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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管理制度(推薦7篇)

黨費收繳管理制度(推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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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管理制度(推薦7篇)

篇1: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一、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增強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的具體體現。每個共產黨員必須按時按照標準交納黨費。

二、凡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應按上級黨組織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黨支部每年不少於兩次對黨員交納黨費標準進行審核。黨員在繳納黨費時,必須嚴格執行規定,認真按照應交納黨費基數計算黨費,做到準確無誤。

三、所有黨員應自覺地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黨員的正式組織關係在哪裏,就向哪裏的黨組織交納黨費。

四、黨員應按月由本人親自交納黨費,一般在領取工資的當日至5日內,按照規定標準將黨費交給所在黨小組組長。黨小組長在5日內將收繳的黨費轉交支部組織委員,支部組織委員在5日內將各小組收繳的黨費彙總後轉交機關黨委,並將本支部的黨費收入、上繳金額登記入冊。

五、黨員因外出統計、生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交納黨費有困難的,經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納黨費,也可以請他人或家屬轉交。黨員除按規定交納黨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不允許少交或不交。對於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六、預備黨員應同正式黨員一樣按規定交納黨費,以支部大會通過為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交納。

七、加強對黨費的管理。支部組織委員收繳的黨費,應建帳管理,及時造冊,統計清楚,按月上繳,並妥善保管好資料。機關黨委每年年底前,向全體黨員公佈黨費收繳情況。任何人不準借支和侵佔黨費,不準濫用黨費。

八、黨員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脱黨處理。

篇2: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1、黨員為什麼要交納黨費?

黨章規定,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我們黨歷來都把黨員向黨組織按期交納黨費,作為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之一。按期交納黨費,是黨員應盡的義務,是對黨員黨性的檢驗,也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黨員交納的黨費不僅可以作為黨組織活動經費的補充,給黨組織以經濟上的幫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強黨員的組織觀念。每個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按規定交納黨費。黨的基層組織對不按期交納黨費的黨員,要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應當按黨章規定作出處理。

2、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自覺。黨員交納黨費應當做到自覺、主動,一般應由本人親自交給黨支部或黨小組負責收繳黨費的同志。

(2)按時。按照黨章要求和有關規定,黨員交納黨費一般應當按月交納,不能無故拖延。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脱黨處理。

(3)足額。黨員交納黨費應當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按照規定的比例和標準交納,不準隱瞞收入或減少交納黨費基數少交黨費。

3、新入黨的黨員何時開始交納黨費?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4、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主要包括哪些?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主要包括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中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也包括各類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中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

5、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數如何計算?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一)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交納黨費的基數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二)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範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相當於在職人員的規範津貼補貼)。對於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卹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6、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包括哪些收入?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範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地各單位幹部職工普遍發放的規範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對於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比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津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卹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基數。

7、黨費交納比例是怎樣規定的?

(一)《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二條: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二)《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五條: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8、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税後”應如何計算?

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税後”是指: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的餘額。

9、在企業,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工資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項目?

目前,由於企業人員工資項目沒有統一規定,對同類性質的工資項目在不同的企業叫法也不盡相同,因此,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收入項目,應當按照是否符合“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的原則來確定。根據多數企業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普遍發放的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津貼補貼。“活的部分”是指在企業內職工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對於只有特殊崗位發放的津貼補貼(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高空、高温作業和有害、有毒等崗位發放的保健類補貼),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住房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表彰獎勵完成某項工程項目有功人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等,不列入黨員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10、不按月取得收入的黨員主要包括哪些?這部分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黨員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領取薪酬的黨員,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户、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人、自由職業者等人員中的黨員。

對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交納黨費,要按照自覺、主動的原則辦理。這些黨員能否自覺、主動交納黨費,是衡量他們黨員意識和黨性強弱的一個重要標誌。黨員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首先要把黨員交納黨費的相關規定向黨員本人講清楚,然後,由黨員本人主動申報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覺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11、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對於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兑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例如:某實行年薪制人員黨員年薪(税後)30萬元,其中,基本薪酬為6萬元,與績效掛鈎的薪酬為24萬元。基本薪酬每月領取5000元,屬於月收入3000-5000元的檔次,1-11月份應按1%交納黨費,每月交納黨費50元(5000元x1%);12月份兑現與績效掛鈎那部分薪酬時領取的薪酬和按月領取的薪酬之和為24.5萬元,屬於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檔次,應按2%交納黨費,本月需交納黨費4900元(24.5萬元x2%)。

12、農民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是否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加以區分?

考慮到不同地區農民收入存在較大的差異,《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對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標準提出0.2元-1元的彈性要求。

農民黨員交納黨費0.2元-1元的規定,主要適用於在農村中從事普通農牧漁業生產的農村黨員。對於外出務工經商和承包集體林地、果園、魚塘等經營項目的農民黨員,由本人申報月平均收入,自覺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對於領取定額補貼的村幹部黨員,參照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交納黨費。

13、畢業後尚未就業的學生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畢業後尚未就業的學生黨員交納黨費,可參照在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每月交納黨費0.2元。

14、流動黨員外出期間如何交納黨費?

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交納黨費的標準,已在流入地就業的,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對未就業的流動黨員,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於0.2元的標準交納黨費。

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在流入地建立黨組織並進行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建立的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委託流入地黨組織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黨組織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未能落實接收組織關係單位的流動黨員,可仍向流出地黨組織交納黨費,也可在落實接收組織關係單位後,向流入地黨組織補交黨費。

對於尚未落實就業去向,按有關規定將黨員組織關係保留在原就讀學校黨組織的學生黨員,仍向原就讀學校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交納黨費的數額,按在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標準執行。

1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中的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每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役金。這部分人員中的黨員在沒有擇業前,以每月實際領取的退役金為計算基數,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二條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中的黨員,被黨政機關幹部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後停發退役金領取工資的,按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中的黨員,被企業、事業單位錄用後領取工資但仍然領取退役金的,以領取的工資與退役金之和為計算基數,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

對從事個體經營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黨員,以領取的退役金和個人申報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

16、待安置的復轉軍人和自謀職業的復原軍人中的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復轉軍人黨員待安置期間,組織關係仍在部隊的,按照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辦法》相關規定交納黨費;組織關係轉到地方,已落實工作單位的,在新到單位黨組織按《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並補交待安置期間應交的黨費。

自謀職業的複員軍人黨員,被選聘到黨政機關工作,或被企業、事業單位錄用後領取工資收入的,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從事個體經營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以個人申報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

17、沒有經濟收入或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如何交納黨費?

沒有經濟收入的黨員,以及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對由於經濟困難本人提出申請,或因患病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意願,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18、黨員可否預交或補交黨費?

黨員交納黨費一般應按月交納。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預交或補交黨費,但預交或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提前預交黨費後,因黨員收入增加應當提高交納黨費標準的,在黨員下次交納黨費時應補交差額部分。

19、黨員能否請別人代交黨費?

黨費應當由黨員本人親自交給黨小組或黨支部,一般不宜由別人代交。如遇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

20、黨組織能否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有些單位負責人覺得有些黨員交納的黨費數額不大,就採取自己出錢或用公款集中支付的方法替黨員墊交黨費,或者圖省事讓財務人員在核發工資時集中扣繳黨員黨費,這兩種情況都不符合黨費收繳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21、黨員少交黨費如何處理?

按規定交納黨費,是做一名黨員的起碼條件,也是黨員應盡的義務。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應該按規定足額交納黨費。所謂足額,就是根據個人的實際收入,按照規定的基數和比例交納,不允許少交黨費(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少交或免交的除外)。黨員如果未經黨組織同意而少交黨費,應當受到嚴肅的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應給予必要的組織處理。

22、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怎樣補交黨費?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黨員本人工資收入增加時,要及時向黨組織申報,具體説明增資的項目和金額。黨組織要及時與本單位人事、財務部門溝通,以便準確計算黨員交納黨費基數和及時收繳黨費。

但根據《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對年度考核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不納入黨員交納黨費基數。

23、黨員因較長時間病休而減發工資收入,應當如何交納黨費?

因較長時間病休而減發工資收入的黨員,在病休期間以實際取得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24、黨員自願一次性多交納1000元以上黨費如何處理?

黨員自願一次性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是指黨員按規定比例或標準交納黨費後又交納1000元及以上額度的黨費,多交納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國家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有紀念性質的收據。

考慮到個人直接匯款給中央組織部無法核實其黨員身份等因素,凡個人通過郵局匯款的方式直接向中央組織部交納1000元以上黨費的,中央組織部不予領取匯款,也不開具收據。

25、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取得臨時性收入,是否應當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除將“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税後)”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之外,臨時性的收入,比如,臨時性的津貼費、補助、稿費、講課費、獎金、銀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但自願交納者不限。

26、基層黨組織收繳黨費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基層黨組織的組織委員或黨小組長,在收繳下級黨組織或黨員的黨費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準確核定黨員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和數額。要認真區分每一名黨員的收入構成,不能圖省事、嫌麻煩,籠而統之。

(2)黨費的收繳必須公開、透明。收繳黨員個人黨費必須認真登記,填寫黨費證,作為黨員個人交納黨費的憑證。黨支部應當每季度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包括每名黨員實際交納黨費情況,接受黨員的監督。

(3)手續必須完備。黨小組長、組織委員和專兼職黨費管理人員等黨費收繳人員,在黨費收繳的往來票據上,按規定要由收款人、經手人簽字,立卷存檔,以備查詢;收繳黨費要做到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27、下級黨組織上繳黨費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1)黨員交納黨費數要準確。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上繳的黨費數是按黨員交納黨費總數的一定比例計算的。黨員交納黨費總數,應當是本級黨組織在沒有留存之前黨員實際交納黨費的總額。

(2)上下級黨組織之間,下撥與上繳的黨費不能沖銷。即應該上繳的黨費必須足額上繳,黨組織活動經費緊張、確需上級黨組織支持的,可以申請黨費支持,但不能用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沖銷應當上繳的黨費。

28、預備黨員在支部大會決定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後,上級黨委批准以前,是否還要交納黨費?

預備黨員在支部大會決定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後,上級黨委批准前,仍要交納黨費。因為,支部大會的這一決定是否有效尚未確定,所以,只有在上級黨委批准以後方可停止交納黨費。

29、預備黨員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所交納的黨費是否退還本人?

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交納黨費,是預備黨員應盡的義務。被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後,所交黨費不退還本人。

30、黨員受黨紀處分後如何交納黨費?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仍然應按照規定交納黨費;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在支部大會作出決議後,上級黨組織審批期間,由於處分決定是否有效尚未確定,所以仍應交納黨費,直至上級黨組織對這一處分決定批准為止。

31、受到刑事處罰的黨員還交不交黨費?

對己開除黨籍的,不再交納黨費;對個別沒有開除黨籍的,仍應按規定交納黨費。

32、黨組織可否安排非中共黨員人員向黨員收取黨費?

收繳黨費是黨內一項嚴肅的工作,設黨小組的支部,應由黨小組組長負責收取,設支委會的支部,應由支部組織委員負責收取;不設支委會的支部,應由支部書記負責收取。有的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安排非中共黨員人員(如非中共黨員的財會人員)向黨員收取黨費,這種做法是不妥的,應該予以糾正。

33、黨支部多長時間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和使用情況?

定期公佈黨費收繳和使用情況,既能提高黨員交納黨費的積極性,還能及早發現、消除黨費收繳和使用工作中出現的差錯和問題。黨支部應當每季度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由黨支部書記在黨員大會上向全體黨員進行公佈,並在黨務公開欄公示,接受黨員監督。

34、怎樣正確把握黨費的使用範圍?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1)培訓黨員。主要用於對廣大共產黨員進行政治理論、實用技術等方面的培訓,以及開展主題實踐教育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在實際工作中,應着眼於使一個單位、一級黨組織範圍內的大多數黨員或某一類別的黨員普遍受益。

(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必須是直接用於訂閲和購買以黨員教育為主要目的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對於冒用黨員教育工作的開支不能使用黨費。

(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包括購買或製作獎狀、榮譽證書、獎牌、獎章、獎品的費用,表彰大會會議資料的印刷費用、會議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賃費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現金獎勵費用。表彰應以精神鼓勵為主,不提倡過高的物質獎勵。

(4)補助生活困難黨員。包括用於對老黨員的定期生活補貼、對生活困難黨員的一次性生活補助,以及對老黨員、生活困難黨員發放慰問物品的費用。

(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包括用於直接發放慰問金、救災物資給受災黨員,修繕基層黨組織因災受損的活動場所、電教設備等教育設施的費用。

使用黨費必須符合以上五項規定,不能隨意擴大黨費使用範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開支。需要指出的是,黨費僅僅是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完全靠黨費來開展黨員教育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因此,即使符合使用範圍的開支項目,也不能完全依賴於黨費開支。

35、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或離職時,應如何處理?

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1)交接雙方必須當面進行交接。調出或離職人員必須將本人掌握的黨費會計資料和會計信息全部移交給接交人員,同時還要保證所移交資料和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2)交接必須由監交人員負責監督,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派人監交,或者可以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人臨時接管黨費。

(3)交接雙方應當按照移交清冊所登記的事項逐項移交,並逐項核對。主要內容包括:現金、有價證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票據、印章等。

(4)交接工作完成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應當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詳細説明。

篇3: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困難的黨員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户,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係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篇4: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户,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户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校的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1、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2、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3、學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4、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黨總支審核,報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5、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6、黨員一般應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7、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8、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黨員自願一次多交納500至1000元的黨費,全部上繳省委。具體辦法是:由學校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教育工委轉交省委組織部。省委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黨員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學校黨委代收,並提供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委組織部上繳中共中央。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9、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10、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11、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向學校黨委組織部上繳黨費的時間為每季度一次。

二、黨費的使用

1、學校將按黨員實際交納黨費總數的35%上繳省委教育工委,40%下撥給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用於黨的活動,其餘25%留存校一級用於黨的活動。

2、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3、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的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是:(1)培訓黨員;(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4、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對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的管理

1、全校的黨費由黨委組織部代黨委統一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2、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學校財務處代辦,並指定專人負責。黨委組織部定期與財務處進行帳目核對。

3、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應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4、黨委組織部每年向黨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報告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進行通報。

5、黨委組織部每年對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費的收繳、下撥黨費的使用和管理等情況進行抽查,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6、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篇5: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第一條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黨費計算基數不包括以下項目:個人所得税、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繳存部分)、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温費、物業費等改革性補貼,以及針對少數地區、部分單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放的津貼補貼。

第二條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

第四條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 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五條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六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七條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八條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九條基層黨組織年初核定黨員月繳納黨費數額,年內一般不變動。每名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組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遞交到集團黨委,通過區委市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條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第十二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二章 黨費使用

第十三條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四條使用黨費要向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五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十六條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

第十七條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篇6:2022年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一、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增強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的具體體現。每個共產黨員必須按時按照標準交納黨費。

二、凡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應按上級黨組織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黨支部每年不少於兩次對黨員交納黨費標準進行審核。黨員在繳納黨費時,必須嚴格執行規定,認真按照應交納黨費基數計算黨費,做到準確無誤。

三、所有黨員應自覺地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黨員的正式組織關係在哪裏,就向哪裏的黨組織交納黨費。

四、黨員應按月由本人親自交納黨費,一般在領取工資的當日至5日內,按照規定標準將黨費交給所在黨小組組長。黨小組長在5日內將收繳的黨費轉交支部組織委員,支部組織委員在5日內將各小組收繳的黨費彙總後轉交機關黨委,並將本支部的黨費收入、上繳金額登記入冊。

五、黨員因外出統計、生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交納黨費有困難的,經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納黨費,也可以請他人或家屬轉交。黨員除按規定交納黨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不允許少交或不交。對於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六、預備黨員應同正式黨員一樣按規定交納黨費,以支部大會通過為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交納。

七、加強對黨費的管理。支部組織委員收繳的黨費,應建帳管理,及時造冊,統計清楚,按月上繳,並妥善保管好資料。機關黨委每年年底前,向全體黨員公佈黨費收繳情況。任何人不準借支和侵佔黨費,不準濫用黨費。

八、黨員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脱黨處理。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户,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係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閲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户,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户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篇7:黨支部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黨支部黨費收繳管理制度

按期交納黨費,是黨章規定的黨員的基本條件之一,是黨員對黨應盡的義務,是黨員關心黨的事業的一種表現,也是黨員增強組織觀念的重要途徑。

一、黨費收繳

1、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

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

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津貼、獎金)。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獎金,是指年功性津貼、地區性津貼、工資性津貼和按月發放的獎金。在職黨員的津貼,包括:省崗位津貼、市崗位津貼、住房補貼、出勤補貼、地區糧油補貼、特殊崗位補貼等,均應列入計算基數。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與在職黨員相同的津貼,均應列入計算基數,離退休人員單獨有的屬福利性質的津貼,如護理費、特需費、交通費等,可不列入計算基數。

2、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1.5%;800元以上(税後)至1500元(含1500元),交納2%;1500元以上(税後)者,交納3%。

3、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以上年月平均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4、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以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為交納黨費計算基數,領取養老保險金的黨員,以養老保險金為基數,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5、下崗待業的黨員,依靠撫卹和救濟為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以及學生黨員(包括沒有工資收入的研究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6、合同工、臨時工黨員參照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交納黨費。

7、停薪留職從事個體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參照上述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8、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的當月起交納黨費。

9、黨員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外出的黨員,外出期間持證向外出所在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10、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11、黨員自願一次性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由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12、遇有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黨員可以委託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但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13、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脱黨處理。

二、黨費管理

1、黨支部應指定專人負責黨費收繳管理工作。黨支部統一使用縣委組織部統一印製的《黨支部黨費收繳登記簿》,把所有黨員的工資總額、應交納額、實際交納金額記入《登記簿》。每個黨員應於當月20日前把黨費交納給所在黨支部。

2、黨費由黨總支、黨支部統一收齊,於每季度第三個月的20日前上繳黨委在銀行的黨費專用帳户。

3、黨費上繳銀行時,應填寫三聯單,直接到銀行交款。然後將銀行受理回單交基層黨委,開具收據並貼在《黨員交納黨費登記表》背面。

4、黨支部用組織部統一印製的《黨員交納黨費公佈表》每半年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基層黨委每年檢查、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並於翌年一月底前將情況報縣直黨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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