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幼兒園章程【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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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章程示本 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園的名稱是
第二條 本園的性質是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自願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簡易幼兒園。
第三條 本園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依法開展保育、教育活動,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本園辦學規模 (填在園幼兒人數)。
本園辦學層次:學前教育。
本園辦學形式:日託或全託
第四條 本園的審批機關是延津縣教育局。本園的登記機關是 延津縣民政局。
第五條 本園的地址是 。
第六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資產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園的舉辦者是 。
舉辦者或者其代表作為本園理事會成員,依據本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對本園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八條 本園資產數額 萬元,固定自查評估 萬元(以審計師事務所評估的結果為準)。
本園資產的出資人是 ,出資性質是投資辦學(多人出資的應分別載明出資人及其出資金額、出資性質)。
第九條 本園的業務範圍:學前教育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
第十條 本園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園的決策機構。
理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須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本園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 修改園章程和制定園的規章制度;
(三) 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園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 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作出一般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聘任、解聘園長;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園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記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園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形成此決議時表示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會確定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 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本園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園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園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園園長由理事會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園園長任職條件聘任,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十八條 園長負責本園的教育教學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園理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園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 園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四章 教師、職員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條 本園自主聘任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本園招收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本園如需聘任外籍人員,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園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併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園保障教職工參與園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本園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本園將所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並按照報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本園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園經費來源:
(一) 舉辦者投入;
(二) 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園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四條 本園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本園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和挪用辦學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園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二十六條 本園對接受的國家資助、社會捐贈、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以及本園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分別登記建賬,並進入園銀行存款基本賬户。
第二十七條 本園按報經物價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受教育者收費,所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八條 (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其回報數額的確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九條 (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淨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年度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年度淨資產增加額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條 本園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送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
本園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變更、終止和善後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園發生分立、合併時,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園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二條 本園舉辦者發生變更時,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園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三條 本園名稱、層次、類別需變更時,由園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本園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當終止:
(一) 理事會決定終止並報審批機關批准;
(二)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三十五條 本園終止時,當妥善安置在園學生,並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三十六條 本園終止時,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應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本園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園終止後,即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並註銷登記。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同意,並報登記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園理事會。
幼兒園章程 篇二
附件 1-1
幼 兒 園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園的名稱:北京市××幼兒園。
第二條
本園的性質:經××區教育委員會批准,由××公司出資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實施學前教育的公益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本園的宗旨: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學齡前兒童身心和諧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園的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局;本園的業務主管單位:××區教育委員會和××區民政局。第五條
本園的住所地:×××。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園的舉辦者是××公司。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並承擔相關責任:
(一)向北京市××區教育委員會提出幼兒園籌設的申請和方案;
(二)推薦董事長、董事和監事;
(三)制定幼兒園章程;
(四)瞭解本園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五)有權查閲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園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幼兒園章程規定決定幼兒園重大事宜;
(七)幼兒園終止後,依法進行幼兒園剩餘財產的清算。
(八)舉辦者必須遵守幼兒園章程,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幼兒園的債務。在幼兒園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
(九)舉辦者必須提供根據幼兒園設置標準所需達到的辦學場地、辦學設備等辦學條件。第八條
本園開辦資金:×××萬元;出資者:××公司。
第九條
本園的業務範圍:3~6歲學前教育,採用全日制教育形式。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園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是本園的決策機構。
董事由舉辦者、幼兒園園長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園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園園長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園副園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一)決定幼兒園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臨時會議由董事長或者1/3以上成員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第十四條
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閲、簽名。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園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第十八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園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九條
本園園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幼兒園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幼兒園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幼兒園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幼兒園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七)合理使用幼兒園辦學經費;
(八)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幼兒園工作和幼兒園財務狀況;
(九)行使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條
本園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本園從業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本園董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園財務;
(二)對本園董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園董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園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本園董事、園長必須及時改正。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園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園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園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園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園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園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本園終止,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園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園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第三十七條
本園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董事會表決通過。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 教職工 篇三
第三十六條 本園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教師、醫務保健人員、財會人員、炊事人員、保育員等須具備國家、省、市規定的任職條件或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依法實行用人制度,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和績效工資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園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科研活動,並充分發表意見;
(二)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三)通過教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對本園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幼兒園重大事項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處分有申訴權;
(四)使用本園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保育教育用品;
(五)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本園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本園章程及規章制度,廉潔執教、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幼兒園工作計劃,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履行教師聘約和崗位職責,完成保教工作任務;
(三)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指導、管理本班幼兒生活,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四)堅決抵制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利的行為;
(五)踐行幼兒本位理念,終身學習,與時俱進,不斷提升保育教育水平。
第三十九條 本園建立並負責管理教師個人業務成長檔案,建立健全教師評價激勵制度,定期開展園本研修活動,提升教師專業素養。
第四十條 本園注重師德師風建設,將師德作為教師考核、職務評聘、進修深造和評優評先等的首要內容。
第四十一條 本園教職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園其他崗位職工按照合同履行崗位職責,本園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本園建立績效獎懲機制。每學年對教職工進行績效考核,對成績突出、表現優異者進行獎勵。對違反園紀園規和合同,對幼兒體罰或變相體罰、有償家教等違反師德現象,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誤和不良影響的教職工,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教育和懲處。有違約情節的,違約方須依據聘用合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章 保育、教育管理 篇四
第二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九條 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條 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章 幼 兒 篇五
第四十三條 本園幼兒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一日保育教育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幼兒園保育教育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學習與發展機會,並獲得公正評價;
(三)對本園教職工侵犯其合法權益,通過監護人依法提出申訴或者訴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為保障幼兒在園期間的合法權益,本園教職工應當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對待幼兒,關注幼兒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幼兒充分發展;
(二)尊重人格。禁止虐待、歧視、恐嚇、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三)尊重隱私。保護幼兒個人信息,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披露幼兒個人隱私;
(四)不得沒收、佔用幼兒財物。
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篇六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____________。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閲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_____萬元。出資人____________,出資金額_____萬,佔全部出資額的_____%。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 專業範圍:教育;
(二) 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 學制:3年;
(四) 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 辦學規模:_______個班共_____人。
(六) 招生區域:中山市_____ 。
章 總 則 篇七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的名稱:中山市____________幼兒園。
第三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中山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願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山市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中山市教育局。
第六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育和教育相結合,促進幼兒在身心和諧發展。
幼兒園章程 篇八
佳苑幼兒園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園的名稱是:鄱陽縣鄱陽鎮佳苑幼兒園
第二條 本園的性質是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自願
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簡易幼兒園。
第三條 本園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依法開展
保育、教育活動,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
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本園辦學規模 (151人)。
本園辦學層次:學前教育。
本園辦學形式:日託
第四條 本園的審批機關是鄱陽縣教育局。本園的登記機關是 鄱陽縣民政局。
第五條 本園的地址是 鄱陽縣鄱陽鎮城北佳苑小區。
第六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
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資產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園的舉辦者是李樂琴 。
舉辦者依據本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
序參與對本園的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八條 本園資產數額 13.05萬元,固定自查評估 13.05萬
元(以審計師事務所評估的結果為準)。
本園資產的出資人是李樂琴 ,出資性質是投資辦學。 。
第九條 本園的業務範圍:學前教育
第三章 組織與活動
第十條 本園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本園的決策機構。
理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須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五人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本園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 修改園章程和制定園的規章制度; (三) 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園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 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理事會作出一般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聘任、解聘園長;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園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記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園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形成此決議時表示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會確定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 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本園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或園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園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第十七條 本園園長由理事會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園園長任職條件聘任,年齡可以適當放寬,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十八條 園長負責本園的教育教學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園理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園規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園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 園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四章 教師、職員和受教育者
第十九條 本園自主聘任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教師、職員,籤
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本園招收其他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
本園如需聘任外籍人員,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園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併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園保障教職工參與園民主管理和監督、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等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本園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本園將所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報審批機關備案,並按照報審批機關備案的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本園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園經費來源:
(一) 舉辦者投入;
(二) 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園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四條 本園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本園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和挪用辦學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園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二十六條 本園對接受的國家資助、社會捐贈、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以及本園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分別登記建賬,並進入園銀行存款基本賬户。
第二十七條 本園按報經物價主管部門批准並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受教育者收費,所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八條 (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其回報數額的確定和取得的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十九條 (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在每個會計結束時,從淨收益中按不低於淨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園使用該條:)本園在每個會計結束時,從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淨資產增加額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條 本園在每個會計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送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
本園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變更、終止和善後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園發生分立、合併時,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園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二條 本園舉辦者發生變更時,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園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三條 本園名稱、層次、類別需變更時,由園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四條 本園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即當終止:
(一) 理事會決定終止並報審批機關批准; (二)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
第三十五條 本園終止時,當妥善安置在園學生,並依法進行財務清算。
第三十六條 本園終止時,其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應退還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應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償還其他債務。
本園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園終止後,即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並註銷登記。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同意,並報登記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17年9 月1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自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園理事會。
章 章程的修改 篇九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民辦幼兒園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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