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論文模板 >論文模板精選 >

關於當今社會熱點分析的論文【精品多篇】

關於當今社會熱點分析的論文【精品多篇】

關於當今社會熱點分析的論文【精品多篇】

社會熱點的論文 篇一

論社會熱點事件中的“免費”律師

【摘要】近年來,“律師免費提供刑事辯護”這一違反經濟發展規律的現象如雨後春筍一般,充斥在公眾的視野中。許多社會影響巨大,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刑事案件,都不乏律師“挺身而出”,設法爭取為當事人免費提供刑事辯護。廣州的許霆,湖北的鄧玉嬌似乎都是這一現象的受益者,這些免費律師在案件進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這種情形一方面使得律師身上圍繞着“仗義執言”的光環,另一方面也使得公眾紛紛質疑他們的動機是為了“搶眼球”、“博出名”。律師應當承擔的是怎樣的社會責任?律師應當用怎樣的道德規範來約束自己的執業行為?在熱點事件中律師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有違職業道德?這些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關鍵詞】社會熱點事件;免費律師;律師職業道德

一、律師角色的社會定位

新中國律師業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艱難發展過程,律師的性質由改革開放初期的“國家法律工作者”到上世紀90年代以後的“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最終發展成為現在的“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律師到底是什麼?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闡釋:

第一,律師是區別於公權力機關的法律專門人才。與公權力機關所享有的立法、司法、執法權不同,律師的權利僅僅是依委託替當事人辯護或代理法律事務,這種權利究其本質是國家法律所允許和保障的當事人授予的權利。由此可知,律師是一個依靠自身法律知識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師資格的取得方式區別於其他職業。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通過實習,經國家批准才能執業。其工作是依據事實和國家法律接受當事人委託,從事代理或辯護業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律師是天然的法律維護者,而不是破壞者。[1]就拿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作用來看,律師的辯護權僅限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見,提請和建議審判機關正確適用法律、有效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律師只有辯護權,沒有任何決定權。

因此,我們得出一條結論: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者。律師的一切執業活動都不應偏離其應有的社會定位,無論是收費律師還是免費律師,人們對他們的期許都應該是一樣的。二、免費律師不等於公益律師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就明確為我們指出:律師服務也是一種商品,有其自身可以與貨幣進行交換的價值。因此,可以説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收取費用是天經地義、符合經濟學發展規律的。人們普遍認為,律師是專門幫人打官司的人。他們利用自己的專業法律知識來換取高額報酬,是人們普遍羨慕的“高薪階層”。眾所周知,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不僅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還需要差旅費、應酬費等物質支持,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絕對是虧損的,甚至可以説是違背商品經濟社會發展規律的。且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作為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既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責任,同時也有收取費用的權利。因此,律師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是合情合法的。但是近年來卻出現了一個“奇特”的現象:在倍受輿論關注的刑事案件中,出現了大量律師設法爭取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服務的情形。這到底是律師參與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義舉,還是追求個人利益的特殊手段引發了社會的廣泛爭論。

在這個問題上,我認為有以下兩點可以幫助理解“免費律師”行為的出發點。首先,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獲得的回報形式是多元的,物質回報只是其中一種。除此以外,律師內心正義感的滿足與自身價值的實現亦是一種回報;

其次,社會評價的正面提升,對於律師凝聚社會公共資源和積累人脈都是很有幫助的。簡單説來,律師可以以此博“名”,名利總是相伴相生的。但是律師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譽度”和“專業度”,即使是所謂的營銷之“術”,也必須建立在維護律師

品德、專業與職業操守之上。盲目出名、出罵名不僅不利於律師個體,對律師業整體的形象,也是不負責任的。

必須強調的是,免費律師和公益律師並非同一概念。公益律師是指受僱於政府法律援助機構,公益機構、非政府機構、非營利機構,免費為某類人羣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龐德曾説過,公益法律職業是:“一羣人從事有學問有修養的藝術,共同發揮替公眾服務的精神,雖然附帶的以它謀生,但是仍然不失其公眾服務的宗旨”。[2]整個社會對於公益律師的要求遠遠高於收費律師,他們被要求應當關懷大眾、關注公益;要有參政議政的能力和對社會敏鋭的洞察力;他們還必須具有勇氣、持久的耐力、堅強的性格特質;有悲天憫人,拯救普適大眾於苦難的情懷。

律師的善行不能也不應純粹成為一個招攬業務的幌子,由此可知,免費律師不等於公益律師。公益律師當有“擔當之心”,但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實,更不可為一己之名,損害行業的整體利益。公益律師當如“俠客”,除暴安良、匡扶正義,滿足公眾對正義的渴求,而不應以犧牲當事人利益,成就自己的名望;公益律師當以法律和大局為重,而不應以公然無端挑起社會對國家機關的仇視與矛盾來成就自己的悲壯。

免費律師所代表的是一種社會現象,而公益律師所昭示的卻是一種社會精神。

三、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的作用

評價辯護律師的作用,一是看他的努力對案件有沒有積極的幫助,二是看他的行為舉止是否符合律師行業的職業要求。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數情況下,律師並非社會熱點事件的絕對主角,其作用主要是輔助社會熱點事件一方當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從這個角度來説,一名刑辯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想要對案件提供積極的幫助必須建立在符合律師行業的職業要求的基礎之上,這樣辯護律師的作用才得以完全實現,才能得到社會民眾的肯定性評價。

一名刑辯律師對案件有沒有積極的幫助有其特殊的判斷標準,一是是否對公安、司法機關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錯誤進行了監督並取得實際效果;二是是否對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和心靈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或無辜。作為一名合格的執業律師,這樣的要求並不算苛刻,完成起來也相對容易,但是如何才能既不越過法律和律師職業道德的紅線又完滿的完成辯護任務,這才是衡量律師所辦理案件質量的關鍵。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費辯護卻遭到民眾反感與質疑的案例,例如紅極一時的“鄧玉嬌案”中的夏姓律師在會見鄧玉嬌後大呼喪盡天良、滅絕人性,甚至痛哭流涕。由此引發人們對七尺男兒淚到底是“做秀”還是性情流露的巨大爭論。據説在兩年前沸沸揚揚的崔英傑案件中,夏律師作為被告的辯護人,當他從法院拿到《起訴書》,看到崔英傑涉嫌的罪名從公安機關認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離奇地變成“故意殺人牽連妨害公務”時,悲從中來,“淚流滿面”。因此,民眾將此理解為該律師展示其“行為藝術”的一貫方式也不足為奇。我們姑且不對該律師行為做情感上的評判,單從律師職業的角度來看,他的行為似乎與律師應當扮演的社會角色有所偏離,與律師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

試想一下,一個醫生所受到的尊重不會來源於因為一個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來自於他的精湛醫術和不放棄的精神。一名律師也應更加理智的面對每一個案件,只要努力的把手中的案子做實,真正做到問心無愧,無須這樣的“表演”,自會受到應有的肯定與尊重。需要肯定的是,也有很多律師在社會熱點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色,例如“唐慧勞教案”,就是由其代理律師甘律師首先在網上將此事披露,引發了民間輿論的強烈不滿,最終使得受害人的冤屈得以昭雪,並且使得“勞教”這一中國特色行政處罰再一次被推到風口浪尖,進而無形的推動中國的法制化進程。

因此,律師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承擔着運用法律武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其作用是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在社會熱點事件中也一樣,刑辯律師理應接受職業道德和社會使命的雙重約束,扮演好“刀尖上的舞者”這一角色。四、社會熱點事件中的律師該何去何從

作為一名律師,無論是提供有償服務還是無償服務,無論是為弱勢羣體提供法律服務還是為“罪行滔天”的被告人進行辯護,都屬於正常職業的範疇,在這個過程中,律師必須受到自身職業道德和業務需求的雙重約束。特別是在影響特別巨大的社會熱點事件中,更需要律師把握好法律和內心的天平,恪守更加嚴格的職業道德,才能維護律師自身以及律師業整體的社會形象。具體而言,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一)樹立堅定的法律信仰

堅定的法律信仰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石。律師的法律信仰首先表現為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其次應保證其自身職業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在一個對法律並不信仰,視正義為無物的律師眼中,法律只不過是權力的婢女,是滿足一己私慾的籌碼。有的律師在參與社會熱點事件的過程中,為了眼前利益,不惜使用非法手段,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打着免費律師的旗號不擇手段、不計後果的去維護當事人的非法利益,使律師業的整體形象受到了嚴重損害。究其原因,正是由於部分律師在追求個人利益的時候喪失了堅定的法律信仰,背離了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

(二)以維護民權為己任

法官對正義的維護是居中裁判性的,理應不偏不倚。但是律師則不然,律師的角色決定了他應該從一個非居中的角度來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其對民權的忠實維護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尤其是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領域,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往往天然地成為國家權力的對立一方。律師與民權的結合,不僅是私權平等意義上的結合,而且更是私權與國家公權相互制約意義上的結合。[3]通過律師介入幫助被告人對抗國家機器,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使國家的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因此,為有影響、有意義的社會熱點事件中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是律師維護民權的體現,也是律師的職責所在。這種為弱勢羣體減免服務費用的人道主義行為應當受到鼓勵。但是這種行為如果僅僅具有人道主義的軀殼而沒有人道主義的內容,則最終會背離律師維護民權的職業要求(三)追求獨立職業人格

律師的職業使命就在於通過提供法律服務,尋求有利於委託人的結果。與法官、檢察官等代表國家權力的主體相比,律師的社會化傾向更為明顯,也更加獨立於國家權力。檢察官和法官無法脱離其在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對國家權力的依賴,而律師則完全依靠自身的專業知識謀求生存,從這個意義上説,律師獨立於國家權力機關,而且律師個體還獨立於其所在的事務所。正是由於律師職業人格的獨立性,才使得律師職業的對抗性和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得以實現。

有人曾説過,西方法治先進的國家的發展進程表明,與其説法治是“法官之治”更毋寧説是“律師之治”,只有律師社會地位的提高和對國家政治生活的廣泛參與,才可能真正實現人們對法治的信仰和對司法權的尊重,可以説社會對律師的態度是法治社會的“晴雨表”。這句話形象地説明了律師在法治社會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廣受關注的社會熱點事件中,律師的“功”與“過”都會被放大,自覺不自覺地接受民眾的指責或褒獎,此時律師的行為不僅直接影響到律師的個體形象,更影響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師的整體形象和社會的公平正義。這就要求我們的律師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質,與強權抗爭的勇氣和為真理獻身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增加社會之信賴,維護穩定之大局。

參考文獻:

[1]青峯。中國律師制度論綱[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25.

[2][美]哈羅德?伯曼。美國律師講話[M]。上海:三聯書店,1980:208.

[3]程燎原,王人博。權利及其救濟[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8:153.

縮小貧富差距的對策建議。 篇二

從根本上説,貧富分化的擴大絕不是市場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必然結果,世界上有不少市場經濟國家的財富和收入分配是較為平等的。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政府的制度安排問題。事實表明,經濟增長本身並不能自動解決不平等問題。相反,不平等制度的擴大會妨礙市場化改革和未來經濟的長期增長。只有當政府消除貧富分化的意願和能力都很大時,改革開放的收益和成本的分配才有可能是公平的。貧富分化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分配和再分配製度領域裏的公平、公正問題,這一問題反映的是中國社會在快速轉型時期社會優化與社會問題並存、社會進步與社會代價並存的局面。順利推進社會優化和社會轉型,研究和解決社會不公問題,降低社會代價,解決這一問題,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採取積極措施:

3.1建設健全法律體系,規範市場行為。

仔細分析公眾對貧富分化的心態,可以發現,大多數公眾不滿或仇恨的並不是貧富的分層現象,更多的是對富人致富的途徑和方式的質疑。“富人的錢,乾淨嗎”成了公眾普遍的疑問。而一個個“問題”富豪的暴露,又正好印證了公眾心中的疑問。權力尋租、裙帶資本主義、貪腐和非法致富,造成了民眾強烈不滿,並且使現存的貧富差距在大眾心理上進一步放大,產生“示惡效應”和法不責眾心理。這主要是由於市場機制尚未完全建設起來,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和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人能夠投機鑽營、違法經營以及權力市場化,導致經濟秩序混亂造成。

因此,要嚴厲打擊以各種非法方式獲取非法收入的行為,堵塞各種非法收入的來源渠道;要完善和規範生產要素市場,使按資本、技術等要素分配的行為趨向合理化;要完善人力市場,包括經營者市場和城鄉統一勞動力市場;既要加強立法,健全經濟法規,避免法律漏洞,又要嚴格執法,加大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違規經營、偷税漏税、假冒偽劣、金融犯罪等的打擊力度;既運用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也要運用政治法律等“看得見的手”,雙管齊下,以此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縮小貧富差距。

3.2合理運用税收制度,加大調節力度。

税收系統是國家執行收入再分配的基礎和支柱。政府有效的税收行為,一方面可以對先富階層實施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可為各項福利政策或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然而,我國採取通過對高收入者徵收調節税,來對低收入者進行轉税支付方法的調節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出來,税收系統的徵税能力和效率相對低下。儘管我國實行了新的個人所得税法,但在徵管過程中仍然存在着許多問題,主要是個人所得税2000元起徵點過低,缺乏對收入監控的基本能力,税制及片收、處罰等手段也相當無力,致使高收入羣體的偷逃税現象極為普遍,導致對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調節。鑑於這種狀況,目前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要建設居民收入監測制度。建設居民收入監測體系,一方面可利用納税信息,另一方面則可利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相關信息,如社會平均工資、個人賬户金額、統籌賬户金額等。通過這些信息推算出收入的絕對額。同時,還應利用價格指數、工資指數、實物耗費指數等來監測居民收入的相對變動狀態。建設相對科學、全面的居民收入監測體系的重要作用,還在於為我們準確劃定調節對象提供基礎資料。

其次是要改革個人所得税制度,適當提高起徵點。目前我國執行的個人所得税2000元起徵點偏低,要適當調高個人所得税的起徵點。同時,目前應下大力氣健全和完善徵管配套措施,包括加強現金管理,大力推進居民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儘快實現不同銀行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在個人存款實名制基礎上,對個人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也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海關、工商、勞務管理、出入境管理、文化管理、駐外機構以及公檢法等部門向税務部門提供有關人員經濟往來和收入情況信息的制度等,有了這些制度的保障,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改革才能順利推進。

再次是要改革税收徵管制度,合理增設新的税種。我國現行的税收徵管辦法是由税務部門直接向納税人徵收,這樣收税人和納税人之間缺乏監督,容易造成偷、逃、漏税現象。應改革税收制度,建設和推行個人應徵税收入申報制和税務代理制,逐步建設起由企業、個人申報,審計和税收代理業務,形成納税人、代理人和收税人三方相互制約的機制,加大税收徵管力度。同時,適時開徵股票交易淨收入所得税、遺產税、贈予税、個人財產税、奢侈消費税以及壟斷企業特權經營企業特別税等,以加大收入調節力度,形成收入再分配機制,使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羣體之間的收入差距趨於合理化,遏制高收入階層的收入過快增長,防止兩極分化。

3.3拓寬就業渠道,優化就業環境。

就業是民生之本,國家應把提高就業率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這一方面是促進經濟增長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解決我國二元結構矛盾,努力減少低收入人羣,提高貧困者收入的有效途徑。解決就業與再就業問題,需要從拓寬就業渠道、優化就業環境兩個方面花大力氣,下大功夫。從拓寬就業渠道角度看,政策取向應該是:選擇以增加就業為中心的經濟增長模式,實施就業密集型或勞動密集型行動計劃

具體而言,一是充分挖掘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的內部潛力,發展多種經營,盤活企業閒置資源,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安置富餘人員,減少推向社會的下崗人員;二是在財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三是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過程中,儘可能兼顧能夠有效擴大就業的工程項目;四是拓寬國內跨地區勞務市場和國際勞務市場。

從優化就業環境角度看,主要政策應包括:

一是在宏觀環境方面,各地區、各級黨組織和政府都應制定相應的就業計劃和目標,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逐步落實、實現。

二是要健全完善城鄉統一、內外開放、平等競爭、規範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三是要為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提供及時充分的就業信息、就業培訓服務,使勞動者能夠及時得到就業機會並具備良好的就業條件。

四是制定實施推動就業的優惠政策,如實施免徵所得税,鼓勵失業人員和下崗職工自辦企業。

3.4建設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福利機制,是近代工業社會的產物,它的實質和功能都是為了解決在社會變遷和轉型過程中由於社會貧富差距而引起的社會貧困以及社會發展問題。因此,社會保障具有安全閥、減震器和減壓閥的作用。

當前,在解決貧富差距這個難題時,我國必須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這些功能。在調節收入分配的同時,加快建設和完善各種社會保障體系。以保障處於社會低層的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避免轉型時期出現暴富者對社會財富的瘋狂掠奪和貧困階層生活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形。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難以保障低層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特別是農村社會保障還基本上處於空白狀態,主要還是依靠以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家庭保障模式。因此,當前要加快在農村建設和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等,並加以切實落實。同時,在城市居民中,應通過實行最低工資保證制和最低生活保障線制,使失業職工、困難企業職工、退休職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居民在生活上基本有保障。

當今社會熱點小論文 篇三

從當今社會熱點話題論大眾法律意識

[摘 要]隨着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化,越來越多的羣眾開始關注法律問題,並且積極地參與法律問題的討論當中。但與此同時,某些案件的判決結果與民眾所認為應當判決的結果產生了分歧,民眾對判決結果產生的不滿情緒也隨之而來。如何引導大眾樹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增強大眾對司法機關進行的活動的信任感,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法律意識;感性;道德;公信力

1 法律意識的基本含義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於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的總稱。法律意識是一種觀念的法律文化,對法的制定實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説,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法律制度瞭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1]

大眾法律意識是大眾或者社會公眾對法律問題的態度與看法,與法律意識相比,具有一定的統一性與一致性,深受社會發展程度和社會輿論的影響,代表了社會大眾對各類法律問題的看法,經常體現於大眾對各種法律事件的反映與態度上。大眾法律意識主要體現為感性的法律感覺與知覺,也體現為理性的法律觀點。[2]

近年來,隨着我國法制建設的深化,越來越多的羣眾開始關注法律問題,並積極參與到了法律問題的討論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步加強。與之前對法律問題持一種“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相比,有了顯著地進步。大眾對法律問題進行獨立的思考,對國家司法活動進行所做出的評價,也促進了我國法制建設,並起到了監督作用。

與此同時,由於普通羣眾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在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時,容易帶有強烈的個人感情因素,在對法律問題形成個人觀點時,容易受到自身價值觀和以往經歷的影響,在分析問題時,將自己的主觀情緒帶入案件當中。缺乏對法律問題的整體分析,缺乏理性、客觀的思考。

2 大眾法律意識的特點

2.1 大眾法律意識的突出特點是個人感情色彩嚴重,缺乏理性的思考

這一特點,在網絡領域尤其突出,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言論較之以往更加自由,羣眾不會過多地考慮表達意願所引發的後果,將某些問題進行片面解讀,甚至刻意歪曲事實真相,對事件進行傳播。隨着其發表的內容不斷地被有同樣看法的人轉發,很容易引起普通大眾的盲目跟風。這類跟風者不論該話題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不加以客觀理性的思考就進行評論和轉發。使羣眾拋棄正常的理性思維,認為多數人贊同的,就是正確的。將一個原本平常的社會問題炒作成一個敏感問題。

很能體現出這一特點的一個事件,是2015年6月17日的一則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引起瘋狂轉發的文章。這篇籲求“人販子一律死刑”的文章,內容多為以被拐賣兒童母親聲淚俱下的口吻描述孩子被拐賣後,給家庭造成的沉痛打擊,孩子被找回後已經摧殘的身患絕症,不久於人世。而司法機關不作為,或者在抓捕過程中導致人販子逃脱,對人販子定罪量刑和其所犯罪行不相符,僅僅判處10年有期徒刑。因此呼籲大眾進行轉發,要求對現行法律作出修改,判處人販子一律死刑。這一慷慨激昂,痛批我國司法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的文章被轉發了超過百萬次,引起網友廣泛呼籲人販子一律死刑。並稱我國對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量刑過輕,打擊力度過小。

很顯然,這一言論的發表者沒有在事先進行調查和研究,就直接將自己主觀的看法發表到互聯網上。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3]並且通過互聯網中所顯示的從2010―2014年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中,一共有7719起案件。一共對12963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判決,其中有56.59%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由此看出,我國刑法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打擊力度並不小,而非文章中描述的法院只將犯罪嫌疑人判處了十年有期徒刑。這説明我國對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是進行嚴厲打擊的。同時,大眾所呼籲的將人販子一律死刑的提議,本身也不符合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中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大眾呼籲的這種不依據犯罪情節輕重就“一刀切”的適用死刑的方法,我們能體會到大眾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的厭惡之情,但這種方法既不能找回已經丟失的孩子,也不能防止拐賣案件的發生。如果人販子全部執行死刑,將不利於公安機關對受害人的解救,在犯罪情節不論嚴重與否都將面臨死刑的情況下,會激起犯罪嫌疑人“同歸於盡”的心態,對被拐賣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脅。所以羣眾這種缺乏理性思考的主觀評價方法,雖然解恨,但是對於整體社會的公正性,並沒有起到積極的作用。

這一憑藉自我推論,斷章取義的發表對法律問題的看法的行為,受到公眾大量轉發以後,形成了公眾的一種普遍觀念。當人們狂熱地質問為何不判處人販子死刑時,全體民眾就逐步喪失了理性的思考能力。這裏體現出的正是大眾法律意識的主觀性。人販子一律死刑事件中,表現出的是人們對於司法機關的法律行為的不滿情緒。由於公安局、法院、檢察院是權力機關,讓羣眾始終覺得自己處於法律地位中被管制的地位,處於弱勢地位,並且我國也的確曾經存在着程序與實體上的不公正案例,正是這種不信任、不對等的關係,讓社會輿論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對同是處於弱勢地位的被拐賣兒童的父母表示同情,把自己和失去孩子的父母帶入到同一情感當中,才產生了沒有進行調查,沒有進行理性的分析思考就妄加評判的行為中。 2.2 大眾法律意識的另一特點是易受到傳統道德觀念的影響

縱觀我國曆史,我國古代的政治體制主要為人治,而非法治。我國古代的正統法律思想以“三綱五常”“德主刑輔”為主要核心思想,統治者這種強調以道德治理國家的方式,無形中使道德準則凌駕於一國法律之上,這一思想貫穿於我國古代法律體制。並且經過世代傳承,在當今社會大眾心中也依舊有所體現。使大眾心中留下違反了道德秩序也是違反了法律這一錯誤思想。

某些案例,就可以深刻反映出這種特點。2015年2月20日,廣東省廣州市的陳老伯不滿兒子陳樹吸毒,將兒子殺害。陳樹因吸毒染上艾滋病,多次盜竊家中錢財,以刀棍威脅父母,提供資金供自己吸毒,否則就燒掉房子。陳老伯認為兒子陳樹是“社會的毒瘤”,自己要為民除害,所以選擇“大義滅親”,在兒子的湯中加入安眠藥,待陳樹熟睡後,用扳手猛擊陳樹,最終用被子悶死陳樹。

這一悲劇的產生,和陳老伯心中的傳統道德有着直接的聯繫。大眾法律意識受到道德標準的影響。人們容易將法律與道德畫上等號,認為凡違反道德的都應當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如果法律並沒有對違反道德的案件進行調整,大眾就很有可能選擇不正當的行為,代替法律對這種行為做出調整,從而產生違法犯罪行為。雖然我國深入開展了法制建設,但大眾心中根深蒂固的以道德觀念衡量行為合法與否的方式依然不會在短時間內消除。

2.3 大眾法律意識中的正義觀受到習慣法的影響

大眾法律意識上的正義觀是一種基於習慣法所形成的正義觀。是羣眾在生活中制定的一種契約。例如“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種大眾約定俗成的習慣,通常被用作衡量公平與否的判斷標準。

而且當某些案件的判決結果與民眾所認為期待的判決存在差異,不符合大眾道德觀念中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一判斷標準時,羣眾就會對法院的判決產生質疑,認為作為正義象徵的法院所做出的判決,還沒有約定俗成的方式公正。

例如黑龍江“7?24樺南孕婦譚蓓蓓獵豔殺人案”,譚蓓蓓由於與多名男性保持兩性關係,被其夫白雲江發現,為彌補自己“出軌”的不忠行為,答應為其夫白雲江找年輕女性實施性行為作為補償。譚蓓蓓以自己肚子不舒服為由騙取被害人胡伊萱的信任,讓被害人胡伊萱送自己回家。並在胡伊萱所飲用的酸奶中加入安眠藥,在其昏迷後白雲江企圖實施強姦行為,但由於胡伊萱在生理期期間,而導致強姦未遂。隨後犯罪嫌疑人譚蓓蓓、白雲江殺害了胡伊萱。經依法判決,法院判決被告人白雲江和譚蓓蓓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由於被告人譚蓓蓓在審判的時候懷孕,所以法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白雲江死刑,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在該案中,羣眾在網上呼籲將犯罪嫌疑人譚蓓蓓判處死刑,併發問:夫妻二人均參與實施殺人行為,為何譚蓓蓓未被判處死刑?為何不能將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因為這與大眾心中“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思想不相符。在大眾的觀念中,相較於法院判處被告人何種罪名,大眾更加註重的是對於被告人的行為,法院是否判處被告人死刑或是刑期為多少年,關注更多的是實體上的公正。

但是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判決時,不能像社會大眾一樣,憑藉自己內心的好惡來做出判決。公平和正義不應該建立在一種約定俗成的道德觀念之上。法官在保證實體公正的同時,也需要保證程序上的公正。這要求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會和大眾心中的正義觀產生衝突,但人民法院對案件做出的判決所符合的是社會整體的正義,是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2.4 大眾法律意識的形成,也受到客觀因素的影響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大眾法律觀念的形成,也受到客觀因素的影響。執法者在執法當中,不依照法律對案件進行處理,甚至與其他行政部門相互推卸責任。羣眾的合法權益收到侵害時,想依靠法律來捍衞自己的權益,卻遭遇到執法機關執法不嚴的打擊,嚴重地影響到大眾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我們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青島38元大蝦事件”為例,來剖析執法不嚴對羣眾法律意識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在此次事件當中,公安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令社會大眾非常失望。“十一”國慶期間,四川的肖先生一家在青島“善德海鮮燒烤”消費時,點了38元一份的大蝦,但在吃完之後,被店主告知,大蝦不是38元一份,而是38元一隻。店家要求肖先生支付1388的飯費,如果不交錢,店主就要打人。而同時在該餐廳就餐的朱先生一家,也意識到自己被“宰”了。

共同報警,求助於當地派出所。但是當警方到達時,當事人被告知大蝦事件是價格糾紛,且前一日該店已經出現過價格糾紛,不在警方的職權範圍內,應當找工商部門和物價局進行幫助。但物價局隨後聲稱已經下班,又要求當事人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公安機關並未積極對此事進行處理,而是要求遊客將天價餐費先支付給店主,等第二日再向物價局進行投訴。當事人肖先生曾無奈地説:“我屈辱地掏出800塊錢,只想快速的脱身。”而朱先生則在警方的“協調下”支付了2000元的餐費。

該案中,店主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顧客已經詢問大蝦是否為每份38元的情況下,告知顧客的確為按份計算,但在結賬時,又告知顧客大蝦為每隻38元。在顧客拒絕支付高昂費用的情況下,以暴力方式脅迫顧客支付費用。即店主已經構成敲詐和勒索的行為。而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詐騙罪的起刑點為人民幣3000元。該案中,肖先生支付了800元,朱先生支付了2000元,共2800元,並且公安機關也明確表示,前一日該店就已經有此類價格糾紛,所以涉案金額有可能已經達到3000的起刑點,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負有偵查的責任。即使涉案金額不足3000元,店主的行為也已經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並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派出所從哪一原因,都對該案具有管轄權。在其他部門不能及時解決糾紛的情況下,作為首先接管案件的部門,本應當積極處理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卻和其他部門相互推脱責任,有法不依,讓當事人只能無奈地支付天價餐費。

“青島38元大蝦”案件,並不是個別案例,它反映出的是我國執法機關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執法不嚴,有法不依。而這種現象,讓羣眾對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降低,也縱容了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對於違法者而言,犯罪成本低,違反者在違法後並沒有受到執法機關嚴厲的懲罰,這就讓違法者不畏懼法律。對於受害者而言,比無法可依更令大眾無奈和失望的是有法不依,當羣眾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選擇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時,代表法律的名義和形象的執法部門不能秉公執法。隨着這種現象的普遍化,嚴重地打擊了羣眾尊重、信任法律的積極性。這對於大眾正確法律意識的形成,起到了消極的作用。

3 樹立正確法律意識的建議

3.1 培養羣眾以法律規範作為行為標準的意識

在當代法制社會中,道德規範作為精神層面的約束方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政治、歷史、宗教、地域因素等,無法形成一個統一的、特定的規範。同時也受到個人價值觀、經歷等影響。所以當大眾習慣性的依據道德規範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並用來衡量他人的行為時,會出現兩種極端的情況。一種是制定過高的道德標準(高於法律規範)來調整自身行為,並用來衡量他人的行為;另一種是制定過低的道德標準(低於法律規範)來約束自身的行為。這兩種標準,都不利於社會公平的促進和保證社會的長治久安。而法律規範是一種實體的,可以將行為劃分成:哪些可以實施,哪些不可以實施的標尺。所以我國應該加強對大眾的法制教育,並不是停留於法律條文的宣傳,而應該增強羣眾法制觀念的培養。因此對於我國法律建設的深化不僅在於制度上的變革,更在於人們觀念上的更新,只有觀念更新了,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才能理解法律法規制定的含義,願意遵守法律,以法律規範作為行為的準則。

3.2 強調嚴格執法,加強執法機關公信力

要讓羣眾建立正確的法律意識,就要讓羣眾瞭解法律、信任法律、敬畏法律,最後遵守法律。而羣眾願意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樹立起法律的權威性。加強執法機關公信力建設是維護法律權威的根本方法。法律權威強調法律是不能違背的。維護法律權威,必須樹立執法部門的公信力。法律的權威不僅在於立法中體現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擁護,而且在於執法中的嚴格公正,得到人民羣眾的信任。沒有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法律制定得再完備,也難以在大眾心中樹立權威性,難以起到規範人們行為,規範社會秩序的作用。

法律必須得到執行,才能發揮法律的社會規範作用,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調節社會秩序。只有能產生實際效力的法律才能得到人們的信任,才能被人們所遵守,才能真正的讓正確的法律意識植根於大眾心中。也才能防止公民因為不信任法律,或者在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身權利時,執法機關沒有依法辦案,而選擇不正當自力救濟,代替法律對違法者進行懲罰,來實現自己內心中的公正。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4年修訂版[Z]。2014.

[2]孫春偉,劉華巍。大眾法律意識的多重性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1(9)。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muban/jingxuan/jvyzo8.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