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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持產業發展政策 扶持產業發展措施【多篇】

政府扶持產業發展政策 扶持產業發展措施【多篇】

政府扶持產業發展政策 扶持產業發展措施【多篇】

政府扶持產業發展政策 扶持產業發展措施 篇一

為加快扶持空殼村、薄弱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中共漳浦縣委辦公室 漳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關於開展村集體經濟發展三年行動暨下達村財增收責任書〉的通知》(浦委辦[2018]44號)文件精神,縣財政設立專項資金扶持,引導空殼村、薄弱村集體經濟快速發展,從2018年至2020年,縣財政每年給予安排35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扶持空殼村、薄弱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扶持採取“貼息、補助、獎勵、配套”等辦法實施,同一個扶持項目只能享受一種扶持政策。

1.壯大村集體經濟的對象為村集體經濟,僅限於由村級組織創辦的“村級企業、村級農業、村級物業和村集體合作社”等村集體組織擁有和控股的經營性實體經濟組織。

2.壯大村集體經濟的範圍為農業種植、生產、加工、製造、旅遊、服務、租賃等創收類型產業。

(一)壯大村集體經濟貸款貼息

1.空殼村、薄弱村因發展村集體經濟申請銀行貸款的,根據貸款銀行審核認定的發放貸款利息給予連續貼息3年,第一年100%貼息,第二年80%貼息,第三年60%貼息,一年最高貼息額度不超過5萬元。根據《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集體因發展生產需要借貸資金的,應當先提出方案,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局備案。所借款項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2.貼息貸款發放管理。一是貼息貸款辦理。根據不同經營主體及用途,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農業局審核彙總,貸款銀行的選擇由村集體經濟自行選擇。二是貸款條件、額度、期限、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按貸款銀行規定程序辦理,縣政府與鄉鎮政府不承擔還款責任。三是貸款貼息期限為2018-2020年期間,分年度並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給予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不足一年的貸款,按貸款實際月數計算貼息。

(二)壯大村集體經濟項目補助

鼓勵空殼村、薄弱村村集體發展特色產業,對通過產業連片統一發包的方式,壯大村集體經濟,包括果業發展、苗木發展、蔬菜種植、食用菌產業發展等規模化新發展(含當年發展)給予相應一次性補助。補助資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農業局審核彙總,並於次年第一季度給予補助。

1.果業發展連片達到150畝(百香果、火龍果連片達到50畝)的,給予一次性補助3萬元,每超過10畝給予增加補助1萬元,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2.苗木發展連片達到300畝的,給予一次性補助3萬元,每超過30畝給予增加補助1萬元,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3.蔬菜種植連片達到50畝的,給予一次性補助3萬元,每超過10畝給予增加補助1萬元,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4.食用菌產業培育房面積達到1500平方米以上的,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補助5萬元。

壯大村集體經濟貸款貼息和經濟項目補助兩類所需的補助資金由縣按80%、鄉鎮按20%負擔。

(三)壯大村集體經濟獎勵

對鼓勵空殼村、薄弱村發展村集體經濟項目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後,報縣農業局審核彙總,並於次年第一季度給予撥付。

1.對行政村自辦、控股企業及物業租賃所徵的税費地方留成部分100%獎勵給村集體。

2.因地制宜通過發展鄉村旅遊、資源開發、物業經營、生產服務等途徑創收或由所在地鄉鎮(工業區)通過聯建標準廠房、商貿服務設施等增收的,每村按照經營性項目村級投資總額的30%一次性給予獎勵,每個項目縣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3.列入省級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村,每村省級財政補助40萬元,縣級財政安排10萬元,由縣級運營;納入市級扶持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示範村的,每個試點村市級獎勵25萬元,縣級按不低於1:1的比例安排項目配套資金。試點村的項目採用由福建龍睿投資有限公司負責統一運營管理方式組織運營,試點項目按固定年化率10%的比例獲取收益,如達不到比例要求,則由福建龍睿投資有限公司給予資金託底。縣農業局要於每年年底前負責與福建龍睿投資有限公司將結算的收益及時撥付到各個試點村。

4.職責分工:中共漳浦縣委組織部負責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的牽頭協調工作;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籌集,並負責運營項目資金監管;縣農業局負責補助項目和試點項目的實施審核,並督促有關鄉鎮、村的項目實施和資金撥付。

(一)項目申報需提供的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項目建設需佔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土地租賃協議複印件;

3.貸款憑證材料:貸款經辦行蓋章確認的借款合同、借款憑證、銀行結息單等複印件和利息彙總表,以前年度結轉項目還需報送貸款經辦行出具的貸款餘額證明原件;

4.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二)工作要求

1.各鄉鎮要高度重視,加強統籌協調,促進各項目落實。以加強村級組織建設為契機,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村黨組織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領導。要健全黨委政府總負責、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2.各鄉鎮負責組織空殼村、薄弱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實施,確保形成村級集體資產,產生經濟效益。縣級組織、財政、農業等部門要加強項目實施指導、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保障項目實施。要規範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的收益資金分配和使用,保障村集體成員共享發展收益。

3.各鄉鎮要大力宣傳發展村集體經濟好經驗、好典型和新思路、新舉措,使扶持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工作成為全社會高度重視、廣泛參與的共同行動,為消殼、破殼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認真總結推廣工作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努力形成漳浦特色經驗和模式。

政府扶持產業發展政策 扶持產業發展措施 篇二

教育部5月17日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記者從會上了解到,2020年全國民辦學校數量已佔到各級各類學校總數的1/3強,民辦學校在校生數量佔比接近1/5。民辦教育成為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修訂後的《實施條例》明確了民辦學校舉辦的鼓勵與限制規範,完善了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了民辦學校資金和資產的管理使用規則,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實施條例》亮點

公辦校辦民辦校應有獨立校園

對於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實施條例》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要求。包括: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此外,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地方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教育部將規範“名校”辦“民校”

針對近年來社會關注度很高的“名校”舉辦或參與舉辦“民校”的問題,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給予了迴應。他表示,公辦學校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舉辦民辦學校,是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但也產生了較多的問題。一方面,如此做法稀釋了公辦學校本身的品牌資源,加劇教育焦慮,由此衍生出社會問題。另一方面,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採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機制,對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競爭,擾亂了教育秩序。因此,《實施條例》第七條重點規範了這一辦學形式,包括規定義務教育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公辦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等等。

劉昌亞表示,下一步教育部還將出台細化文件,全面規範“公參民”辦學。

刪除“合理回報”相關條款

此次《實施條例》關於民辦學校支持與獎勵的內容修訂,最大的調整是對照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同時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舉措,明確了“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的導向。

修訂後的《實施條例》第七章規定,新建、擴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地方政府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供應土地,也可以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土地,土地出讓價款和租金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

縣級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務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以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其承擔相應教育任務。委託民辦學校承擔普惠性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當地相關教育階段的委託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支持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保障教師待遇。

義務教育公辦校不得舉辦民辦學校

修訂後的《實施條例》明確了民辦學校舉辦的鼓勵與限制規範,特別是增加對公辦學校舉辦民辦學校的限制。第二章規定,國家鼓勵以捐資、設立基金會等方式依法舉辦民辦學校。以捐資等方式舉辦民辦學校,無舉辦者的,其辦學過程中的舉辦者權責由發起人履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不得舉辦、參與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舉辦其他類型民辦學校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規定。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舉辦民辦學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可以吸引企業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義務教育民辦校不得提前招生

新修訂的《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

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納入審批機關所在地統一管理。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學校所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招生,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的可以跨區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學歷教育學生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外地的民辦學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設置跨區域招生障礙實行地區封鎖。

同時強調,民辦學校招收學生應當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開公平公正錄取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科知識類入學考試,不得提前招生。民辦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扶持產業發展政策 扶持產業發展措施 篇三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王大泉介紹,修訂後的《實施條例》刪除了“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一章,增加“教師與受教育者”和“管理與監督”兩章,並將“扶持與獎勵”一章的名稱改為“支持與獎勵”。

——第一章總則:新增了加強民辦學校黨的領導一條,強調了民辦學校的辦學方向,明確了支持和規範民辦教育發展的原則,強調鼓勵、引導民辦學校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

——第二章民辦學校的設立:由現行條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和“民辦學校的設立”2章合併而來。系統規定了民辦學校舉辦者權利義務,以及審批設立等各環節的要求。明確了民辦學校舉辦的鼓勵與限制規範,特別是增加對公辦學校舉辦民辦學校的限制,針對舉辦者變更、集團化辦學、在線教育、學校名稱等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作出了規定。

——第三章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進一步完善了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監督機構的組成與運行規則作了補充或者完善;針對課程教材使用、考試招生規範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明確了法律規則。

——第四章教師與受教育者:重點落實法律關於師生權益保障的規定。新增了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具體規定,進一步強調對民辦學校教師、學生的平等對待,規範和支持民辦學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第五章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着重依法落實、完善了民辦學校收費和管理機制,健全了民辦學校資金和資產的管理使用規則,新增了對關聯交易的規範,堅決防止以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監管機制進一步體系化,規定對民辦學校的年度檢查、年度報告、信用管理、評估評價、教育督導等制度,着力構建符合民辦教育特點的監管體系,以規範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第七章支持與獎勵: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同時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税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舉措,明確了“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的導向。

——第八章法律責任:細化了民辦學校及民辦學校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組成人員的法律責任,增加了從業禁止相關規定。

——第九章附則:明確了“現有民辦學校”的概念,規定了實施條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政府扶持產業發展政策 扶持產業發展措施 篇四

本文在梳理學者對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礎上,重點考察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的落實效果。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已成事實,儘管對於扶持什麼、怎麼扶持以及扶持效果如何等問題已有理論探討和制度設計,但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到底存在哪些問題,目前相關的討論並不多。本文選取民辦高校發展比較發達的地區,對其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的效果通過數據和相關文本進行分析,肯定其成績,指出其不足,並提出富有建議性的改進對策。

近年來,按照準公共產品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非營利性組織理論以及教育成本分擔理論,社會各界對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進行了廣泛的呼籲和探討。如李維民通過對民辦高校經費結構和經費短缺的原因分析,提出了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3]。張鐵明從實證的角度全面剖析了民辦教育對廣東地方經濟發展的財政貢獻,呼籲政府公共財政應該給予民辦教育發展的財政支持[4]。丁力瑋認為,政府應該加快落實國家、地方兩級財政對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的扶持政策,同時把地方政府扶持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納入考核體系[5]。方芳從法律視角、屬性視角探討民辦高等教育公共財政支持的理論依據,從公平視角探討民辦高等教育公共財政支持的實踐依據;並從國民經濟發展、社會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認識以及民辦高校分類管理等角度分析了政府公共財政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的可行性[6]。劉芝從四川省現有的民辦高校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出發,建議政府在完善現有政策的同時建立新的扶持政策[7]。畢會東從公共財政支持民辦教育的政策出發,闡述公共財政支持廣東民辦高等教育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並從直接支持和間接支持兩方面分析廣東省公共財政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現狀[8]。施文妹基於政策研究角度,在分析浙江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現狀及現行政策的基礎上,從建立政府公共財政資助機制、公辦高校和民辦高校公平競爭與合作共贏機制、宏觀管理與自主辦學機制、健全投入主體重組與退出機制、明確利益回報(驅動)機制等五個方面提出了完善浙江省民辦高等教育扶持政策體系的建議[9]。何國偉基於4所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公共財政資助現狀的調研指出,公共財政支持制度缺失、力度有限以及資助方式單一是目前民辦高校公共財政支持存在的主要問題[10],等等。

在學者的呼籲和倡導下,基於對民辦教育公益性的認識,從中央到地方陸續也出台了相關的政策、制度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如2005年以來,北京、上海、重慶和陝西等21個省(市、區)相繼出台了民辦教育的專項經費扶持政策。廣東、浙江和江蘇等經濟發達地區的一些市級政府也對同級民辦高校給予專項資金扶持。2010年上海市公共財政支持民辦高等教育資金4073萬元(累計支持民辦高校約2.27億元,以後每年還在逐步增長)[11];2012年陝西省出台了《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意見》,每年拿出3個億進一步加大對民辦高校的扶持力度;從2015年起,雲南省公共財政每年將安排80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另外,有些省(市、區)直接對民辦高校進行生均撥款支持,如上海市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重慶市按照每生每年1400~2200元、浙江温州市按照公立高校生均經費20%的標準進行補助[12]。與此同時,國家公共財政也加大了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2014年國家投入民辦普通本科院校的公共財政經費達到了64個億,較2010年增長297%;高職高專院校投入17個億,較2010年增長38%[13]。

政府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等教育是加快民辦高校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目前已經成為事實。然而,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公共財政支持是否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有待實際的考察。黃洪蘭等[14][15]對公共財政扶持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的財政風險和資金安全的法制化管理進行了理論上的探討和制度上的設計,但對於公共財政實際運作的績效等卻鮮有實際的考察。基於此,本文選取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相對發達的廣東、上海和陝西3省(市)對其公共財政扶持實踐做一全面考察,以期發現問題、總結經驗,促進民辦高等教育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廣東省在2009—2011年間下達專項資金8144萬元,其中用於民辦高校的專項資金2630萬元,主要用於學校基礎設施建設(如實驗室、實訓基地、教學儀器設備和教學信息化等重點項目),表彰和獎勵為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以及管理隊伍、師資隊伍的建設和科研工作。資助廣州城建職業技術學院建成“汽車檢測與維修及機械仿真實驗室;資助中山大學南方學院舉辦了三期管理與教輔人員培訓班,兩期教學法培訓班,三期南方論壇以及教職工國內考察和出國培訓[16]。自2012年起,廣東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從3000萬元增加到5000萬元,其中1000萬元專門用於資助民辦高等教育。根據廣東省財政廳下達的《高等教育“創新強校工程”專項資金安排方案》,2014年省內16所民辦本科高校(含獨立學院)獲得專項資金1500萬元;2015年24所民辦本科院校(含獨立學院)獲得不到2000萬元[17]。

陝西省對民辦高校的扶持力度最大。從2012年起,陝西省政府每年設立3億元專項資金用於支持陝西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和高等教育助學機構。其中8000萬元用於師資隊伍建設,2000萬元用於支持民辦高校的科研工作。其他資金將用於支持公共服務和信息平台、高水平民辦高校、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等方面的建設[18]。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和《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頒佈實施後,2017年9月15日,陝西省政府在《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明確省級財政繼續設立民辦高等教育發展專項發展基金,每年安排4億元用於支持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四個一流”等重大項目建設[19]。

上海市財政專項資金則主要用於各民辦高校的用於學科專業建設、信息化建設和國際化建設以及師資隊伍建設。2010年,上海市在實施《上海教育規劃綱要》“十大工程”之一的“教師專業發展工程”時給予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同等待遇,“教師專業發展工程”中教師出國進修、產學研以及學生的實踐實習等相關項目對民辦高校實現全覆蓋。為縮小民辦學校教師與公辦學校教師退休後的待遇差距,市教委於2009年起,探索實施民辦學校教職工年金制度,鼓勵民辦學校參照企業年金制度為專職教師繳納年金。同時針對民辦高校師資隊伍水平差、整體教育質量不高的現狀,從2012年起,上海市教委每年投入約2000萬元財政專項資金,用於對民辦高校青年教師和管理幹部的集中培訓,支持民辦高校青年教師開展海外研修、產學研實踐。針對民辦高校教師待遇低的情況,上海市制定進一步提高民辦學校專職教職工收入的指導性意見,將專職教職工收入與學校學費收入、辦學結餘掛鈎,設定比例要求,並將這一比例作為核定學校政府扶持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之一。同時,加強制度設計,發揮導向作用,通過多渠道(如企業養老金、企業年金和共享費等)提高民辦學校專職教職工退休待遇水平。此外,上海市還探索建立了民辦高等學校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政府專項資金和學費收入監管制度[20]。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撥付2016年度上海市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民辦高校內涵發展類)的通知》中分兩批共3.2億元的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民辦高校教育教學條件改善、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等[21]。

三省(市)都是民辦高等教育發達地區,通過公共財政扶持,首先是緩解了民辦高校資金緊張的局面,不僅改善了各民辦高校的辦學條件,而且彰顯了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近年來,隨着信息化教學設施的安裝和應用以及現代化實驗室和實習實訓基地的建設,不僅降低了教學成本,又極大地提高了教學效率和教學質量。其次,通過“請進來,走出去”、國內外考察、訪學或論壇等為民辦高校培養了隊伍,提升了教師素質。和初創期相比,近幾年民辦高校的教師隊伍逐步趨於穩定,自有教師比例連年上升,教學、科研都取得了較明顯的進步。最後,三省(市)都建立了相應規範的民辦高校專項資金申報制度,確保了專項資金扶持政策的順利開展。國家公共財政及各地專項資金扶持政策緩解了民辦高校的實際困難,增強了民辦高校辦學的信心,從而促進了民辦高校的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與此同時,通過對三省(市)的考察,也發現了存在的一些問題。

1.各地扶持模式不同、扶持力度有大有小。高宏賦將公共財政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的模式分為普惠性支持模式、績效式支持模式、學生資助模式和教師資助模式[22],其中,陝西是以普惠性支持模式為主,廣東省則以績效性支持模式為主,而上海則涵蓋了以上幾種支持模式。在支持力度上,高的如上海、陝西等省(市),每年的公共財政扶持在2億~3億元以上,而一些經濟發達省份,如廣東,每年撥付民辦教育的只有幾千萬元,而落實到民辦高等教育的則只有區區的千萬元。類似的還有山東省,從2014—2016年,累積撥付支持民辦高校發展的僅有1.92億元,平均每年不到7000萬元,而且是按照績效評估結果進行專項資助,其中入選者,學校1000萬元、專業200萬元。其扶持力度和西部一些省份,如雲南省每年在8000萬元以上,內蒙古給民辦高校獎勵資金從2011年的每校2000萬增長到2013年的每校6000萬元等相比,其扶持力度不但弱,而且多是一些競爭性或激勵性的,從而導致強的更強、弱的更弱。究其原因,就在於政府財政扶持的相關政策規定不甚明確或者缺失,加之地方政府對民辦高等教育的認識有偏差,導致地方配套政策缺失或不到位,主動落實責任的積極性不高,從而使得各地對民辦教育的財政扶持力度大小不一。

2.從扶持過程看,外延式扶持多、內涵式扶持少。政府對民辦高校的扶持仍更多地體現在硬件上,比如建大樓、實驗室和實訓基地,甚至包括建體育場館等等;雖然教學環境的改善對於提高教學質量有着很大的作用,但體現教育質量的最終還得取決於教師教育教學的水平,且民辦高校和公辦院校差距最大的也恰恰是教師的素質,所以提高教師素質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基礎性工作,無論是從國家還是從民辦高校自身來説,加大教師素質培訓都是刻不容緩的重要工作。當讓人遺憾的,很多地方在這方面做得卻不盡如人意。比如講座、培訓、考察和參加學術會議等固然是培訓教師的必要手段,但是不分專業、水平和時間,缺乏針對性、計劃性,這樣的一些活動,除了形式上的轟轟烈烈以外,實質上是起不到多大作用的。

3.導向不明確,操作不透明,監督、評價不及時,資助實踐顯得無章可循。儘管民辦高等教育具有公益屬性,但也不可避免帶有逐利性,如果政府放任自流,必將偏離辦學方向,違背教育公益性的根本屬性。公共財政扶持政策恰好就是引導民辦高校良性發展的最有利機制。但是怎麼扶持,從哪些方面扶持,相應的扶持要求和評估機制是什麼,各地大多處於摸索中。有好的經驗,比如上海市的做法;但更多的是處在探索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比如地方政府公共財政扶持政策的不明確或缺失,扶持金額少、扶持形式單一等。因此,對民辦教育特別是民辦高等教育的扶持,絕不能一蹴而就。比如在2002年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就已經明確了民辦高校教師和公辦高校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細節落實上看尚不明確,特別是在工資待遇、養老保險等方面差距仍然很大,等等。但即使如上海、陝西、浙江、重慶等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做得好的省(市),也存在操作和評價上的不規範、不透明現象。比如,陝西省的3個億或4個億是通過什麼方式扶持,扶持了哪些高校的哪些方面,效果如何,等等,看不到任何相關的通知、公告或文件。加之教育中介組織或者第三方力量在我國民辦高等教育規範化方面還不能充分發揮作用(這也與中介組織自身存在的缺陷有關[23]),因此,政府財政即使有積極的作為,但因為社會監督的缺位,並不為社會所理解,從而也給民辦高等教育在我國的發展帶來消極的影響。

4.“國進民退”和“政策依賴”成為公共財政扶持政策下出現的新問題。最初的民辦高校發展完全依靠舉辦者的投入和學費收取,現在有了政府的專項資金資助,舉辦者的投入卻呈下降趨勢[24]。從2010年到2014年,政府投入增長227%,舉辦者投入只增長了25%;2010年政府的投入和舉辦者的投入大致相當,到2014年則變為政府投入為舉辦者的2.5倍。投入的結果除了能看到的硬件上的變化外,軟實力方面缺少實質性改變,有些甚至還存在基建過度的現象。這種情況可能會導致民辦高校患上從日常教學設施到教師培養等一系列的“政策依賴”症,爭取政府公共財政支持反倒成為民辦高校發展的主要動力[25]。顯然,這與政府公共財政扶持的初衷是相違背的。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民辦高等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按照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高等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四十三條也提出要“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因此,國家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有法可依。國家公共財政的介入,有利於保障民辦高校的合法權益和平等地位,有利於促進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均等的實現,有利於高等教育領域內公平競爭和良性發展,還能保障民辦高校辦學的社會主義方向。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非營利性民辦高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税收優惠[26]。

1.完善政府公共財政支持政策是促使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前提。雖然有法律規定,也有全國各地的實踐探索,但公共財政支持民辦高校發展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對其的認識還有待於進一步深化。一項政策能否發揮作用,發揮多大作用,既與政策的引導作用有關,也與政策能否得到完善的理解和執行有關。民辦高校若要健康發展,政府的支持和引導起着非常重要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而且必要的監督和檢查也是促使政策發揮充足作用的關鍵因素。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等教育會涉及很多細節性的問題,需要配套的落實政策,比如從哪些方面扶持,怎麼扶持,國家、地方和民辦高校之間的分擔比例是多少,扶持的效果由誰來評價?等等,對於諸如此類的問題,依據成本分擔理論、新公共管理運動等,構建以政府公共財政扶持為主、個人繳費為輔、社會廣泛參與的支持政策。關於政府公共財政扶持,英國的做法是由各大學提交需求詳細預算,由大學撥款委員會等機構評估,依據評估結果撥付,同時,經費的使用受地方教育局監督[27]。台灣私立大學的公共財政支持則經歷了機會均等、傾斜資助和績效資助3個階段,實行獎、補結合,注重績效,通過構建合理的分配機制來促進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28]。目前在我國專門針對民辦高等教育制定財政扶持的除陝西、福建、上海、重慶等少數省市以外,很多省市還沒有制定專門支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文件;而在少數幾個制定扶持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政策的又多基於績效評價,如廣東、山東、上海等;而以陝西、雲南、內蒙古等省(市、區)則以穩定各民辦高校財政為主的普惠性公共財政支持為主(前面提到陝西省依據陝西高校“四個一流”建設目標,從2017年起,對民辦高校的財政資助又增加到4個億)。所以,在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頒佈實施後,各省市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以不低於當地教育經費投入規模5%—10%的比例,採取直接補助與間接補助相結合、普惠性與績效考核相結合、一般資助與重點扶持相結合等各種途徑積極探索財政扶持機制,進一步發展、壯大我國民辦高等教育事業。

2.構建完善的監督機制是保障公共財政安全的重要舉措。隨着公共財政資助規模的增大,公共財政扶持資金極有可能面臨流失、被挪用、被侵吞等風險,正如前文所分析,不論是那種模式的公共財政資助方式,從實踐效果看,重審批而輕過程和結果監督,信息透明度很低。這一點,從前文中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另外,作為民辦高校自身,其內部財務監管制度也不健全,其主要原因在於我國各類法律對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一直定位不清,導致民辦高校不論按照企業法人或非企業法人會計制度都尋找不到合適的法理解釋。對此,董聖足建議根據民辦高校分類管理狀況實施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29]。王善邁則建議依據辦學結餘的使用方向和學校所有權的歸屬由獨立的會計事務所在每個會計年度進行審計[30]。黃洪蘭、姬華蕾依據台灣地區“私立學校法”對私立學校公共財政資助監管辦法提出設置“公益監察人”[31]。惠向紅建議民辦學校必須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完善董事會、監事會、校務委員會以及教代會、學代會等內部治理結構[32]。類似以上建議還有很多,但問題是無論是哪一種,民辦高校的一切運作都掌握在以創辦人或投資人為主的董事會手裏,即使如監事會、校代會、學代會等內部組織在實際運作中實際上是幾乎起不到任何作用;而把監督權交給政府去處理,無論是從組織、人員、效率等方面都不可行,而且政府對於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基於法人地位的考慮也不宜過度介入,所以依靠政府監督既不現實也不可能。據此,筆者認為,扶持教育中介組織,充分發揮第三方力量是在市場經濟條件最好的一種做法。前述2009—2011年廣東省政府扶持民辦教育事業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估報告就是廣州原點市場研究有限公司受廣東省財政廳委託完成的。當然,對於中介組織,在政府扶持民辦高等教育事業發展中還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比如像英國大學撥款委員會、高等教育基金委員會等中介組織發揮的作用。當然,就目前我國現狀而言,教育中介組織的力量還很弱、機制體制也不完善、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為此,必須通過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使政府簡政放權,從而構建政府部門、民辦教育和中介組織等多元主體“共治”的格局,推動政府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等教育進一步發展。

3.鼓勵民間資本投入,實施政府、民間雙軌驅動。隨着《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的頒佈,與以往政府對民辦高等教育的支持只體現在政策上的優惠不同,不論是國家公共財政支持還是社會各階層團體或個人捐贈,都有了極大的提高和穩步的增長。與公辦院校相比,民辦高校創建時間短,校友財富積累少,但即使這樣,根據民辦高校公佈的相關數據顯示[33]:2014年,郝鴻峯向黃河科技學院捐贈100萬元;2015年,浙江鴻翔鋼結構有限公司向浙江樹人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人民幣12萬元;2016年,王明軍、白戰斌各向西安外事學院捐贈10萬元、30萬元;等等。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民辦高校也接受了港、澳、台地區及海外華僑熱心人士的捐贈,如廣東培正學院、廣東白雲學院等。2017年1月18日,國務院頒佈了《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相信這一意見的頒佈實施以及各地相關配套政策的落實,必將極大地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為民辦高校的發展帶來新的機遇。

4.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是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政策落到實處的關鍵。國家的發展在科技,科技的進步在教育,教育的根本在教師。而作為民辦高校來説,教師是民辦高校的主體。一所高校發展得如何,有沒有潛力,全在於教師。對於教師隊伍,我國著名教授周培源是這樣評論的:“一所大學辦得好不好,其水平如何,它的決定因素或根本標誌之一乃是這所大學的教師陣容。”所以,民辦高校的發展成敗尤其取決於師資水平。在新出台的《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四條也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民辦學校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任務”,而很多民辦高校基於成本的考慮,對教師只使用、不培訓,追求“物美價廉”,造成民辦高校教師隊伍長期依靠公辦院校退休教師或剛走出校門的大學生、研究生支撐,正如王慶如、司曉宏所調研所指出的那樣,“‘老的老、嫩的嫩’是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的突出特徵。‘老的’已普遍年過六旬,‘嫩的’多為剛畢業的大學本科生。35~55歲之間的骨幹教師羣體極為缺乏,呈明顯的‘塌腰’症狀”。[34]所以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首先扶持的應該是民辦高校教師隊伍的建設,科研、教學、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等等,在同等條件下,公共財政要向民辦高校傾斜。具體來説,可通過“強師工程”“教師能力提升計劃”等項目鼓勵教師加強進修和訪問訪學,設立科研專項予以經費支持,引導和支持民辦高校全面實施教學改革,開展特色建設和專業綜合改革。當然,落實教師待遇也是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舉措。《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四款“完善扶持制度”第十八條規定要“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國家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為教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上海市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的主要舉措也是落實在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待遇改善。陝西省在《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中也是將“民辦學校教職工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待遇”作為重要條款列入。廣東省嘗試利用財政資金建立民辦高校教師工資補貼制度,加大對長期在民辦高校任職的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和獎勵力度,建立民辦高校教師“五險一金”補償機制[35],等等。這些舉措都為穩定教師隊伍、提高教師業務能力和素質,從而提高民辦高校教育教學質量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相信隨着政策的進一步落實,民辦高等教育質量的全面提高也指日可待。

作為一項新的教育發展模式,民辦高校走過了從萌芽到補充,再到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探索歷程,為教育發展增添了動力、激發了活力,但受制於中國特殊的國情,民辦高校單一的經費來源嚴重製約着學校的發展。近年來,從國家到地方,都積極尋求對民辦高校的支持。隨着《民辦教育促進法》的修訂和頒佈,國家公共財政將民辦高校也納入了統一規劃,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是,從各地實施的具體情況看,重視物而不重視人,走形式而不追求實際效果,此消彼長而不是共同發展[36],等等,使國家公共財政扶持民辦高校發展的初衷並沒有落到實處。為此,必須完善相關的制度,通過制度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積極性,實施國家、民間財政雙軌驅動,並最大限度地通過提高教師素質、提升教師待遇來推動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

政府扶持產業發展政策 扶持產業發展措施 篇五

2019年以來,藍山縣財政局積極發揮財政職能,加大扶持中小微企業力度,着力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中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01

落實《藍山縣關於加速推進新型工業化的若干規定》(藍辦發〔2019〕3號)文件精神,對2018年新獲得國家專利證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稱號、通過“國際標準化組織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以及新入統規模工業企業,獎勵扶持78.7萬元。

02

落實招商引資項目約定優惠政策。出台了《藍山縣承接皮具箱包和玩具產業轉移發展的若干優惠政策》,大幅提高了招商引資項目各項扶持力度;彙編了2015年至2018年招商引資簽約項目清單,對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履約情況進行了全面梳理;積極開展為企業辦理相關合同約定收費獎補工作,累計完成落實了超200萬元的合同惠企業獎勵扶持。進行招商項目的土地清理專項行動,完成了17家企業的土地利用及建設情況走訪調研工作,詳細瞭解企業急需解決的問題,集中解決。

03

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98號)規定和省委減税降費專題會議精神。從6月10日起取消、降低和放開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42號)和《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湘發改價商〔2019〕407號)文件精神,全縣一般工商業平均電價從7月1日再降10%,降低了實體經濟成本。

04

落實電商發展規劃和電商扶貧政策。對2018年度全縣電商企業、服務站點、網點等電商扶持獎勵23.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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