、司法部門、宣傳部門、黨校、以及新聞單位、文化藝術部門的力量集中起來,發揮思想教育工作的整體優勢,形成縱橫交錯的思想教育網絡,有力提高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律意識、廉政意識、公僕意識和思想道德覺悟,增強“免疫力”,或使其對職務犯罪的後果和個人政治、經濟、人生、家庭方面所付出的代價有完整、清楚的認識,從而產生恐懼感和威懾感,抑制犯罪念頭的產生,遠離職務犯罪。

(二)加強權力規範制度建設。反對和防止腐敗必須立足於“制度反腐”。要從新形勢下職務犯罪案件所暴漏出來的制度漏洞和滯後問題,研究其規律和特點,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建設。在當前,要加強重點領域的制度建設,一方面要深化村務管理制度改革,對村務實行決策、執行、監督三分開的管理制度;完善“村官”選拔任用,嚴厲打擊賄選等惡性事件;繼續推行財務公開制度,實行民主理財;定期委派巡視組進行工作檢查監督。另一方面要嚴格落實基層建設領域各項規章制度,制度重在落實,在招投標、工程質量管理和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要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堅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規範保障基層建設工作順利進行。再一方面要加強財務規範化管理,取締小金庫,規範財務運作程序,建立台賬,相互簽字制約,完善資金使用、支付、流動,全方位內部控制外部監管,堵塞漏洞。

(三)立足於溝通協調,構建“機制聯動”平台。一是加強司法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分歧和問題,及時協商研究解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嚴格依法從嚴懲處,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時處罰,確保法制的統一、正確貫徹實施。二是積極探索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機制。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發案單位及發案環節在規章制度以及監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案例分析、法制講座、司法建議等形式向發案單位、部門乃至整個行業體系進行教育和警示。三是深化行業系統預防,推進社會化大預防。積極爭取黨委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推動建立黨委領導下的社會化預防職務犯罪核心機構和網絡體系,藉助黨的領導權威實現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同步發展。

(四)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做好“全方位監督”文章。要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形成合力,協調一致,共同構建職務犯罪的社會大預防格局。強化法律監督和專門監督的作用,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要堅持依法打擊不鬆手,發揮法律的價值評判和引導功能,形成法律威懾,構建統一、權威、超脱、高效的反腐專門機構,做到違紀必被揪,違法必被查處;暢通羣眾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渠道,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壓力,依靠新聞輿論、人民羣眾、各界人士等社會力量的參與構建全方位監督格局,使每個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事事、時時、處處受到應有的監督和制約,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權力。

標籤: 犯罪案件 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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