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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借調管理辦法多篇

事業單位人員借調管理辦法多篇

事業單位人員借調管理辦法多篇

最新版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管理規定 篇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着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池市各級實施公務員法機關、參照單位及事業單位借調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借調人員,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脱產借用( 含各類抽調 、跟班學習)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借調工作的主管部門按借調單位的幹部管理權限分別為同級組織部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五條 借調期限一期為 3 個月。借調期滿後回原單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可再延長一個借調期,借調單位應在借調期滿前一週按管理權限向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辦理延長借調手續。

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需借調的,視中心工作需要的時間確定借調期限。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單位人員不足的。

(二)工作任務較重,本單位工作人員不足,近段時間內又不能及時充實的。

(三)因專項工作成立的臨時性機構,相關單位人員調劑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政治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

第八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借調單位徵得擬借調人員本人、其所在單位及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後,按幹部管理權限向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書面提出借調申請。借調申請須註明被借調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或承擔的業務、借調理由(擬調入考察、跟班學習等)及借調期限等。

原則上不得跨市、市內不得跨縣借調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後,向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的同級組織人社部門發出借調通知,辦理有關手續。

(三)臨時機構需借調人員的,由組建臨時機構的牽頭部門提出意見,由同級組織部審批。

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應拒絕未經組織人社部門辦理相關借調手續的借調行為。

(四)借調到上級單位(部門)工作,參照本審批程序執行。

第九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借調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借調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同時,享受借調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組織關係保持不變。

(二)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不再承擔原單位的工作任務,不能單獨承擔行政執法等工作。關鍵崗位、涉密崗位不宜使用借調人員。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醫療保險、公積金繳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五)借調期滿後,由借調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鑑定,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並向原單位反饋。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係。

(一)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二)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單位工作,經借調單位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同意解除借調關係的。

(三)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結束借調關係,並得到借調單位同意的。

(四)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工作紀律,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安排等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如情節嚴重須追究責任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五)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需提前解除借調關係的,借調單位應及時按管理權限報同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各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暫行辦法,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於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應立即清退借調人員,並根據情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有關單位(部門)接到借調通知後,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

(三)借調期滿後,借調人員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自動回原單位工作。未按規定返回原單位上班的,按無故曠工處理。

(四)對不按本暫行辦法辦理手續借調人員的,要追究借調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五)本辦法出台前已借調到有關單位(部門)工作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辦法的程序辦理借調手續。不按規定辦理借調手續的借調人員,一律清退回原單位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工勤人員借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借調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着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根據幹部人事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脱產借用(含抽調或以幹代訓)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工作任務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係保持不變。

第三條 任城區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一般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編制空缺員額,工作任務較重,本部門(單位)人員不足,不能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在一段時間內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人員不足的;

(三)因設立臨時工作機構,急需人員開展工作的。

第五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職在編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政治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年齡原則上應在35週歲以下,一般應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工作經歷或職稱;

(五)身體健康。

第六條 借調人員原則上要求在同類性質單位之間進行平行借調和順向借調(所謂順向借調是指行政機關借調到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借調到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借調到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嚴格控制逆向借調工作人員。

第七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由借調單位先徵得借出單位、借調人員及雙方主管部門同意後,由借調單位主管部門按照人員調配管理權限,同時向區機構編制部門、組織人社部門提報借調人員申請及《人員借調審批表》。借調人員申請應寫明借調單位當前編制人員情況、擬借調人員基本情況、借調事由和崗位設置情況等。

(二)機構編制部門重點審核借調單位編制、工作任務、借調事由、是否逆向借調等;組織人社部門重點審核擬借調人員基本情況。經機構編制、組織人社部門審核同意並在《人員借調審批表》上審批蓋章後,借調人員方可到借調單位工作。

第八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借調期限原則上以工作任務完成時間為依據,一般不超過半年,最長一年。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後,即回原單位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延長借調時間的,應在借調期限屆滿前一週向機構編制、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

第九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單位負責管理,享受借調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借調人員是中共-黨員的,按規定轉移臨時黨組織關係,並參加借調單位黨組織的組織生活和政治學習。

(二)借調期間,借調人員原則上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

(四)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單位參加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鑑定,向原單位反饋;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單位工作超過半年的,由借調單位進行考核並提出等次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五)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人員同等對待。

(六)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借調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單位的管理和領導,做好承擔的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七)借調人員借調期間,借調單位領導應定期對其進行談話,掌握借調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借調期滿後,由借調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鑑定,按照審批口徑,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核備案,並向原單位反饋。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係:

(一)借調期滿,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二)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三)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單位工作的;

(四)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係,並得到借調單位同意的;

(五)借調人員違反借調單位工作紀律,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第十一條 凡未經審批擅自借調人員或超期限借調人員的,一經發現,追究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組織人社部門不予辦理人員調動手續;機構編制部門將對借調單位編制使用予以凍結,當年度內不予受理其有關機構編制報告事項。

第十二條 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後未辦理續借手續,無故未回原單位上班的,按照曠工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人員借調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行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員借調的隨意性,本着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根據幹部人事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的工作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係保持不變。

第三條 渭城區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使用借調人員,因工作確需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在一段時間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足的。

(二) 工作任務較重,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確實不足,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的。

(三) 因專項工作設立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第五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具有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大專以上學歷,年齡一般應在40週歲(特殊情況除外)以下。

第六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調期滿後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一週向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第七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一) 由借調部門(單位)徵得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及本人同意後,提出借調意見,按幹部管理權限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審核。借調意見須註明被借調人的基本情況、具體借調的崗位(承擔的業務)、借調理由及借調期限等。

(二) 借調部門(單位)在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領取《渭城區幹部職工借調登記表》,填寫有關內容,經借調部門(單位)及擬借調人員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實行歸口管理,科級幹部、黨羣口工作人員借調由區委組織部審批,其餘人員由區人社局審批。若借調人員同時 uaw 涉及黨羣口和政府口,則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共同審批。

(三) 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將《渭城區幹部職工借調登記表》報區委、區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 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借調部門(單位)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二) 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係不變,借調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

(三) 借調人員在借調工作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借調人員的工傷和住院治療期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 借調人員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在原單位參加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鑑定,向原單位反饋;考核年度當年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超過半年的,由借調部門(單位)進行考核並提出定等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五) 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崗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六) 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和借調部門(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部門(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七) 借調人員借調期間,借調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進行談話,掌握借調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借調期滿後,由借調部門(單位)對其借調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鑑定,按照審批口徑,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審核備案,並向原單位反饋。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係。

(一) 借調期滿,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二) 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三) 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 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係,並得到借調部門(單位)同意的。

(五)借調人員違反借調部門(單位)勞動、工作紀律,

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第十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 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對因工作不負責任隨意濫借,造成工作人員人浮於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將根據情節追究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的相應責任。

(二) 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借調通知後,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理由妨礙借調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 借調期滿後,借調人員回原所在單位工作,借調部門(單位)和借調人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提出其他要求。

(四) 已借調到各部門(單位)但沒有辦理正式借調手續的人員,現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借調手續。否則,一律予以清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人員借調管理規定 篇三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借調人員行為,嚴格借調程序,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的管理,本着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範管理的原則,根據幹部人事有關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借調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工作人員從原單位借用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工作的行為,借調人員在借調期間身份關係、工資關係在原單位保持不變。

第三條 全市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因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部門(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缺額,不能保證工作任務完成的。

(二)因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點項目、階段性工作或上級部門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務,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不足的。

(三)因專項工作設立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第五條 擬借調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崗人員。

(二)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事業心責任感強,現實表現優秀,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三)具有借調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借調到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崗位的人員需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借調:

(一)試用期(見習期)未滿的工作人員。

(二)組織部選調生在鄉鎮工作時間未滿2 年的。

(三)與借調單位領導有親屬關係的人員。

第七條 工作人員借調期限。

借調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借調期滿後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延長借調工作時間的,應提前一週按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部、市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借調手續。關鍵崗位、涉密崗位原則上不使用借調人員。

第八條 借調人員審批程序。

由借調部門(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説明借調理由、借調崗位、借調數量、借調期限、借調人員的基本要求(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專業、特長等),按幹部管理權限報組織部或市人社局審批。由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借調人選,並統一發文借調。

第九條 借調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借調人員在借調期內由借調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借調部門(單位)的相關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等待遇。

(二)借調期間,借調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係不變。借調期限在6 個月以上的,應及時將黨組織關係轉到借入單位。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借調人員的工資福利、職稱晉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調人員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不足6 個月的,在原單位參加年度考核。借調單位應對其借調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鑑定,向原單位反饋;在借調部門(單位)工作超過6 個月的,由借調部門(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並提出評定等次意見,向原單位反饋。

(四)借調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借調人員與在編在崗幹部(職工)同等對待,做好借調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借調人員。

(五)借調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和借調部門(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服從借調部門(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凡違反有關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服從領導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隨時予以退回,並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六)借調人員借調期滿,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調動等相關條件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借調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借調關係。

(一)借調期滿,未辦理續借手續的。

(二) 借調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工作任務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借調的。

(三)因原單位工作需要,借調人員無法繼續從事借調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借調人員因個人原因提出結束借調關係,並得到借調部門(單位)同意的。

(五)借調人員違反借調部門(單位)勞動、工作紀律,致使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

(六)借調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借調的。

第十一條 借調工作紀律。

(一)借調工作由組織人事部門集中統一管理,統一審批。未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不得借調。

(二)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管理辦法,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借調工作人員,切實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

(三)有關部門(單位)接到借調通知後,應及時通知借調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

(四)已借調到各部門(單位)但沒有辦理正式借調手續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借調的,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及時補辦借調手續。

(五)未按規定程序借調人員的,要追究借出、借入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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