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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內容(精品多篇)

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內容(精品多篇)

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內容(精品多篇)

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內容 篇一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衞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其工作人員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社、台、宮、館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衞生監督所、司法所、銀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住房公積金中心等。事業單位分為參公事業單位以及一般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是指人員使用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參公改革之後的事業單位在省公務員招考中招考,普通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招聘中招考。

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內容 篇二

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保障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發揮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衞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依法舉辦的營利性經營組織,必須實行獨立核算,依照國家有關公司、企業等經營組織的法律、法規登記管理。

第三條事業單位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批准成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或者備案。

事業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事業單位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分級登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第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准設立;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經費來源證明;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説明理由。

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情況。

第九條經登記的事業單位,憑《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刻制印章,申請開立銀行帳户。事業單位應當將印章式樣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法律規定具備法人條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核或者登記,已經取得相應的執業許可證書的事業單位,不再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登記管理的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備案的事項,除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或者設立批准文件。

對備案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

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審批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撤銷或者解散該事業單位的文件和清算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的登記、備案或者變更名稱、住所以及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三章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符合其宗旨和業務範圍的活動。

事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税、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違反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事業單位違反法律、其他法規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制定。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實行前已經成立的事業單位,應當自本條例實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的性質 篇三

宗旨

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衞生等活動。

其上級部門多為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職能部門,其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所做出的決定多具有強制力,其人員工資來源多為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登記在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後,事業單位進行人事仲裁。

對比

事業單位是相對於企業單位而言的。首先,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後果,有一定的自主權。企業單位分為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國企就是屬國家所有的企業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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