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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範文(49篇)

申訴書範文(4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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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範文(49篇)

篇一:申訴書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李xx,男,生於1972年1月8日,漢族,xx省岳陽市人,岳陽市xx建公司下崗職工,住xx建家屬區,,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岳陽市xx(集團)總公司(下稱xx公司),住所地岳陽市巴陵東路八字門村

法定代表人:彭xx,該公司總經理,電話: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章xx,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漢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陽市新華書店家屬區,電話:二審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岳陽市xx漁場,依據地岳陽市xx,機構代碼為7073xx-6

法定代表人:趙xx,該漁場場長。

案由:申訴人李xx不服對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4月16日作出(20xx)嶽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xx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嶽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改判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賠償申訴人李xx因傷殘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費(含後續治療費120萬元)2164232.44元。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二審、再審改判按份責任適用法律不當

(一)被申訴人xx公司與被申訴人章xx違法經營的事實。經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岳陽市xx月牙灣沙灘的使用權屬被申訴人xx公司。被申訴人xx公司在修建xx月牙灣沙灘時,在其所徵用土地的紅線上(沙灘邊緣)修建了圍堤,同時在沙灘水泥圍堤外鋪設沙子和卵石。1997年3月17日,被申訴人xx公司與被申訴人章xx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被申訴人xx公司將其擁有xx月牙灣度假村的魚塘、人工沙灘以及配套的房屋設施交被申訴人章xx經營管理,租用期限五年(1997年4月1日至2002年4月1日),承包期內被申訴人章xx享有自主權、經營權,自負盈虧。承包期內被申訴人章xx按照被申訴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資的固定資產、綠化、營業點房屋、竹樓及配套設施,在合同期滿後作價交付給被申訴人xx公司。合同簽訂後,被申訴人章xx領取了個體工商户經營執照,經營範圍為飲食、釣魚服務,取字號為岳陽xx旅遊度假區月牙灣休閒中心。2001年被申訴人章xx所租賃經營的場地因徵收需要拆遷,因拆遷補償款不能到位,被申訴人章xx在合同期滿後仍然繼續在租賃的場地內從事經營但沒有向被申訴人xx公司繳納租金。而被申訴人xx公司對於被申訴人章xx繼續在租賃場地內從事經營活動不持反對意見,也未要求被申訴人章xx繼續交納租金。被申訴人章xx在租賃經營的過程中,允許附近村民在其場地內出租泳衣、輪胎等游泳配套項目,並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設施更換衣服。能證明其經營游泳項目的直接證據是,被申訴人在通往游泳場地的路上,設置了門衞,對游泳者收取每人兩元的門票。2004年7月24日下午4時許,原告李xx和朋友吃過午飯後,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陽xx月牙灣沙灘游泳,到達xx月牙灣沙灘門口後,原告李xx一人先入場,門票由隨後的朋友一起購買。當天購買的門票上印有“xx月牙灣度假村”字樣,而不是被申訴人章xx自己註冊的“岳陽xx旅遊度假區月牙灣休閒中心”的字樣,可見是被申訴人章xx以被申訴人xx公司的名義經營游泳項目。

經查,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均沒有從事游泳項目經營的資質,被申訴人章xx的經營範圍也不包含游泳項目。被申訴人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言“其經營場地內存在的為游泳者提供服務的相關設施未及時予以清理”,而是利用這些設施非法經營游泳項目謀取暴利。由於沒有經營資質,不懂游泳項目是高危險項目,被申訴人章xx在其經營的游泳場地內沒有設立相關的警示標誌和水位標誌,未配備必要的有資質的游泳場所服務人員。被申訴人xx公司發包前在修建xx月牙灣沙灘時,在其所徵用土地的紅線上(沙灘邊緣)修建了圍堤並在沙灘水泥圍堤外鋪設大量沙子卵石,這些設施為日後承包人經營游泳項目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被申訴人xx公司在被申訴人以“xx”的名義出售門票經營游泳項目不予制止,對其本身製造的安全隱患麻木不仁,最終釀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連帶責任的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申訴人xx公司知道被申訴人章xx違法經營游泳項目,知道被申訴人章xx以“xx”的名義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門票不表示反對,依法應由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負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申訴人xx公司將其經營場地出租或者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個人即被申訴人章xx,被申訴人章xx違法經營游泳項目,並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給申訴人李xx造成巨大的人身損害,申訴人xx公司依法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起草者認為,無論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至少有一方的行為是作為的行為。而本案中,無論是被申訴人xx公司還是被申訴人章xx,對於申訴人李xx的傷害都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不能適用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的法律規定。二審、再審適用間接結合改判按份責任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二、一、二審及再審均判決申訴人李xx承擔60%的責任,判決被申訴人章xx和“xx”公司承擔40%的責任,主次責任的劃分明顯不當。

(一)申訴人李xx的過失屬於一般過失,不應承擔主要責任。當申訴人李xx登上水泥圍堤,青藍色的湖水與堤岸齊平,咫尺間又停泊着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樣子,湖中上百號人在游泳,又不見任何警示標誌和水位標誌,也無服務人員對消費者進行提醒,申訴人李xx有理由相信水泥圍堤是經營者安排的入水處之一,也有理由相信從這裏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個游泳者在選擇入水方式時只可能是一閃的念頭,即時根據經驗和周邊環境作出一個簡單的判斷,如果被申訴人xx公司不建立一個水泥平台,申訴人李xx不可能選擇站在這個平台上往下跳,如果申訴人看見在平台處設有警示標識和水位標識,或者該游泳場有工作人員制止申訴人李xx從水泥平台走,申訴人憑條件反射就會作出另外的選擇。本案中在沒有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申訴人李xx選擇水泥平台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訴人李xx只存在一般過失。

2、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對申訴人李xx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負主要責任。

申訴人李xx通過門衞購票進入該游泳場,成為該經營場所的合法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之規定,被申訴人章xx及xx公司對於申訴人李xx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法定義務。但被申訴人章xx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場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和水位標識,也不安排現場救生人員。尤其是提供人工沙灘供被申訴人章xx經營游泳項目的被申訴人xx公司,在沙灘邊構築水泥圍堤又在水泥圍堤下的水中大量鋪設沙子和卵石,極大增加了游泳場所的危險性和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人為製造了重大安全隱患,對本案安全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

3、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作為侵權者,依法應對申訴人李xx所受人身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三、一審、二審、再審以無鑑定機構的意見為由否定醫療機構後期治療費的證據,判決申訴人李xx的後續治療費通過另行起訴來解決,既不符合法律事實,也不符合本案賠償問題的特殊性要求,應依法改判

申訴人李xx在一審起訴時就已經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目錄》第40~41頁裏提供了2005年2月3日《馬王堆療養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建議對申訴人李xx長期康復治療三至五年,每月費用15000至20000元。但三次審判均以不是鑑定機構的結論而不予質證。申訴人李xx自發生傷殘事故以來,在所有醫院的住院治療中的都有“繼續治療“、”“不適隨診” 的醫囑(見原《證據目錄》P35~46及附錄三)。對於高位截癱的一級傷殘,多種併發症隨時威脅着患者的生命,必須長期不斷的治療,後續治療費的發生是必然的,醫學上對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的規定明確醫療證明與鑑定結論均可以作為後期醫療費用的判決依據,可見,一審、二審、再審的判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之規定的特殊情形還在於,被申訴人xx公司已經處於歇業狀態,僅有的土地資產已經納入政府拍賣程序,拍賣完畢則被申訴人xx公司不復存在,另行起訴主要侵權人即被申訴人xx公司已不具備可能性。因此,申訴人李xx請求對後期治療費用另行起訴改判為一次性付清。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判決數額與被申訴人的過錯不相適應。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給李某某精神上帶來極大痛苦,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一審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不正確的,二審、再審判決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過低。根據被申訴人的過錯、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xx應連帶賠償申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元。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訴人李xx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懇請貴院支持申訴人李xx的申訴請求,並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篇二:申訴書

性別:女;年齡:X歲;籍貫:XXX;現住址:XXX;電話:XXX

被訴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XXX;性別:男;職務:總經理;電話:XXX

一、申訴原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XXX元;

2、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五個月的2倍工資XXXX元;

3、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10年6月至8月三個月拖欠工資的25%賠償金XXX元。

4、仲裁受理費、仲裁處理費200元由被訴人承擔並支付給申訴人。

三、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於2010年10月12日入職公司,於2010年4月1日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以上內容以勞動合同相符)。

篇三:申訴書

事實:自從申訴人於2010年10月12日入職公司後至今,被申訴人沒有為申訴人購買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仲裁證據:發放的工資郵件。

申訴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XXX元。並補交社會保險金。

篇四:申訴書

事實:2010年3月31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籤的勞動合同到期,被申訴人沒有申訴人續簽合同,但申訴人還一直留在公司上班,依然享受工資待遇.

仲裁證據:

被申訴人全體職工,發放工資的郵件和銀行帳户明細

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五個月的2倍工資XXXX元。

鑑於被訴人的做法嚴重違反《勞動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剝奪了申訴人依法享有的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權益、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權利,已構成違約。為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及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委提出申訴,請依法裁決為盼。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篇五:申訴書

事實:被申訴人經常拖發工資,根據約定,被申訴人承諾每月15日前必須發放工資,最近三個月未及時發放工資,2010年5月份的工資在2010年6月20日支付,2010年6月份的工資在2010年7月30日支付,2010年7月份的工資在2010年8月28日支付。

仲裁證據:

發放的工資郵件和銀行卡帳户明細,被申訴人全體職工。

申訴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

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六個月。

5、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全額支付員工工資,並向員工支付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6、《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的行為已經侵犯申訴人的勞動合法權益,故追加被申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的'的1倍的賠償金。

篇六:申訴書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件;

3、書證_____________件。

篇七:申訴書

尊敬的領導:

**綜管所大部分綜管員從2004年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來從事的是社區基層的工作。依照社區管理辦法,做好流動人口信息採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對户籍已婚育齡婦女及在現居住地居住滿一個月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進行信息採集,填報《育齡人口信息採集卡》,並與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協議書》。治安、消防,每月要檢查商鋪、企業並簽訂安全責任書。信訪,綜治維穩,預防社區居民與社區內企業欠薪上訪的突發事件,同時做好房屋租賃等工作。社區的工作沒有一項不是我們參與落實的。 根據市裏的.文件,明文規定每110-200間套出租屋要配備一名綜管員,而現實中,我們綜管員每人要負責管理800-1000多間出租屋,經常加班加點工作,一人幹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們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獻給了工作,為深圳的繁榮昌盛和發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貢獻時,我們的工資報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樣的呢? 綜管員在扣除社保、每月強制扣除辦公費、制服費等費用後實際到手工資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這物價飛漲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資不足2000元,讓我們廣大綜管員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養家餬口? 為生存**綜管所全體綜管員訴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資要實事求是,不玩文字遊戲。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而羅湖區委政府於2013年9月1日羅[2013]號出台了關於各部門協管員工資待遇情況,按五個級別發放工資1、高中、中專以下工資為2500元(包含社保、公積金等);2、大專工資為2800元(包含社保、公積金等);3、本科工資為3200元(包含社保、公積金等);4、研究生工資為3800元;5、博士研究生再議。 新的工資待遇標準如果按文憑發放工資對於一線基層協管員來説,就是一個笑話。難道我們10年的工作經驗還不如一張文憑?綜管員在扣除雜七雜八的費用之後每月工資不足2000元!這樣的工資標準不足以讓我們廣大綜管員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體綜管員要求提升工資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話,共同協商出一個合理的工資標準方案。

二、明細工資賬目

目前我們綜管員執行的工資標準極度模糊不明,2004年至今,我所綜管員從未見到過自己的工資明細賬目以及扣除費用的明細情況。過去十年裏單位也從未為我們繳納任何住房公積金、發放高温補助等費用,連社保的扣發都模糊不清,這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有法不依,立法為何?故我所全體綜管員要求,明確工資發放明細表。如:工資來源、工資多少、補助多少、扣除費用多少、因為何種原因扣發、實發多少等,形成明細表格。並對過去十年期間從未發放的公積金、高温補助等費用給予合理補償。

三、切實提高一線綜管員工作素質,積極組織業務、技能等培訓 **綜管所大部分綜管員入職時間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長期以來以最低的待遇紮根基層,默默耕耘,任務繁重卻連服務年金都沒有,只重文憑,取消工齡明顯不公平,這是對我們廣大綜管員兢兢業業為建設深圳貢獻10年的無視。強烈要求補發服務年金並按勞動法要求依法為員工組織培訓學習,增強業務水平,提高技能職稱、提升業務資歷、認證。 以上三點就我們深圳市羅湖區**街道辦事處綜合事務協管員的合理訴求。希望上級領導予以重視,儘快給予答覆,我們不勝感激!

申訴人:**綜管所全體綜管員

2013年12月15日

篇八:申訴書

申訴狀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和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而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查案件的書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________對_______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篇九:申訴書格式

申訴書格式

申訴狀格式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申訴狀範文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平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於殺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劉×平並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沒有必要用三稜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 真是出於“正義”,不是出於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 以採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麼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並一刀剌死劉×平呢 ?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説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平進行攔截和挑釁 , 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 ××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 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後,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後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 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 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 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從倉庫裏拿出三稜刮刀,一刀剌中劉×平的心臟然後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麼會跟他們“挑釁”?彭× ×剌死我弟弟並逃跑,為什麼判決書對此隻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 罪,應按我國刑法第×××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 新複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 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刑事申訴書格式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篇十:申訴書格式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基本情況;(3)案由。

2.正文。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蓋章。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號 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裁判書或調解書抄件1份。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省××市建築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 職務:經理

委託代理人:齊×× ××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市建築工程安裝公司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萬元人民幣工程款;

3.返還已付工程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築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

××年××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餘××書面證言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例】

申請人: 甲某, 男,1955年某月生,漢族,工人,住某縣歷市鎮勝利北路9號。

被申請人:乙某,男,1972年某月生,漢族,某縣房地產開發公司出納,住某縣歷市鎮牛犢圍。

申請人因不服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某中民再終字第393號民事判決書,特申請再審。

申請事項:

1、撤銷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某中民再終字第393號民事判決書;

2、判令被申請人即時返還重複收取的購房款49109元;

3、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某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書認為“甲某主張其在1998年1月20日用購房户方某、盧某交給其的購房款交清了201房款的事實缺乏充分證據”。這一認定是無視事實根據的,因為(2002) 贛中民再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第5頁已確認”1998年1月20日乙某開出收到方某購房款27000元的收款收據,並在帳上記載預付甲某工程款27000元,甲某受到現金24000元並將其帶走.”,後又確認”1998年1月20日下午乙某開出收到盧某購房款30692元的收款收據,同時在帳上記載預付甲某工程款42692元”,由此可知甲某用這兩筆款共69692元足以交清購房款49109元,另外還找回了1891元,根本不是所謂的相互間無法換算。再審判決認為“乙某答辯提出1998年1月20日甲某辦理購201房手續時是以抵扣工程款形成出具的是合理答辯”。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首先上面我們已經證明申訴人當時足以交清房款,其次乙某1998年2月20日收條上明確載明“今收到甲某11號商品房集資建房款現金肆萬玖千壹百零玖元(49109元)”,證明申訴人當時交的是現金款,而並非是乙某所説的`以抵扣工程款結算的。由此更證明乙某1998年4月20日借據抵扣的是這筆現金款,而不是從賬上抵扣莫須有的工程款。所以再審判決認為缺乏充分證據是錯誤的,完全有充分的、相互印證的證據足以認定甲某1998年1月20日交清了201房款。

二、再審判決認定“乙某答辯提出1998年4月20日借據是在1998年1月20日甲某辦理購201房手續時出具的”,這也是毫無道理的。

1、乙某在一審中自己稱“原告是98年4月20日上午11時左右,他寫好借條由黃經理簽字再拿給我”(見一審卷第88頁),由此可得出乙某也承認借據是1998年4月20日出具的,而不是他所謂的1月20日出具的後又改成4月20日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第1款,這屬於訴訟上自認的事實,從而足以認定這一證據的證明力。

2、申訴人提供的證人黃2001年7月7日、9月13日的證言,證明申訴人是1998年4月40日出具的借條(金額為49109元),黃還在上面簽字,出具的目的是為了便於被申訴人乙某換回其1998年2月20日的收條。

3、依據出納帳記載1998年1月20日申訴人所借二筆工程款中,一筆為27000元,另一筆為42692元。入賬時間為1月20日,如認定49109元的借條是1月20日出具的,為何不一起做支出帳呢?依據乙某提供的現金賬,此筆借款時間是1998年4月20日.

4、申訴人向某縣開發公司借取工程款的借條一直由被申訴人乙某持有保管,而後卻由保管人乙某本人對其落款時間提出質疑,並自認是“因原來公司決定201房款不入賬,後又決定入賬,為做帳需要,將時間改為1998年4月20日”。而公司領導黃證詞表明這是站不住腳的謊言,黃説:”曾在一次]行政會議上談過,想收甲某的購房款不進帳作為甲某自建房,在其工程款中減扣,以減少出納税款,但會議結果還是進帳。因為不要為少交一點税款來冒這個風險。這次後再也沒有誰提及過此事,公司也未指示過誰為吻合做帳而改動做帳的時間。”由此可看出公司根本沒有因為做帳需要而改動過時間,也從未決定過房款不入賬,由此第三人的客觀證詞足以證實該工程款的借條時間是1998年4月20日

5、一審中,證人黃也曾陳述過,1998年4月20日工程款借條簽字的時候,把時間誤為1月,後因此改為4月,故可説明借條“4”字明顯改動痕跡的由來。

三、關於某縣審計事務所的結論為沒有重複收取購房款問題,因為審計事務所只針對已進帳的賬目進行審查,對於沒進帳的往來是審查不出來的。而本案中,被申訴人乙某於1998年1月20日收取申訴人甲某購房款49109元后,並沒將此款進帳,故審查不出來。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認為再審判決是明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並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再審,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 請 人:

二00四年 月 日

篇十一:常用申訴書

2017關於常用申訴書例文

申訴人(一審,二審原告):羅東,男,1971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三角鎮居委,原平遠縣中醫院職工。

一審,二審被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教育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歐真志, 該廳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08)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訴人羅東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覆函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覆函一案。從1993年8月至今,申訴人一直寫信向原省勞動局局長孔令淵局長,甘兆炯局長;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方潮貴廳長,劉友君廳長申訴,並且多次上訪,均無結果,不得已於2008年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於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範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省勞動局的涉案覆函,屬於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種説法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 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佈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 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具體理由如下:

一、粵勞仲字[1993]03號覆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公文處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一條 受案範圍:“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1 、覆函針對的是特定的公民。

從覆函標題來看,《關於羅東同志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覆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體對象。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2款“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很明顯,這份發函是屬於行政亂作為。

2 、覆函有特定的具體事項。

從覆函正文來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就申訴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結論:“縣中醫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羅東為合同制工人是正確的”,“縣中醫院決定解除羅東同志的勞動合同,也是符合規定的”,當時覆函經辦人歐陽光華也在文件中籤名:“根據平遠縣勞動局提供的材料,羅東屬於合同制工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關於“函”的效力 。“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

可見,該覆函對申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有關的法律事實作了肯定與認可,並進行了宣告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3 、覆函是單方面行為。

從覆函結尾來看,在抄送梅州市勞動局、平遠縣勞動局的同時,也抄送給羅東同志。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四條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可見,當時經辦人歐陽光華沒有依法行政。

以上幾個方面足以證明,這份覆函是針對申訴人而發出的單方面行為,已經完全形成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審二審法院《行政裁定書》中的“經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答覆,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説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審,二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告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説法來作為裁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就應予調查核實,決不能輕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對申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嚴重的危害。

1990 年勞動糾紛發生後,申訴人多次向平遠縣勞動局局長反映,無果;多次向梅州市勞動局局長反映,亦無果;最後被迫向當時廣東省勞動局孔令淵局長反映,還是無果。

勞動部門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的機關衙門作風,政府工作人員那種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官僚主義心態,把一件本不復雜的,本應該在基層解決的勞動糾紛,人為擴大化,至今仍然沒有解決。

被告一審答辯時辯稱“由於原告已於1991年7月向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已經進入仲裁程序,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享有該案仲裁權的主體,應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遠縣勞動局當年為什麼自己一直不仲裁,卻在1993年越級向上寫請示報告?此時廣東省勞動局經辦人歐陽光華也不分青紅皂白,跨級向下作出答覆?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貓膩不得而知。

總之,粵勞仲字[1993]03號覆函,無論從內容、形式來看,都是明顯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

“ 筆下是人命關天,紙上是財產萬千”, 書寫正確的公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這是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素質和修養。

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結尾,冕冠堂皇“請當地勞動、衞生部門關心他,協助其早日就業”,看似很有人情味,實質在事實上卻恰恰相反,多年來,對原告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使原告到處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當地勞動、衞生部門尋求解決問題,都會受到責問:你的問題省上仲裁了!一句話甩過來:你的問題省裏仲裁了!自己出廣州找省勞動廳去!三任平遠縣中醫院長;四任平遠縣衞生局長都冷嘲熱諷,置之不理。

平遠縣有關部門領導聲稱:你一個殘疾人,還想與政府叫勁?你用自己的錢,我用公家的錢,看你還能堅持多久?我一句話,你羅東就得跑上一年半載。

三,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不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應該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二審法院法官口頭多次表述該覆函是“行政內部系統運作問題,是內部行政行為,法院無權審查”,眾所周知,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系統內部的行政機構和公務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很明顯,我不是勞動系統內部的人員。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主持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事務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活動,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它應該屬於人民法院的審查範圍。

四,粵勞仲字(93)03號覆函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沒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沒有考慮特定對象的感受。

如果,廣東省勞動廳堅持認為“原省勞動局的`涉案覆函,屬於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請自己舉證證明覆函的合法性。試問:你們發這份覆函的目的,意義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四條第30款“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依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54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覆函説得一無是處,那麼請自行撤銷吧。

五、關於訴訟時效問題,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涉及民眾的權利,法院不應偷懶。

自從被告1993年8月作出覆函後,在這17年的時間裏,原告一直用寫信、電話電報信訪、個人上訪等正常渠道,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申訴,經歷了四任廳長,被告一直沒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因此,原告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過人民法院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依據的。

六、一審,二審法院迫於行政壓力,辦案程序不規範,漠視羣眾的利益,《行政裁定書》經審理查明的那段話,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粵勞仲[1993]03號覆函內容。

一審,二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明(如書證,舉證申請書)也未詳細去看,也未詳細調查核實 ,就以粵勞仲字[1993]03號覆函為依據進行裁定,是一種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一審法院2008年1月23日受理後,至4月22日發出《行政裁定書》,對舉證申請書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沒有設身處地的為弱勢羣體説話,而是迫於行政機關的嚴重干擾,草率瞭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辯“粵勞仲[1993]03號覆函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原告沒有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些情況,為什麼原審法院不去核實呢?《裁定書》中不但不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辯,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書》。

原告認為,一審,二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廣東省法院再審訴訟暫行規定(粵高法發[2004]22號)之規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不斷申訴生死冤屈的勞動者:羅東

2017年X月XX日

篇十二:各類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xx號。

關於被申訴人xx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xx的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xxx5)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xx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xxx5)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於xx省高級法院(xxx5)xx法民初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於xx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xxx5年2月1日又作出了(xxx5)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為“原告xx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xx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8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於事實和法律,並且不瞭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於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户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xx的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xx政府不構成勞動關係;二是因為xxx5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xx不構成勞動關係。

首先,xx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係或是工資關係均在電機廠,並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並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係,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而xx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係,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xx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於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係。因此不承擔xx的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XX)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駐民終字第259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xx各項費用共計53067。63元,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xx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並不能説明原鎮政府就與xx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賠償是説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xx的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並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説承擔了廠裏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係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係。

鎮政府為什麼當時會承擔xx的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並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註銷後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後,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政府並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XX)駐民終字第259《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xx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係,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xx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係,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xx的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xx的勞動關係原來在電機廠,後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後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係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xxx7)285號《勞動部對<關於因破產、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自行解散的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如何確認被訴人的請示>的覆函》,關於被註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並將其註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户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法復〔xxx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歇業後,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xx不構成勞動關係,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xx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為xx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為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xx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為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卹金……”,XX年7月,xx被xx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後,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卹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願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xx勞險(xxx7)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6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卹金的標準裁決後,並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xx於XX年8月1日自願從xx鎮領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卹金和假肢安裝費,並終止了工保險關係。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xx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去為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核算過,什麼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麼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麼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xxx5)27號文件,《關於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於xxx8年3月改製為股份制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佈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製為股份制企業後,有6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xx政辦〔XX〕89號文XX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為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原電機廠屬於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範圍之內,不屬於xx政辦〔XX〕89號文件執行範圍。

3、根據xx政〔XX〕29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願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願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xx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註銷抵債後,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xx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台,依據國發(XX)8號、xx政(XX)50號等文件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係,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xx不構成勞動關係,更不能為xx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為xx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並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xx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xxx5)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xx的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XXXX年XX月XX日

申訴書格式範文

篇十三:各類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篇十四:申訴書格式

(一)書寫人要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出申訴的主體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申訴人是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範圍較大;民事案件申訴人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行政案件申訴人則僅限於當事人。

(二)內容要求.

1.首部

(1)標題。即為“刑事申訴書”“民事申訴書”“行政申訴書'’

(2)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K被告人提出申訴。先寫申訴人(原審被告人),接着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和職務、住址。

L被告人親屬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訴。先寫申訴人(註明與被告人的關係),接着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訴案件申訴書,木用填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申訴的緣由。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處理機關名稱,處理時間,處理文書名稱、字號,以及作不服處理的表示。如:申訴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於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號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決定),提出申訴。

(2)請求事項。一般寫明請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解決什麼問題,説明原審有什麼不當之處,要求作怎麼樣的改變處理,如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決等等。

(3)事實與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判決錯誤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分別加以闡述,並要提出有關證據、材料,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論證。

3.尾部

應寫明接受申訴的機關名稱,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複印件及有關證據材料,申訴人簽名蓋章,寫明申訴時間。

申訴書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申訴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於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號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決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原審裁定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XXX(簽名或蓋章)

XXXX年X月X日

篇十五: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XX市蔬菜種植場(被告),場址:XX市X區X鄉。辦公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x生,系該場場長。

委託代理人:李XX;男,xxx年出生,系該場化肥採購員。、被申訴人:XX市某化肥廠(原告),廠址:XX市X區Xt

法定代表人:劉XX,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廠訴XX市蔬菜種植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XX市X區人民法院xxx年4月14日民字第5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求如下:

1.被申訴人所述事實不清,故意迴避關鍵細節;

2.被申訴人訴我方違約條件不實。

綜上所述,申訴人重申,在與XX市某化肥廠的合同糾紛中,我方不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對其提出的賠償要求,請求予以撤銷。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訴人:XX市蔬萊種植場(公章)

法人代表:孟XX

xxx年4月24日

篇十六: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 ,提出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用法律。

民事申訴書格式:需寫明申訴人基本情況 ,被申訴人基本情況,申訴請求,事實於理由。

範文如下:

篇十七:申訴書

被申訴人:金某某性別:男年齡:35歲

職務:教師所在單位:某某市第二中學

申訴理由:

98年3月4日,我在課堂上不集中聽講,與同桌學生講話,金老師對我進行了批評教育。但我把教師的話當耳邊風。過一會兒又繼續在下面説話。金老師一氣之下,把我拽到黑板前,揮手打了兩個耳光。事後,我感到耳部不適,經醫院診斷為外傷導致的急性中耳炎。不遵守課堂紀律,確有錯誤,但作為教育者不顧《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禁止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體罰學生導致嚴重後果屬違法行為。

申訴請求:

要求學校對金老師進行行政處分,並承擔1200元醫療費。

申訴人:李某某性別:男年齡:15歲

職務:學生所在班級:某某市第二中學二年一班

申訴人:李某某

20xx年3月15日

篇十八:申訴書

被申訴人:崔某某性別:男年齡:51歲

職務:校長所在單位:某某市第一中學

申訴理由:

98年4月3日,我參加了縣教育學會組織的為期一天的學術討論會。事先未向學校請假,也沒有和教同班課程的其他教師串課,致使我所任教的兩個班各有一節數學課沒有上,這是我的錯誤。學校對其按曠職論處,按照我校的有關規定,扣發其當日的工資和本月的全勤獎,並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提出批評。《教師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我參加的是縣教育學會學術活動(等於上班),學校對其進行處罰侵犯了其合法權利。

申訴請求:

退回扣發的工資和獎金,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取消對其所做的批評。

申訴人:張某某性別:男年齡:38歲

職務:教師所在單位:某某市第一中學

申訴人:張某某

20xx年4月9日

篇十九:申訴書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託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採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民事申訴書範例參考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為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後,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儘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為違反合同規定,因為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

1.購銷魚粉合同複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複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申訴人:張某某

1998年4月9日

篇二十:申訴書

投 訴 人 姓 名與身份證一致性別 身份證號必須填全

聯繫電話 必須真實、有效

通 訊

地 址必須詳細、真實、有效郵 編

被投訴人 名 稱

(姓名) 必須全稱住 所主要生產、經營地址

主要負責人姓 名 性別 聯繫電話

郵 編

請求事項:(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一、依法支付20XX年X月-20XX年X月被拖欠的工資、被剋扣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最低工資差額XX元。

二、依法辦理20XX年X月-20XX年X月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三、依法訂立、返還勞動合同。

四、依法退還押金XX元、扣押的XX證書、強迫集資入股XX元。

五、依法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六、其他。

事實與理由:(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我於X年X月進入該單位,在XX部門(崗位)從事XX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參加社會保險,每月工資XX元。(以下根據請求事項寫明有關事實經過)

1.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扣押勞動合同。

2.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麼證書,以何種形式集資入股XX元,是否開具收據。

3. 單位以何理由拒絕辦理社會保險,是否要求過提供辦理保險的材料。

4. 單位何時、以什麼理由扣減或拖欠工資XX元,是否開具扣工資的書面決定,是否開具欠工資的欠條。

5. 單位工作時間、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麼時間加班、加點,累計XX小時,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資的,自己計算單位還應補發加班工資XX元。

6.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是否出具了書面決定,什麼原因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7. 其他情況。

説明:

1、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投訴人無法定保密義務,投訴人堅持要求保密,則視為舉報處理。

2、投訴人所填聯繫電話、通訊地址必須真實有效,否則由其本人承擔有關內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後果。

本人已閲讀並認可以上説明。

投訴人(簽名):劉XX

20XX年XX月XX日

篇二十一:申訴書格式

首部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麼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正文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敍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尾部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附項

申訴書的格式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篇二十二: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常住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被訴人:單位名稱(全稱),地址,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 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簽名)

年 月 日

附:1、副本 份;2、物證 件;3、書證 件。

篇二十三:申訴書格式

1.首部

(1)標題。即為“刑事申訴書”“民事申訴書”“行政申訴書'’

(2)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K被告人提出申訴。先寫申訴人(原審被告人),接着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和職務、住址。

L被告人親屬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訴。先寫申訴人(註明與被告人的關係),接着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訴案件申訴書,木用填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申訴的緣由。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處理機關名稱,處理時間,處理文書名稱、字號,以及作不服處理的表示。如:申訴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於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號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決定),提出申訴。

(2)請求事項。一般寫明請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解決什麼問題,説明原審有什麼不當之處,要求作怎麼樣的改變處理,如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決等等。

(3)事實與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判決錯誤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分別加以闡述,並要提出有關證據、材料,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論證。

3.尾部

應寫明接受申訴的機關名稱,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複印件及有關證據材料,申訴人簽名蓋章,寫明申訴時間。

篇二十四:申訴書格式

申訴書的'具體格式如下:

申訴書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申訴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於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號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決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原審裁定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XXX(簽名或蓋章)

XXXX年X月X日

篇二十五:申訴書格式

民事申訴書

申訴人:XX市蔬菜種植場(被告),場址:XX市X區X鄉。辦公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1xxx生,系該場場長。

委託代理人:李XX;男,1xx年出生,系該場化肥採購員。、被申訴人:XX市某化肥廠(原告),廠址:XX市X區Xt

法定代表人:劉XX,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廠訴XX市蔬菜種植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XX市X區人民法院2009年4月14日民字第5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求如下:

1.被申訴人所述事實不清,故意迴避關鍵細節;2.被申訴人訴我方違約條件不實。

綜上所述,申訴人重申,在與XX市某化肥廠的合同糾紛中,我方不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對其提出的賠償要求,請求予以撤銷。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訴人:XX市蔬萊種植場(公章)

法人代表:孟XX2009年4月24日

附:原審裁定書抄件一份

篇二十六:檢察院申訴書

被告人 (曾用名 ,化名 ,綽號),女, 出生,身份證號碼,族,畢業,系,現住(户籍在)。( 先行政處罰,後刑事處罰)(被告人)曾因犯罪於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處 , 年 月 日釋放。因涉嫌 ,於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因涉嫌 犯罪,於年月日經 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逮捕,於 月 日由 逮捕。

本案由泰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罪,於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辯護人 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 年 月 日退回補充偵查,於年月日再次退回補充偵查,XX偵查機關(部門)經補查,於 年 月 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件重大(複雜),於 年 月 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同案人在逃的,註明“另案處理”,已處罰的,註明“已判處刑罰”,不負刑事責任的,註明“不負刑事責任”。首次出現時標註,用括號括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應標明製作出具機關。

本院認為,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 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泰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慶國

二〇xx年六月七日

附:

1. 被告人現羈押於 看守所。

2.證據目錄1份、證人名單1份,主要證據複印件 頁。

3.有關涉案款物情況。

篇二十七:檢察院申訴書

寧檢刑訴字【20xx】第001號 被告人王林,綽號“大頭”,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證號碼為:3502202198201283XXX,漢族,國小文化,住海濱市大洋鄉洋麪88號。因故意殺人罪,20xx年8月22日被海濱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海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次日由海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海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xx年11月4日移送海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海濱市人民檢察院於同日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告知被害人近親屬訴訟權利,並於同年12月5日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於同月21日退回海濱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海濱市公安局經補充偵查後於2006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2月19日晚8時許,被告人王林夥同張文等十餘人到海濱市電力大廈二樓大世界舞廳內跳舞,因不買門票被舞廳老闆被害人陳才阻止後補票懷恨在心。被告人王林提議買鞭炮來放,把舞廳吵一下,得到同夥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買鞭炮回舞廳分發給同夥,在燃燒過程中被舞廳工作人員發現並制止。張文遂到一樓舞廳門口售票處辱罵被害人陳才並打其頭部一拳,致使陳才仰面倒在售票處對面台階下,而後張文繼續用腳踩陳才身體。此時,被告人王林從舞廳出來看見陳才倒地後,用腳踩其胸部,而後,被告人王林等人逃離現場,被害人陳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海濱市公安局法醫鑑定:陳才系頭、頸、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性休克硬腦膜下廣泛出血死亡。20xx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濱市公安局投案。

上訴事實,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證人邱麗軒、陳榮坤、陳文斌、黃光明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法醫學鑑定;户籍證明;公安機關證明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殺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求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書記員:**

**

二0xx年三月八日

附:1.證據目錄一份;

2.主要依據複印件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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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十八:檢察院申訴書

被告人,李肆,男,1989年8月13日生,身份證號碼為887799198908133721,漢族,國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區蓮花路17號。因搶奪罪,2012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山,男,1987年10月28日生,身份證號碼為779988198710287896,漢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區中山路213號。因搶奪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伍,男,1988年6月3日生,身份證號碼為798999198806030051,漢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區中山路312號。因搶奪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由珠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肆、張山、王伍涉嫌搶奪罪於20xx年4月25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於同日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本院受理後,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4月9日早上9點25分左右,被告人王伍在新香洲富華廣場3期樓下建設銀行門口物色搶奪對象,見被害人王林女士及其姨媽李麗女士步出建設銀行,隨即電話通知在附近遊弋的同夥李肆、張山。9點30分左右,被告人李肆、張山共同騎乘一輛“鈴木”男式摩托車(張山駕駛),於距離建設銀行向東約700米處,飛車搶奪被害人王林手提包一個(內有個人證件、手機、剛從附近建設銀行取出的5萬元現金),並致被害人被拖倒受多處輕微傷,之後二人往翠微方向逃竄。王伍也於混亂中離開現場。被告三人於20zz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幹警在各自住處抓獲,執行刑事拘留,繳回手提包及3萬元現金,另有2萬元仍在追繳中。

上述事實,由被告人張山、李肆、王伍供述;被害人王林證言,證人李麗、葉龍等人證言;户籍證明;公安機關證明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山、李肆、王伍涉嫌搶奪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三人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戴玉

書記員:秦冰

二0xx年五月三日

附:1.證據目錄一份;

2.主要依據複印件一冊。

篇二十九:民事申訴書參考

2016民事申訴書範例參考

經典申訴狀【範文一】:

申訴人:

申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________份;

2.證據材料________份。

經典申訴狀【範文二】: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託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採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為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後,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儘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為違反合同規定,因為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購銷魚粉合同複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複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篇三十:行政申訴書

行政申訴書文本

申訴人:(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號_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書村網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__書抄件x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篇三十一: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 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附:

一、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二、證據材料份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平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於殺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

我認為彭應定

篇三十二:民事案件申訴書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檢察院

年 月 日

申訴人簽名(蓋章):

附證據材料:

民事(行政)案件申訴書製作説明

一、本文書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五條的規定製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時使用。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訴時,除填寫本文書外,還應填寫“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時書”。申訴人委託代理人的,還應填寫“授權委託書”。

三、本文書內容:①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情況;②申訴請求;③申訴事實與理由;④有關證據出處、證人地址等。

四、加頁用記錄紙。

篇三十三:刑事申訴書格式

一、刑事申訴狀格式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 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篇三十四:經典刑事申訴書

刑事申訴書範文推薦

申訴人:李x華,男,現年32歲,漢族,籍貫:重慶市人,捕前在廣東省深圳市打工,現服刑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三師蓋米里克監獄四監區。

原一審案號:(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號

原二審案號:(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

申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人認為:原判存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及適用法律等方面錯誤,導致量刑過重,申訴人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申訴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認定方面: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但判決書未予以認定。

兩審《提審筆錄》均記載申訴人提出的帶深圳東州派出所公安人員抓獲李海全(當時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節。申訴人當時認識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處,就帶公安人員到其舅舅處抓他,並告知公安人員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兩審判決書對此均未提及,更沒有認定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

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17日,法釋【1998】8號)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這一量刑斟酌情節若得以認定,對申訴人的量刑是意義重大的。

二、訴訟程序方面:二審法院沒有依法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

申訴人一審被判死,二審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決,期間1997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施行,該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於該款是否適用於二審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上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問題的批覆》(1997年11月12日,法釋【1997】7號)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關於被告人可能被判死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規定,也應當適用於第二審死刑案件。即第一審人民法院已判死的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刑事申訴書範文推薦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本案二審雖然沒有開庭審理,但依據二審判決書所載:“本院……經過閲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律師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申訴人一、二審均沒有委託辯護人,沒有律師的辯護意見,申訴人無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協助。據此,二審法院沒有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影響了對案件的正確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華、韓勁鬆均供述申訴人是“組織、提議者”,一審庭審中兩人聘請的律師(兩辯護人向燕、沈遠貴均為四川省萬縣律師事務所律師)亦將罪責推到申訴人頭上,使申訴人的下列申辯蒼白無力:

1依據二審判決書,李光華“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一審法院查證不屬實”。可見李光華為減輕刑罰,不惜誣告他人,自然也會因此誣告別人是主犯;

2韓勁鬆因私藏贓物曾被申訴人警告,因而懷恨在心,不排除其誣陷申訴人的可能;

3申訴人僅參與一次搶劫,且是初犯,很難使人相信申訴人是“組織、提議者”。

三、法律適用方面:

1、二審判決適用了《刑法》第十二條,但得出了錯誤的法律適用結果。

《刑法》第十二條的中心涵義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几個問題的解釋》(1997年12月31日,法釋【1997】12號)第三條規定:“1997年10月1日以後審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規定的定罪處刑標準、法定刑與修訂前刑法相同的,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刑法。”二審判決據此得出適用1979年刑法的結論。

雖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法定刑與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的法定刑一樣,但二審判決卻忽略了兩部刑法關於主犯的定罪處刑標準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主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因而二審判決在對申訴人的判決理由中稱:“雖然只搶劫一次,但其在搶劫中系組織、提議者,應從重判處無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應當從重處罰”屬於法定量刑情節,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規定的34種“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因此,二審法院適用1979年刑法是錯誤的,應適用1997年新刑法。

篇三十五:刑事申訴書

刑事申訴書

申訴狀定義【1】

申訴狀亦稱“訴狀”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文書。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複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

申訴書與上訴狀區分【2】

申訴書與上訴狀,既有相同點,又有區別點。

它們都是認為原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而要求依法予以糾正的訴訟文書,但兩者又有明顯的區別:一是對象不同。

提出申訴的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包括二審終結的`甚至已經執行完畢的判決或者裁定;而上訴只限於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者裁定。

二是期限不同。

申訴不受時間限制;而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如無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逾期不能上訴。

三是接受書狀的機關不同。

接受申訴的可以是原審法院,也可以是上級法院,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而接受上訴的只能是作出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

四是處理程序不同。

接受申訴的機關對申訴案件經過審查,認為原裁判正確的,通知駁回申訴,原裁判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而上訴案件必須由上訴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依法作出終審判決或者裁定。

刑事申訴書【3】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________書抄件一份)

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書

篇三十六:行政申訴書

原告:薛夕鳳,女,漢族,1937年7月22日生,丹陽市人,

住丹陽市絲綢路11號

被告:丹陽市規劃局

地址:丹陽市西環路西玩門市16號。

法定代表人:盛建華,局長。

訴訟請求:

1判決撤消被告丹地規20xx---01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31日,被告丹陽市規劃局根據本案丹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申請,發出丹地規20xx-------01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丹陽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申請的建設項目,為恢復重建海會寺項目。

據記載,1xx0年以前,海會寺有寺院,方丈樓,僧舍,藏經樓等建築,屬於法律上的寺院建築。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及《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的規定,恢復重建海會寺項目應由宗教團體提出申請,並經省極宗教部門最終批准。

本案所涉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是宗教局,為政府部門,非宗教團體,且未經省極宗教部門最終批准。

因此,本案建設項目不具合法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主體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由於原告的房屋在本案規劃範圍,建設部門已發出了拆遷許可證,故被告的違法批覆行為對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害,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根據《行政許可法》、《宗教事務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公正判決。

此致

丹陽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xx年1月19日

篇三十七:民事申訴書

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原審書抄件一份申請人 年月日注:

1、本申訴書供各類案件提出申訴時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鋼筆、毛筆書寫或印製。

2、“申訴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申訴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申訴書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則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此外,再審申請書是專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用法律。

民事申訴書格式:需寫明申訴人基本情況,被申訴人基本情況,申訴請求,事實於理由。

範文如下:民事申訴書:申訴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電話:xxx 被申訴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電話:xxx 申訴人

訴被申訴人xxx糾紛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xxx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1、xxxx 2、xxxx

事實與理由:1、xxxx 2、xxxx 3、xxxx

綜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訴人:xx

x x 年 x 月 x 日

篇三十八: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汪正安,男,生於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系蘄春縣漕河交警中隊輔助警力,手機:13886447068,身份證號碼為:421126197111130175。

申訴請求:申訴人因不服(2014)鄂蘄春刑初字第00018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查此案。

事實與理由:

2013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國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鄂J47218號帕薩特牌小車,位由本縣漕河鎮三路向七路方向行駛,約8時許行至漕河三路電影院路口處,遇交警部門攔車檢查。何國啟為逃避檢查,駕車強行衝闖,並致執勤人員即申訴人被撞擊後倒在該車引擎蓋上,後被告人何國啟仍駕車拖行被撞倒趴在前引擎蓋上申訴人加速行駛5-6公里逃避現場。在逃離過程中,將路邊行駛的一輛摩托車撞側,致使車上四人不同程度損傷。當被告人快速駕車行經赤東鎮張崗村後、途中被告人駕車撞擊前方同向行駛兩輛摩托車時、致使車速瞬間慢、申訴人在此時跳下該車,隨後被告人何國啟駕車逃離。蘄春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國啟在駕駛報廢車輛套用盜搶車號牌及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以危險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交通協管員檢查,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認為公訴機關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何國啟賠償了被告人即申訴人和劉匯的部分經濟損失,認為被告人自願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何國啟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申訴人認為:該案罪名應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應按妨害公務罪定性。其理由在以下幾點:1、申訴人無妨害公務罪的對象主體資格。妨害公務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結合本案中,申訴人系沒有編制,從事交通協管員工作。根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道路交通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他只有在警察的帶領下,履行一定的職責,也行駛一定的公共權力,只有在警察在場的.情況下才能視其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執行公務,在沒有警察在場的情況下,不能視其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公務。另外從目前輔助警力的錄用手續及人事關係上來看,申訴人不是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屬於刑法第93條第2款中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被告人何國啟在本案中符合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特徵。被告人何國啟故意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和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結合本案查明事實,被告人何國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報廢鄂J47218號拍薩特小車,同時使用盜搶車號牌、行駛在縣城人流量大的街道,在遇交警協查時突然加大油門衝闖申訴人,駕車頂着申訴人以70至80碼的速度逃竄,途中將路邊的兩輛摩托車撞倒致車上四人不同程度受傷、駕車繼續逃逸、為逃避公安機關調查並將撞申訴人與過路羣眾的肇事車換上一副假牌照私藏在一隱蔽民房處,從以上事實分析被告何國啟的犯罪行為可看出、被告人何國啟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被告人何國啟在本案中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3、被告人何國啟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持放任心態、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後果、但為實現其意圖而放任危險後果發生、是一種典型的間接故意。本案中何國啟無證駕駛報廢的套牌車上路、本身就是違法、在看到有交警檢查、駕車強行衝撞、並致交警撞擊後倒在該車前引擎蓋上、申請人多次大聲要求被告人何國啟停車; 何國啟故意猛踩油門駕車拼命似的瘋狂逃逸行駛5-6公里、何國啟明知其危險駕駛車輛發生二次撞擊路邊正常行駛的摩托車造成了交通事故、仍不管不顧繼續違法逃逸行駛、並在明知車前引擎蓋上的交警面臨時刻生命危險的情況下、繼續瘋狂逃逸行駛、何國啟的這些行為足以表明其駕駛行為會導致事態的危險後果不顧、確持事態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罪形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至今為止,申訴人並沒有諒解被告人何國啟的犯罪行為。被告人不具備可酌情從輕處罰情節。,申訴人是絕對不會諒解被告人何國啟的這種想剝奪自己生命的犯罪行為人,儘管申訴人最後經法醫鑑定傷情是輕微傷偏重。同時還有被撞的劉巧也是輕微傷偏重。申訴人在本案開庭前也並未得到被告人賠償的部分經濟損失,更沒有向任何機關和個人出具諒解書來諒解、該案在蘄春縣人民法院開庭的當天,法院並沒有通知本案的最大受害人即申訴人到庭舉張權利,該院剝奪了申訴人作為本案中受害者的一切權利。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被告人何國啟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妨害公務罪,申訴人在本案中並未出具諒解書去諒解被告人何國啟。因為被告人何國啟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大、不顧及他人生命及財產、不遵守交通法、不遵守公共安全秩序、這種可殺可剁的犯罪行為實在可恨、應從重判決懲罰、以維護法律尊嚴、保證人民的生命安全合法權益。蘄春縣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循私舞弊,適用法律程序嚴重違法,重罪輕判的行為。

此致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檢察院

具申訴人:汪正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篇三十九:刑事申訴書

經典申訴狀【範文一】: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託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_________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_____________書複印件1份

經典申訴狀【範文二】: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篇四十:信訪申訴書

申訴人:xx省xx縣環境衞生管理所員工

推薦代表:劉xx 男 漢族 19xx年12月24日出生 住址 xx省xx縣xx鎮xx路xxxx 身份證號碼

推薦代表:周xx 女 漢族 19xx年5月xx日出生 住址 xx省xx縣xx鎮xx巷xx 身份證號碼

推薦代表:顧xx 男 漢族 19xx年xx月15日出生 住址 xx省xx縣xx鎮xx路xx 身份證號碼

推薦代表:季xx 女 漢族 19xx年8月22日出生 住址 xx省xx縣xx鎮xx巷xx 身份證號碼

推薦代表:孫xx 男 漢族 19xx年1月25日出生 住址 xx省xx縣xx鎮xx街xx0號 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申訴人因編制、工資待遇等事項,提起申訴。

事實與理由:

xx省xx縣環境衞生管理所成立於xx年,原單位名稱為:“xx鎮清潔管理所”,xx年9月由xx鎮劃入xx縣建設局,xx年xx月被批准為正股級事業單位,20xx年12月又劃入xx縣城管局,主要職能為:縣城環境衞生管理,縣城區域內環衞設施規劃設置、管理、維護,公共區域內環境衞生監管,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地段的清掃保潔以及對縣城區域內環境衞生的監督檢查。單位現有職工380人,其中,有編制的職工僅有8人。

從xx年開始,根據蘇建市(xx)xx號文件精神,xx省xx市各地陸續明確縣環衞所機構性質且核定了相應編制。其中,xx市核定編制為194人,射陽縣核定編制為194人、建湖縣核定編制為72人、響水縣核定編制為83人、東台縣核定編制為263人,而xx縣直到20xx年才核定相應編制——8人!並將其餘113名職工定性成“政策性臨時工”。

與周邊縣區相比,xx省xx縣環境衞生管理所事業編制竟然只有8名,懸殊如此巨大!我們有理由懷疑原本屬於我們的編制,分配給了別人!而沒有編制的人員的工資、福利等等都是沒法跟在編人員相提並論的。多年的辛勞、汗水換來的卻是如此結果,我們113名正式員工羣情激憤!多次要求領導解決其事,然而,得到的只是推諉和搪塞!更為可悲的是:xx縣政府某些領導居然説這是歷史遺留問題!申訴人認為,我們都是生在新中國,長在紅旗下。始終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工作和生活。我們的歷史沒有改變,那麼,同是共產黨領導下的政府,怎麼會有歷史遺留問題。因此,申訴人認為,這是主管機關典型不作為的表現。

由於主管機關對申訴的請求置之不理。無奈之下,113名員工推薦代表,踏上了漫長的信訪之路。終於,引起了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xx省信訪局為此函達xx縣政府,要求xx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此事。為了應付上級機關,xx縣城市管理局於20xx年4月14日就頒佈了xx信答字(20xx)1號文件。文件中承諾解決部分問題。

可是,這份文件真正送達到申訴人手中,已是在20xx年5月6日下午。然而,就在這段時間內卻又發生了一件大事:由於遲遲沒有得到答覆,申訴人又推薦代表進京上訪。結果,剛從北京回來,就被xx縣公安局傳喚,其中有三人被xx縣公安局以:“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為由,行政拘留了xx天!另一人以同樣的理由被罰款200元。

xx縣城市管理局頒佈的xx信答字(20xx)1號文件承諾:將本所113名正式職工明確為事業單位合同制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合同制人員重新核定工資,並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然而,這又是一個謊言!截止到目前為止,被申請人並沒有按照事業單位合同制人員重新核定工資,更沒有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申訴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不得已才走踏上信訪的路途,在維權過程中,始終嚴格遵守《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然而,正當的合法權益非但沒有得到解決,反而受到有關部門的打擊報復。實在讓人心寒!為此,特向貴府申訴,懇請貴府高度重視,儘快責成相關部門妥善處理申訴人的編制、工資待遇等問題。

此致

xx市政府

申訴人:xx省xx縣環境衞生管理所員工

20xx年 5 月 xx日

篇四十一:怎樣寫申訴書

申訴書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則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此外,再審申請書是專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用.

申訴狀格式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行政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號_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__書抄件x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仲裁申請書格式

申訴人:

申訴人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 年齡: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

被訴人:

被訴人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此,特向你會申請仲裁。

此 致

仲裁委員會

_________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____份。

合同副本______份。

仲裁協議書_____份。

其它有關文件____份。

注:經濟合同糾紛申請仲裁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有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仲裁機關方能受理。

篇四十二:行政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______(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號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行政申訴書是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對案件進行復查,重新作出公正

合法的處理時所使用的書面書狀。行政申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文書名稱。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申訴書”。文書名稱

應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2.當事人基本情況。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稱“申訴人”,無須列明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基本情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質、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稱、裁判的時間、文書名稱、字號,當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內容。

(二)請求事項

要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要明確具體,不能籠統地寫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裁定、決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體寫明“請求撤銷x x人民法院(Xxx X)X行x字第><號判決(裁定)的第x項”等具體的請求事項,如果有多項請求的,應當分項列述。

(三)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是行政申訴書的核心部分,是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或複查)的重要依據。主要應針對原判決、裁定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確有錯誤,在指明錯誤的同時,提出當事人認為是正確的`案件事實,以及應當適用何法律,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應予撤銷、變更,依法重新審理。

(四)尾部

1.申訴狀送達的人民法院名稱,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訴,也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2.附項。寫明本申訴狀副本份數;所附生效判決或裁定份數等。 3.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以及製作年月日。

篇四十三:民事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電話:xxx

被申訴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電話:xxx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xxx糾紛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xxx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xxxx

2、xxxx

事實與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綜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範文】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於 xxxx年6月22日作出的(xx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xxx中級人民法院於xxxx年11月8日作出的(xx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説-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説,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篇四十四:相關行政申訴書

行政申訴書

行政申訴書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所製作的文書。

正文:

申訴人:______(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號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篇四十五:行政處罰申訴書格式

行政處罰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______(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號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篇四十六:行政處罰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託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幹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於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複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於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複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於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於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後,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於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並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並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於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裏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户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户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户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並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佈實施以後,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覆》(批覆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後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於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可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佈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複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複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四十七:民事申訴書

申 訴 書

陳屍三年案未了,一樁冤屈何處申?

***領導:

申訴人:李興年 女 72歲 漢 農民 住安徽省和縣沈巷鎮迎江行政村

申訴事項:我的老伴張居道被他人毆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沒有了結

事實與理由:

2007年3月29日早晨,申訴人的女兒張和紅開面包車在本村自然村村口順便帶了一名國小生上學,被開着黑頭車的雍家軍看到後認為搶了他的生意。便無故將張和紅毆打一頓後駕車離去。我老伴張居道得知情況後,為防止雍家軍在張和紅必經之路的國小校門口再找渣,(因為此人十分霸道)便坐上張和紅的車同往。當張和紅的車到達國小校門口時,早已等候在那裏的雍家軍手裏持着一根鐵棍,將車攔停下來,強行拉開車門揪着張和紅的頭髮將其從駕駛室拖下來實施拳打腳踢。我老伴見狀急忙下車來勸阻,雍家軍卻用手中的鐵棍向我的老伴頭部猛的打去,致使我老伴當場倒下。口中還叫囂着:“你老東西也想作死”。(在現場有很多人目睹了這一幕,鐵棍目前還在派出所)。當時有羣眾目睹了此慘景後報了警。不一會和縣公安局沈巷派出所二位民警趕到現場,並將張和紅、張居道及雍家軍一併帶上警車準備到派出所去接受調查。

可氣的是途中雍家軍稱有事要求下車,車上民警(其中一姓周的辦案民警與雍家軍的老婆周先紅是兄妹關係)竟然沒一個阻攔。更可氣的是到了派出所後張和紅見父親張居道腦上腫了一個大血包,精神不振,便向民警提出要求帶張居道去醫院看傷時,民警斷然拒絕,説等他們吃完早飯錄過筆錄後再去。20分鐘過去了我老伴的傷勢越來越嚴重,已坐立不住了。民警才同意先去醫院。

更可氣的是雍家軍夫婦已糾集一夥人早在鎮醫院門口,見到張和紅及我的老伴便又實施毆打。

後經和縣沈巷鎮醫院診斷及頭顱CT 所示(片號00749):右枕部頭皮下血腫,右顳部硬膜下血腫。由於醫術所限,鎮醫院要求我們立即轉院,後轉至蕪湖市弋磯山醫院。由於申訴人家庭承受不了鉅額的醫療費,只能被迫出院。 2007年9月23日,申訴人的老伴在被打傷6個月後含冤而逝。目前,屍體停放在殯儀館中。申訴人的老伴張居道被傷害致死的直接原因是雍家軍用鐵棍毆打其頭部造成的。

然而,案件發生後公安民警沒有立即蒐集和固定證據。而是向四個未成年的國小生詢問筆錄。並以四個國小生“説是周先紅推倒我老伴的證詞”來定了案子。而對在現場的幾個成年人沒有做筆錄。後依據“周先紅推倒我老伴的證詞”對申訴人老伴的傷勢做出司法鑑定。鑑定結論是:“外傷性顱腦損傷,構成‘輕傷’”並不予立案。對於這種結論申訴人不服:

(一)、 受害人在治療診斷中,根本沒有被醫生診斷過:“外傷性顱腦損傷”。依據司法部[司法(1990)070號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七章:第一節,第42、44條之規定:右顳部硬膜下血腫,右額顳半球腦梗塞、腦萎縮、偏癱、肌力為I級等已構成“重傷”。

(二)、 受害人被打傷在醫療中,醫生根本沒有説“右額顳半球腦梗塞、腦萎縮、偏癱、肌力為I級等是高血壓病引起的。而法醫竟以“周先紅推倒我老伴的證詞”做了“病理分析”認為右額顳半球腦梗塞、腦萎縮、偏癱、肌力為I級等是“高血壓”引起的。對此,申訴人不服。

(三)、 將我老伴毆打致死的人是雍家軍,而不是雍家軍的老婆周先紅。但和縣公安局竟以“周先紅傷害張居道,我局經審查認為其不需追究刑事責任”。作出不予立案。申訴人不服!

(四)、 將我老伴毆打致死的雍家軍只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五天,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申訴人不服!

據此,申訴人要求公安機關向當時在場的幾個成年人重新蒐集證據和重新鑑定,但均遭拒絕。和縣公安局領導、沈巷派出所所長、副所長、辦案民警及法醫等人的答覆:要做你們自己做去,我們不可能幫你來推翻我們自己的鑑定結論。

無奈之下申訴人向安徽省公安廳上訪。2007年10月10日以[(2007)1412號《安徽省公安廳轉送信訪事項告知單》要求:“要求和縣公安局受理並依法處理”。該局不得巳才開出了 “委託書”,但揚言;在全國不管什麼地方,我們都會讓你們的鑑定做不成。在反反覆覆的推諉和扯皮中至2007年12月21日才向上海的一家“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交了材料。一直到了2008年3月28日該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

定中心意見書》司鑑中心(2007)活意字第80號](以下簡稱《意見書》)。不出他們所説,申訴人等了幾個月竟等到了一個亳無意義的“意見書”。而不是“鑑定書”。該《意見書》中稱:

(一)、張居道頭部遭他人鈍性外力作用,致頭部軟組織挫傷伴頭皮下血腫等,該損傷的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傷範圍,應評定為輕微傷。

(二)、若委託方查證送審的1號片確係張居道2007年3月29日頭部外傷後所攝,則張居道本次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三)、張居道原患有高血壓病等疾病,本次外傷後發生的大範圍腦梗死與本次損傷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依據不足,目前不宜據此評定損傷程度。

對此毫無意義的《意見書》申訴人不禁還是要問:

(一)、“輕傷”還能死人?

(二)、“輕傷”的評定。《意見書》中稱:“是參照《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二條、第八條等條款之規定,評定其“左顳部硬膜下“少量”出血”的損傷程度為輕傷”。申訴人諮詢人很多醫生和法醫等專家,都説:“左顳部硬膜下出血,符合《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44條的構成要件,應評定為重傷。不存在符合《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第2、8條的構成要件而評定輕傷。

(三)、由於傷勢進一步惡化最後發展到腦梗塞、偏癱等嚴重後果。對照《人體重傷鑑定標準》第42條之規定,已構成重傷。但在《意見書》中竟敢將此項很重要的傷情不提。

(四)、申訴人的老伴雖説有高血壓病史,但在受傷前一刻身體一切很正常,能參加一些體力勞動,且在醫療期間醫生也沒有以高血壓病來治療。《意見書》中稱:“本次外傷後發生大範圍腦梗死與本次損傷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依據不足,目前不宜據此評定損傷程度”。申訴人真不明白;既然是司法鑑定,你要麼説“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要麼説“不存在因果關係”。你説“依據不足”,那申訴人上那裏去要依據?你説目前不宜據此評定損傷程度,那你説什麼時候才能評定損傷程度?由於腦子受傷人都死了,難道等申訴人我老伴的遺體火化後才能評定?真是無稽之談。

目前,我老伴死亡已近三個年頭了,屍體還在殯儀館裏。雖説在申訴人的家人一再要求下,後來公安機關也向打架在場的幾個人做了“是雍家軍打的”證據。但一直都沒有作為定案證據來定案!更説不上以此來作為司法鑑定了,對此,申訴人一直要求省公、檢、法的法醫來對死者作屍檢。也遭拒絕。為此,特向你反映,萬望您給予高度重視和關懷!

申訴人:李興年攜子女

張巖峯 張峻峯 張和芳

張和玉 張和紅 張翠萍 跪啟

篇四十八:處罰申訴書

我項目已於xxxx年5月12日接到貴單位關於《太原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來文,經過公司領導班子與項目成員共同討論決定對該文件相關處罰內容做出以下申訴:

一、我公司於xxxx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關於xxxx年11月7日前該工程手續未齊事項並不知情。

二、作為本工程的施工單位,自從xxxx年11月7日入場至今,由於該工程手續未全一直處於停工狀態,我公司並沒有在無手續的情況下繼續施工。

三、貴單位文頭所寫處罰來由為:xxxx年4月18日在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施工。該違規情況是由太原建工集團公司造成的,與我單位並無任何關聯。

四、由太原建工集團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違規處罰不應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並未違規。而且該單位手續未全進行施工造成的惡略影響,還會使我單位“青年文明號”企業的形象受損。

盼貴單位能夠採納我公司的申訴,我公司會積極配合太原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工作及調查,貴單位所指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我單位也會在最短的時間內補齊,並保證手續未齊之前絕不施工。

山西xx集團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十二日

篇四十九:刑事申訴書格式

刑事申訴書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只要符合該條文規定的任一情形,就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可以使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從而糾正冤假錯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申訴書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I.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文書名稱“刑事申訴書”。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人為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申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申訴的,申訴人仍列當事人,另起一段寫明代為申訴人的基本清況,並註明其與申訴人的關係。

3.申訴事由。在規定的格式中填上相應的內容。

(二)請求事項

即申訴人申訴的目的,應寫得明確具體,例如,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不希望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請求事項應寫:“請依法對本案提審,作出公正合法判決。”如果申訴人認為自己無罪,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的,請求事項寫為:“請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宣告申訴人無罪。”

(三)事實與理由

包括案件事實和申訴理由兩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圍繞這四個方面製作。首先,概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主要內容,即原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據以及裁判的結果。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有關規定,對原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錯誤進行分析論證,闡明申訴理以求實現請求事項。

(四)尾部

寫明申訴書送達的機關名稱,即分行寫明“此致’'"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檢察院”。附項寫明“附:原審刑事判決(或裁定)x份”。最後,由申訴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格式: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提出申訴。

請 求 事 項

事 實 與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複印件一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範例 李xx故意傷害一案刑事申訴書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李xx,男,1952年7月2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國中文化,無業,住xx省xx市xx鎮xx村xx號。

申訴人李xx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年11月12日 (1997)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並依法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xx省xx縣人民法院於1997年9月13日以(1997)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本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原告人醫療費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起上訴,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11 月12日,以(1997)x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訴人於2000年3月5日刑滿釋放。申訴人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定罪證據不足。現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定性不準。

原裁定認定:“……在爭執過程中,上訴人李xx猛擊被害人張xx左眼部一拳,致張倒地昏迷。”這與案件事實不符。事實上,被害人與申訴人之間存在着債權債務關係,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張xx來申訴人家中討債,申訴人因生意虧本確實無力償還,並答應有錢肯定歸還。但張xx在申訴人家中砸傢俱,申訴人進行阻攔時張xx揮拳就打,申訴人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並非被打後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實,鄰居趙xx、周xx當時都在場,均可以證實。但無論是一審判決書還是二審裁定書,對案件起因、被害人有過錯這一事實都未加認定。申訴人認為,申訴人是在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與人身權利所實施的正當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輕傷害的後果,但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行為的'性質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衞。

二、原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庭審中,檢察機關所出示的證人證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現同一個證人的兩次證言內容自相矛盾的情況。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采信上述對申訴人不利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值得懷疑。現場目擊證人趙xx、周 xx的證言完全證實了當時被害人砸東西、打申訴人的事實,但法院卻毫無理由地不予採信,這樣作出的裁決證據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由於具有防衞過當的情節,法院也應當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法院卻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上限量刑,顯屬量刑畸重。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並未構成犯罪。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特向你院申訴,請求撤銷原裁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無罪。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

1.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複印件各1份。

2.證人趙xx、周xx住xx市xx鎮xx 村6號、8號、11號、13號。

申訴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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