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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新版多篇】

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新版多篇】

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新版多篇】

章 附則 篇一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資源與環境工程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全體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修改必須經過常委會通過。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資源與環境工程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委員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章 任務 篇二

第七條:培養青年學生的公德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在校學生的健康成長。

第八條:改善校園風氣和人際關係,優化育人環境,樹立良好校風、學風,為建設和發展資源與環境工程學院創造良好的思想道德環境。

第九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學校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願者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條:為學校發展、社區建設、社會公益以及大型慶典活動等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師生員工和其他社會成員提供幫助。

第十二條:維護和代表青年志願者組織及志願者的合法權益,致力於推進志願者行動的規範化建設,為志願者行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十三條:組織規劃各個時期全院志願者開展工作,組織舉辦院活動和烏當社會實踐基地的公益活動。

第十四條:加強與本校社團及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與協作,共同開展有關活動。

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篇三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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