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實用文精選 >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範本多篇)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範本多篇)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範本多篇)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韶關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及管理。

第三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構建城市園林綠化數字化管理體系,實現園林綠化高效、精細管理。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按照均衡發展的原則確定綠化目標和佈局,規定各類綠地的保護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佈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應當先修改規劃,並按原規劃審批程序報批。

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擅自增設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確需增設的,應當貼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設計規範要求,並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並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理解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範圍控制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八條:綠化建設應當嚴格按照綠化規劃實施,以植物造景為主,優化種植結構、提升綠化水平、注重鄉土樹種的運用。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同一道路的行道樹應當有統一的景觀風格,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並優先選用鄉土樹種。

第十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進行驗收,經綜合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綠地保護和管理職責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負責;

(二)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其養護管理職責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由供給物業服務的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五)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在私人庭院內種植樹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人負責;

(八)在團體土地上建設的小公園和街旁綠地等農村綠化,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團體經濟組織負責。

第十二條:保護和管理職責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保護和管理技術標準對綠地進行保護和管理。

保護和管理職責人應建立健全綠地管理制度,堅持綠地整潔美觀、樹木花草繁茂、綠化設施完好,對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及時修剪、扶正,確需遷移、砍伐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地,已佔用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清理通知,限期歸還,並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因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所有權人意見,協商確定臨時佔用綠地的位置、期限等資料,按規定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和辦理相關手續。臨時佔用期滿後,按規定由市、縣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恢復綠地。

第十五條:經批准臨時佔用綠地的,佔用者應當對臨時佔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損害,承擔賠償職責。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幹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確需開設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遷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釐米以上樹木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城鄉建設需要;

(二)城鄉基礎設施維護需要;

(三)發生檢疫性或者新傳入的危險性有害生物;

(四)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

(五)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景。

經批准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對樹木所有權人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砍伐、遷移公園綠地、城市道路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的樹木,應當報本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

砍伐、遷移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樹木,經本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由相應的保護和管理職責人委託綠化施工企業實施,所需費用由相應的保護和管理職責人負責。

電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並及時報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申請佔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遷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釐米以上樹木的,申請人應當供給以下材料,徵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一)按規定格式填寫的申請書;

(二)情景説明

1.擬砍伐、遷移、修剪樹木的位置、胸徑、品種、現狀等情景,砍伐、遷移、修剪樹木的原因;

2.佔用綠地的時間段、位置、面積、附着物等情景,佔用綠地的原因;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申請佔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規定需經地級以上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職責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公共綠地和以景觀效果為主的道路附屬綠地的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保護和管理職責人保護管理。

(二)鐵路、公路、河道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分別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

(三)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保護管理。

(四)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及私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由所在單位或者個人保護管理。

(五)散生在林地、房前屋後的古樹名木、古樹後續資源,由林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二

一、養護管理制度措施,景觀效果綠化養護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記錄健全,管理得當,到達黃土不露天。

二、園林綠地管理

1、綠地完整,無堆物、堆料、搭棚,樹幹上無釘拴刻畫等現象。行道樹下距樹幹2m範圍內無堆物、堆料、圈欄或搭棚設攤等影響樹木生長和養護管理的現象。

2、花壇、花帶輪廓清晰,花壇地勢平整或順平,澆灌不積水,邊緣留深不低於7cm。

3、綠地內各類攤點應證、照齊全,遵守管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要定點、定位、定數量,堅持場地整潔、造型美觀,不影響交通和園容園貌,堅持攤區衞生整潔、無廢棄物,不經營國家禁止的或劣質的商品。

4、廣場、遊園內嚴格執行車輛管理規定,園內無違規車輛出入現象,各種車輛定線定點存放。5、綠地整潔,無雜物、無白色污染(樹掛),對綠化生產垃圾(如樹枝、樹葉、草屑等)、綠地內水面雜物,重點地區隨產隨清,其它地區日產日清,做到巡視保潔。遊路、休閒場地衞生乾淨,隨時清掃全日保潔,地面破損恢復及時,無各類雜物堆放。

三、園林植物管理

1、樹冠完整,樹形整齊美觀,分枝點適宜,主側枝分佈均勻、數量適宜,內膛不亂、通風透光,無枯枝、死杈掛樹,無徒長直立枝、交叉枝,樹基部無萌櫱,樹體無傾斜現象,修剪科學合理。

2、行道樹定幹高度相同或相近,規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觀,不妨礙行人、車輛經過和影響交通視線,無缺株,樹上無枯死枝條,折斷枝條存在,種植穴無垃圾,土質疏鬆,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樹樹穴平整留深不低於7cm,澆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樹穴磚等材料或設施覆蓋,每年適時刷白一次。

3、落葉樹生長健壯、返綠、發芽、抽梢正常,葉片大小、顏色正常,一般條件下,無黃葉、卷葉、焦葉,正常葉片保存率95%以上。針葉樹針葉寄存3年以上,結果枝條在10%以下。

4、喬木和小喬木被病蟲危害株數不得超過1%,無蟲蛀,病害落葉,枯黃萎蔫,死亡等症狀出現,主幹,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蟲的活蟲數不得超過1頭,較細枝上平均每30cm長度不得超過2頭,葉片上無蟲糞、蟲網,被蟲咬的葉片每株不得超過2%。

5、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控制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長旺盛,葉色鮮亮具有光澤,冠幅豐滿,羣植時株行距均勻,高低錯落有致,無明顯病蟲害發生;栽植地或株下無垃圾,雜草;土壤疏鬆,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據其生物學特性進行修剪造型,確保植物造型美觀大方,及時清理枯死衰敗枝條,種植區域內無缺株現象。

7、綠籬、模紋等整形植物生長旺盛,枝葉繁茂,整齊一致。一般條件下無黃葉、焦葉卷葉,正常葉子保存率95%以上,無枯死衰敗苗木,無明顯病蟲害發生,無雜草野樹,亂掛亂扯,無雜物及垃圾附着,無缺株。脱腳、斷帶現象。株行距均勻,種植地土質疏鬆,肥沃,墒情好;修剪及時,到達圖形清晰美觀,曲線圓滑,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長旺盛。花繁葉茂,冠幅豐滿,無明顯病蟲害發生,無雜草,無旱象;廣場、街道、園內彩化造型新穎,整齊美觀,無破損、凋謝、殘缺現象。

9、草坪:植物生長整齊,長勢旺盛,色澤均勻嫩綠,無雜草、無瘋長現象,覆蓋率99%以上,修剪均勻整齊,無漏剪、少剪現象,草地平坪邊緣切整齊,效果好,修剪後及時清除草屑;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及時澆水,無旱象,入冬後草坪全面澆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綠色期,不得少於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於210天,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10、地被:植物生長旺盛,葉色正常,開花適時繁盛,土壤疏鬆,覆蓋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勻,高低整齊,品種或花期一致,及時清理殘花敗葉;綠地內無雜草,及時澆水,無旱象;適時、適量、適法施肥,無生長不良和任何肥害現象,病蟲害觀察仔細、全面,防治及時有效,用藥科學,方法得當,無藥害發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則,棚架、花架處種植攀緣植物和藤本植物應根據不一樣的攀緣特點,及時採取相應的綁縛、牽引,設置網架等技術措施,植物生長良好開花的攀緣植物應適時開花,且花繁色豔。

四、園林設施管理

1、園林設施完整率達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潔完整,果皮箱、導向牌、欄杆定期油漆,殘缺、破爛的及時維修、更換;桌椅等休息設施乾淨整潔,無亂貼、亂畫現象,健身、休閒娛樂設施及時維護、修繕,保證安全。

3、各類燈飾、噴泉、噴灌等水電設施運行良好,及時維護和隨時消除不安全隱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潔、無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備,定期更換;噴泉嚴格按照規定定時開放,並能保證各類應急要求。

4、公廁全天堅持乾淨整潔,做到地面無垃圾、污垢、便溺,無蚊蠅蛆蟲,無異味。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三

為把小區建成環境整潔、優美、禮貌的住宅小區,特制定小區綠化管理制度。

一、綠化管理標準

1、小區內植物無雜物,無濃浮灰,堅持葉色翠綠。

2、各類植物無枯萎、凋謝現象。

3、草坪修剪整齊,無高低不平現象。

4、枝葉修齊整,無亂現象。

5、草坪乾淨無紙屑、雜物、堅持乾淨。

6、各類植物無病蟲害。

7、嚴格管理草坪禁止人為踏壞,影響美觀。

二、綠化管理具體規定

1、物業綠化管理人員是本住宅區綠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職責人。負有培植、維護、管理綠化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職責如下:

(1)充分利用和發展綠化,保證綠地面積,並且合理佈置花草樹木的品種、數量,提高住宅小區的環境檔次;

(2)對花草樹木定期進行培土、施肥、除草和病蟲害,修枝剪葉、補苗、澆水。大棵的樹木要予以造型,豐富綠化資料;

(3)堅持綠化地清潔,必要時進行封閉養護,保證不留雜物、不缺水、不死苗,讓其生長茂盛;

(4)勸阻和制止違反有關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5)採用各種形式開展宣傳,使“保護綠化,美化住宅區”成為小區的共識,構成良好的風氣,自覺愛護小區內的“一草一木”。

2、本住宅區住户是本小區綠化的受益者,負有愛護綠化、管理綠化的義務,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嚴禁任何人毀壞花木,踐踏草坪;

(2)嚴禁偷摘花草、攀登樹木、塗損園林小品;

(3)嚴禁在綠化地內任意開挖、堆放物品,傾倒垃圾和拋灑雜物及設置廣告牌;

(4)嚴禁在草坪上踢足球,打羽毛球、遛狗;

(5)嚴禁在綠的上停放自行車、人力車、助動車、摩托車等;

(6)嚴禁出租車、轎車等駛入草坪;

(7)嚴禁在樹上、建築物上拉繩、晾曬衣物被褥;

(8)裝修要禮貌施工,不準在綠化帶丟放建築垃圾;

(9)提倡鼓勵小區住户在圍欄內佈置花草,陽台上種植花卉,增設小區景觀。陽台置盆景要有保護架等安全措施;

(10)嚴禁樓上向下亂扔雜物,潑污水等不禮貌行為,對教育無效者除責令清掃乾淨外,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凡有違反上述規定者,造成綠化帶花草樹木損壞的,賠償金一律由職責人支付,未成年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支付。對進取檢舉破壞綠化的人員,給與罰款收入的50%作為獎勵。對違反園林綠化規定,不聽勸阻、刁難、辱罵或毆打管理人員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三、綠化管理工作流程

1、澆水:根據不一樣的季節、氣候,以及草皮生長期、植物品種決定澆水時間(上、中、晚)和澆水量。

2、施肥:根據土質、植物生長期、植物品種和培植需要,決定施肥種類及用量大小。

3、清除雜草及鬆土:根據季節、草坪生長狀況對所轄草坪內的雜草進行清除並對土地進行相應的鬆土以利於草皮的生長和規範。

4、修枝整形:根據植物的形狀,以利觀賞為目的,以植物品種及生長情景等因素進行修剪整形。

5、除蟲:根據病蟲害發生規律及時實施綜合治理,通常在病蟲害高發時,施以藥劑殺死病蟲,以確保植物能良好生長。

6、禁止事項:禁止任何人踏入草坪並在樹枝上吊拉、折枝、懸掛物件,嚴禁鐵線緊箍樹幹,影響樹木生長,嚴禁任何公民在草坪內以體育鍛煉為形式損傷植物。

7、防止損壞,加強宣傳教務及保安巡視,樹立告示牌,防止人為毀壞,做到預防在先。

8、定期洗塵:由於草坪僅靠道路,人與車輛流動多塵土飛揚,會影響樹木生長和美化效果,故養護人員應定期對草坪及樹木、用水噴淋清洗。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創造優美、整潔的生產、生活環境,適應建立國家優秀旅遊城市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園林綠化的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城市園林綠化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小遊園、街頭綠地、廣場綠地、行道樹和文化宮、俱樂部、青年宮、名勝古蹟區等公共場所內的綠地。

(二)專用綠地: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團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化用地。

(三)生產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護綠地:用於隔離、衞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和風景林。

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行統一目標、統一指揮、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實施原則。透過園林綠化專業隊伍和全民義務植樹垂直綠化活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市政府設立市綠化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城鄉綠化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委屬市園林處具體承擔全市的園林綠化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所有單位和有勞動潛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其他綠化和愛護樹木、綠地、花草的義務。

第七條: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地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對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小區)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市園林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嚴格執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行綠色圖章制度。凡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改作他用的,要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九條:城市規劃新區和改造舊區,必須要留住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要佔總用地面積的30%;改造舊區綠地用地面積要佔總用地面積的25%。不得佔用現有綠地進行其它建設。

第十條:凡屬中心城區新、擴、改建工程,建設單位要按規定將園林綠化設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留出綠化用地面積,綠化所需經費列入建設工程概算。園林綠化設計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設計方案。綠化任務完成時間,不得晚於新建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

第十一條:凡城市規劃區內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務必由有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按規定到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領取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方可進行園林綠地施工。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綠化設計圖紙務必經規劃和園林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向園林管理部門繳納工程造價5%的綠化保證金,並領取綠化工程施工許可證方能進行施工。綠化完成一年後,經園林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者如數退還綠化保證金;如綠化不合格,則按實際狀況將保證金抵作綠化費用。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要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程施工,保證栽植質量,提高花草樹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範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的權屬和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園林管理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園林部門所有,並由園林部門管理。

(二)各單位的專用綠地由單位自行管理,其範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本單位所有。

(三)沿街單位在人行道至建築物之間營造的公共綠地,由營建單位管理,其範圍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營建單位所有。

(四)居住區內的樹木、花草及設施,歸負責此區綠化投資單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個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後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個人所有。

(六)各單位在指定地點義務栽植的樹木,栽植單位負責養護管理,樹權歸園林管理部門所有。

(七)屬國家所有散生在單位“門前三包”職責區和居民庭院的樹木,由單位或居民負責養護。

第十五條:城市的園林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已被佔用的綠地要限期退還。

第十六條:古樹名木所有權屬國有,由園林部門建立檔案和標誌,重點保護,嚴禁砍伐、破壞或遷移古樹名木。生長在城市街巷、廣場等地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管理。散生於各單位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管護,園林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務必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城市所有樹木非經園林部門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請移植或砍伐非本單位和個人所有樹木,要按規定的標準繳納補栽費;砍伐樹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則進行補栽,在領取砍伐證時,應按補栽數以每株150元的標準繳納補栽保證金。對補栽樹木成活的,要如數退還保證金;未成活的,保證金抵作栽植費用。

第十八條:對樹種樹苗,要建立嚴格的檢疫制度。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準調入或調出本市。發現有疫情的樹種樹苗,由種苗管理部門採取打藥、銷燬等措施處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園林綠地。確須佔用的,應向園林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繳納綠地重建費。臨時佔、挖綠地的,要經園林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的標準繳納綠地佔、挖費和綠地恢復費。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佔用城市綠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綠化帶(島)設置任何指示標牌,因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化用地,務必徵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樹木、綠地、草坪等,要嚴加保護,按實地狀況繳納保護押金。工程竣工後,經園林部門驗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補償。

第二十二條:城市市政養護,公用事業,電力電信部門因業務需要移植或修剪樹木時,應事先徵得園林管理部門同意,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在園林主管部門指導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園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是供羣眾遊覽休息的園地,務必持續樹木繁茂,園林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風景區投擲污物,排放污水,捕鳥釣魚,不得在建築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畫,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壞水源水體、地質地貌。

第二十五條:對公園、動物園、風景區內的古建築、文物古蹟、風景點應採取措施重點保護。不準在其保護區內修建格調與之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公園、風景區內為旅客服務的飲食、照像、小賣部等服務網點由園林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遊人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維護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講究衞生,愛護公園設施。

第五章:管理職責和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園林綠化部門具體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組織開展城市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

(三)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四)開展園林綠化的科研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八條:園林管理人員,在工作中要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熱情服務,遵紀守法,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搖樹、爬樹、攀枝、採花、摘果、刻畫樹皮和竹子;

(二)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拴系牲畜、靠放鋪板;

(三)綠帶內停放非機動車輛;

(四)穿行綠籬、翻爬欄杆,在綠地內嬉戲鬥毆;

(五)在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苗圃內狩獵捕鳥,逗打、恐嚇動物。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予警告、限期清掃拆除、沒收裝置物品,並依法處以罰款:

1.在樹旁、綠地、綠帶取土、傾倒垃圾污水;

2.在綠地、綠帶內停放機動車輛;

3.在樹下、花壇、綠地內明火設灶、借樹搭棚或在花壇、綠地內擺攤設點;

4.公園、綠地、綠帶內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噴水池拋廢棄物。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可依法處以罰款:

1.由於(一)、(二)項違章行為損傷了樹木花草;

2.車輛撞傷、掛傷或機械損傷樹皮、枝丫、花草;

3.撞倒、損壞公園、風景區、小遊園等綠地欄杆及其它設施;

4.圈圍樹木或廢氣、廢水、廢渣造成嚴重污染,危害樹木生長。

5.擅自移植、修剪樹木;

6.在樹下攪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樹木正常生長的。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管理綠化條例》第二十九條,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以罰款:

1.由於以上第三項違章行為造成樹木死亡;

2.踐踏花壇綠地,造成嚴重損失;

3.盜伐、盜竊樹木花草。

(九)沒收採集物,依法處以罰款。

未經園林部門批准,擅自砍伐國有樹或雖經審批(無論國有樹還是單位樹)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責令其賠償樹木死亡費,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以罰款。

(十)未經市園林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擅自)佔用規劃區內山場及綠化用地,已佔用的要限期退出。對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處以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五

為更好地為住户創造一個生態的生活環境,加強我小區區園林綠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小區綠化管理實行職責包乾制,包乾單位要做好本小區的綠化維護工作,負責管理好本小區內的花、草、樹木,嚴防損壞。

第二條:包乾單位的綠化管理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努力學習,較全面的掌握園林專業知識;勤奮工作,培育養護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澇蟲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發生;園區內如發生花卉苗木被盜、破壞等事故,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保衞處及財務處。

第三條:園林綠化是小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已規劃與建設的綠地,不得隨意佔用綠地、改作他用,不得損毀綠地。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做到及時綠化。小區的綠地面積佔用地總面積的比例,要貼合國家要求。各種線路、管路的架設要充分思考綠化,對妨礙綠化的,要想辦法轉入地下。

第五條:小區內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鬆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綠籬,造型樹等,施水要充足,到達水肥充足,花草常綠。地下停車場上大喬木及生長不良的喬灌木應每季度施農家肥一次,綠籬及草皮每年鬆土1至2次。

第六條:小區內的蟲害治理工作,要以預防為主,平時多檢查,按不一樣季節容易發生的蟲害要及時處理;棕櫚科植物,應掛藥包,每年(2月、7月)開展不少於2次椰心葉甲蟲害防治,並用心配合市政府開展重大植物病蟲害防治;使用農藥時要控制好比例説明使用,並在小區內張貼公佈施農藥的地點及時間。

第七條:小區內要經常打掃,持續整潔乾淨。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齊,綠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農藥要嚴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樹枝、葉要及時清理,做到小區內清新、舒適、雅緻、美觀。

第八條:為提高小區內居民的綠化意識,區內設綠化知識宣傳欄,作到室內擺花,陽台栽花。

第九條:包乾單位建有苗圃(花圃),節假日、喜慶活動應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擺盆花,用後要及時搬回養護,確保花卉鮮豔茂盛。

第十條:除本規範外,包乾單位應配有專職管理人員,綠化建設和管理應設專門的檔案,齊全規範。

第十一條:區內的所有樹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壞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務必事先報經上級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具體管理“十不準”

(一):不準爬樹折枝、採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準搖樹、剝皮、刻劃。

(三):不準亂挖亂種、損壞樹木根基。

(四):不準圍樹搭棚或緊靠樹身堆放建築材料及其他雜物。

(五):不準在樹上牽繩曬物、釘掛物品。

(六):不準在樹下生火燒物或靠近綠籬帶燃放鞭炮。

(七):不準攀登園林建築和在園林建築及小品上亂塗亂畫。

(八):不準穿越、踐踏綠籬、綠籬帶、花壇。

(九):不準向綠籬帶、花壇、草皮內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雜物。

(十):不準損壞花壇池圍、樹木護樁、園林建築、園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綠化設施。

第十三條:電力、電訊等其他線路的安裝和施工涉及務必修剪樹木時,務必向園區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由園林工人負責修剪,不經許可不得隨意亂砍。

第十四條:對認真執行本制度,植樹綠化成績突出,或檢舉揭發破壞園林綠化或園林綠化設施行為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獎勵。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綠化、美化城市,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xx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xx市城市管理局是xx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範圍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xx市園林管理處為xx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在xx市城市管理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xx市建成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保護、養護和管理工作。

縣(市)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保護、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安排城市園林綠化經費。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本事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庭院植樹種花,垂直綠化,美化環境。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檢舉和制止損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市、縣(市、區)規劃、國土、發改、財政、建設、林業、公安、市政、交通、電力、通信、環境保護、市容環衞、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八條:本規定所稱的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六類:

(一)公共綠地:是指道路綠地,向公眾開放的市級、區級各類公園、街旁遊園,包括其範圍內的水域。各類公園包括綜合性公園、兒童公園、文物古蹟公園、紀念性公園、風景名勝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帶狀公園等。

(二)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內除居住區級公園以外的其他綠地。

(三)單位附屬綠地:是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管界內的環境綠地。

(四)防護綠地:是指用於城市隔離、衞生、安全、防災等目的的綠帶、綠地。

(五)生產綠地:是指為城市園林綠化供給苗木、花卉、草皮、種子的圃地。

(六)風景林地:是指具有必須景觀價值,在城市整體風貌和環境中起作用,但尚沒有完善遊覽、休息、娛樂等設施的林地。

第九條: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經批准的城市綠化規劃、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市轄各縣(市)綠地系統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審批,並分別送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安排配套綠化用地,綠化用地面積佔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醫院、休(療)養院等醫療衞生單位不低於40%。

(二)高等院校不低於40%,其他學校、機關團體等單位不低於35%。

(三)經環保部門鑑定屬於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單位和危險品倉庫,不低於40%,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置寬度不小於50米的防護林帶。

(四)賓館、商業、商住、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設施,應當進行環境設計,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於35%;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於30%。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在貼合城市公共安全和景觀要求的前提下,應當儘可能進行天台和屋頂綠化。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和住宅組團不低於30%,在舊城改造區的不低於25%。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居住區不低於1.5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於1平方米,住宅組團不低於0.5平方米。

(六)工業企業、交通運輸站場和倉庫,不低於20%。

(七)其他建設項目不低於25%。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等綠地規劃建設應當貼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綠化貼合《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道路綠化普及率、達標率分別在95%和80%以上,市區幹道綠化帶面積不少於道路總用地面積的25%。公路規劃紅線外兩側不準建築區的隔離綠化帶寬度,國道各不少於20米,省道各不少於15米,縣(市)道各不少於10米,鎮(鄉)道各不少於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或新建幹線、輕軌交通)和城市立交橋範圍內,應當進行綠化併兼顧城市景觀和交通安全。

(三)鐵路沿線兩側應規劃建設防護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得少於30米。

(四)高壓線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帶的寬度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建設。

(五)飲用水源地水體防護林寬度各不少於100米,沿江河兩岸防護綠化帶寬度每側不得少於30米。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築和園林小品,突出“山水園林城市”特色。

各類公園建設用地指標,應當貼合國家行業標準。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佔總用地面積的70%以上,遊覽、休憩、服務性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5%。

居住區配套綠化用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種植面積,不低於其綠地總面積的75%。

第十三條:城市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鼓勵發展個體苗木生產基地。

第十四條:城市綠地的規劃和綠化方案的設計,應當委託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和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城市公園、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居住區、單位附屬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綠化規劃、城市各類綠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貼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有關部門方可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按批准的綠化規劃和設計方案進行建設施工,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各類綠地綠化工程進行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並會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驗收。

第十九條:綠化建設應當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的正常生長,與地上地下各種管線及其他設施堅持國家規範標準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二十條:市園林綠化工程(包括園林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承擔。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審查和發證工作,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地進入本市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企業,需到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達不到本規定第十、第十一條標準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設單位承擔補償職責,按照所缺少的綠化用地面積交納綠化補償費。綠化補償費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交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並按規劃專項用於易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開發住宅區項目的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當在工程項目建設投資中統一安排,其比例應占工程項目土建投資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條:園林綠化建設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各級人民政府直接投資的公共綠地(道路、公園、廣場、遊園等)、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等,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它綠地、幹道綠化帶、防護林、義務植樹基地等由投資主體或土地權屬單位負責。

(二)認建、認養綠地由認建、認養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防護綠化和經營性園林、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化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四條: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道路、公園、廣場、遊園等)、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等,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

(二)認建、認養綠地由認建、認養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幹道綠化帶、防護林、義務植樹基地等,由投資主體或土地權屬單位負責。

(四)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住宅組團的綠地由物業所有權人出資,委託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負責。

(六)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七)鐵(公)路沿線、江河兩岸、水庫周圍等城市綠地,由法律、法規規定的主管部門負責。

(八)在私人庭院內種植樹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人負責。

各管理職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護樹木花草正常生長及綠化設施完好。沿街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門前綠化。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綠地,已佔用的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清理通知限期歸還,並恢復城市綠地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佔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徵得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規定程序審批,由市規劃部門按照調整城市規劃的原則,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佔用城市綠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佔用城市綠地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佔用城市綠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因建設需要臨時佔用城市綠地的,應當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報有關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並按規定繳交恢復綠化補償費。臨時佔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佔用者應承擔賠償職責。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置與綠化無關的設施。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內嚴格控制商業和服務經營設施。確需設點經營的,應當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方可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工程建設項目影響城市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和施工前制定保護措施,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建設單位應承擔賠償職責。

嚴格控制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幹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確需開設的須經當地公安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繳納相關費用,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施工,所需的相關費用由該單位(或個人)支付。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確需砍伐、遷移樹木花草的,按下列規定辦理報批:

(一)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200株以上的,由市、縣(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需要,砍伐、遷移200株以下或胸徑80釐米以上樹木的,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准砍伐或遷移城市樹木,應當給樹木權屬單位或個人合理補償。

第二十九條:電力、公安、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應當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

因緊急搶險救災需要修剪、遷移、砍伐樹木的,經其本單位領導同意後可先行實施,但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在險情排除後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辦交費、審批手續。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所管轄範圍內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應當及時修剪、扶正,確需遷移、砍伐的,需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單位或個人確需砍伐、移植屬自我所有的樹木(古樹名木除外)的,需向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經審批同意後,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該單位或個人負責。

第三十條: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由政府投資或公民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屬政府所有。

(二)經鑑定並由市人民政府公佈的古樹名木屬政府所有,收益歸其生存地的單位和個人所有。

(三)單位附屬地和由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內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四)由團體或個人投資經營生產的綠地內樹木,屬團體或個人所有。

(五)居住區、居住小區、住宅組團綠地內的樹木,屬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個人所有。

(六)由個人投資在自住、自建庭院內種植和管理的樹木,屬個人所有。

第三十一條:百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進行調查、鑑定、定級、登記、編號,建立檔案,設置標誌,劃定保護範圍,確定養護管理的技術規範,加強管理。

古樹名木生存地的所屬單位和個人,為該古樹名木養護工作的職責單位或職責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養護管理,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

嚴禁砍伐、遷移或買賣古樹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設確需遷移、修剪古樹名木的,由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採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四)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五)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六)採石取土、建墳。

(七)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各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收取的綠化補償費、恢復綠化補償費等費用,列入城市綠化專項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財政部門監督使用,專款用於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園林綠化管理規定》(韶府發[1987]19號)同時廢止。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七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美化、綠化工作,提高學校的環境質量,制訂我校學校綠化與養護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標

1、提高學校綠化覆蓋率,努力提高綠化水平,力求遵循為教育教學服務的宗旨,儘量與學校文化有機結合,創設濃郁的美化與文化氛圍。

2、搞好學校的美化綠化和花卉樹木的養護管理。

3、學校綠化要堅持實用、經濟、美觀的原則。

4、樹木、花卉、草坪定期修剪,適時養護。

二、管理辦法

1、學校建立美化、綠化領導小組,以加強對學校美化、綠化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2、學校安排兼職花卉樹木管理員,具體負責學校的綠化與養護工作。

3、學校內的樹木、花卉任何人不得隨便砍伐和損壞,損壞花卉樹木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補栽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三、管理要求

1、花草、樹木要定期修剪,科學養護。

2、花草樹木要及時澆水,合理施肥,適時噴灑農*、防蟲、治蟲,確保成活率和生長茂盛。

3、各種花草樹木要明確其科屬和生長習性,以便科學管理。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八

學校綠化是美化、淨化學校環境的關鍵,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態亮點,是陶冶師生情*的根本途徑。為加大學校綠化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學校綠化的總體規劃、佈局設計必須委託園林部門規劃設計,校長室進行充分論*,貼合校情給予設計方案認可。校內綠化的實施必須從學校實際出發,依據綠化總體規劃設計方案嚴格進行,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規劃,實施過程中必須調整規劃的應經過校領導團體研究決定後,方可實施。

二、學校綠化管理職責人為綠化管理員,學校綠化管理機構是以分管校長、總務主任、綠化管理員組成的綠化工作領導小組,團隊牽頭,綠化管理員掛帥對學校內各類樹種、盆景掛牌,落實對口班、團、隊,劃分維護監管職責區域職責到班,構成學校綠化維護網絡。

三、學校綠化實施計劃均由總務處編制,報綠化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經校長室論*審批後再由總務處根據計劃進行實施,公共部位的盆景、花卉合理擺放,適時調整以及移盆、分植、養護。

四、學校綠化凡名貴、常綠盆景、四季花卉以及地栽喬木應根據樹種、規格、數量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必要的綠化管理台帳。凡出現自然枯死,萎謝的必須由綠化管理員填寫註銷單經分管校長、總務主任簽字後才能銷帳,人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謝追究管理者的職責,並與獎金或承包費掛鈎。

五、學校以及有關處室四季擺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隨意帶出學校,綠化管理員也不得隨便贈送他人,學校教職工也不得將個人的盆景花卉帶到校內存放。凡發現有人將校內盆景花卉帶出學校,門衞必須憑總務處開具的出門*放行,教職工個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內養護的,在進校時應先到總務處登記註冊,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一律作為校產所有,辦公室及公共處室的盆景、花卉擺放均由綠化管理員統一安排調度,其他人員不得自行選擇擺放。

六、學校綠化的全年養護管理實行公開招標確定*養護管理隊伍。養護協議一年訂,養護費用憑養護單位供給的花木銷售剪額*年底一次付清。養護過程出現的枯死、凍死、乾死的樹木、灌木、常綠觀葉植物均按原採購價賠償或賠償同規格同品種的樹木、盆栽。

七、學校綠化中的喬木、盆景、花卉、草坪師生共同維護,任何人不得隨便踩踏草坪、攀搖樹杆、採摘花朵,凡發現有人惡意損壞校內樹木、花卉、草坪者從重處罰,除給予批評、通報和必須的紀律處分外,還處以三倍以上罰款。體育課、課外活動課體育教師要加強常規巡視。安排分散活動時,應充分注意遠離綠化帶,禁止學生在南側雲梯、單槓處模仿灌籃和足球*門動作,以及在直道南北兩端投擲實心球,以避免踩踏綠籬和撞擊圍護木欄。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九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適用於全市各類城市綠地園林規劃設計、建設和養護管理。

二、原則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城市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應從“可持續發展”戰略出發,統籌兼顧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堅持現有綠化存量,大力發展園林綠化事業,着重生態環境改善,使每一塊有限的綠地發揮最大生態效益。

(二)堅持以人為本原則

城市綠地建設應貫徹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原則,因地制宜,各類綠地功能合理,滿足不一樣人羣的使用要求,創造良好的生態和景觀效果,促進人們身心健康。

(三)堅持科學規劃、科學種樹的原則

科學規劃各類城市綠地,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做到建設必須有規劃,施工必須有設計。以科學的態度,按照季節栽種不一樣樹種,適地適樹,大力發展鄉土樹種。

(四)堅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則

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品位的原則,按照標準化、規範化、工藝化的要求,城市園林綠地規劃、施工和養護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細。

(五)堅持建設節儉型園林的原則

按照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循環與合理利用的原則,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養護管理等各個環節中最大限度地節儉各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浪費,獲取最大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城市綠地建設

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變化不大,但幹、濕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為植樹月,一月份栽種以落葉樹為主的樹木,六月份栽種常綠樹為主的樹木,廣泛開展城市綠化義務植樹活動。

城市綠地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保證500米服務半徑,大力建設城市公園綠地,建設城市濕地公園,打造城市風景林。

城市改造項目中的綠地履行報批手續,以保存現有綠化為原則,不得隨意砍伐、移栽修剪樹木。

新建道路綠化以常綠喬木綠化為主,滿足道路綠地率指標要求。

樹木栽種按照“昆明市園林綠化樹木種植月曆”(見表一)的要求,選擇適合的樹木進行栽種。保證栽種成活率達95%以上。

四、綠化指標要求

(一)公園綠地綠化指標必須滿足《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中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公園用地陸地面積的80%,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於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於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區綠地率新區建設不低於30%,舊居住區改建綠地率不低於25%。

(三)道路綠化: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小於40%;紅線寬度大於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於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於25%;紅線小於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於20%,城市幹道綠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綠化達標率在80%以上。

(四)附屬綠地、防護綠地滿足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於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於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五、園林綠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為進一步加強園林綠化的規範化建設和管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公園設計規範(CJJ48—92)》、《城市綠地設計規範(GB50420—2007)》、《城市綠化工程及驗收規範(CJJT82—99)》、《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範(CJJ75—97)》、《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城〔1993〕784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綠色圖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昆明市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工程技術規範(試行)》、《昆明市城市立體綠化技術規範(試行)》、《昆明市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範》、《昆明市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考核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和建設工作,實施規範化管理。

六、城市綠地規劃設計編制要求

(一)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包括總體規劃階段、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項目施工設計階段。

(二)城市綠地佈局應以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為依據,確定其綠地的範圍和性質,編制規劃設計。

(三)城市公園綠地按照不一樣地域、不一樣地段、不一樣服務人羣進行規劃設計,因地制宜,設置休閒、康體鍛鍊、兒童遊嬉等資料,設置避災場地,綠化以植物造景為基本原則,適地適樹,創造多種植物生存空間和小環境。營造出物種豐富、配置合理、羣落穩定、景觀優美的植物景觀。

(四)城市道路綠化以組織車流、方便行人行走為主要功能,兼顧綠化、美化環境,提高綠化覆蓋面積的功能。堅持經濟、適用、美觀、自然的原則,遵循本地自然環境和物候特徵,利用豐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時保留原有的古樹名木和綠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樹木,凸現城市地域綠化特色。

(五)居住區綠化要滿足居住環境的需求,佈置相對集中的中心綠地,並設置老人、兒童活動場所。

(六)城市綠地設計克服鋪張浪費、苛求形式、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觀等做法,提倡建設節儉型綠地,施工節儉,中水回用、管養方便。

(七)城市中古樹名木必須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類城市綠地的規劃設計應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方案按規定報縣(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七、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審批管理

(一)各類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在經規劃部門審批,獲得《規劃許可證》後,報市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綠化指標、綠化方案審批。

(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化指標進行“綠色圖章”審批,根據項目單位供給的圖紙和綠化方案前往實地查看,並按規定進行指標核算,貼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三)主城範圍內建設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需報市園林綠化局審批後,方可實施。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由各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提交審批的綠化規劃方案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深度要求提交圖紙和説明書。即:現狀分析圖、豎向規劃圖、總平面規劃圖,植物規劃配置圖,重要位置的縱剖面、橫剖面圖、1-2個主要園林建築單體方案和説明書。

(五)各縣(市)、區按照要求,對綠化建設項目的規劃成果進行歸檔。

園林綠化管理制度 篇十

為更好地為住户創造一個生態的生活環境,加強我小區區園林綠化管理,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具體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小區綠化管理實行職責包乾制,包乾單位要做好本小區的綠化維護工作,負責管理好本小區內的花、草、樹木,嚴防損壞。

第二條:包乾單位的綠化管理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要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努力學習,較全面的掌握園林專業知識;勤奮工作,培育養護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澇蟲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發生;園區內如發生花卉苗木被盜、破壞等事故,要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保衞處及財務處。

第三條:園林綠化是小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已規劃與建設的綠地,不得隨意佔用綠地、改作他用,不得損毀綠地。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做到及時綠化。小區的綠地面積佔用地總面積的比例,要貼合國家要求。各種線路、管路的架設要充分思考綠化,對妨礙綠化的,要想辦法轉入地下。

第五條:小區內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鬆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綠籬,造型樹等,施水要充足,到達水肥充足,花草常綠。地下停車場上大喬木及生長不良的喬灌木應每季度施農家肥一次,綠籬及草皮每年鬆土1至2次。

第六條:小區內的蟲害治理工作,要以預防為主,平時多檢查,按不一樣季節容易發生的蟲害要及時處理;棕櫚科植物,應掛藥包,每年(2月、7月)開展不少於2次椰心葉甲蟲害防治,並用心配合市政府開展重大植物病蟲害防治;使用農藥時要控制好比例説明使用,並在小區內張貼公佈施農藥的地點及時間。

第七條:小區內要經常打掃,持續整潔乾淨。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齊,綠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農藥要嚴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樹枝、葉要及時清理,做到小區內清新、舒適、雅緻、美觀。

第八條:為提高小區內居民的綠化意識,區內設綠化知識宣傳欄,作到室內擺花,陽台栽花。

第九條:包乾單位建有苗圃(花圃),節假日、喜慶活動應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擺盆花,用後要及時搬回養護,確保花卉鮮豔茂盛。

第十條:除本規範外,包乾單位應配有專職管理人員,綠化建設和管理應設專門的檔案,齊全規範。

第十一條:區內的所有樹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壞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務必事先報經上級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具體管理“十不準”

(一):不準爬樹折枝、採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準搖樹、剝皮、刻劃。

(三):不準亂挖亂種、損壞樹木根基。

(四):不準圍樹搭棚或緊靠樹身堆放建築材料及其他雜物。

(五):不準在樹上牽繩曬物、釘掛物品。

(六):不準在樹下生火燒物或靠近綠籬帶燃放鞭炮。

(七):不準攀登園林建築和在園林建築及小品上亂塗亂畫。

(八):不準穿越、踐踏綠籬、綠籬帶、花壇。

(九):不準向綠籬帶、花壇、草皮內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雜物。

(十):不準損壞花壇池圍、樹木護樁、園林建築、園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綠化設施。

第十三條:電力、電訊等其他線路的安裝和施工涉及務必修剪樹木時,務必向園區綠化管理部門申報,由園林工人負責修剪,不經許可不得隨意亂砍。

第十四條:對認真執行本制度,植樹綠化成績突出,或檢舉揭發破壞園林綠化或園林綠化設施行為有顯著成績者,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獎勵。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81joqj.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