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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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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差旅費管理制度 篇一

一、總則

1、為了規範出差員工的差旅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出差,指一天以上,當天不能往返的出差。

3、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員。

二、報銷標準

崗位職務

出差工資

住宿費

交通費

生活補助

電話補助

出差補貼

1

總經理

出勤工資

據實

據實

據實

——

100元/天

2

辦公人員

出勤工資

25元/天

據實

15元/天

10

40元/天

3

施工領隊

出勤工資

25元/天

據實

15元/天

10

40元/天

4

施工隊員

出勤工資

25元/天

據實

15元/天

5

25元/天

説明:

1、出差工資

按正常出勤工資計算,出差日期不計算在出勤日期中,出差無假日加班雙倍工資。

2、出差住宿費

(1)住宿費憑住宿發票,按實際自理住宿天數,按25元/天計算報銷,超標準的,超出部分自理。客户單位提供住宿的,無住宿補助。

3、交通費:

(1)乘坐火車,按硬卧(含硬卧)以下標準報銷。

(2)出租車不能報銷,各種保險費、茶座候車費不能保銷,特殊情況下,經總經理批准方可報銷。

(3)市內公交、長途汽車、輪船三等倉以下及其他合理交通費用,寫明行程及行程目的,可據實報銷。

(4)乘飛機需事前申請,得到總經理許可方可報銷。

4、生活補助

客户單位提供生活的,無生活補助。客户單位不提供生活,按15元/天補助。

5、電話補助:領隊按10元每天補助,普通施工人員按5元/天補助,當月有話費補助的,需提供話費發票。

6、出差補貼:領隊按40元/天補助,普通隊員按25元/天補助。

7、陪同賓客出差的人員,如果在食住行方面已享受公費者,均不再享受食宿補助。

8、行政、採購、辦公人員出差:

按領隊標準報銷差旅費。

9、總經理出差:交通、住宿、生活、招待費實報實銷,出差按100元/天補助。

三、差旅費報銷程序

1、所有報銷由返回日起10日內應報銷完畢,超過報銷期限,按所報金額10%罰款,如超過2個月未報銷的公司將不予再報銷。

2、出差人員如有上次預支費用未結清者,本次預支財務部不予辦理。

3、施工及售後完成後,必須徵得客户單位同意,由客户在工程服務表上簽字,與客户交接清楚,所有借用工具交還完畢後方可離開,

4、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憑車票日期返回第一天到辦公室報到登記,將當次出差工作內容與現場情況如實上報辦公室,註銷出差。辦公室記錄人員作書面登記,並與客户核實情況屬實後,在工程服務表上簽字。

5、嚴禁先休假再報到、先報賬再報到,對回公司不立即報到的員工,按曠工處理。

6、員工返回公司後,憑辦公室已經登記、客户簽收的驗收單報銷差費。

7、整體報賬程序:施工單位簽收《工程服務驗收表》→辦公室登記簽字銷差、倉庫驗收入庫→財務室報賬

四、差旅費票據要求

1、報銷原始憑證以正式發票為準,如遇有特殊情況,只能收據代替的,應在收據上蓋業務單位公章和聯繫電話號碼,以及開票人以備核查。

2、有往返車票以外的交通票據時,應列出行程詳單,填寫《票據清單》,對每一張交通票據做出説明。

3、發生零星採購,需取得正式發票,如遇有特殊情況只能收據代替的,應在收據上蓋供應單位公章和聯繫電話號碼,以及開票人,以備核查。採購需要一人採購,一人驗收,在票據上同時簽名,並註明用途。工具及未用完物品,出差完成時,由報銷人負責帶回公司倉庫驗收。

五、其他要求

1、工程服務領隊人員出差,要求保持電話暢通,出差前應自己交足電話費,確保電話無故障。有電話停機、關機及其他不暢通情況,取消當日電話費補助,並按次罰款10元/次。

2、報銷應遵循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如有發現,取消報銷資格,並處以虛假報銷額兩倍罰款,直至辭退。

3、現場施工、售後、技術指導等現場服務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着本公司工作服,工作鞋。

4、當天往返的短途出差視同出勤,鄭州及其下轄縣市以外的短途出差,可享受每天15元生活補助。

5、員工近地出差,應事先做好行程安排,在工作完成的情況下,應當日往返,不得無故逗留,一

經發現,取消其所有津貼。

6、出差的行程路線須符合近路與經濟原則,合理安排路線,不得繞行。違反規定的,其超出標準的金額,自行承擔,並扣減多行走天數已計列的費用,且多行走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7、出差期間,若發生招待費,須事先徵得總經理允許。報銷時須單獨填報,要求寫明發生費用原因,被招待對象及其聯繫電話和就餐金額。

8、出差途中,徵得允許中途請假回家的員工,請假回家路費本人承擔,請假期間無差旅費。其他費用按正常出差報銷;未經允許中途回家的員工,當次出差往返路費全部由該員工本人承擔。

9、所有票據,由經手的員工本人報銷,他人不得代報。

10、出差期間,若需向客户單位借領工具物品,必須填寫《物品支領單》,註明用途及結算方式,完工離開時,交接清理完畢方能離開。

11、出差途中,不得離開施工單位做私事探訪私客,若有特殊需要,需徵得總經理同意後請假方可離開,請假時間不計入差旅費計算日期。未經允許做私事,按曠工處理。

12、施工及售後服務出差人員,除客户提供的正常食宿安排外,未經總經理允許,不得接受客户單位請吃請喝,不得接受客户單位禮物紅包、小費等一切饋贈。有違反者,給予收受物5倍罰款。

13、出差員工出差期間如遇工資調整時,結算工資時分時段計算。

14、員工出差期間,違反本單位或客户單位制度,及其他原因受到客户單位投訴,查核屬實,罰款200元/次,直至辭退。

15、與本制度配套表格有《工程服務驗收表》、《物品支領單》、《票據清單》。

差旅費管理制度 篇二

一、是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鄧州市城區規劃相銜接

把鄧州市城區的範圍擴大到湍河以北,不僅包括花洲、古城、湍河三個街道辦事處的全部行政區域,還包括統籌城鄉發展實驗區。在城區範圍內的公務活動不適用差旅費管理辦法,而是適用於公務車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

二、是增加了租車的規定

參照省直機關差旅費規定,增加了工作人員到交通不便地區出差,或需要赴外地、下鄉處理緊急公務,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租車。

三、是提高了鄧州市境外出差的住宿費標準

修訂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按照財政部公佈的全國各省差旅費標準執行,但是將住宿費標準進行了提高,並細化到每個地區,此外還取消了對房間(房型)標準的規定。

四、是調整了鄧州市境內出差的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標準

鄉鎮工作人員到本鄉鎮以外出差或城區工作人員下鄉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20元包乾使用,每人每月報銷總額不超過200元;公雜費每人每天30元包乾使用,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

五、是明確對下鄉出差審批及費用報銷管理的規定

嚴禁把下鄉出差有關補助當作福利發放;同時要求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完善下鄉出差費用公示制度,每月對所有下鄉出差人員的差旅費報銷情況進行公示。

六、是增加差旅費報銷規定

增加了工作人員參加駐村幫扶、抽調掛職鍛鍊、開展審計巡查等專項工作的差旅費報銷規定,明確了差旅費經費開支來源。

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 篇三

一、因公出差的辦理程序

1、因公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註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出差。

2、出差人借款需持批准後的“出差申請單”填寫“用款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擔保後,經領導籤批,財務部門負責人核准後方可借款。

3、出差人員回公司應在“出差申請單”中情況彙報一欄填寫出差完成情況、並向分管領導彙報,由分管領導考核結果,並在“出差申請單”任務完成情況欄中籤署考核意見。

4、審核人員根據簽有分管領導考核意見的“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出差單據,按費用包乾標準規定,經審核後方可報銷差旅費。

5、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增加天數、人數、改乘交通工具需經派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方可報銷。

二、費用標準

1、對出差人員的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包乾使用,節約歸己,超支不補”的原則;

2、對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等實行按出差地區和人員級別分別制定標準(扣除在途時間以每天為標準計算)為:地區:特區直轄市省會城市省轄市縣級市及以下

3、其餘人員1085533、兩人以上出差人員,原則上就隨行高一級人員標準執行。對於自帶車輛人員,交通補助費予以取消(乘坐出租車辦事需經主管領導同意);

4、去往集團辦事處的人員,出差途中時間超過12小時,伙食補助費按每餐10元標準補助。抵達後食宿由辦事處承擔,不享受伙食及住宿包乾,如因辦理業務路途較遠,而中途無法返回辦事處就餐,可按每餐10元補助,但需持有辦事處負責人的簽字確認證明。

5、外出參加會議,會議費用中包括食宿時不再享受食、住費用,只享受市內交通費。會議費用中不含食宿時,住宿費用按實列支,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費按前述標準予以補助。

6、外出學習、駐廠人員,伙食補助每天16元,期間不享受市內交通費、住宿費包乾,途中可享受交通、伙食補助費。

7、出差當日往返可享受全額補助(包括次日晨抵達本市)。

8、出差人員除外出學習和駐廠人員,每天補助5元通訊費。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批准。

三、幾點具體規定:

1、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費包乾,只享受伙食,市內交通補助費。

2、

(1)、中午12時前離開本市按全天補助伙食費;

(2)、中午12時後離開本市按半天補助伙食費。

(3)、中午12時前抵達本市按半天補助伙食費;

(4)、中午12時後返抵本市按全天補助伙食費。

3、旅途中符合乘卧,(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12小時)而未乘座卧鋪,特快按票價50%,其它列車票價60%予以補助。

4、在出差過程中因業務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費應先徵得總經理同意,須經安排領導核准並簽署意見後財務部方可審核報銷。

5、出差人員應保留完整車(船)票時間、車次、住宿發票作為計算費用的。依據,部門負責人簽證時要加強對票據的審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費用不予簽報。

6、乘坐交通工具的規定:公司領導(總經理、副總經理)可乘飛機,火車軟卧(或軟席)、輪船二等艙、出租車。其餘人員可乘火車、輪船三等艙以下艙位,如因工作需要乘飛機,火車軟卧或乘輪船二等艙位需經總經理或財務總監批准,方可報銷。

7、出差人員乘座直達列車,沒有鋪位區別的,允許乘座軟卧(或軟席)。

8、駕駛員出差補助標準;司機外出按15元/百公里補助,貨車司機住宿費以省內40元/天,省外45元/天的標準支付,小車司機按車同領導及工作人員住同檔次賓館,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説明情況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扣除2天往返時間、等候時間按每天20元給予伙食補助。

9、駕駛員外出行車途中的違章罰款一律不準報銷。

10、出差回公司應在一星期內報帳,超過一星期報銷差費,每一天按30元罰款,若遲報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每一張單據按每月30元累積加罰(發票日期),並追究其部門擔保負責人責任。

11、出差時借款,前帳不清、後帳不借,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定給予借款而造成帳務混亂的,追究財務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12、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差旅費管理制度 篇四

結合本公司時間情況,本着既勤儉、節約開支又抱着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的`原則,制訂本制度。

一、出差旅費分交通費,住宿費及特別費三項;

1、交通費是指:汽車、火車、飛機。

2、膳宿費是指:膳食及住宿。

3、特別費是指:因公支付郵電費或招待費。

二、員工因公出差,應事先填明員工出差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並呈報總經理批准後出差,如因事情緊急而未及時填表,須事先由部門負責人口頭報至總經理,等返回公司後應立即補辦手續。員工出差報支表的外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單填明單位、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預支金額,經部門審核後呈報總經理批准。

2、出差人憑批准的預支金額填寫借款單;向財務部預支差旅費。

3、出差人返回後七日內應填寫差旅費報銷單,註明時間出差日期、起始底單、工作內容、報支項目、金額等,由所屬部門和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後報總經理批准。由財務部在報銷是對衝銷預支數。

三、差旅費按業務需要分成如下幾個包乾:

1、業務洽談,宿費上限 元/月

2、主要負責人在施工所在地宿費 元/月

3、其他人員因工作需要宿費 元/月

4、主要負責人的生活費標準 元/月

5、公司人員出差期間確因工作需要宴請是,須報總經理核准,依票據據實報銷。

公司差旅費報銷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參照中央、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五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時間。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火車輪船

(不包括旅遊船)飛機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正副廳級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衞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縣處級。軟席

(軟座、軟卧)二等艙普通艙

(經濟艙)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艙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乘坐飛機。

(三)正副廳級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二等艙。

第七條乘坐火車,連續乘車6小時以上(含6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

符合乘坐火車卧席條件的人員改乘座席的,按照硬座票價的80%計發補助費。軟卧改乘硬卧,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為降低單位派車出差成本、節約開支,鼓勵更多機關工作人員乘座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車)出差,對符合派車出差的人員,改乘公共交通工具到省內其他市州(含成都)和本市各縣區出差的,按所乘公共交通工具票面價格的80%給予補助。

第九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1份),憑據報銷。出差人員前往專線客車車站的交通費用,在公雜費定額包乾範圍之內。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條市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

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住宿標準:副廳級及以上人員住單間,縣處級及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縣處級及以下出差人員為單數,或異性人員出差的,可以單人住宿一個標準間,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出差的人數和性別的實際情況,予以報銷。

第十一條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限額內憑據報銷。廳級每人每天400元,縣處級每人每天300元,縣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二條市級各單位及出差人員可登錄__網址查詢全國各地定點飯店名單及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市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及住宿標準比照第十、十一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本市範圍以外地區每人每天50元,在本市各縣區內每人每天30元。

第十五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乾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在包乾標準以內憑據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接待費開支。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六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用於出差地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本市範圍以外地區每人每天40元(其中:交通費20元,通訊費20元),在本市內各縣區(不含市城區)每人每天20元(其中:交通費10元,通訊費10元)。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補助交通費。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八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主持召開會議單位按會議費開支規定統一開支,不再報銷差旅費。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九條到基層單位實習、工作鍛鍊(含下派任職)、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只發給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10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到省級部門上掛工作,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上掛單位工作期間發給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20元,公雜費減半,不報銷住宿費。

經單位領導批准,到市外參加各種業務培訓、集中學習,連續學習20天(含20天)以上的,在途期間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學習期間發給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20元,公雜費減半,住宿費憑據報銷。連續學習20天以內的,按照差旅費管理開支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到本市城區內(具體範圍指東至大石、西至袁家壩、南至界牌、北至工農)的其他單位聯繫工作,不論時間長短,一律不發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差旅費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傢俱等託運費,按每人每公里1元憑據報銷,超過部份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週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俱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週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按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差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差旅費,均回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二條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照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髮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份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的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長途連續乘坐火車的,必須全程不買卧鋪票,才能按全程硬座票價的80%發給補助費。

在職因公傷殘人員出差乘坐火車,符合乘坐卧鋪條件,而未買卧鋪票,按規定已享受火車票價格優待的,仍按硬座整票票價的80%計發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市級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單位的出差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執行當地的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廣元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元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規定〉的通知》(廣財行〔1996〕231號)以及其他相關補助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廣元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差旅費管理制度 篇六

1、出差人員必須事先填寫“出差申請單”,註明出差地點、事由、天數、所需資金,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出差。

2、出差人員借款需持批准後的“出差申請單”,填寫“用款申請單”,列明用款計劃,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擔保後,經財務負責人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借款。

3、出差人員回公司後,應形成出差完成情況書面報告,並向分管領導彙報,由分管領導考核結果,簽署考核意見。

4、審核人員根據簽有分管領導考核意見的“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出差單據,按費用包乾標準規定,經審核後方可報銷差旅費。

5、凡與原出差申請單規定的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天數、人數、交通工具的,需經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後方可報銷。

6、出差回公司應在一星期內報賬,超過一星期報銷差費,每一天按30元罰款,若遲報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每一張單據按每月30元累積加罰(發票日期),並追究其部門擔保人責任。

7、出差時借款,本着“前賬不清、後賬不借”的。原則,延誤工作責任自負,特殊情況由總經理特批,對各部門違反規定給予借款而造成賬務混亂的,追究財務經辦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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