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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複議申請(精品多篇)

申請行政複議申請(精品多篇)

申請行政複議申請(精品多篇)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一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吳漢慧,性別 女 ,年齡 45 歲,職業 教師 。

住址: 永善縣第二中學教師宿舍樓3幢502室。 聯繫電話: 15987016875、***。

被申請人:名稱 永善縣建設局 ,地址 溪洛渡鎮新華街(原老教育局斜對面) 。

法定代表人姓名: 馬平,職務 局長 。

第三人:法人名稱 昭通南泰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住所 昭通市昭陽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賀顯濤, 職務銷售部主管。

聯繫電話:*** 4566222。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 作出的永建罰字[2011]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 ,現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請求: 請求撤銷永建罰字[2011]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和理由:

一、2008年7月在買Fl幢20號門面時,我家貨車跟南泰公司託砂的砂款,公司幾年未拿。有一天,我去要錢 1 時,公司説:“乾脆拿門面來抵”,還説:“你買了房(F1幢20號門面),房子旁邊那塊空地,只要城管不説啥子,歸你使用”。我想,追款幾年了,公司都不拿,要錢無戲了﹙南泰公司房子銷售很疲弱,不景氣,直接誘惑我買房﹚。在公司的誘導下,我就買了F 1幢20號門面和修了現在的房子,這房子是南泰公司逼着我修建的,是公司説給我那塊空地使用才修的,這是我的無奈之舉。

二、我修的房子位於溪洛渡中心校大門口二樓,這是一個死角地帶,不是通道,絕不會影響市容市貌。該房子下面是南泰公司的二樓門面,後面是民族國小的廁所和圍牆,上面是學校的圍牆,並且三面都堵死了。在最初,學校説:“(我修房處)裏面是4—5米高砍,學生不安全,學生會在裏面拉屎拉尿,經鎮政府同意,把那塊空地砌起來”。既然學校都這麼説,我也不得不砌。因為不砌起來,學生果真出了啥子安全事故,我家無法説清,出於對學生安全負責和有利於學校環境衞生考慮,我就把那塊空地砌了起來。

三、如果只砌一壁牆,學生會在那裏玩耍,會從圍牆爬進爬出,同時學校落水管對我F1幢20號門面構成嚴重的安全隱患,還有學校修門衞室和圍牆,將石頭和泥土填在F1幢20號門面上面的修房處,使門面窗子與地面不足 2 10釐米高。出於我F1幢20號門面安全考慮,我想修一間,但學校不得。於是,我找到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賀顯濤説:“你買的房子與學校教室,我們留的是10米距離,這是你們兩家的共用地帶,不論是建築還是綠化都要商量着用。”説話的第二天,我把賀顯濤説的話告訴學校,學校領導不相信,在學校大門口,我請來了賀顯濤,賀顯濤説,“你們與學校教室,我們留的是10米距離,這是你們兩家的共用地帶,不論是建築還是綠化都要商量着用。”同時,賀顯濤還説:“這房子(F1幢20號門面)是我們賣給吳老師的,她在上面空地幹啥子,我公司看不見,也管不着。”在修建長達半年的時間裏,公司領導就在我修房對面售房部上班(不足50米距離),我拉水泥、磚、鋼筋等材料,公司領導及其工作人員視而不見,從來沒有過問過,從來沒有阻止過。不僅如此,還為我提供了一圈電線(因線短,拿來接起用)。修房過程中,城建部門無人過問,學校也為我提供了修房用的水和電。

四、房子修好後,南泰公司以我F1幢20號門面出證明,幫我安裝了所修房子的用水和用電。事實上,我F1幢20號門面早已返租南泰公司,期限是五年,一直空着未用。

五、南泰公司把未驗收的F1幢20號門面出售給我,並使我買的F1幢20號門面產生了安全隱患,才導致了發 3 生現在的一切。

六、該房的地理位置特別,修房的初衷是迫於學校壓力,避免中心校學生產生安全事故和改善學校大門口環境衞生。人命大於天,此位置是我F1幢20號門面採光範圍,若拆除此房,任何人不會修,中心校學生的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證。

七、為了修房,我們一家人寢食無安,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為了修房,我借款21800元,給我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公司及學校的所作所為,嚴重影響了我全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我無心幹工作,誠懇永善縣人民政府主持公道。 此致

永善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吳漢慧 2011年5月20日

附:

1、申請書副本 份。

2、有關材料 份。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二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本)

行政複議申請書

(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

申請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名稱: 電話: 被申請人: 地址: 複議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

證件號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

申請人: 請加蓋公章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填寫説明) (適用於法人及其他組織)

申請人 : 珠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X區X路X號院X樓XX室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趙某 身份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XXXXXXXXXXX 電話: XXXXXXXXXXX 郵政編碼:XXXXXXXXXXX 被申請人:珠海市香洲區環境保護局(被申請人:您認為損害您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名稱,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收等)的機關)

(以上信息需如實、準確填寫,否則一切法律後果由申請人承擔。) 地址: 珠海市X區XXX路X號 法定代表人 : XXX 複議請求:撤銷珠海市香洲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免除對本公司的罰款。(需填寫明確的請求,如要求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確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等。)

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於XXXX年XX月XX日向我公司送達了X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其認定我公司從事了XXXX的違法行為,我公司認為該處罰決定違法,具體理由如下: 1.該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2.該處罰決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描述事實情況和申請理由,包括能夠説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不公正以及給您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證據及相關材料。)

此致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加蓋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申請行政複議申請 篇三

申請人:安陽____醫療美容診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登記證號:____,地址:__區____路__院。

法定代表人:____

被申請人:安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_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陽市__區__路__號

複議請求:

依法撤銷被申請人___年__月__日作出的安__工商處字[___]__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下文簡稱《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應予撤銷。

一、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行政處罰決定》認為申請人對商品做了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而在作為處罰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下文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條款中,商品僅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申請人的經營形式是對社會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並不進行商品交易,也沒有對商品進行宣傳的需要,所謂對商品的虛假宣傳不知從何談起。處罰決定中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中並不存在任何證明申請人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的內容。該《行政處罰決定》明顯缺乏事實依據,證據嚴重不足。

二、該《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即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以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為前

提條件的。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的經營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即使申請人廣告宣傳存在不實的問題,也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下文簡稱《廣告法》)。並且相對於1993年生效的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而言,1995年生效的《廣告法》屬新法。《廣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準。”可見,《廣告法》立法時已作出凡與廣告法規定不一致的均以廣告法內容為準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對廣告虛假宣傳行為的處罰均有規定且不一致的情況下,應適用《廣告法》,被申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權力,其行政處罰行為適用法律錯誤,當屬無效。

三、該《行政處罰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被申請人調查取證程序違法(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本案中,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只有一人,另外一人未着制服,並未向被調查者出示證件,無法認定其身份,是否有行政執法職權,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本案中,辦案人員在沒有直接向申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情況下,從頭到尾也從來沒有告知過申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實質剝奪了申請人的迴避權。法諺稱:任何人都不能作為自己的法官,執法行為同樣如是。申請回避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在行政執法

過程中絕不容許被侵犯。被申請人公然剝奪申請人的迴避申請權,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粗暴踐踏,行政執法公正性何從談起?這樣的執法決定有何效力可言?

2、《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不合法《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違法。被申請人在未見到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適用了留置送達的方式,但均沒有見證人在場,行政處罰依法應該不予成立。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做出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用欺詐方式獲得證據。故申請人依法提出複議申請,誠望貴機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違法處罰決定。

此致

安陽市行政複議受理中心

申請人:

___年__月__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四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

委託代理人:(基本情況)

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

案由:因對

號處理決定不服,申請複議。 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

此致

附:本申請書副本 份。

原處理決定書 份。

其它證明文件 件。

(單位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年

(蓋章)

(簽章)年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五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情況: 姓

名:*** 職

業:**** 出生年月:****年**月

駕駛證號碼(同身份證號碼):*************** 經常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 聯繫電話:***********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分局編號為****的《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2007年10月**日(星期*)晚間**時**分許,本人將車牌為*******小客車停放在**路***號處,前往50米左右外的肯德基商店購物,**時**分,回到停車位時發現本人車輛被貼了黃色《違法停車告知單》(編號欄及其他格式欄均為空白)和《上海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為******,見附複印件)。一民警(事後知道警號為******,姓名為***,以下簡稱為“該民警”)欲騎摩托警車離開。本人急忙上前,對該民警説(大致意思):剛剛停下幾分鐘,能否以教育為主,收回處理通知書?該民警邊打摩托車方向,邊滿不在乎地説:我開出去的單子是從來不收回的!隨後,他前往我車輛西側20米左右前繼續對其他違章停放的車輛拍照和張貼單子。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序違反了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69號發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九條第一、二、四、五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執法依據也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的規定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一款:未對申請人當場進行口頭告知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請注意,“規定”明確的“告知”必須方式是“口頭”和“當場”;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二款:未認真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和對當事人的問題未作相應的解釋。

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內容是:“剛剛停下幾分鐘,能否以教育為主,收回處理通知書?”而該民警的答覆是:“我開出去的單子是不能收回的!”,沒有直接和明確回答申請人關於“停下幾分鐘和能否以教育為主?”兩個明確請求,而以“開出去的單子是從來收回的”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態度非常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款: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未讓當事人簽署《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該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事人”一欄中直接寫注“不在現場”、在“地址欄、電話欄、其他聯繫方式欄、駕駛證或身份證號碼欄、駕駛證檔案編號、發證機關”等若干欄寫注“無”。這是不符合事實的,對當事人不負責任的處理方式,也是工作馬虎的表現。在當時情形之下,該民警完全可以當場要求申請人出示相關證件,並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載明相關信息。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五款:未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場交付本當事人。

該民警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直接張貼在車輛上的做法,只能適用於駕駛員在整個執法過程中都不在違章現場之下的情形,而對於當事人在民警離開之前及時趕到的情況不應適用。假設被其他人員剝去《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當事人無法收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豈不有可能剝奪了當事人的及時知情權和法定期限內申辯權、申請複議權和訴訟權?所以,該民警上述做法是違反規定的。

5、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姓名為***的民警於2007年**月**日(星期*)晚間**時**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小客車停放在**路***號處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九條第一、二、四、五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為執法程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持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此致

***公安分局

申請人:

2007年**月**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六

工傷不受理行政申請書

申請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被申請人:

,地址,負責人,職位局長。

申請事項:

1、依法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x不受理〔XXX〕XXXX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2、依法決定被申請人受理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並確認申請人為工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xx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XX不受理〔X〕XX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特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定性相關性法律文書是機械照搬法律條文,不合法也不合理,應予以糾正。

申請人提供了上下班時間證明、家庭住址、合法勞動關係等一系列的證據證明了當事人XXXX在XX年X月X日早上(上班時間),由於避讓貨車,重重摔倒在地,當場全身劇烈疼痛,動彈不得,隨後送往醫院,並通知其愛人和單位,關於這次事故,單位和醫院都足以證實;由於申請人員工當日發生上述事故系單方事故,並非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的事故,且其當時駕駛為機動車,申請人認為當事人沒有報警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且申請人也認為根本報案的必要。申請人還堅信,當事人XXX當日也不可能是故意製造事故,故意讓自己受到傷害。既然如此,被申請人就不應當機械理解法律條文,不去理解法律精神,硬要申請人出具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被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人勞動工傷認定,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者,XXX在事故中胸十二爆裂性骨折,身體受到嚴重的傷害,須長時間卧牀修養及恢復,近期內無法正常工作,XXXXX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就無法得到相應的賠償。同時被申請人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為以後此類同種情況(當事人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報警,無法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導致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帶來深遠的影響,懇請貴局慎重考慮!

綜上,XXXXX在上班途中受到傷害,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及《行政複議法》規定,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XXXXXX〔XXXXXXXXX《工傷認定決定書》關於XXXXX不屬工傷決定並重新認定為工傷。

XXXX勞動與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 __日

申請行政複議申請 篇七

1.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條件是

一般情況下,説明理由即可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2.11.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説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主要性質

1、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2、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3、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3.行政複議過程中,複議申請撤回複議申請後,能否以同一事實和理由

行政複議過程中,複議申請撤回複議申請後,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申請複議,但如果是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是重新申請複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2、第三十九條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除外。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4.行政複議機關不准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

符合規定的都能撤回啊,沒有不准許之説。

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前,有權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權是法律賦予的,既然是申請人自己的權利,申請人自己就享有處置權,可以主張,也可以放棄。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是申請人放棄自己的行政複議申請權的一種方式。申請人有權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條例也有規定,但限制較為嚴格。一是須經複議機關同意並記錄在案;二是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再申請複議。

申請行政複議申請 篇八

第三人:__,男,住所:山西省,身份證號:電話:

第三人:__,男,住所:身份證號:電話:

第三人:__,男,住所:身份證號:電話:

被申請人:__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行政複議請求:

請求政府維持國資委行政效力,駁回申請人有限責任公司訴請。

事實和理由:

我們是__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股東,__有限責任公司不服壽國資委文件,向晉中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已被晉中市人民政府受理。我們是與該複議行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1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9條第2款規定,現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行政複議申請,請求准予所請!

此致

市人民政府

附件:1.參加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3份

2、身份證和股權證複印件

第三人:(簽名並按印)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 篇九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複議人:樺甸市永吉街蓮花村榆樹村全體擁有宅基地的農户。

代表:禚清成,周鳳有、劉錫昌、曹延清、初貴才等人。

被申請複議人:樺甸市國土資源局

事由:樺甸市國土資源局在我市棚户區改造過程中,強行低價徵收農户宅基地後,蓮花、榆樹兩廣大農户聯署簽名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執行中改變,2011年3月17日文件精神。增加宅基地補償標準的要求後,樺甸市國土資源局於2014年1月17日做出書面答覆,對市國土資源局的答覆內容,我蓮花、榆樹兩村廣大農户認為毫無道理,不能接受。為此,特向樺甸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複議請求,望給予及時回覆。市國土資源局在對廣大農户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大片農户的宅基地轉化成國有建設用地,強行佔有宅基事實。

要求:

一、依據國家政策法規,本着政務公開透明,接受羣眾監督的原則,請責承樺甸市國土資源局向行政複議申請人提交大片農户集體農田(含宅基地)轉化成國有建設用地的合法審批文件。解除廣大農户對市國土資源局大規模徵用農田(含宅基地)合法性的疑慮。

二、責成樺甸市國土資源局糾正錯誤決定,認真、貫徹執行落實中紀委。

三、監察部2011年3月17日下發的“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件中有關在徵佔農民宅基地過程中宅基地徵收按當地規定的徵地標準補償的指示精神,還廣大農户一個公道,重新擬定公平公正的宅基地補償標準。

事實與理由

2012年春,樺甸市政府將市‘棚户區改造’工程,拆遷城中村過程中,加入市國土資源局,對菜農宅基地的補償標準僅為每平方米三十元人民幣,對此,廣大擁有宅基的農户百思不得其解,意見很大,很氣憤。

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蓮花、榆樹村農村廣大農民自發的推出幾位代表,於2013年11月28日正式向市信訪辦提交了‘堅決抵制強行低價徵佔農民宅基地的行為’聯署簽名陳情材料一份,在等待了近二個月後2014年1月7日市國土資源局終於給了農民一份書面答覆。標題為“關於永吉街道部分村民代表要求提高農村集體宅基地徵收補償標準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在‘答覆’中,市國土資源局對自己做出徵收農民宅基地每平方僅給三十元補償的決定,進行了辯解。在‘答覆’中,國土資源局依據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三十年前出名、十二年前略加修訂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中的第二十條中(以下簡稱條例)。

對市國土資源局的答覆和提出的法律依據,我們廣大農户認為是毫無道理的,是不能接受的。因為:

一、條件的制定已長達二十年之久,二十年來,我國的經濟形勢和物價水平已發生了盡人皆知的巨大變化。如今,再套用二十年前的‘條例’去處理問題。無疑是在抱殘守缺、是在刻舟求劍、是在新瓶裝水當酒賣、會失去公平公正性,老百姓的利益會受到很大的傷害。

二、即使是拿二十年前的條例中的第五款,做為法律依據向農民進行搪塞,可是條例第二十五條內容中並沒有明確把農民的宅基地歸類在該條第五款,其它土地中,所以,市國土資源局的法律依據沒有説服力,實在欺瞞百姓。任何人都知道,安居才能樂業,人類在建造自己的住房時,無論是城市還是鄉村,無論是集羣還是個體,沒人願意拿劣質地塊去建造房屋,都是選擇適宜人居住的良好地塊去建房築屋。我市也不例外。目前,我市棚户區改造工程所涉及的蓮花、榆樹兩處城中村農户的宅基地,均處在城市中心地段,有的是由上好的菜田改變生成有的是政府整體民田建成,甚至有的是解放前就存在的古宅宅基。所有,無論從哪個角度去看,都不能將農民的宅基地硬生生其它土地的。

三、1、市國土資源局以“建設用地”、“其它土地”為藉口,僅用廢銅爛鐵的價格將農户依法佔有的宅基地徵走,為什麼反過來轉手又以黃金的價格轉讓給開發商?為什麼所謂的建設用地在農户手中每平方米僅值一斤牛肉款,而到了國土資源局手中,就值數千元一平米?這是為什麼?公平嗎?公正嗎?合理嗎?合法嗎?

2、可笑的是,當2014年1月10日上午9時在市信訪辦會議室由信訪辦主持如開市國土資源局與五位村民代表見面説明會議時,當村民代表周鳳有向市國土資源局X處長問道:“你們從老百姓手中僅用三十元一平米的錢把地拿走,轉手就以數千元的價格賣給開發商是不是太黑了?”這位處長竟脱口而出:“沒辦法,不這麼幹,那麼多政府工作人員的費用從哪來?”此話一出,真是語驚四座,道破了天機。原來,市國土資源局是在拿廣大農民的宅基地搞創收,為的是解決“費用”問題。請問政府工作人員的費用支出不是由國家財政負責,而應該由樺甸市區的農民的宅基地供養嗎?

2011年3月,中紀委、監察部、吉林省紀委、省監察部相下發了“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這一重要文件,在通知中特意明確的將農村宅基地一條單項列出,指示在徵佔農民宅基地時,補償標準對農户予以補償。這就説明,農民的宅基地不能列為‘其他土地’一類中,要和徵佔耕地補償標準一樣進行補償。因為,如果不去如此理解,中紀委文件中關於宅基地的補償標準指示要按當地徵地標準進行補償的指示。不是畫蛇添足,多此一筆嗎?

我們對‘條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條第五款的理解是‘其它土地’是指宅基地、菜田、水田、旱田以外的荒山、荒坡、河灘、零星小片荒地,它絕不含宅基地。

五、有些專家,學者四處鼓而呼之:要解決我國人口城鎮化問題,讓大批農户入住城市,轉為城市人,就要解決他們的住房問題,免除他們的後顧之憂。提出了農户拿自己的宅基地去銀行抵押貸款,請問,若以宅基地。

這也體現出農民的宅基地的價值所在,他們的意向很明確,一塊完整的宅基地,絕不僅值兩部智能手機錢。

縱觀幾千年的古代史,農民對社會的貢獻和犧牲,深深的浸潤了每一片土地,在現代文明的今天仍是如此。他們不應該受到欺辱和矇騙。只有善待他們,在公平和正義的旗幟下,他們才有一直即往的繼續為全人類的進步與繁榮做了無怨無悔的貢獻。區區幾千元人民幣的價值,銀行會做為抵押物向農户提供貸款嗎?

我們認為,對喘文件要深領會。要知道,不能去曲解、去迴避。要順應時代潮流,要用與時俱進的精神處理問題。不能刻意的去幹傷農害農的事情。

綜上所述,我蓮花、榆樹兩村擁有宅基地的全體農户,出於對市國土資源局的‘答覆’不能接受這一實際情況,特向樺甸市人民政府提出復詭譎請求,望市給出正式書面回覆。

致禮

附:

1、聯署簽名陳請材料。

2、紀委2011、8號文件一份。

3、省紀委、監督部文件一份。

4、答覆一份。

5、主任信件一份。蓮花、榆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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