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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焚燒秸稈、燃燒垃圾宣傳資料

禁止焚燒秸稈、燃燒垃圾宣傳資料

焚燒秸稈、燃燒垃圾的危害:

禁止焚燒秸稈、燃燒垃圾宣傳資料

一、污染空氣環境,危害人體健康。

焚燒秸稈、燃燒垃圾時,當可吸入顆粒物濃度達到一定程度時,對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較大,輕則造成咳嗽、胸悶、流淚,嚴重時可能導致支氣管炎發生。

二:引發火災,威脅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秸稈焚燒、燃燒垃圾,極易引燃周圍的易燃物,尤其是在山林附近,一旦引發大火,後果將不堪設想。

三:引發交通事故,影響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

由於公路兩旁有大量的農田,焚燒秸稈、燃燒垃圾形成的煙霧,造成空氣能見度下降,可見範圍降低,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四:破壞土壤結構,造成農田質量下降。

焚燒秸稈、燃燒垃圾使地面温度急劇升高,能直接燒死、燙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響作物對土壤養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響農田作物的產量和質量,影響農業收益。

五:焚燒秸稈、燃燒垃圾所形成的滾滾煙霧、片片焦土,對一個城市的環境形象是最大的破壞。撇開其他不説,就是為了家園的日麗景明,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燃燒垃圾也是勢在必行的選擇。

焚燒秸稈處罰辦法:

一、公民在田間、路邊、地邊等焚燒秸稈,造成大氣污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於不聽勸阻,故意焚燒農作物秸稈,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以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處警告或罰款兩百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故意焚燒秸稈,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過失造成前者情形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希望各位村民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杜絕焚燒秸稈、燃燒垃圾,保護我們自身家園。



               xx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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